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第6篇5月13日

第六篇|5月13日,既然你說已載明理由,請指出在哪裡

不要用一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蓋掉人民逐項提出的法源、證據、義務主體與拘束基礎問題

本篇對應5/13:既然地檢署說已載明理由,那就請具體指出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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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時間軸

  1. 起點理由欄留下刀
  2. 3/23第一次聲請
  3. 3/30補充理由
  4. 4/13正式聲請
  5. 5/4查明收文
  6. 5/7流程回覆
  7. 5/8太極回函
  8. 5/13具體追問
  9. 6/28再送一次
本篇對應:5/13。5/8只回太極,所以我要求具體指明:既然你說已載明理由,請指出在哪裡。

手機先讀這段

5/8 地檢署說不起訴書已載明理由。

好。那我5/13就問: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哪裡回答了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

你說有,就指出來。指不出來,就是沒有。

本篇導覽

  1. 5/8回太極後,我沒有讓它過去
  2. 附上5/13聲請狀全文
  3. 不是再說一次,是請你指明位置
  4. 哪裡回答了法源依據
  5. 哪裡回答了義務主體
  6. 哪裡回答了拘束基礎
  7. 哪裡回答了證據
  8. 哪裡回答了本案外擴張援引限制
  9. 不是重複聲請,是因為你沒有回答
  10. 下一篇:6/28再送一次

5月8日,地檢署終於回了一次。

但那不是回答。

那是太極。

它大意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所以沒有釐清、說明必要。

好。

既然你說已載明理由。

那就指出來。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回答了我的法源問題?

哪裡回答了我的證據問題?

哪裡回答了義務主體問題?

哪裡回答了拘束基礎問題?

哪裡回答了這些文字不得在本案外擴張援引的效力問題?

5月13日,我再送。

不是重複抱怨。

是把地檢署的太極,按回原點。

你說有。

請指出在哪裡。

一、5月8日回太極後,我沒有讓它過去

5月8日那封函,我看完很清楚。

它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它只是把問題推回不起訴處分書本身。

我問理由欄裡的不利文字憑什麼留下。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那些文字的法源依據。

它回已載明理由。

我問義務主體。

它回已載明理由。

我問拘束基礎。

它回已載明理由。

我問證據在哪裡。

它回已載明理由。

這不是回答。

這是迴避。

這是太極。

所以5月13日,我沒有讓它過去。

既然你說已載明理由,那我就要求你具體指出來。

不要用一句概括文字,把人民具體提出的問題全部蓋掉。

不要用國家機關的口吻,把一個明明沒有回答的問題,包裝成已經回答。

我不吃這一套。

我能一路寫到這裡,你覺得我會被一句「已載明理由」呼攏過去?

不可能。

所以5月13日,我再送。

二、先附上5月13日聲請狀全文

這一篇也一樣。

先附全文。

讓大家看。

我到底是不是亂罵?

我到底是不是只在網路上發脾氣?

我到底有沒有正式聲請?

我到底有沒有具體要求地檢署指出頁數、段落、句子?

5月13日這份聲請狀,就是答案。

我不是只說「你沒回答」。

我要求它具體指出:哪裡回答了。

這很簡單。

如果真的回答了,就指出來。

如果沒有回答,就不要裝作回答了。

下面是全文。

三、我要求的不是再說一次,而是請你指明位置

5月13日這次聲請,重點很清楚。

我不是叫地檢署再寫一篇作文。

我不是叫它再用概括文字包一次。

我要求的是具體指明。

你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那就請指出: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這很難嗎?

如果有,就指出來。

如果沒有,就承認沒有。

不要把「已載明理由」當成免死金牌。

不要把「處分書已作成」當成不用回答的理由。

不要把「我是被告」當成剝奪釐清權利的理由。

你在官方文書留下對我不利的文字。

我要求你指出依據。

這不是我求你恩典。

這是國家機關面對人民具體聲請時,最基本的責任。

你說你已經回答。

好。

請指出在哪裡。

四、哪裡回答了法源依據?

第一個問題。

法源依據在哪裡?

你寫「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請問這句話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你寫「擅自翻拍」。

請問這句話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你寫「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請問第11點如何作為對我不利評價的法源?

你寫「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請問是哪一條內部管理規則?

你寫「固有非議之處」。

請問非議是哪一個法律概念?

你寫「雖有不當」。

請問不當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我不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

我是要求國家機關說明法源。

國家機關對人民作成不利文字,最起碼要有法源。

如果有,指出來。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不要說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理由裡哪裡載明。

回答。

五、哪裡回答了義務主體?

第二個問題。

義務主體是誰?

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寫的是各單位應嚴防洩密。

各單位。

看清楚。

不是被檢舉人。

不是被攻擊的人。

不是被要求學校處理的教授。

我是被檢舉人。

我是被資料攻擊的人。

我是需要防禦、澄清、保存資料的人。

你要拿第11點對我不利,就要先說明我怎麼變成義務主體。

哪裡說明了?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請指出這個理由在哪裡。

不要用「第11點」三個字,就把我綁上去。

行政規範不是魔術貼。

不是你想貼誰就貼誰。

第11點的規範對象、適用條件、保密必要、義務主體,都要講清楚。

你沒有講清楚,卻在理由欄留下對我不利文字。

後來教評會再拿它當證據。

這就是我說的官方刀。

現在請你指出:義務主體在哪裡被說明了?

回答。

六、哪裡回答了拘束基礎?

第三個問題。

拘束基礎在哪裡?

就算東華大學內部有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也不代表它自動、直接、無條件拘束我這個被檢舉當事人。

你要說我受拘束,就要說明基礎。

我是承辦單位嗎?

我是收文單位嗎?

我是簽辦單位嗎?

我是保管陳情資料的行政單位嗎?

都不是。

我是被檢舉的人。

那拘束基礎在哪裡?

如果你認為我仍然受第11點拘束,請說明。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如果你認為我因為教師身分就受拘束,請說明。

如果你認為我因為看到資料就受拘束,請說明。

如果你認為我因為保存資料就受拘束,請說明。

如果你認為我因為澄清防禦就受拘束,請說明。

不要一邊不說明,一邊寫我違反之虞。

不要一邊欠缺拘束基礎,一邊留下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

這不是法律。

這是補刀。

七、哪裡回答了證據?

第四個問題。

證據在哪裡?

你寫我未經許可。

誰證明?

你寫我擅自翻拍。

誰證明?

你寫我違反第11點之虞。

哪個證據證明?

你寫我雖有不當。

哪個具體事實、哪個證據支撐?

前面不起訴書明明自己寫,沒有積極證據。

既然沒有積極證據,後面怎麼寫成這樣?

這就是我一直問的矛盾。

沒有積極證據,卻留下不利文字。

沒有完整調查,卻留下官方評價。

沒有確認事實,卻讓教評會拿去當對我不利證據。

這不是小事。

你說已載明理由。

好。

請指出證據在哪裡。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如果沒有,就不要再用概括文字遮掩。

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該讓這些字留在理由欄。

更不該讓它們外溢成教評會證據。

八、哪裡回答了本案外擴張援引的限制?

第五個問題。

我一直問的,不只是刑事案件本身。

我問的是本案外擴張援引。

因為我早就看見這些文字會被拿去本案外使用。

教評。

民事。

陳情。

檢舉。

校內程序。

外部訴訟。

這些文字一旦離開刑事不起訴書,就會被重新包裝成官方認定。

所以我要求地檢署正式釐清:不得在本案外擴張援引。

5月8日回函有回答嗎?

沒有。

不起訴書理由欄有回答嗎?

如果你說有,請指出來。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說這些文字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哪裡說這些文字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哪裡說這些文字不是不起訴結論的必要基礎?

哪裡說這些文字不得於本案外作為對我不利之官方認定依據?

如果沒有,那就沒有。

不要用「已載明理由」四個字把問題蓋掉。

因為後來發生的事,正好證明這個問題沒有被處理。

檢察官理由欄真的進了教評會。

真的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

所以我5月13日追問,是必要的。

九、這不是重複聲請,是因為你沒有回答

有人可能會說,我怎麼一直送?

答案很簡單。

因為你沒有回答。

我3月23日送。

你沒有具體回應。

我3月30日補充。

你沒有具體回應。

我4月13日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你沒有具體回應。

我5月4日查明。

你5月7日只回流程。

你5月8日回了一次,但回的是太極。

那我5月13日再問,有什麼問題?

我不是重複聲請。

我是把你沒有回答的地方,一項一項要求你指出。

如果你真的回答了,你只要指出頁碼段落句子就好。

很簡單。

不需要寫長篇。

不需要再打官腔。

只要指出來。

但是如果你指不出來,那就證明你沒有回答。

不要把人民追問稱為糾纏。

真正的問題,是國家機關一直不正面回答。

人民問到不能再具體。

國家機關還能繼續繞。

這就是權力的傲慢。

這就是我5月13日要留下紀錄的原因。

十、本篇結論:你說有,就指出來;指不出來,就是沒有

第六篇先到這裡。

5月13日,我沒有再講新故事。

我只是把5月8日那句太極拆開。

你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好。

請指出在哪裡。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回答了法源?

哪裡回答了義務主體?

哪裡回答了拘束基礎?

哪裡回答了證據?

哪裡回答了保留必要性?

哪裡回答了本案外不得擴張援引?

這就是5月13日聲請的核心。

你說有,就指出來。

指不出來,就是沒有。

不要再繞。

不要再把理由欄本身當作答案。

不要拿我正在質疑的東西,反過來說你已經回答。

那不是回答。

那是太極之後的再太極。

接下來呢?

5月13日之後,又等到6月28日。

又是46天。

又沒有具體回應。

然後呢?

我預告的災難真的發生。

教評會已經對我不利。

7月16日民事辯論庭就在眼前。

下一篇,我6月28日再送一次。

最後再送一次。

我就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繼續裝死?

繼續打太極?

還是繼續讓不起訴書理由欄提供刀子?

下一篇,繼續攤開。

你說有,就指出來。指不出來,就是沒有。
第6篇下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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