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4|訴訟紀錄

付出約1500裁判費,發起指控4位住戶「集體霸凌」訴訟,還在我不知情下大量指控: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我的核心其實很簡單:一筆我估計約1,500元的裁判費,4位住戶正式被捲進訴訟;我不是被告,卻在不知情、無從在本案答辯的情況下,被大量寫進訴狀。至於所謂「集體霸凌」的證據是怎麼來的?不要聽我形容,直接看每一個人被截取的發言日期與時間。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狀第2至3頁
這一篇只看三件事 「合法黑函?」|約1,500元,多人被捲入|「集體霸凌」的材料,到底是怎麼湊在一起的?
先說清楚 「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也不是我替法院下的法律結論。 這是我的反問:我不是被告,當時也不知道這件訴訟存在, 卻可以在正式送進法院的訴狀中被大量負面描寫,而我沒有本案被告的答辯位置。
「合法黑函?」我不是被告、不知情,卻被大量寫進訴狀。
約1,500元依我目前估算的起訴裁判費;實際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多人被捲入4位住戶正式成為被告;我則在程序外被大量描寫。

一、先別談誰好誰壞,先看「集體霸凌」的證據時間

黃兆伸這一件訴訟的主張,是4位住戶對他「集體霸凌」。

那我認為最簡單的檢驗方式,不是先看形容詞。

先看時間。

如果真的是一個共同的「集體霸凌」行為,那這些人的行為到底發生在什麼時候?

我把訴狀中實際呈現的4名被告發言時間,逐筆攤開。

113/6/24 113/8/5 113/8/15 113/8/30 113/9/1 113/9/4 114/2/27 114/4/18 114/5/17
最早:113年6月24日。
最晚:114年5月17日。
前後橫跨約327天。
不是同一天。不是同一事件。不是同一個情境。

二、4名被告,被截取的發言日期與時間全部攤開

人物 LINE名稱 日期 訴狀呈現的發言時間 備註
林OO(一) Titan No.3 8St 113/6/24 20:52、20:53、21:56、22:20 另有21:56照片;此處只列文字發言時間。
113/8/5 10:08、11:04、12:17 同一被告,換到另一個日期與事件。
113/8/30 15:15、16:27、16:33、16:39 又是另一組對話。
113/9/1 17:55、17:57、20:18 再換另一日。
林OO(二) CCLIN 113/8/15 22:32、22:40 兩個時間點。
113/9/4 15:10 同時間另貼一個網路連結;此處只列文字發言時間。
黃OO Rex 114/2/27 00:58、01:02 兩個文字發言時間。
114/5/17 11:46 11:48另有兩則貼圖;此處只列文字發言。
盧OO 阿儒 114/4/18 14:28 一則。
114/5/17 12:25 一則。

上表是我依訴狀原始頁面逐筆核對後整理。只計「有文字內容」的發言時間; 照片、貼圖、單純連結另行註明,不灌進文字發言數。

把時間全部攤開後 4個人、9個不同日期、前後327天、至少22個有文字內容的發言時間點。接下來不再混在一起看:每個人單獨攤開,看原話有多少,再看訴狀後面加了多少指控敘述。
四個人分開看之後 四個人原本各自講的是零散幾句話;真正把這些話變成「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的,是黃兆伸在訴狀裡自己加上的解讀、指控與負面定性。原話沒有這些結論,是他把別人的話往惡意方向解讀,再一層一層寫成指控。
盧OO|阿儒 2個日期 2句文字 相隔29天
「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
「發黑函到工作單位及向上層級實屬有過份了,而且看起來很多敘述有超譯事實」

兩句。

相隔29天。

第一句談地檢署。

第二句談發函到工作單位及文字敘述。

不同日期。不同事件。不同情境。

黃兆伸自己在原話之外加上的難聽指控、醜化式定性與責任歸咎
  • 先以一整段敘述,指稱阿儒未經合理查證,附和「發黑函」與「超譯事實」。
  • 再用第二段將這兩個用語定性為「惡意扭曲」、「不實指控」。
  • 接著把阿儒與其他三名被告的「雜種、蟑螂、老鼠屎」等發言連結,稱彼此前後呼應、相互強化。
  • 再進一步推論成「負面評價、網路公審、人格貶抑及集體霸凌等侵權結果」。
  • 另把4/18一句「把地檢署當家?」再解釋為對原告行使訴訟權的嘲諷、貶抑、負面標籤化,並稱助長「網路公審及集體霸凌氛圍」。
原始發言只是分散在4個日期的零散文字。訴狀卻把它們重新接成「羞辱 → 嘲弄檢舉 → 公審 → 敵意排擠」的一整條惡意故事。這條故事線不是原話自己寫出來的,是黃兆伸在訴狀裡自己連接、自己定性、自己指控出來的。

三之四、阿儒最清楚:2句話,隔29天,兩個不同情境

黃OO|Rex 2個日期 3個文字時間點 前後79天
114/2/27 → 114/5/17 兩次不同事件,相隔近3個月,被放進同一個「煽動公審、擴大散布」的故事。
內容談到「大樓一步步走上正軌,怎麼還是有人總是來作亂」。
「確發現還是有老鼠屎來作亂,真該好好讓大家公審他一下。」
內容談「一直檢舉」、連工作地點也不放過,並說「有需要這樣搞人家嗎?」、「檢舉到你體無完膚」等。
黃兆伸自己在原話之外加上的難聽指控、醜化式定性與責任歸咎
  • 把2/27的發言定性為「煽動集體公審」,並稱直接提出「公審」要求。
  • 把「老鼠屎」定性為對原告的標籤化,進一步稱「引導集體排斥原告」。
  • 把5/17的發言定性為「擴大散布並污蔑正常陳情」。
  • 再進一步敘述為將依法陳情「惡意描繪為搞人家」,並稱「持續深化社群住戶對原告之恐懼與敵視」。
原始文字只有3個發言時間點;後面那些「影射、貶抑、共同羞辱、司法嘲諷、一唱一搭、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損害名譽」,不是原話本身,而是黃兆伸在訴狀裡一層一層加上去的指控。

三之三、黃OO: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2天,前後79天

林OO(二)|CCLIN 2個日期 3個文字時間點 前後20天
113/8/15 → 113/9/4 兩個日期的三個文字發言時間點,被放進「長期配合訴外人共同羞辱原告」的敘事。
「如果我是管委會的委員,如果又通過領出席費……當初我怎麼沒想到也一起來競選呢?」
「先不管蟑螂是否有入侵本大樓……可重寫蟑螂們的教戰守則了……」
「陳情人想拍一部類似『楚門的世界』爭取奧斯卡金像獎的提名,台灣之光。」
黃兆伸自己在原話之外加上的難聽指控、醜化式定性與責任歸咎
  • 把「蟑螂」定性為對原告的影射,稱其屬極度貶抑、令人厭惡的詞彙,並稱貶抑原告社會評價。
  • 把「楚門的世界、奧斯卡」等語整理為「利用刑事案件嘲諷原告」。
  • 再把林OO(二)與其他人連結為「一唱一搭」,稱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的工具。
  • 進一步連結到「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的敘事。
原始文字只有3個發言時間點,橫跨79天;「煽動集體公審、標籤化、引導排斥、污蔑陳情、深化恐懼與敵視」則是黃兆伸在訴狀裡另外加上的解讀與負面定性。原話本身沒有這些結論。

三之二、林OO(二):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2天,前後20天

林OO(一)|Titan No.3 8St 4個日期 14個文字時間點 前後69天
113/6/24 → 113/9/1 訴狀不是抓同一天的一串共同發言,而是從4個不同日期抽出材料,再整理成三大類指控。
重點被抓出的句子包括:「假冒身分這種事情真的對不起父母,搞得跟雜種一樣,跟誰姓都可以。」
重點包括:「我猜黃北伸」;另有對「翻群的事件」及「猜猜樂」的回應。
重點包括打油詩:「黃金兆萬伸手要,山林文章君來泡,富裕八街逢經過,騎樓檢舉馬上到,橫批:藍色替打。」
重點包括:「也特別謝謝黃兆伸翻群,不然舊群組我還稱呼了好多次……想想都覺得虧大了。」
黃兆伸自己在原話之外加上的難聽指控、醜化式定性與責任歸咎
  • 把6/24的發言定性為「言語羞辱」,並稱以「雜種」字眼公開貶抑其出生與人格。
  • 把8/30的打油詩定性為「編造歌謠諷刺檢舉」,並進一步敘述為「獵巫、標籤化與嘲弄」,形塑其經常惡意檢舉的負面形象。
  • 把8/5與9/1的發言整理為「誣指翻群並公審」,並進一步推論為「引導多名住戶產生敵意與排擠效應」。
  • 在後續頁面,又把移出群組、無法即時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公開公審、心理壓力、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等結果連接進同一敘事。
這一個最直觀。阿儒原始文字只有兩句;但黃兆伸在訴狀裡卻把兩句話一路寫成「不實指控、前後呼應、相互強化、人格貶抑、網路公審、集體霸凌氛圍」。兩句原話沒有這些字,也沒有這些結論。這些都是訴狀作者自己加上的指控與定性。

三之一、林OO(一):14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4天,前後69天

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他們原本說了什麼。 而是那些原話之後,又被黃兆伸自己加上多少指控、多少醜化式定性、多少責任歸咎。 原始發言本身,根本沒有「集體霸凌」「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人格貶抑」「敵視」這些結論。這些都是訴狀後來寫上去的。 原話是一回事;把原話寫成惡意,再拿這個惡意解讀反過來指控人,是另一回事。
先自己把原話寫成惡意,再拿自己寫出的惡意去指控別人——在我看來,就是典型的「自導自演」式敘事。
林OO(一)4個日期、14個文字發言時間點,橫跨69天;訴狀整理成「言語羞辱、編造歌謠諷刺檢舉、誣指翻群並公審」等三大指控。
林OO(二)2個日期、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橫跨20天;訴狀延伸為「蟑螂影射、刑事案件嘲諷、共同製造犯罪嫌疑」等敘事。
黃OO2個日期、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橫跨79天;訴狀延伸為「煽動集體公審、老鼠屎標籤、污蔑正常陳情、深化恐懼敵視」。
盧OO(阿儒)2個日期、2句文字,橫跨29天;訴狀卻用數段文字延伸到「發黑函、不實指控、前後呼應、相互強化、網路公審、人格貶抑、集體霸凌氛圍」。

再看黃兆伸在訴狀裡,如何用更長的敘述替那些話定性、連結、推論後果。

看那些話隔了多久。

看他本人到底講了幾句。

真正一目瞭然的方法,是每一個人分開看。

因為「4個人、9個日期、327天」還只是統計。

把總表看完,我反而覺得還不夠。

三、不要只看「集體霸凌」四個字:4個人,一個一個攤開

原話就是原話。
真正把這些原話寫成「霸凌者」「公審者」「敵視者」「共同製造犯罪嫌疑者」的,是訴狀後面的文字。
先把別人的話解讀成惡意,再把這個惡意解讀寫成一連串指控。
這才是我真正要讀者看的地方。

我這裡說的「定罪」,不是刑事法律上的法院定罪;而是指文字敘事上先把一個人放進負面角色, 再用後續敘述不斷加重指控、醜化與責任歸咎。

我現在看到的,不只是「解讀」 而是先把別人的原話往惡意方向解讀,再由自己加上「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難聽指控,最後再拿這些由自己寫出來的指控,反過來證明別人就是「加害者」。
原始發言本身沒有那些「罪名式」的結論。
是訴狀先把原話解讀成惡意,再自己加上難聽的指控與定性。
接著,又拿這些自己加上去的定性,反過來說原本說話的人就是「集體霸凌」的一部分。
在我看來,這已經不是單純整理別人的發言,而是一種「自導自演」式的敘事:角色自己設定、惡意自己解讀、指控自己加上,最後再拿自己寫出的故事反過來咬人。

「自導自演」是我的比喻與評論,不是法律定性。我指出的是一個可直接核對的文本落差:原話本身沒有那些結論;後面的「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是訴狀作者另外加上的解讀與指控。

七、這就是我說的:先看結果,再看材料是怎麼被放進去

我現在不需要說誰「造假」。

也不需要猜任何人的心理。

我只把訴狀呈現方式攤開:

訴訟主張:4位住戶「集體霸凌」。
再往不同日期找發言。
不同人物、不同事件、不同情境,一段一段取出。
透過訴狀敘述把它們連結、定性。
最後一起放進「集體霸凌」的整體故事。

我真正質疑的就是這個方法:
「集體霸凌」是從共同事實自然證明出來的?
還是把跨越327天的零散材料放在一起後,才形成「集體」?

八、然後是我:大量被寫,偏偏不是被告

這裡才回到我。

我不是這4名被告之一。

可是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第2~11頁,共10頁,10頁都有我。

其中8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10/10主要事實頁都有我
8/10直接負面定性或歸責
4段跨過4名被告段落
0我的被告席

共同霸凌有我。

公審有我。

獵巫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誣指犯罪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有我。

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也有我。

可是,我不是被告。

當時我根本不知道這件訴訟。

我也沒有在這個案件裡,以被告身分逐項回答這些話的機會。

可以盡情寫我。
可以把我寫成幾乎是整場故事的核心人物。
但是不告我。
我不知情,也沒有本案答辯席。

九、所以我才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再說一次,「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

我也沒有說訴狀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這是我的反問。

我的感受非常簡單 一個不是被告、不知情、無法在本案逐項答辯的人,可以被大量負面描寫後正式送進法院卷宗。這算不算一封披著訴狀外衣、我無從答辯的「合法黑函」?

普通黑函,至少大家知道那是一封黑函。

這一種更特別。

不是匿名塞進信箱。

是正式裝訂,送進法院。

十、約1,500元,多人被捲入

最後,再看成本。

依我目前自己的判斷,這件案子起訴時的裁判費大約就是 1,500元左右;實際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一筆不算大的費用。

程序一啟動,4位住戶正式成為被告。

要看訴狀。

要找資料。

要寫答辯。

要跑法院。

要耗時間、耗精神。

少許裁判費。
4位住戶正式被捲入。
一個沒被告的我,卻可以在不知情下被大量指控。

所以這一篇,我不想再寫得很複雜。

原話只有原話。

惡意,是後來自己解讀出來的。

「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集體霸凌」,是後來自己寫上去的。

再拿自己寫出的指控,反過來證明別人就是加害者。

在我看來,這不是單純整理證據。

這是「自導自演」式的敘事。

把原話和後面的指控分開看,一目瞭然。


原始訴狀放在下面 不要相信我的形容。直接看每一頁、每一個日期、每一個時間,再判斷這個「集體霸凌」到底是怎麼形成的。
付出約1500裁判費,發起指控4位住戶「集體霸凌」訴訟
115年9月14日生活紀實。「合法黑函」為作者反問,不是法律定性;發言日期與時間依訴狀原始頁面逐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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