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9 篇

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第8篇處理問A答B;第9篇處理程序缺口。可以不傳喚,是抽象法理;本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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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第8篇問:原處分有沒有回答A?第9篇問:連最該回答A的人都不傳喚,怎麼認定他沒有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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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我只處理一件事: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

再議的核心,是原不起訴處分問A答B。

我告的是:

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原處分答的是:

會議紀錄有爭議。

我告的是:

不起訴後仍散布犯罪標籤。

原處分答的是:

言論自由。

那是第8篇的刀口。

第9篇,我再補一刀。

這一刀,不打實體理由。

這一刀,打偵查程序。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一、可以不傳喚,不是本案答案

我知道原不起訴處分有寫。

檢察官如果依卷內資料,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可以不傳喚被告,逕為不起訴。

好。

我不爭執這個抽象法理。

我知道檢察官不是每一案都必須傳喚被告。

但問題不是:

檢察官法律上能不能不傳喚。

問題是:

本案為什麼可以不傳喚。

抽象法理不是本案理由。

可以不傳喚,不是萬用通行證。

抽象法理也不是止血棉。

蓋不住程序傷口。

尤其本案核心不是文件有沒有存在而已。

本案核心是被告的主觀明知。

不問被告,如何判斷他主觀上不是明知虛偽?

二、本案最該問的人,就是被告

本案至少應該問被告幾個問題。

你知不知道第一屆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
你為什麼在第二屆要求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你為什麼在告訴說明中寫「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既然你自己寫出不要修改,為什麼又告偽造文書?
114偵884不起訴後,你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些問題不是枝節。

這些問題就是本案核心。

因為誣告罪的核心,就是主觀上是否明知虛偽。

加重誹謗的核心,也牽涉散布時是否知道內容已經失去事實基礎。

所以,這些問題最該問誰?

當然是被告。

不是問我。

不是替他猜。

不是由不起訴書幫他想理由。

三、被告不用來,處分書替他回答

可是原處分怎麼做?

被告不用來。

不用出庭。

不用說明。

不用面對自己的提案。

不用面對自己的告訴說明。

不用面對「不要修改」這四個字。

不用回答「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不用回答「不起訴後,為什麼還貼」。

然後,不起訴書直接替他完成結論:

不是誣告。
不是加重誹謗。
是公共事務。
是言論自由。
是主觀認知。
是可受公評。

這不是實質偵查。

這是代答。

被告沒有回答,處分書替他回答。
被告沒有解釋,處分書替他解釋。
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處分書替他把文字包進公共事務。

那我就問:

主觀明知,是這樣查的嗎?

四、這套邏輯如果成立,誣告罪就變成裝飾品

如果這套邏輯可以成立,那會發生什麼事?

罪名可以先貼。

資料可以先丟。

構成要件以後再說。

對方被拖進刑事程序,先出庭、先說明、先承受壓力。

等對方反過來告誣告,提告者不用來。

不用被問。

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

最後只需要等一份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可能寫:

這是公共事務。
這是主觀認知。
這是意見表達。
這是言論自由。
檢察官依卷內資料判斷,認為無須傳喚被告。

如果是這樣,真的太方便。

刑事告訴會變成低成本工具。

犯罪標籤會變成消耗品。

誣告罪呢?

只剩下掛在法典上,供人欣賞。

當然,我不會這樣做。

因為我知道刑事告訴不是遊戲。

犯罪標籤不是玩具。

刑事程序也不是拿來測試對方耐力的工具。

正因為我不會這樣做,所以我才更要問:

如果制度允許別人這樣對我,卻又在我反告誣告時連被告都不傳喚,那這套制度到底在保護什麼?

五、不傳喚不是原罪,無法說服才是問題

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說每一案都一定要傳喚被告。

我不是說只要不傳喚就違法。

我的問題是:

本案核心就是被告主觀明知。

如果核心是主觀明知,卻不問被告,那原處分至少要說清楚:

為什麼不用問?
為什麼卷內資料已經足以排除明知虛偽?
為什麼「不要修改」這句話,不足以證明被告知道沒有修改?
為什麼知道沒有修改,仍可以告偽造?
為什麼不起訴後繼續貼原告訴內容,仍然只是公共評論?

原處分沒有說清楚。

它只說:依卷內資料可以判斷,無須傳喚。

這是結論。

不是理由。

就像產品檢驗報告寫:本產品經判斷無異常。

但不寫測試項目。

不寫測試數據。

不寫失效分析。

那這份報告不能過關。

因為它只是結論,不是檢驗。

六、我補這一刀,是要把程序缺口補上

所以,我在再議後,再補理由。

第8篇送出再議,處理問A答B。

第9篇補充理由,處理不傳喚被告。

兩刀不同。

第8篇問:

原處分有沒有回答我的A?

第9篇問:

連最該回答A的人都不傳喚,如何認定他沒有主觀惡意?

這不是拖延。

不是情緒。

不是不服輸。

這是把程序缺口補上。

因為如果不補,原處分就會留下這個洞:

被告沒來。
被告沒答。
被告沒面對自己的文字。
但處分書替他完成主觀善意認定。

這個洞太大。

大到不能假裝看不見。

七、我等結果,但我會繼續記錄

第9篇送出後,我就等結果。

高檢署怎麼處理,我會繼續記錄。

如果撤銷發回,那就表示這套問A答B、不傳喚卻代答的邏輯,至少有人看見。

如果駁回,那也沒關係。

我會把駁回理由拿出來繼續檢驗。

因為我現在做的,不是只追一個結果。

我是在檢驗整套程序產品。

它能不能回答問題?

它能不能承受公開檢驗?

它是不是同一套標準?

它是不是問A答B?

它是不是跳過必要環節?

這些,我都會繼續記錄。

接下來,我不急。

我等高檢署結果。

結果怎麼寫,我就怎麼拆。

如果理由回答了問題,我就照理由檢驗。

如果理由繼續問A答B,我也會照樣攤開。

因為這一整套程序,現在已經不是只看結論。

而是要看它能不能承受陽光。

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結尾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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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本案核心既然是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傳喚被告?可以不傳喚不是答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結果怎麼寫,我就怎麼拆。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9 篇
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本篇收刀:本案核心既然是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傳喚被告?可以不傳喚不是答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結果怎麼寫,我就怎麼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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