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約1500裁判費,發起指控4位住戶「集體霸凌」訴訟,還在我不知情下大量指控: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我的核心其實很簡單:一筆我估計約1,500元的裁判費,4位住戶正式被捲進訴訟;我不是被告,卻在不知情、無從在本案答辯的情況下,被大量寫進訴狀。至於所謂「集體霸凌」的證據是怎麼來的?不要聽我形容,直接看每一個人被截取的發言日期與時間。
一、先別談誰好誰壞,先看「集體霸凌」的證據時間
黃兆伸這一件訴訟的主張,是4位住戶對他「集體霸凌」。
那我認為最簡單的檢驗方式,不是先看形容詞。
先看時間。
如果真的是一個共同的「集體霸凌」行為,那這些人的行為到底發生在什麼時候?
我把訴狀中實際呈現的4名被告發言時間,逐筆攤開。
最晚:114年5月17日。
前後橫跨約327天。
不是同一天。不是同一事件。不是同一個情境。
二、4名被告,被截取的發言日期與時間全部攤開
| 人物 | LINE名稱 | 日期 | 訴狀呈現的發言時間 | 備註 |
|---|---|---|---|---|
| 林OO(一) | Titan No.3 8St | 113/6/24 | 20:52、20:53、21:56、22:20 | 另有21:56照片;此處只列文字發言時間。 |
| 113/8/5 | 10:08、11:04、12:17 | 同一被告,換到另一個日期與事件。 | ||
| 113/8/30 | 15:15、16:27、16:33、16:39 | 又是另一組對話。 | ||
| 113/9/1 | 17:55、17:57、20:18 | 再換另一日。 | ||
| 林OO(二) | CCLIN | 113/8/15 | 22:32、22:40 | 兩個時間點。 |
| 113/9/4 | 15:10 | 同時間另貼一個網路連結;此處只列文字發言時間。 | ||
| 黃OO | Rex | 114/2/27 | 00:58、01:02 | 兩個文字發言時間。 |
| 114/5/17 | 11:46 | 11:48另有兩則貼圖;此處只列文字發言。 | ||
| 盧OO | 阿儒 | 114/4/18 | 14:28 | 一則。 |
| 114/5/17 | 12:25 | 一則。 |
上表是我依訴狀原始頁面逐筆核對後整理。只計「有文字內容」的發言時間; 照片、貼圖、單純連結另行註明,不灌進文字發言數。
「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
「發黑函到工作單位及向上層級實屬有過份了,而且看起來很多敘述有超譯事實」
兩句。
相隔29天。
第一句談地檢署。
第二句談發函到工作單位及文字敘述。
不同日期。不同事件。不同情境。
- 先以一整段敘述,指稱阿儒未經合理查證,附和「發黑函」與「超譯事實」。
- 再用第二段將這兩個用語定性為「惡意扭曲」、「不實指控」。
- 接著把阿儒與其他三名被告的「雜種、蟑螂、老鼠屎」等發言連結,稱彼此前後呼應、相互強化。
- 再進一步推論成「負面評價、網路公審、人格貶抑及集體霸凌等侵權結果」。
- 另把4/18一句「把地檢署當家?」再解釋為對原告行使訴訟權的嘲諷、貶抑、負面標籤化,並稱助長「網路公審及集體霸凌氛圍」。
三之四、阿儒最清楚:2句話,隔29天,兩個不同情境
內容談到「大樓一步步走上正軌,怎麼還是有人總是來作亂」。
「確發現還是有老鼠屎來作亂,真該好好讓大家公審他一下。」
內容談「一直檢舉」、連工作地點也不放過,並說「有需要這樣搞人家嗎?」、「檢舉到你體無完膚」等。
- 把2/27的發言定性為「煽動集體公審」,並稱直接提出「公審」要求。
- 把「老鼠屎」定性為對原告的標籤化,進一步稱「引導集體排斥原告」。
- 把5/17的發言定性為「擴大散布並污蔑正常陳情」。
- 再進一步敘述為將依法陳情「惡意描繪為搞人家」,並稱「持續深化社群住戶對原告之恐懼與敵視」。
三之三、黃OO: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2天,前後79天
「如果我是管委會的委員,如果又通過領出席費……當初我怎麼沒想到也一起來競選呢?」
「先不管蟑螂是否有入侵本大樓……可重寫蟑螂們的教戰守則了……」
「陳情人想拍一部類似『楚門的世界』爭取奧斯卡金像獎的提名,台灣之光。」
- 把「蟑螂」定性為對原告的影射,稱其屬極度貶抑、令人厭惡的詞彙,並稱貶抑原告社會評價。
- 把「楚門的世界、奧斯卡」等語整理為「利用刑事案件嘲諷原告」。
- 再把林OO(二)與其他人連結為「一唱一搭」,稱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的工具。
- 進一步連結到「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的敘事。
三之二、林OO(二):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2天,前後20天
重點被抓出的句子包括:「假冒身分這種事情真的對不起父母,搞得跟雜種一樣,跟誰姓都可以。」
重點包括:「我猜黃北伸」;另有對「翻群的事件」及「猜猜樂」的回應。
重點包括打油詩:「黃金兆萬伸手要,山林文章君來泡,富裕八街逢經過,騎樓檢舉馬上到,橫批:藍色替打。」
重點包括:「也特別謝謝黃兆伸翻群,不然舊群組我還稱呼了好多次……想想都覺得虧大了。」
- 把6/24的發言定性為「言語羞辱」,並稱以「雜種」字眼公開貶抑其出生與人格。
- 把8/30的打油詩定性為「編造歌謠諷刺檢舉」,並進一步敘述為「獵巫、標籤化與嘲弄」,形塑其經常惡意檢舉的負面形象。
- 把8/5與9/1的發言整理為「誣指翻群並公審」,並進一步推論為「引導多名住戶產生敵意與排擠效應」。
- 在後續頁面,又把移出群組、無法即時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公開公審、心理壓力、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等結果連接進同一敘事。
三之一、林OO(一):14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4天,前後69天
先自己把原話寫成惡意,再拿自己寫出的惡意去指控別人——在我看來,就是典型的「自導自演」式敘事。
再看黃兆伸在訴狀裡,如何用更長的敘述替那些話定性、連結、推論後果。
看那些話隔了多久。
看他本人到底講了幾句。
真正一目瞭然的方法,是每一個人分開看。
因為「4個人、9個日期、327天」還只是統計。
把總表看完,我反而覺得還不夠。
三、不要只看「集體霸凌」四個字:4個人,一個一個攤開
真正把這些原話寫成「霸凌者」「公審者」「敵視者」「共同製造犯罪嫌疑者」的,是訴狀後面的文字。
先把別人的話解讀成惡意,再把這個惡意解讀寫成一連串指控。
這才是我真正要讀者看的地方。
我這裡說的「定罪」,不是刑事法律上的法院定罪;而是指文字敘事上先把一個人放進負面角色, 再用後續敘述不斷加重指控、醜化與責任歸咎。
是訴狀先把原話解讀成惡意,再自己加上難聽的指控與定性。
接著,又拿這些自己加上去的定性,反過來說原本說話的人就是「集體霸凌」的一部分。
在我看來,這已經不是單純整理別人的發言,而是一種「自導自演」式的敘事:角色自己設定、惡意自己解讀、指控自己加上,最後再拿自己寫出的故事反過來咬人。
「自導自演」是我的比喻與評論,不是法律定性。我指出的是一個可直接核對的文本落差:原話本身沒有那些結論;後面的「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是訴狀作者另外加上的解讀與指控。
七、這就是我說的:先看結果,再看材料是怎麼被放進去
我現在不需要說誰「造假」。
也不需要猜任何人的心理。
我只把訴狀呈現方式攤開:
我真正質疑的就是這個方法:
「集體霸凌」是從共同事實自然證明出來的?
還是把跨越327天的零散材料放在一起後,才形成「集體」?
八、然後是我:大量被寫,偏偏不是被告
這裡才回到我。
我不是這4名被告之一。
可是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第2~11頁,共10頁,10頁都有我。
其中8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共同霸凌有我。
公審有我。
獵巫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誣指犯罪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有我。
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也有我。
可是,我不是被告。
當時我根本不知道這件訴訟。
我也沒有在這個案件裡,以被告身分逐項回答這些話的機會。
可以把我寫成幾乎是整場故事的核心人物。
但是不告我。
我不知情,也沒有本案答辯席。
九、所以我才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再說一次,「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
我也沒有說訴狀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這是我的反問。
普通黑函,至少大家知道那是一封黑函。
這一種更特別。
不是匿名塞進信箱。
是正式裝訂,送進法院。
十、約1,500元,多人被捲入
最後,再看成本。
依我目前自己的判斷,這件案子起訴時的裁判費大約就是 1,500元左右;實際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一筆不算大的費用。
程序一啟動,4位住戶正式成為被告。
要看訴狀。
要找資料。
要寫答辯。
要跑法院。
要耗時間、耗精神。
4位住戶正式被捲入。
一個沒被告的我,卻可以在不知情下被大量指控。
所以這一篇,我不想再寫得很複雜。
原話只有原話。
惡意,是後來自己解讀出來的。
「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集體霸凌」,是後來自己寫上去的。
再拿自己寫出的指控,反過來證明別人就是加害者。
在我看來,這不是單純整理證據。
這是「自導自演」式的敘事。
把原話和後面的指控分開看,一目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