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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手法拆解|公共紀實|序 00|2026-09-29

公文是真的。
但那些指控,真的是官方說的嗎?

透過不斷檢舉,取得官方公文回函,再把自己的指控貼在公文前後,最後送入法院。
公文是真的,但那些指控,真的是官方說的嗎?
讓文件回到原文,讓指控回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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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取得公文回函之後》系列標語:透過不斷檢舉,取得官方公文回函,再把自己的指控貼在公文前後,最後送入法院。公文是真的,但那些指控真的是官方說的嗎?
《檢舉取得公文回函之後》系列梗圖|透過不斷檢舉,取得官方公文回函,再把自己的指控貼在公文前後,最後送入法院。公文是真的;但那些指控,真的是官方說的嗎?點圖可看原圖。

檢舉,是人民的權利。
陳情,也是人民依法可以行使的權利。

真正值得檢視的,不是「能不能檢舉」。

而是:當訴訟已經存在,後來又去檢舉;檢舉形成官方文件;新的官方文件又被送回原本的訴訟時,這些文件究竟被拿來證明什麼?

先有訴訟。
後來又去檢舉。
檢舉形成官方文件。
官方文件,再回到原本的訴訟。
這不是一、兩份文件。
這是一系列長期連載。手上的檢舉、陳情、官方回函、法院書狀與後續文件,已累積到數十份。後續採「一份公文,一篇」:今天只把這一份文件講清楚,再進下一份。一次可能只是一次;如果相同的使用方式反覆出現在不同文件、不同程序裡,文件一份一份排回去,時間與原文自己會說話。

先把整個流程攤開

提出檢舉/陳情
→ 主管機關收件或處理
→ 形成真正的官方文件
→ 把自己的標題、定性與指控貼在公文前後
→ 形成「看起來像有官方背書」的閱讀效果
→ 送進法院,或再拿去檢舉/陳情
《檢舉取得公文回函之後》流程梗圖
《檢舉取得公文回函之後》流程梗圖|點圖可看原圖。公文是真的;真正要拆的是,公文旁邊那些更大的指控從哪裡來。

先把法律規則放在前面

這裡有一個不能忽略的程序問題:如果同一爭議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人民陳情程序應該怎麼處理?

花蓮縣政府暨所轄各機關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

這是本案最直接相關的地方規範。第十二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列舉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

第十二點第三款原文:「陳情案件巳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所以這裡要寫精確:條文用的是「得不予處理」,不是「絕對不得收件」。但當相關爭議已在法院審理中,花蓮縣政府自己的作業要點確實已把這種情形列為得不予處理的類型。

官方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173條

第172條處理的是:如果陳情事項依法可以走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等法定途徑,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第173條則列出得不予處理的幾種情形,例如無具體內容、同一事由已適當處理仍反覆陳情等。它提供的是一般人民陳情制度背景;本案更直接的地方規範,仍是前述花蓮縣政府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

官方來源|法務部行政程序法

中央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

中央機關的處理要點也把「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列為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的情形。這裡作為制度背景與比較,不把它寫成直接拘束花蓮縣政府的唯一依據。

官方來源|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本系列的寫法會保持精確:不是把規定誇大成「一進法院,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收件」。真正值得檢視的是:爭議當時是否已在法院審理、後來又以什麼內容陳情、行政機關處理到什麼程度,以及新形成的官方文件最後如何又回到原本的法院案件。

真正需要拆開的,是「誰說的」

公文本身如果是真的,就讓公文回到公文真正寫的文字。

當事人的主張,也應該清楚回到當事人的主張。

來源混同把「官方說的」與「自己說的」緊貼排列,讓來源界線變得模糊。
權威嫁接私人指控藉著真正公文的正式外觀增加重量。
擴張性定性把收件、疑似、涉嫌等有限文字,往前推成更確定、更嚴重的結論。
官方背書外觀讓沒有逐字核對公文的人,容易誤以為那些私人結論也經官方認定。
把官方說的,還給官方。
把自己寫的,還給自己。

不要讓一張真的公文,替公文從來沒有說過的話增加可信度。

一個例子:訴訟先存在,後來才又去檢舉

先用「頂樓疑似違建」這一件事,說明我所說的到底是什麼。

115/5/19|民事求償訴訟已經提起。

115/8/20|訴訟進行中,又把「頂樓屋突疑有違建」陳情送進花蓮縣政府。

同日|花蓮縣政府在陳情函上蓋收文章。

之後|這張「陳情函+收文章」被放回已經存在的民事訴訟,列為證據,並被用來支持違建、公共危險、財產負擔、交易價值損失及賠償責任等主張。

頂樓疑似違建陳情函與花蓮縣政府收文章
陳情函+政府收文章|最直接能證明的是:有人送件,政府收件。點圖可看原圖。

到了法院,這張真正存在的政府收文章旁邊,卻出現了更大的主張:

訴狀中就頂樓疑似違建、公設點交與交易價值損失所提出的指控文字
訴狀中的指控文字|這一段不是主管機關的原文,而是書狀中就頂樓疑似違建、公設點交、公共危險與交易價值損失所提出的主張。點圖可看原圖。

有意思的是:我也是住戶,我不是建商

這一點,我認為必須特別留下來。

我也是這棟大樓的住戶。

我不是建商,不是起造人,也不是興建頂樓設施的人。

可是,在這份訴狀的敘事裡,住戶先去檢舉自己居住的大樓疑似有違建,再把檢舉、公文與後續推論接在一起,最後要求我這個同樣是住戶、只是擔任管委會主委的人,對幾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不是因為自己不是建商,就主張擔任主委期間當然不可能有任何法律責任。

真正要問的是:如果原告主張我擔任主委之後的某一項行為構成侵權,就應該把中間的責任鏈完整證明出來。

我究竟做了什麼具體行為?
→ 違反哪一項對原告負有的法律義務?
→ 侵害幾位原告什麼具體權利?
→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 損害金額是多少?
→ 我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什麼因果關係?

從「大樓公共設施疑似有違建」,到「由我個人賠償幾位原告」,中間每一步的證據在哪裡?

這正是本系列要把文件一份一份拆開的原因。

不是只看「有沒有一張公文」,而是要看:公文為什麼出現、官方真正說了什麼、後來又被加上了什麼指控,以及這些指控最後被拿去要求誰負什麼責任。

明知重大公共安全問題公共危險未妥善處理可能拆除財產負擔交易價值損失損害應由被告負擔

收文章有寫這些嗎?

?

政府收件,等於政府已經認定這些指控嗎?

?

如果不是,為什麼這些私人指控要緊貼著真正的官方文件一起進法院?

?

退一萬步,就算真的都是這樣,然後呢?

好。

先把前面的爭議全部放在一邊。

我甚至可以再退一萬步。

退一萬步。
就算真的有違建。
就算原告前面寫的那些事實,全部先假設是真的。

然後呢?

這裡不是單純在討論「大樓有沒有違建」。

這裡是一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原告最後要的,不只是說我做得不好,也不是只要法院確認大樓有沒有違建。

原告是要法院認定我侵權,然後要我賠錢。

就算真的有違建,等於施清祥侵權嗎?

?

就算有人去檢舉,等於三名原告的權利已經受到侵害嗎?

?

就算大樓公共設施真的有問題,等於三名原告已經有財產損失嗎?

?

損失到底是什麼?

?

損失多少?

?

我的行為和三名原告主張的損害之間,相當因果關係在哪裡?

?

一棟 77 戶大樓的公共設施問題,為什麼最後直接變成由我這個同樣是住戶、只是擔任管委會主委的人,個人賠償幾位原告?

?

這正是我想追問的。

前面的事實即使成立,也不代表後面的法律結論會自動成立。

有違建,是一個問題。

誰應負行政、修繕或其他責任,是另一個問題。

是否對特定原告構成民事侵權,又是另一個問題。

是否真的造成三名原告具體損害、損害多少、又是否與我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更不能只靠一連串負面指控直接跳過。

把一個人寫得很壞,不等於已經證明侵權。
指控很多,也不等於侵權要件已經完成。
負面形容詞可以增加閱讀重量,但不能取代侵權要件的證明。

所以本系列除了問:「官方真的這樣說了嗎?」
還會再問一句:「退一萬步,就算真的如此,然後呢?」

所以,序只做一件事:把這條文件路徑說清楚

後面的連載,採「一份公文,一篇」。

同一件事情如果前後有五份、十份文件,就按照時間一份一份拆。今天只看今天這一份;下一份,下一篇再看。這樣才不會把不同文件、不同程序、不同時間混成一團。

每一篇固定只追這一份文件:

這次檢舉/陳情了什麼。
這份文件為什麼形成。
當時是否已有訴訟或其他法定程序。
官方真正寫了什麼。
對方把這份文件送進哪個程序。
書狀替它加了什麼標題、定性與指控。
這些指控有多少真的出現在官方原文。
這份文件最後被拿來要求誰負什麼責任。
退一萬步,就算前提都是真的,是否就等於侵權、就等於要賠錢。
一份公文。
一篇。

先把這一份講清楚,再看下一份。

目前相關檢舉、陳情、公文回函、法院書狀與後續文件已累積數十份;後續就照時間,一份一份留下紀錄。

公文是真的。
問題是:
公文旁邊那些更大的指控,
也都是官方說的嗎?

不要只告訴我公文是真的。

請告訴我:公文哪一行,寫了那些指控?

讓文件回到原文。
讓指控回到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