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4|訴訟紀錄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訟:被告沒有我,我卻貫穿4名被告的全部主要事實段落

告的是另外4位住戶,我不是被告;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第2~11頁,共10頁,10頁都有我,而且我一路跨越4名被告各自的段落。這已經不是「順便提到」;更像整份主要事實敘事根本離不開我。所以這一篇不替任何人圓場,我把頁碼、原文與重複敘事全部攤開。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狀第2至3頁
這件案子,告的是4位住戶 我不是被告。可是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第2~11頁,共10頁,10頁都有我;其中8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本篇段落
說明:本文是我的生活紀實與閱讀訴狀後的感受。引號內文字取自我手上訴狀影本;訴狀內容屬當事人一方主張,並不等同法院認定。本文不對任何人作精神疾病或醫學診斷。至於相關文字是否涉及法律責任,應由司法依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

今天,我又看到一份訴狀。

原告:黃兆伸。

被告:四位住戶。

沒有我。
施清祥,不是這一件案子的被告。

照理說,這應該很簡單。

黃兆伸告四個人,就證明這四個人的侵權行為。

哪一個人?哪一句話?哪一件行為?哪一項權利受到侵害?有沒有故意或過失?有沒有不法性?有沒有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才是侵權訴訟。

可是我把訴狀一頁一頁翻下去,越看越奇怪。

因為我明明不是被告,名字卻一次又一次出現。

而且不是交代背景而已。

是定性。

是指控。

是把我放進整個「加害者」故事裡。

一、我不是被告,卻先被寫成「共同集體霸凌」的一員

訴狀一開始,就把四名被告和我放在一起,寫成與施清祥: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並接著寫:

「持續性網路霸凌、人格貶抑及社交排擠」

我看到這裡,第一個反應不是生氣。

而是:

我真正想問的是我不是被告,為什麼我已經先被寫成共同霸凌者?

二、接著,一項又一項

我把整份訴狀裡加在我身上的負面描述與指控整理下來。

  •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 持續性網路霸凌
  • 人格貶抑
  • 社交排擠
  • 誣指原告匿名檢舉
  • 誣指黑函
  • 參與獵巫
  • 標籤化
  • 嘲弄
  • 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公審話題
  • 以職務權限將原告移出社群
  • 造成原告無法即時反駁及說明
  • 造成資訊不對等
  • 點名原告
  • 與他人「一唱一搭」
  •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
  • 利用提告
  • 誣指「偽造文書罪」
  •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
  • 損害原告名譽
  • 批評原告
  • 揭露原告陳情書
  • 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
  • 引導住戶批評原告

二之一、把頁碼攤開:十頁主要事實敘事,十頁都有我

這裡我不要只講感覺。

我直接數頁碼。

我這次手上可以核對的是訴狀第2頁到第15頁,共14頁;頁碼顯示整份書狀至少到第15頁。第1頁目前沒有放在這組照片裡,所以以下比例只用我實際看得到的頁面計算。

14頁目前可核對:第2~15頁
10/10主要事實敘事頁全部出現我
8/10直接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34項逐項拆開的負面描述與歸責

換句話說:

真正進入「誰做了什麼」的第2~11頁,十頁之中有八頁直接把我寫進負面指控;另外兩頁第8、10頁雖主要是對話紀錄,仍然大量刊載我的群組發言作為訴訟材料。

所以不是我的錯覺。

至少就這十頁的實體敘事來看,施清祥幾乎沒有離開過這份訴狀。

頁碼訴狀如何把我寫進去性質
第2頁與四名被告「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持續性網路霸凌、人格貶抑及社交排擠」;「誣指原告匿名檢舉、黑函」;被放入「獵巫、標籤化與嘲弄」敘事;並被寫成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的「公審話題」。直接負面定性
第3頁寫我「利用職務將原告踢出社群」,並把不能反駁、公開公審、負面評價、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等後果接在這個行為之後。直接因果歸責
第4頁再次寫我以職務權限把原告移出社群,導致無法即時反駁,遭受住戶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形同公開公審」,造成心理壓力及受創。重複負面歸責
第5頁再次把移出社群與無法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公開公審、焦慮、心理壓力、身心受創及持續就醫連接。重複負面歸責
第6頁再次寫我以職務權限將原告踢出社群,使其無法反駁,並稱「客觀已形成資訊不對等之狀態」,加深社群成員對原告之負面印象。直接負面歸責
第7頁寫我先在社群點名原告;再稱我與被告「一唱一搭」,「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更直接寫「利用提告誣指『偽造文書罪』」、「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最強烈直接指控
第8頁主要是113年9月4日群組對話,收錄大量我的發言,作為前述「一唱一搭」「利用提告」等主張的證據材料。對話證據頁
第9頁在黃OO部分,寫成「訴外人施清祥於系爭社群發文批評原告後」;又寫黃OO「接續訴外人施清祥揭露原告陳情書之行為」。負面敘事的起點
第10頁主要刊載群組對話,包含我公布陳情資料、談檢舉與訴訟等發言,作為前後侵權敘事的證據材料。對話證據頁
第11頁直接寫我「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並「引導住戶批評原告」。直接負面定性
第12頁法律請求權基礎與損害賠償,主要整理四名被告的主張。未見新增對我指控
第13頁「原告社經地位背景」,列學經歷、獎項與照片。原告自我背景
第14頁原告就醫與診斷證明。損害資料
第15頁「被告四人之侵權行為」表格,正式整理的被告仍只有四人。四名被告摘要

二之二、不是順便提到:我橫跨四名被告全部段落

這才是我認為整份訴狀最不尋常、也最值得攤開給讀者看的地方。

林OO是被告。在林OO的段落裡,有我。

林OO是被告。在林OO的段落裡,又有我。

黃OO是被告。換到黃OO的段落,我還在。

盧OO是被告。到了盧OO的段落,我仍然被寫成「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的人。

四名被告,各自有自己的被告段落。
可是只有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從第一名被告一路跨到第四名被告。
那個人,就是我。

這使我產生的感受,不只是「訴狀順便提到我」。

而是我被當成一條線,用來把四名不同住戶、不同日期、不同發言串成同一個故事。

在第一個人的故事裡,我是「共同集體霸凌」「誣指」「公審話題」的人。

在第二個人的故事裡,我是「一唱一搭」「利用提告」「共同製造犯罪嫌疑」的人。

在第三個人的故事裡,我是先「批評」、先「揭露」的人。

到了第四個人的故事裡,我又成了「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的人。

所以我才會問:

我真正想問的是告的是四名被告,為什麼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反而被寫成串起四個故事的共同主軸?這是在證明四名被告的侵權,還是在先替我塑造一個「核心加害者」角色?

二之三、逐項拆開,對我的負面描述有多少?

我不把同義詞偷偷合併,也不把重複出現的內容藏掉。按頁面實際出現的方式整理,可以看到的負面用語、行為定性與因果歸責包括:

  1.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2. 持續性網路霸凌。
  3. 人格貶抑。
  4. 社交排擠。
  5. 誣指原告匿名檢舉。
  6. 誣指黑函。
  7. 被放進共同「獵巫」原告的敘事。
  8. 被放進「標籤化」原告的敘事。
  9. 被放進「嘲弄」原告的敘事。
  10. 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公審話題。
  11. 利用職務將原告踢出社群。
  12. 使原告無法即時反駁及澄清。
  13. 使原告遭受公開公審。
  14. 使原告遭受負面評價。
  15. 被連結為造成原告身心受創及持續就醫的前因之一。
  16. 以職務權限將原告移出社群。
  17. 導致原告遭受住戶負面觀感。
  18. 導致原告遭受異樣眼光。
  19. 被連結為造成心理壓力及受創。
  20. 被連結為造成焦慮、心理壓力、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
  21. 造成資訊不對等之狀態。
  22. 加深社群成員對原告的負面印象。
  23. 點名原告參與社區事務。
  24. 與被告「一唱一搭」。
  25.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原告之工具。
  26. 將司法程序作為取笑原告之工具。
  27. 利用提告。
  28. 誣指「偽造文書罪」。
  29.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
  30. 損害原告名譽。
  31. 發文批評原告。
  32. 揭露原告陳情書。
  33. 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
  34. 引導住戶批評原告。

上面是「按訴狀用語與因果敘事逐項拆開」的整理,因此同一核心事件在不同頁面重複出現時會分別保留;它不是法院認定,也不是把每一項都當成獨立法律請求。

所以我不再使用一句模糊的「裡面一直寫我」。

更精確的說法是:

第2~11頁是這份訴狀主要的事實與證據敘事。十頁,沒有一頁真正離開我。八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另外兩頁則把我的群組發言完整拉進來當成訴訟材料。

一條。

一條。

再一條。

如果只看到其中一兩句,也許有人會說:訴訟嘛,措辭難免重。

可是當這些文字全部排在一起,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真的只是在交代「四名被告」的侵權行為嗎?
還是在另外建構一個「施清祥」?

三、既然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為什麼不直接告我?

訴狀寫我曾公開表示已對原告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發。

如果寫到這裡,那只是陳述一個可以查證的事件。

可是它沒有停。

後面開始出現:

「與訴外人一唱一搭」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
「施清祥更利用提告誣指『偽造文書罪』」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

看到這裡,我反而有一個最直接的問題。

我真正想問的是既然訴狀已經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為什麼不乾脆把我列成被告?把指控正面拿來,我逐項答;不要大篇幅替我定性,卻讓我站在這個案件的程序之外。

如果認為我利用司法,告我。

如果認為我誣指,告我。

如果認為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告我。

把我列成被告。

讓我正式答辯。

你說我誣指,我把當時資料提出來。

你說我利用司法,我把案件資料提出來。

你說我選擇性揭露,我把完整前因後果提出來。

你說我引導住戶,那就請你舉證。

一件一件來。

這才是我理解的訴訟。

可是這一案沒有。

告的是另外四個人。

我卻被寫得像整件事情背後最重要的角色之一。

四、話寫得很重,卻沒有我的被告答辯席

這才是最奇怪的地方。

如果你告我,我至少有一個明確的程序位置。

我可以逐項答辯。

我可以提出證據。

我可以要求對方證明。

我可以讓法官針對「我到底做了什麼」進行審理。

但是這一件,我不是被告。

所以我沒有一個以被告身分,針對這些對我的描寫逐句答辯的正常程序位置。

我的感覺很直接:

告的是另外四個人,卻可以在正式送進法院的訴狀裡,用大量篇幅反覆替一個不是被告的我作負面定性。

話寫得很重,角色安排得很滿;但因為我不是被告,我反而沒有以被告身分在這個案件裡逐項答辯、逐項要求舉證的正常位置。

這種程序上的落差,本身就值得完整記錄。至於法律上如何評價,讓法院依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

五、民事侵權不是人物抹黑競賽

我後來突然想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這是民事侵權訴訟。

民事侵權不是好人壞人大賽,更不是人物抹黑競賽。

法院也不是履歷競賽場;不是誰把自己寫得比較亮、把別人寫得比較黑,侵權要件就會自動成立。

也不是先把某一個第三人寫得很黑,其他四名被告的侵權要件就會自動成立。

告四個人,就請證明四個人。

逐人。

逐句。

逐項。

哪個行為不法?

哪項權利受侵害?

具體損害是什麼?

因果關係在哪裡?

這才是法院真正要處理的問題。

施清祥有多壞,不是另外四名被告侵權成立的要件。

黃兆伸有多優秀,也不是另外四名被告侵權成立的要件。

履歷不能代替侵權要件。
獎項不能代替證據。
把第三人寫得再黑,也不能補足舉證。

六、前面把別人寫黑,後面把自己寫亮

翻到這裡,整份訴狀突然出現一個極強烈的反差。

對我的文字也很重。

霸凌。

獵巫。

公審。

羞辱。

誣指。

利用司法。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引導住戶批評。

可是翻到後面,出現了一個標題:

「原告社經地位背景」

然後開始介紹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社會地位。

再列獎項。

再放照片。

包括「十大傑出資訊人才獎」、「星雲教育獎」等。

這不是我替他製作的形象頁,也不是我替他挑的照片。這就是同一份訴狀自己放進去的「社經地位背景、學經歷、獎項與照片」。

我看著那個版面,腦中只出現一個非常強烈的對比:

前面,把別人寫得越來越黑。
後面,把自己寫得越來越亮。
這不是我加的形容詞;是同一份訴狀自己形成的版面對比。

我不說這代表什麼人格。

我也不做心理診斷。

我只問:

我真正想問的是這是侵權要件的證明,還是人物形象的塑造?
獎牌可以證明得過獎,履歷可以證明走過哪些路;
但它們不能替任何一句對別人的重話自動加上「公允」兩個字。
前面如何寫別人,後面如何介紹自己——讀者自己看,反差已經夠大。

七、我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我試著想像一個畫面。

一位自稱修行有成的和尚,拿出自己的證書、獎牌、照片,告訴大家自己修行多深、境界多高。

然後接下來做的事,卻是一頁又一頁地寫:

那個和尚多可惡。

這個人多壞。

那個人多不堪。

寫十頁。

寫一百頁。

甚至寫上千頁。

我只想到一個很不客氣、但很直白的問題:我們何時聽過真正的得道高僧,需要靠幾百頁、幾千頁去證明另外一個人有多可惡,才能證明自己有多高?

把自己寫得多高,不會讓別人的侵權要件多一分;把別人寫得多黑,也不會讓自己的高度多一分。

真正有修為的人,難道需要靠證明別人有多壞,來證明自己有多好?

真正有高度的人,難道需要不斷告訴世人:

誰對不起他。

誰傷害他。

誰惡劣。

誰卑鄙。

誰沒有修養。

我不知道。

但至少在我的理解裡,

修行愈高,看人的惡意應該愈少;

境界愈高,放得下的事情應該愈多。

我們什麼時候聽過一位真正的得道高僧,花幾百頁、幾千頁,不斷告訴世人另外一個和尚多麼可惡?

如果真的如此,

那麼最後真正被寫出來的,

恐怕已經不只是那些被他描述的人。

也包括執筆的那個人自己。

因為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描繪別人時,

其實,他選擇用什麼眼光看別人,

也正在一筆一筆,

畫出自己。

八、這類文字,我已經看了接近二千頁

如果只有這一份,我也許還會告訴自己:

人在訴訟裡,措辭比較重。

情緒比較強。

也許只是一次爭執。

可是問題是:

不是一次。
不是十頁。
不是一百頁。

依我目前自己的整理,這幾年我看過與我相關的訴狀、書狀、補充理由與附件,已經接近二千頁。

這是我依手上資料自行整理的約數,不是法院統計。

接近二千頁。

而我在這些文字裡,反覆看到的,就是這類描寫。

霸凌。

公審。

獵巫。

排擠。

羞辱。

誣指。

操弄。

引導。

一唱一搭。

利用司法。

製造犯罪嫌疑。

人格貶抑。

選擇性揭露。

造成心理傷害。

造成身心受創。

一件接一件。

一頁接一頁。

一疊接一疊。

九、我真的連百分之一都寫不出來

所以我現在真正好奇的,已經不只是:

「為什麼這份訴狀這樣寫我?」

而是:

我真正想問的是到底要把一個人看得多壞,才有辦法長時間、跨案件、跨機關,反覆寫出接近二千頁這一類的負面敘事?

我不知道他的心理。

我也不替他做心理診斷。

但是我可以很確定地說:

叫我寫,我真的寫不出來。

不要說二千頁。

我連其中的百分之一,都寫不出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

而是:

我根本不會這樣看一個人。

一個人跟我意見不同,我會說他跟我意見不同。

一個人檢舉我,我就記錄他檢舉了什麼。

一個人告我,我把訴狀留下。

一個人說錯一句話,我就談那一句。

事情就是事情。

我沒有辦法因為討厭一個人,就把他做的每一件事情,全部翻譯成惡意。

十、心裡裝著什麼,文字就會露出什麼

我常說:

我真正想問的是心美,看的任何事,都會多一點美。

這不是漂亮話。

因為同樣一件事情,有人看到的是不同意見。

有人看到的是討論。

有人看到的是管理。

有人看到的是依法救濟。

可是如果一個人的觀看方式,永遠只朝同一個方向,那麼最後可能變成:

發文,就是公審。

公開資料,就是選擇性揭露。

管理群組,就是資訊不對等。

依法提告,就是利用司法。

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是誣指。

其他住戶有自己的意見,就是被我引導。

幾個人都不認同他,就是共同霸凌。

看到這裡,我真的會問:

我真正想問的是如果幾乎每一件事最後都能被翻譯成霸凌、公審、獵巫、利用司法、引導、誣指,那究竟是所有事情都這麼黑,還是看事情的那副眼鏡,早就只剩一種顏色?
一段關於不要把力氣花在攻擊別人上的生活感觸文字
一段我看到後很有感的文字
這張圖不是本案證據,也不是對任何人的心理診斷。它只是我讀完這些訴狀後的一個生活感觸;本文的事實判斷,仍然回到訴狀原文、頁碼、原始文件與司法結果。

我不知道答案。

但是文字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

你以為你一直在描繪別人,其實你選擇用什麼方式描繪別人,也會讓讀者看見拿筆的人。

十一、獎項證明曾被肯定,不能替胸襟背書

所以當我看到後面那些獎項,我沒有羨慕。

也沒有興趣跟任何人比誰比較優秀。

我只是覺得:

我真正想問的是很可惜。

一個在自己的訴狀裡,花篇幅介紹學歷、經歷、社經地位、得獎紀錄,甚至附上頒獎照片的人,最後卻又能用如此大量、如此負面的文字去描繪另外一個人。

我看了,真的只覺得可惜。

獎項,可以證明一個人曾經受到肯定。

學歷,可以證明一個人受過教育。

經歷,可以證明一個人走過很多路。

可是獎項只能證明曾經有人肯定你,學歷只能證明受過教育;它們不能替一個人的胸襟、厚道、公平,甚至如何對待自己最討厭的人,自動背書。

獎項掛在牆上很亮。真正的修養,不在牆上。

真正難的從來不是:

「我有多優秀。」

真正難的是:

當我最討厭一個人的時候,
我還能不能公平地看他?

對喜歡自己的人客氣,很容易。

對支持自己的人寬容,也很容易。

真正困難的是,面對一個跟自己衝突、反對自己、甚至正在跟自己打官司的人,還能不能只談事情。

能不能承認:

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也不可能每一件事情都是惡意。

我認為,那才是真正的修養。

十二、我不替誰畫臉,我只把原稿留下

所以我現在反而越來越不想替任何人作人格總評。

沒有必要。

我只做一件事:

完整記錄。

你怎麼寫,我留下。

你怎麼告,我留下。

你怎麼檢舉,我留下。

政府怎麼回,我留下。

檢察官怎麼處理,我留下。

法院最後怎麼判,我也留下。

有利於我的,留下。

不利於我的,也留下。

因為我不需要把黃兆伸寫成多壞。

行為本身,就是最完整的自我介紹。

一封陳情,就是一封陳情。

一次檢舉,就是一次檢舉。

一份告訴狀,就是一份告訴狀。

一份民事起訴狀,就是一份民事起訴狀。

裡面怎麼寫別人,我留下。

最後司法怎麼認定,我也留下。

十三、低程序成本,卻可以讓一群人被迫投入

這件案子還有另一個我愈看愈有感的地方。

依我自己的評估,起訴時所繳的裁判費大約就是 1,500元左右;實際金額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錢不算多。

可是程序一啟動,四名被告就必須進來。

看訴狀。

準備資料。

答辯。

跑法院。

花時間。

耗精神。

一筆不算大的裁判費,可以啟動一個程序;但被啟動的,從來不只是法院卷宗。
後面跟著的是一群人的時間、精神、工作與生活。

而我的位置更奇怪。

我不是被告,卻在主要事實敘事裡幾乎頁頁都在。

共同霸凌。

公審。

獵巫。

一唱一搭。

利用司法。

誣指犯罪。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選擇性揭露。

引導住戶批評。

這就是我最不客氣也最直接的疑問既然可以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為什麼不把我列成被告?要指控,就正面指控;要我負責,就讓我正面答辯。不要話大量寫我,程序上卻把我留在門外。

直接告我,我至少可以正式回應。

你寫我「共同霸凌」,我就答。

你寫我「利用司法」,我就答。

你寫我「誣指」,我就答。

你寫我「引導住戶」,那就請你舉證。

有攻,就應該有防。這才公平。

裁判費啟動的是訴訟程序,不是替一個不是被告的人下無限量負面評語的門票——至少在我看來,不該是。

至於這種寫法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我不替法院先下結論。

但作為那個被大量描繪、卻不是本案被告的人,我當然可以把這個程序上的荒謬感完整留下來。

十四、民事近二千頁,全部資料可能接近五千頁

前面我說,這類文字我已經看了接近二千頁。

依我目前自己的整理,民事訴訟部分,與我相關的訴狀、書狀、補充理由與附件,已經接近二千頁。

這還只是民事。

刑事部分,我目前還沒有完整統計。

再加上東華大學、教育部、監察院、花蓮縣政府,以及各種陳情、檢舉、補充資料與附件。

我目前只能做粗略估算如果把民事、刑事,以及向學校與各機關提出的相關資料全部加起來,我自己的評估,總量可能接近五千頁左右。

「接近五千頁」是我依目前手上資料量做的粗略估算,不是法院、學校或任何機關的正式統計;真正數字仍要等我逐件、逐頁清點後才能確定。

五千頁,到底是什麼概念?

約20本以每本250頁估算
約5,000頁目前粗略總量級
約167小時每頁只看2分鐘
約21天每天8小時,只讀不答辯

而且法律文件不是小說。

小說看完就算了。

這些東西寫的是我,我得一句一句找、一件一件對。

找LINE前後文。

找公文。

找不起訴處分。

找判決。

找時間。

找原始資料。

然後再回應。

但是我要說清楚:五千頁,不等於五千頁全部都是罵我的話

這一點,我反而要寫得精準。

五千頁裡,一定還包括附件、原始LINE截圖、公文、法院文件、照片、醫療資料、重複提出的證據,以及其他程序資料。

所以我不能說「五千頁,每一頁全部都是攻擊我的文字」。那不精確,我也不需要靠誇大來寫。

真正讓我震撼的,反而是另一件事。

更值得統計的問題是不是有限的一批事件,被一次又一次重新截取、重新排列、重新定性,再送往不同的法院、地檢署、學校與機關?
多少頁是新的事件?
多少頁是同一事件重複提出?
多少頁是純粹的負面定性?
多少頁只是附件與原始證據?
同一批材料,被送到多少不同機關?

例如在不同案件、不同機關、不同時間,我反覆看到高度相似的核心負面敘事:

不斷嘲笑辱罵。

利用不實指控。

公開散布不實指控。

要求學校勿再聘任或續聘,並指稱我不適任教師。

公然侮辱。

洩漏個資。

妨害名譽。

誹謗。

妨害自由。

恐嚇。

惡意霸凌言論。

有損師者風範。

以及這一份訴狀裡的:

引導住戶批評。

選擇性揭露。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利用司法。

公審。

獵巫。

誣指。

社交排擠。

人格貶抑。

持續性網路霸凌。

共同集體霸凌。

不同案件、不同機關、不同時間,反覆出現的核心負面敘事,卻高度相似。

所以我現在真正想統計的,不只是紙有多厚。

我甚至想把它全部分開統計民事、刑事、東華大學、教育部、監察院、縣政府,全部分開。再看同一批事件、同一套負面定性,到底被重新使用了多少次。

五千頁真正值得看的,不是「紙很多」;而是到底有多少新的事實,又有多少只是同一套故事,被換一個地方、換一份書狀,再說一次。

十五、最後,不替誰圓場:讓訴狀自己說話

寫到最後,我反而不想再多加形容詞。

因為這件案子最有力的地方,本來就不是我的評論。

是它自己。

告的是四個人。

被告沒有我。

第2~11頁十頁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十頁都有我。

其中八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而且我不是只出現在某一個被告的段落;我一路跨過四名被告各自的段落。

所以我最後只問一句告的是四個人,為什麼一個根本不是被告的人,會成為整個主要事實敘事中幾乎沒有離場的共同角色?

如果一份訴狀真要證明四名被告侵權,就證明四名被告。不需要把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寫成幾乎全程不下場的第五個角色。

把我寫成第五個被告,卻不給我第五個被告的位置。角色先安排,答辯席卻沒有。這就是我看完整份訴狀後,最不客氣的評價。

如果認為我共同霸凌,告我。

如果認為我利用司法,告我。

如果認為我誣指犯罪,告我。

如果認為我引導住戶,拿證據出來。

不要一方面把我寫得像整件事情的核心人物,一方面又讓我根本不是這一案的被告。

前面,大量負面描寫別人。

後面,列出自己的學經歷、社經地位、獎項與照片。

我不替讀者決定這代表什麼。

原始頁面就在下面。

讀者自己看。

履歷不能代替侵權要件。
獎項不能代替證據。
把第三人寫得再黑,也不能補足任何一名被告的舉證。

我不需要替任何人畫臉。

也不需要替任何人加一個難聽的形容詞。

原稿已經夠會說話了。

因為我始終相信:

獎項,是別人曾經給你的肯定。
文字,才常常是自己留下的樣子。

真正的高度,不在一個人如何介紹自己。

而在他如何對待一個自己最不喜歡、最想否定的人。

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畫別人時,往往也正在一筆一筆畫出自己。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敘事10頁,10頁都有我。

我不加戲。原稿自己說話。


把原稿放回來看 我不需要替任何人加一個形容詞。原始頁面放在下面,讀者可以自己看:告的是4位住戶,而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如何一路貫穿主要事實敘事。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敘事10頁,10頁都有我。

把我寫成第五個角色,卻沒有第五個答辯席。

不必替任何人加形容詞。原稿自己會說話。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訟
115年9月14日生活紀實。訴狀內容屬當事人一方主張;本文記錄原始文字、頁碼結構、程序位置與我的閱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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