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第 10 篇

擋我路者,破:我用法律拆兩位守門人

訴願程序啟動後,卷宗開始移動,答辯書出現;四個字背後,原來站著兩位守門人。

第10篇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10 篇|梗圖|擋我路者,破:我用法律拆兩位守門人
本篇刀口訴願程序啟動後,卷宗開始移動,答辯書出現;四個字背後,原來站著兩位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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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把訴願書遞出去了。

不是直接送法務部,而是依照程序,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轉送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這一步很重要。因為我第一次直接衝行政法院,法院說我程序不對。少了一關。那一關叫訴願。好,既然少打一隻怪,那我就補打。

訴願程序一啟動,事情就進入下一個階段。

原本地檢署回我的只有四個字:尚難提供。

四個字很短,也很冷。但進入訴願後,就不能只剩四個字了。機關要送卷,機關要答辯,機關要把理由攤開。

而我也終於看到,四個字後面,其實站著兩位守門人。

一、我要破關,機關派出兩位守門人

我想破關。

我要取得原始訴狀。我要取得卷宗。我要知道對方當初到底怎麼告我。我要比對哪些內容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後來又被拿去重複使用。

但程序遊戲不會讓你一路直走。我一按門鈴,門後面先傳來四個字:尚難提供。

我不服。我補行訴願。訴願程序一啟動,地檢署也不能只靠四個字守門了。

這時候,機關正式派出兩位守門人。

第一位:程序關

它站在門口,負責說:

  • 你太晚了。
  • 你已經超過訴願期限。
  • 你連門票都沒有。

第二位:實體關

它站在門裡,負責說:

  • 卷宗很多。
  • 個資很多。
  • 隱私很多。
  • 司法資料很多。
  • 技術上很難分離。

換成遊戲語言就是:

我想進副本。
門口先站兩隻怪。
一隻擋時間。
一隻擋內容。

二、這個比喻,沒有不敬之意

這裡我還是要先說清楚。

我用「破關」「守門人」「打怪」來比喻行政救濟程序,不是對地檢署、法務部、法院或任何機關不敬。

相反地,正因為我開始理解程序的重要,才用這種方式讓讀者看懂:法律程序不是直線。它有順序。有關卡。有前置條件。有必須先完成的程序任務。

以前我是法律小白。但法律小白,不代表沒有學習能力。

只是以前對法律是空白,不是腦袋空白。

每個人面對新的領域,不都是從小白開始嗎?第一次修車,是修車小白。第一次寫程式,是程式小白。第一次買房,是買房小白。第一次進行政訴訟,當然也是行政訴訟小白。

問題不是你一開始是不是小白。問題是:你會不會學?會不會看文件?會不會看理由?會不會從裁定裡找路?會不會從對方答辯裡找破口?

我開始慢慢接觸法律。走到這裡,我不敢說自己多強,但我至少已經有基本破關能力。

而我的破關工具,不是情緒。不是罵人。不是拍桌。

是法律。

三、訴願程序啟動後,卷宗開始移動

我補行訴願後,程序正式進入下一關。

這一關,不再只是我一個人對著「尚難提供」四個字發問。

訴願程序啟動後,地檢署必須把資料送給法務部,並提出答辯。也就是說,原本被四個字壓縮起來的東西,開始展開了。

這張函文很有意思。因為它告訴我們,地檢署送了什麼給法務部。

來,大家一起算一下:

114年度聲他字第241號影卷1宗。
114年度偵字第32號、第1915號原卷11宗。
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
光碟6片。

所以不是一張紙。不是兩張紙。不是四個字。是影卷1宗、原卷11宗、光碟6片、答辯書1份。

你看。我說這不是普通刑事告訴材料,現在大家應該比較有感覺了吧?

「尚難提供」四個字,看起來很短。但四個字背後,站著的是一整排卷宗。

四、地檢署正式提出訴願答辯

接下來,就是地檢署針對我的訴願所提出的答辯書。

這份答辯書的出現,很重要。

因為在此之前,我面對的是一張回函:尚難提供。

四個字很短,很冷,也很難打。難在哪裡?因為四個字沒有展開理由。我不知道它到底是說法律上不能給、程序上不能給、個資不能給、偵查秘密不能給、卷宗太多不能給,還是單純覺得「尚難」。

但答辯書一出來,就不一樣了。答辯書等於把防線攤開。

它至少讓我知道,地檢署的理由大概分成兩層。

第一層,是程序防線:你訴願太晚了。

第二層,是實體防線:卷宗涉及個資、隱私、司法資料、偵查資料,技術上難以分離,所以不宜提供。

這就好辦了。

我最怕的不是答辯書。我最怕的是只有四個字。四個字像霧。答辯書像地圖。地圖一打開,我就知道下一步要拆哪裡。

五、第一位守門人:程序關

第一位守門人,叫程序關。地檢署在答辯書裡,先主張我訴願逾期。

講白一點,它的意思是:你收到114年7月25日的「尚難提供」回函後,應該在法定期間內提訴願。

這個法定期間是多少?

30天。

法源在哪裡?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該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沒錯。凡事都要有法源。依法辦事。

所以,地檢署第一位守門人打出來的牌,就是: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你應於30日內提訴願。你沒有在30日內提,所以你逾期,所以你連門票都沒有。

這一關如果成立,後面全部不用談。
不用談原始訴狀。
不用談比例原則。
不用談防禦權。
不用談刑事終局效力。

一句話:你逾期了,出去。

六、可是,「尚難提供」回函沒有救濟教示

但問題來了。你要用30天擋我,可以。法源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但是,行政機關當初有沒有告訴我?

114年7月25日那張「尚難提供」回函,有沒有寫:不服怎麼辦?多久內提訴願?向誰提?向原處分機關還是訴願管轄機關?受理機關是誰?救濟期間怎麼算?

沒有。

它只有很簡短的一句:有關臺端具狀聲請事項尚難提供。請查照。

這就有戲了。

因為我們一開始在第1篇就看過不起訴處分書的頁尾。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回頭看:criminal-ep01.html

不起訴處分書頁尾會明明白白寫出救濟方式: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這就是救濟教示。它會告訴你誰可以不服、幾天內不服、用什麼方式不服、向哪個機關不服、經由誰提出。

寫得很清楚。

所以如果不起訴書已經這樣寫了,你還超過10天才聲請再議,那就很難怪別人。那就是自己的問題。怪不了誰。遊戲畫面已經把任務提示寫在螢幕上。你自己不看,那就不能說系統沒提醒。

Game over。

但是,「尚難提供」回函不一樣。它沒有寫。只要沒寫,就有戲。

七、沒寫救濟教示,就不能直接把責任全丟給人民

這就是我的破口。

你說我逾期。那我問你:你有沒有告訴我期限?你有沒有告訴我救濟方式?你有沒有告訴我應該先訴願?你有沒有告訴我受理機關?你有沒有告訴我30天?

如果都沒有,那你怎麼能直接說:你太晚了,出去?

人民不是行政救濟導航機。人民收到一張只有「尚難提供」的公文,不一定會自動知道這是行政處分、不服要走訴願、訴願期間是30天、要向法務部提、要經原處分機關轉送。

我以前是法律小白。我看到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直覺就是:不給?那我去法院。所以我先提了行政訴訟。後來法院告訴我:程序不對,要先訴願。

那我就補訴願。這不是擺爛。這不是睡到過期。這是因為機關沒有在原處分裡放救濟教示,導致我一開始走錯路。

八、我的法律武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所以,面對第一位守門人,我拿出的法律武器是: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它的精神很清楚:處分機關沒有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導致相對人遲誤,只要相對人在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就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所為。

換成白話就是:

你沒有放路標。
就不能怪我一開始走錯路。

你沒有告訴我出口在哪裡。
就不能回頭說我逃生太慢。

你沒有告訴我這一關叫訴願。
就不能說我沒有第一時間打訴願這隻怪。

這不是耍賴。這是程序補救。也就是法律替人民保留的一條路。

機關沒有寫救濟教示,就像系統回傳 Error 404,卻不給返回首頁、不給錯誤說明、不給下一步連結。
這時候,不能把所有 timeout 都算在使用者頭上。

因為程序不是只要求人民守規矩。機關也要守規矩。

人民要依法提救濟。機關也要依法告知救濟。

這才叫依法辦事。

九、如果一開始有寫,那就是我的問題;但它沒有寫

我講得很清楚。

如果地檢署那張「尚難提供」回函,一開始就有寫:不服本處分者,得於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訴願,並經本署轉送。

那我後來超過30天才提,我就很難講。

那就是我自己的問題。

遊戲提示已經出來。任務時間已經寫好。NPC已經提醒你要先打哪一關。你自己不看,那就不能怪別人。

但是,這張回函沒有。

它沒有救濟教示。沒有路標。沒有期限。沒有受理機關。沒有告訴我應該先訴願。

所以,當地檢署後來在答辯書裡拿30天來擋我,我當然要問:

那你當初為什麼沒有寫?

這就是程序關的破口。

十、第二位守門人:實體關

第二位守門人,叫實體關。它的任務是:就算你程序沒問題,我還是不能給你。

地檢署在答辯書裡大意主張:卷宗裡有原告訴狀、答辯狀、警詢及偵查筆錄、證人陳述、LINE對話紀錄、網頁截圖、電子檔、附件、再議理由書、檢察官處分書、再議駁回公文及其他相關書狀及證據資料。

這些資料涉及他人個人資料、司法文書、隱私資訊、偵查資料、卷證內容,以及技術上難以分離的資料。所以,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認為不應公開或提供。

這就是實體關。它不再說你太晚。它說:裡面的東西太多、太雜、太敏感,所以不能給。

十一、實體關怎麼破?

我的打法不是說:全部都給我。

不是。

我開始學會限縮。這也是我後來法律戰法進化的一個重要地方。

法律攻防,不是要求越大越好。有時候,請求越大,對方越容易用「整包困難」來擋。

所以我的實體打法是:

不能全部給,能不能部分給?
不能原樣給,能不能遮蔽後給?
不能給全卷,能不能至少給涉及我本人犯罪指控的原始訴狀與附件?

這有點像寫程式時設計備援路徑:主線不通,就走備線;全量不行,就限縮;原樣不行,就遮蔽。真正精準的請求,不是喊最大聲,而是讓對方越來越沒有地方躲。

這就是實體關的打法。

十二、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一律拒絕的魔法咒語

地檢署答辯裡,提到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資、隱私、司法資料、技術上難以分離。

我不是不知道這些法律存在。

但我問的是:這些法律是讓機關整包拒絕的魔法咒語嗎?

只要說一句:涉及個資、涉及隱私、涉及偵查資料、技術上難以分離,然後就可以全部不給?

如果這樣,那以後所有人民聲請閱卷、聲請資訊公開,都只要一句話就結束:資料很複雜,不給。

這合理嗎?我認為不合理。

因為行政機關面對人民資訊請求時,不能只看有沒有不能公開的部分。還要看能不能遮蔽、能不能去識別化、能不能部分提供、能不能限縮範圍、能不能只提供與本人權益直接相關的部分。

這就是比例原則,也是最小侵害原則。

十三、我不是要所有東西,我要的是防禦權所必要的資料

我一再強調:我不是要收藏卷宗,不是要看熱鬧,不是要翻別人隱私。

我要的是對我本人提出犯罪指控的原始告訴狀、相關附件、再議書、處分書,以及足以比對重複提告、指控再利用、再散布的資料。

也就是說,我要的是跟我防禦權、訴訟權直接相關的部分。

如果裡面有第三人個資,可以遮蔽。如果裡面有不該提供的內部心證,可以排除。如果裡面有不必要的隱私,可以去識別化。

但不能因為卷宗裡有部分資料不宜公開,就整包拒絕。

整包拒絕,對機關最省事。但對人民權利傷害最大。

行政機關不能用最低成本,換取人民權利最大損失。

十四、我送出補充意見書

所以,面對兩位守門人,我沒有只是在旁邊喊:不公平。

也沒有只說:我很需要。

我直接寫了補充意見書。

這份補充意見書,就是我的破關法律武器。

它不是情緒文。

它是針對兩道防線逐一回應。

程序部分,我主張:原處分未附救濟教示,依法應適用一年期間規定,本件訴願並未逾期。

實體部分,我主張:原處分全面拒絕提供卷宗,已構成裁量怠惰,並對人民訴訟權造成不成比例限制。

這就是我的打法。

不是亂打。不是硬衝。是先打程序,再打實體;先破逾期,再拆不給。

十五、兩位守門人,我的打法很清楚

面對兩位守門人,我不是亂打。

第一步,打程序關。

你說我逾期。我說:原處分沒有救濟教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合法。我不是怠惰,我是先向行政法院起訴,被裁定後才補訴願。

第二步,打實體關。

你說卷宗不能給。我說:不能全部給,能不能部分給?不能原樣給,能不能遮蔽後給?不能給全卷,能不能至少給我本人被犯罪指控的原始訴狀與附件?你說難以分離,那你有沒有逐項審查?

這就是我的破關方式。

擋我路者,破。
但我不是用蠻力破。
我用法律破。

十六、下一篇:把戰場往上拉

這一篇,我們先看兩位守門人出場,也看我拿出什麼武器。

下一篇,我再把戰場往上拉,從第二份補充理由書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防禦權。

第一刀,就是程序關。

地檢署說我逾期。

我說:

沒有救濟教示,就不能怪我走錯路。

這不是耍賴。

這是程序補救。

這也是真正進入程序戰後,我學會的第一件事:法律不是只看誰先喊不服。法律還要看,機關有沒有把路標放好。

擋我路者,破:我用法律拆兩位守門人|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10 篇|結尾梗圖|擋我路者,破:我用法律拆兩位守門人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守門人出現,不代表門不能開;只是提醒我該換鑰匙。
刑事訴訟歷程|第 10 篇
擋我路者,破:我用法律拆兩位守門人
本篇收刀:守門人出現,不代表門不能開;只是提醒我該換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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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法律其實很有趣:第二份補充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