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訟:被告沒有我,我卻貫穿4名被告的全部主要事實段落
告的是另外4位住戶,我不是被告;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第2~11頁,共10頁,10頁都有我,而且我一路跨越4名被告各自的段落。這已經不是「順便提到」;更像整份主要事實敘事根本離不開我。所以這一篇不替任何人圓場,我把頁碼、原文與重複敘事全部攤開。
本篇段落
今天,我又看到一份訴狀。
原告:黃兆伸。
被告:四位住戶。
沒有我。
施清祥,不是這一件案子的被告。
照理說,這應該很簡單。
黃兆伸告四個人,就證明這四個人的侵權行為。
哪一個人?哪一句話?哪一件行為?哪一項權利受到侵害?有沒有故意或過失?有沒有不法性?有沒有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才是侵權訴訟。
可是我把訴狀一頁一頁翻下去,越看越奇怪。
因為我明明不是被告,名字卻一次又一次出現。
而且不是交代背景而已。
是定性。
是指控。
是把我放進整個「加害者」故事裡。
一、我不是被告,卻先被寫成「共同集體霸凌」的一員
訴狀一開始,就把四名被告和我放在一起,寫成與施清祥: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並接著寫:
「持續性網路霸凌、人格貶抑及社交排擠」
我看到這裡,第一個反應不是生氣。
而是:
二、接著,一項又一項
我把整份訴狀裡加在我身上的負面描述與指控整理下來。
-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 持續性網路霸凌
- 人格貶抑
- 社交排擠
- 誣指原告匿名檢舉
- 誣指黑函
- 參與獵巫
- 標籤化
- 嘲弄
- 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公審話題
- 以職務權限將原告移出社群
- 造成原告無法即時反駁及說明
- 造成資訊不對等
- 點名原告
- 與他人「一唱一搭」
-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
- 利用提告
- 誣指「偽造文書罪」
-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
- 損害原告名譽
- 批評原告
- 揭露原告陳情書
- 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
- 引導住戶批評原告
二之一、把頁碼攤開:十頁主要事實敘事,十頁都有我
這裡我不要只講感覺。
我直接數頁碼。
我這次手上可以核對的是訴狀第2頁到第15頁,共14頁;頁碼顯示整份書狀至少到第15頁。第1頁目前沒有放在這組照片裡,所以以下比例只用我實際看得到的頁面計算。
換句話說:
真正進入「誰做了什麼」的第2~11頁,十頁之中有八頁直接把我寫進負面指控;另外兩頁第8、10頁雖主要是對話紀錄,仍然大量刊載我的群組發言作為訴訟材料。
所以不是我的錯覺。
至少就這十頁的實體敘事來看,施清祥幾乎沒有離開過這份訴狀。
| 頁碼 | 訴狀如何把我寫進去 | 性質 |
|---|---|---|
| 第2頁 | 與四名被告「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持續性網路霸凌、人格貶抑及社交排擠」;「誣指原告匿名檢舉、黑函」;被放入「獵巫、標籤化與嘲弄」敘事;並被寫成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的「公審話題」。 | 直接負面定性 |
| 第3頁 | 寫我「利用職務將原告踢出社群」,並把不能反駁、公開公審、負面評價、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等後果接在這個行為之後。 | 直接因果歸責 |
| 第4頁 | 再次寫我以職務權限把原告移出社群,導致無法即時反駁,遭受住戶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形同公開公審」,造成心理壓力及受創。 | 重複負面歸責 |
| 第5頁 | 再次把移出社群與無法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公開公審、焦慮、心理壓力、身心受創及持續就醫連接。 | 重複負面歸責 |
| 第6頁 | 再次寫我以職務權限將原告踢出社群,使其無法反駁,並稱「客觀已形成資訊不對等之狀態」,加深社群成員對原告之負面印象。 | 直接負面歸責 |
| 第7頁 | 寫我先在社群點名原告;再稱我與被告「一唱一搭」,「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更直接寫「利用提告誣指『偽造文書罪』」、「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 | 最強烈直接指控 |
| 第8頁 | 主要是113年9月4日群組對話,收錄大量我的發言,作為前述「一唱一搭」「利用提告」等主張的證據材料。 | 對話證據頁 |
| 第9頁 | 在黃OO部分,寫成「訴外人施清祥於系爭社群發文批評原告後」;又寫黃OO「接續訴外人施清祥揭露原告陳情書之行為」。 | 負面敘事的起點 |
| 第10頁 | 主要刊載群組對話,包含我公布陳情資料、談檢舉與訴訟等發言,作為前後侵權敘事的證據材料。 | 對話證據頁 |
| 第11頁 | 直接寫我「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並「引導住戶批評原告」。 | 直接負面定性 |
| 第12頁 | 法律請求權基礎與損害賠償,主要整理四名被告的主張。 | 未見新增對我指控 |
| 第13頁 | 「原告社經地位背景」,列學經歷、獎項與照片。 | 原告自我背景 |
| 第14頁 | 原告就醫與診斷證明。 | 損害資料 |
| 第15頁 | 「被告四人之侵權行為」表格,正式整理的被告仍只有四人。 | 四名被告摘要 |
二之二、不是順便提到:我橫跨四名被告全部段落
這才是我認為整份訴狀最不尋常、也最值得攤開給讀者看的地方。
林OO是被告。在林OO的段落裡,有我。
林OO是被告。在林OO的段落裡,又有我。
黃OO是被告。換到黃OO的段落,我還在。
盧OO是被告。到了盧OO的段落,我仍然被寫成「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的人。
四名被告,各自有自己的被告段落。
可是只有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從第一名被告一路跨到第四名被告。
那個人,就是我。
這使我產生的感受,不只是「訴狀順便提到我」。
而是我被當成一條線,用來把四名不同住戶、不同日期、不同發言串成同一個故事。
在第一個人的故事裡,我是「共同集體霸凌」「誣指」「公審話題」的人。
在第二個人的故事裡,我是「一唱一搭」「利用提告」「共同製造犯罪嫌疑」的人。
在第三個人的故事裡,我是先「批評」、先「揭露」的人。
到了第四個人的故事裡,我又成了「選擇性揭露」「引導住戶批評」的人。
所以我才會問:
二之三、逐項拆開,對我的負面描述有多少?
我不把同義詞偷偷合併,也不把重複出現的內容藏掉。按頁面實際出現的方式整理,可以看到的負面用語、行為定性與因果歸責包括:
- 共同以集體霸凌方式。
- 持續性網路霸凌。
- 人格貶抑。
- 社交排擠。
- 誣指原告匿名檢舉。
- 誣指黑函。
- 被放進共同「獵巫」原告的敘事。
- 被放進「標籤化」原告的敘事。
- 被放進「嘲弄」原告的敘事。
- 發起「一起參與猜猜樂」公審話題。
- 利用職務將原告踢出社群。
- 使原告無法即時反駁及澄清。
- 使原告遭受公開公審。
- 使原告遭受負面評價。
- 被連結為造成原告身心受創及持續就醫的前因之一。
- 以職務權限將原告移出社群。
- 導致原告遭受住戶負面觀感。
- 導致原告遭受異樣眼光。
- 被連結為造成心理壓力及受創。
- 被連結為造成焦慮、心理壓力、身心受創與持續就醫。
- 造成資訊不對等之狀態。
- 加深社群成員對原告的負面印象。
- 點名原告參與社區事務。
- 與被告「一唱一搭」。
-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原告之工具。
- 將司法程序作為取笑原告之工具。
- 利用提告。
- 誣指「偽造文書罪」。
-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
- 損害原告名譽。
- 發文批評原告。
- 揭露原告陳情書。
- 選擇性揭露原告向相關單位遞交之合法陳情資料。
- 引導住戶批評原告。
上面是「按訴狀用語與因果敘事逐項拆開」的整理,因此同一核心事件在不同頁面重複出現時會分別保留;它不是法院認定,也不是把每一項都當成獨立法律請求。
所以我不再使用一句模糊的「裡面一直寫我」。
更精確的說法是:
第2~11頁是這份訴狀主要的事實與證據敘事。十頁,沒有一頁真正離開我。八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另外兩頁則把我的群組發言完整拉進來當成訴訟材料。
一條。
一條。
再一條。
如果只看到其中一兩句,也許有人會說:訴訟嘛,措辭難免重。
可是當這些文字全部排在一起,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真的只是在交代「四名被告」的侵權行為嗎?
還是在另外建構一個「施清祥」?
三、既然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為什麼不直接告我?
訴狀寫我曾公開表示已對原告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發。
如果寫到這裡,那只是陳述一個可以查證的事件。
可是它沒有停。
後面開始出現:
「與訴外人一唱一搭」
「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
「施清祥更利用提告誣指『偽造文書罪』」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
看到這裡,我反而有一個最直接的問題。
如果認為我利用司法,告我。
如果認為我誣指,告我。
如果認為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告我。
把我列成被告。
讓我正式答辯。
你說我誣指,我把當時資料提出來。
你說我利用司法,我把案件資料提出來。
你說我選擇性揭露,我把完整前因後果提出來。
你說我引導住戶,那就請你舉證。
一件一件來。
這才是我理解的訴訟。
可是這一案沒有。
告的是另外四個人。
我卻被寫得像整件事情背後最重要的角色之一。
四、話寫得很重,卻沒有我的被告答辯席
這才是最奇怪的地方。
如果你告我,我至少有一個明確的程序位置。
我可以逐項答辯。
我可以提出證據。
我可以要求對方證明。
我可以讓法官針對「我到底做了什麼」進行審理。
但是這一件,我不是被告。
所以我沒有一個以被告身分,針對這些對我的描寫逐句答辯的正常程序位置。
我的感覺很直接:
告的是另外四個人,卻可以在正式送進法院的訴狀裡,用大量篇幅反覆替一個不是被告的我作負面定性。
話寫得很重,角色安排得很滿;但因為我不是被告,我反而沒有以被告身分在這個案件裡逐項答辯、逐項要求舉證的正常位置。
這種程序上的落差,本身就值得完整記錄。至於法律上如何評價,讓法院依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
五、民事侵權不是人物抹黑競賽
我後來突然想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這是民事侵權訴訟。
民事侵權不是好人壞人大賽,更不是人物抹黑競賽。
法院也不是履歷競賽場;不是誰把自己寫得比較亮、把別人寫得比較黑,侵權要件就會自動成立。
也不是先把某一個第三人寫得很黑,其他四名被告的侵權要件就會自動成立。
告四個人,就請證明四個人。
逐人。
逐句。
逐項。
哪個行為不法?
哪項權利受侵害?
具體損害是什麼?
因果關係在哪裡?
這才是法院真正要處理的問題。
施清祥有多壞,不是另外四名被告侵權成立的要件。
黃兆伸有多優秀,也不是另外四名被告侵權成立的要件。
履歷不能代替侵權要件。
獎項不能代替證據。
把第三人寫得再黑,也不能補足舉證。
六、前面把別人寫黑,後面把自己寫亮
翻到這裡,整份訴狀突然出現一個極強烈的反差。
對我的文字也很重。
霸凌。
獵巫。
公審。
羞辱。
誣指。
利用司法。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引導住戶批評。
可是翻到後面,出現了一個標題:
「原告社經地位背景」
然後開始介紹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社會地位。
再列獎項。
再放照片。
包括「十大傑出資訊人才獎」、「星雲教育獎」等。
這不是我替他製作的形象頁,也不是我替他挑的照片。這就是同一份訴狀自己放進去的「社經地位背景、學經歷、獎項與照片」。
我看著那個版面,腦中只出現一個非常強烈的對比:
前面,把別人寫得越來越黑。
後面,把自己寫得越來越亮。
這不是我加的形容詞;是同一份訴狀自己形成的版面對比。
我不說這代表什麼人格。
我也不做心理診斷。
我只問:
但它們不能替任何一句對別人的重話自動加上「公允」兩個字。
前面如何寫別人,後面如何介紹自己——讀者自己看,反差已經夠大。
七、我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我試著想像一個畫面。
一位自稱修行有成的和尚,拿出自己的證書、獎牌、照片,告訴大家自己修行多深、境界多高。
然後接下來做的事,卻是一頁又一頁地寫:
那個和尚多可惡。
這個人多壞。
那個人多不堪。
寫十頁。
寫一百頁。
甚至寫上千頁。
我只想到一個很不客氣、但很直白的問題:我們何時聽過真正的得道高僧,需要靠幾百頁、幾千頁去證明另外一個人有多可惡,才能證明自己有多高?
把自己寫得多高,不會讓別人的侵權要件多一分;把別人寫得多黑,也不會讓自己的高度多一分。
真正有修為的人,難道需要靠證明別人有多壞,來證明自己有多好?
真正有高度的人,難道需要不斷告訴世人:
誰對不起他。
誰傷害他。
誰惡劣。
誰卑鄙。
誰沒有修養。
我不知道。
但至少在我的理解裡,
修行愈高,看人的惡意應該愈少;
境界愈高,放得下的事情應該愈多。
我們什麼時候聽過一位真正的得道高僧,花幾百頁、幾千頁,不斷告訴世人另外一個和尚多麼可惡?
如果真的如此,
那麼最後真正被寫出來的,
恐怕已經不只是那些被他描述的人。
也包括執筆的那個人自己。
因為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描繪別人時,
其實,他選擇用什麼眼光看別人,
也正在一筆一筆,
畫出自己。
八、這類文字,我已經看了接近二千頁
如果只有這一份,我也許還會告訴自己:
人在訴訟裡,措辭比較重。
情緒比較強。
也許只是一次爭執。
可是問題是:
不是一次。
不是十頁。
不是一百頁。
依我目前自己的整理,這幾年我看過與我相關的訴狀、書狀、補充理由與附件,已經接近二千頁。
這是我依手上資料自行整理的約數,不是法院統計。
接近二千頁。
而我在這些文字裡,反覆看到的,就是這類描寫。
霸凌。
公審。
獵巫。
排擠。
羞辱。
誣指。
操弄。
引導。
一唱一搭。
利用司法。
製造犯罪嫌疑。
人格貶抑。
選擇性揭露。
造成心理傷害。
造成身心受創。
一件接一件。
一頁接一頁。
一疊接一疊。
九、我真的連百分之一都寫不出來
所以我現在真正好奇的,已經不只是:
「為什麼這份訴狀這樣寫我?」
而是:
我不知道他的心理。
我也不替他做心理診斷。
但是我可以很確定地說:
叫我寫,我真的寫不出來。
不要說二千頁。
我連其中的百分之一,都寫不出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
而是:
我根本不會這樣看一個人。
一個人跟我意見不同,我會說他跟我意見不同。
一個人檢舉我,我就記錄他檢舉了什麼。
一個人告我,我把訴狀留下。
一個人說錯一句話,我就談那一句。
事情就是事情。
我沒有辦法因為討厭一個人,就把他做的每一件事情,全部翻譯成惡意。
十、心裡裝著什麼,文字就會露出什麼
我常說:
這不是漂亮話。
因為同樣一件事情,有人看到的是不同意見。
有人看到的是討論。
有人看到的是管理。
有人看到的是依法救濟。
可是如果一個人的觀看方式,永遠只朝同一個方向,那麼最後可能變成:
發文,就是公審。
公開資料,就是選擇性揭露。
管理群組,就是資訊不對等。
依法提告,就是利用司法。
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是誣指。
其他住戶有自己的意見,就是被我引導。
幾個人都不認同他,就是共同霸凌。
看到這裡,我真的會問:
這張圖不是本案證據,也不是對任何人的心理診斷。它只是我讀完這些訴狀後的一個生活感觸;本文的事實判斷,仍然回到訴狀原文、頁碼、原始文件與司法結果。
我不知道答案。
但是文字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
你以為你一直在描繪別人,其實你選擇用什麼方式描繪別人,也會讓讀者看見拿筆的人。
十一、獎項證明曾被肯定,不能替胸襟背書
所以當我看到後面那些獎項,我沒有羨慕。
也沒有興趣跟任何人比誰比較優秀。
我只是覺得:
一個在自己的訴狀裡,花篇幅介紹學歷、經歷、社經地位、得獎紀錄,甚至附上頒獎照片的人,最後卻又能用如此大量、如此負面的文字去描繪另外一個人。
我看了,真的只覺得可惜。
獎項,可以證明一個人曾經受到肯定。
學歷,可以證明一個人受過教育。
經歷,可以證明一個人走過很多路。
可是獎項只能證明曾經有人肯定你,學歷只能證明受過教育;它們不能替一個人的胸襟、厚道、公平,甚至如何對待自己最討厭的人,自動背書。
獎項掛在牆上很亮。真正的修養,不在牆上。
真正難的從來不是:
「我有多優秀。」
真正難的是:
當我最討厭一個人的時候,
我還能不能公平地看他?
對喜歡自己的人客氣,很容易。
對支持自己的人寬容,也很容易。
真正困難的是,面對一個跟自己衝突、反對自己、甚至正在跟自己打官司的人,還能不能只談事情。
能不能承認:
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也不可能每一件事情都是惡意。
我認為,那才是真正的修養。
十二、我不替誰畫臉,我只把原稿留下
所以我現在反而越來越不想替任何人作人格總評。
沒有必要。
我只做一件事:
完整記錄。
你怎麼寫,我留下。
你怎麼告,我留下。
你怎麼檢舉,我留下。
政府怎麼回,我留下。
檢察官怎麼處理,我留下。
法院最後怎麼判,我也留下。
有利於我的,留下。
不利於我的,也留下。
因為我不需要把黃兆伸寫成多壞。
行為本身,就是最完整的自我介紹。
一封陳情,就是一封陳情。
一次檢舉,就是一次檢舉。
一份告訴狀,就是一份告訴狀。
一份民事起訴狀,就是一份民事起訴狀。
裡面怎麼寫別人,我留下。
最後司法怎麼認定,我也留下。
十三、低程序成本,卻可以讓一群人被迫投入
這件案子還有另一個我愈看愈有感的地方。
依我自己的評估,起訴時所繳的裁判費大約就是 1,500元左右;實際金額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錢不算多。
可是程序一啟動,四名被告就必須進來。
看訴狀。
準備資料。
答辯。
跑法院。
花時間。
耗精神。
後面跟著的是一群人的時間、精神、工作與生活。
而我的位置更奇怪。
我不是被告,卻在主要事實敘事裡幾乎頁頁都在。
共同霸凌。
公審。
獵巫。
一唱一搭。
利用司法。
誣指犯罪。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選擇性揭露。
引導住戶批評。
直接告我,我至少可以正式回應。
你寫我「共同霸凌」,我就答。
你寫我「利用司法」,我就答。
你寫我「誣指」,我就答。
你寫我「引導住戶」,那就請你舉證。
有攻,就應該有防。這才公平。
裁判費啟動的是訴訟程序,不是替一個不是被告的人下無限量負面評語的門票——至少在我看來,不該是。
至於這種寫法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我不替法院先下結論。
但作為那個被大量描繪、卻不是本案被告的人,我當然可以把這個程序上的荒謬感完整留下來。
十四、民事近二千頁,全部資料可能接近五千頁
前面我說,這類文字我已經看了接近二千頁。
這還只是民事。
刑事部分,我目前還沒有完整統計。
再加上東華大學、教育部、監察院、花蓮縣政府,以及各種陳情、檢舉、補充資料與附件。
「接近五千頁」是我依目前手上資料量做的粗略估算,不是法院、學校或任何機關的正式統計;真正數字仍要等我逐件、逐頁清點後才能確定。
五千頁,到底是什麼概念?
而且法律文件不是小說。
小說看完就算了。
這些東西寫的是我,我得一句一句找、一件一件對。
找LINE前後文。
找公文。
找不起訴處分。
找判決。
找時間。
找原始資料。
然後再回應。
但是我要說清楚:五千頁,不等於五千頁全部都是罵我的話
這一點,我反而要寫得精準。
五千頁裡,一定還包括附件、原始LINE截圖、公文、法院文件、照片、醫療資料、重複提出的證據,以及其他程序資料。
所以我不能說「五千頁,每一頁全部都是攻擊我的文字」。那不精確,我也不需要靠誇大來寫。
真正讓我震撼的,反而是另一件事。
例如在不同案件、不同機關、不同時間,我反覆看到高度相似的核心負面敘事:
不斷嘲笑辱罵。
利用不實指控。
公開散布不實指控。
要求學校勿再聘任或續聘,並指稱我不適任教師。
公然侮辱。
洩漏個資。
妨害名譽。
誹謗。
妨害自由。
恐嚇。
惡意霸凌言論。
有損師者風範。
以及這一份訴狀裡的:
引導住戶批評。
選擇性揭露。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利用司法。
公審。
獵巫。
誣指。
社交排擠。
人格貶抑。
持續性網路霸凌。
共同集體霸凌。
所以我現在真正想統計的,不只是紙有多厚。
五千頁真正值得看的,不是「紙很多」;而是到底有多少新的事實,又有多少只是同一套故事,被換一個地方、換一份書狀,再說一次。
十五、最後,不替誰圓場:讓訴狀自己說話
寫到最後,我反而不想再多加形容詞。
因為這件案子最有力的地方,本來就不是我的評論。
是它自己。
告的是四個人。
被告沒有我。
第2~11頁十頁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十頁都有我。
其中八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而且我不是只出現在某一個被告的段落;我一路跨過四名被告各自的段落。
如果一份訴狀真要證明四名被告侵權,就證明四名被告。不需要把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寫成幾乎全程不下場的第五個角色。
把我寫成第五個被告,卻不給我第五個被告的位置。角色先安排,答辯席卻沒有。這就是我看完整份訴狀後,最不客氣的評價。
如果認為我共同霸凌,告我。
如果認為我利用司法,告我。
如果認為我誣指犯罪,告我。
如果認為我引導住戶,拿證據出來。
不要一方面把我寫得像整件事情的核心人物,一方面又讓我根本不是這一案的被告。
前面,大量負面描寫別人。
後面,列出自己的學經歷、社經地位、獎項與照片。
我不替讀者決定這代表什麼。
原始頁面就在下面。
讀者自己看。
獎項不能代替證據。
把第三人寫得再黑,也不能補足任何一名被告的舉證。
我不需要替任何人畫臉。
也不需要替任何人加一個難聽的形容詞。
原稿已經夠會說話了。
因為我始終相信:
獎項,是別人曾經給你的肯定。
文字,才常常是自己留下的樣子。
真正的高度,不在一個人如何介紹自己。
而在他如何對待一個自己最不喜歡、最想否定的人。
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畫別人時,往往也正在一筆一筆畫出自己。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敘事10頁,10頁都有我。
我不加戲。原稿自己說話。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敘事10頁,10頁都有我。
把我寫成第五個角色,卻沒有第五個答辯席。
不必替任何人加形容詞。原稿自己會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