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4|訴訟紀錄

付出約1500元裁判費,發起4位住戶「集體霸凌」訴訟:先寫結局、再找台詞、再補旁白——在我看來,這就是自導自演

這一篇只處理一件事:所謂「4位住戶集體霸凌」的證據,到底是怎麼形成的。把原話、日期、時間,以及訴狀後來加上的指控分開看,就一目瞭然。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狀第2至3頁
第一篇|只看「集體霸凌」是怎麼被組裝出來的 原話 → 後來加上的惡意解讀與定性 → 再拿這些定性反過來證明「集體霸凌」。
說明 本文中的「自導自演」是我的評論性比喻,不是法律定性。 我不主張原始發言都沒有問題;我做的,是把「原話」與「訴狀作者後來加上的定性」分開。

一、先看結論:4位住戶「集體霸凌」

這件案子告4位住戶。

整體主張是:

「集體霸凌。」

依我目前的判斷,起訴裁判費大約約1,500元;實際仍以法院核定為準。

我真正想看的不是這四個字有多重。

我要看這四個字,是從哪些原始發言一路長出來的。

二、先看時間:4個人、9個日期、前後約327天

113/6/24、113/8/5、113/8/15、113/8/30、113/9/1、113/9/4、114/2/27、114/4/18、114/5/17。
4個人。9個不同日期。前後約327天。至少22個有文字內容的發言時間點。

不是同一天。

不是同一件事。

不是同一個情境。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 是先有共同事實,所以自然得到「集體霸凌」的結論;還是先以「集體霸凌」為整體框架,再回頭從不同日期、不同情境、不同人的發言裡找材料?

三、三件事一定要分開:原話、加工、反過來指控

① 原始發言先看這個人真正講了什麼。只看原話、日期、時間。
② 訴狀後來加上的文字再看黃兆伸如何把原話寫成「霸凌、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等負面定性。
③ 再拿後來加上的定性反過來指控最後再看:是不是拿這些由訴狀作者自己寫出的定性,回頭當成「集體霸凌」成立的證明。

原始發言裡,確實有「雜種」「蟑螂」「老鼠屎」「公審」等字眼。

我不替任何人洗白。

但「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深化恐懼與敵視」「集體霸凌氛圍」等整體性結論,不是原話自己說出來的。

那些是訴狀後面另外加上的解讀、定性與因果敘述。

四、第一個先看阿儒:2句話,隔29天

「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
「發黑函到工作單位及向上層級實屬有過份了,而且看起來很多敘述有超譯事實」

兩句。隔29天。不同日期、不同事件、不同情境。

訴狀後來又加上的指控與定性
  • 「惡意扭曲」「不實指控」。
  • 與其他人的「雜種、蟑螂、老鼠屎」連結成「前後呼應、相互強化」。
  • 再進一步寫成「網路公審、人格貶抑、集體霸凌等侵權結果」。
  • 把「把地檢署當家?」再解釋成嘲諷、貶抑、負面標籤化,並稱助長「網路公審及集體霸凌氛圍」。

兩句原話。
後面卻長出「惡意扭曲、不實指控、前後呼應、相互強化、人格貶抑、網路公審、集體霸凌氛圍」一整串文字。

這些長出來的字,不是阿儒原話,是訴狀作者自己寫進去的。

五、林OO(二):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前後20天

「如果我是管委會的委員,如果又通過領出席費……當初我怎麼沒想到也一起來競選呢?」
「先不管蟑螂是否有入侵本大樓……可重寫蟑螂們的教戰守則了……」
「陳情人想拍一部類似『楚門的世界』爭取奧斯卡金像獎的提名,台灣之光。」
訴狀後來又加上的指控與定性
  • 「影射原告、極度貶抑、令人厭惡」。
  • 「利用刑事案件嘲諷原告」。
  • 「一唱一搭」「公開羞辱、取笑原告」。
  • 「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

原話有原話自己的問題。
但後面這整串「共同羞辱、司法嘲諷、一唱一搭、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不是原發言者自己說的,是訴狀作者另外寫上去的。

六、黃OO: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前後79天

內容談到:「大樓一步步走上正軌,怎麼還是有人總是來作亂。」
「確發現還是有老鼠屎來作亂,真該好好讓大家公審他一下。」
內容談到「一直檢舉」、連工作地點也不放過,並有「有需要這樣搞人家嗎?」、「檢舉到你體無完膚」等語。
訴狀後來又加上的指控與定性
  • 「煽動集體公審」。
  • 「標籤化」「引導集體排斥原告」。
  • 「擴大散布並污蔑正常陳情」。
  • 「持續深化社群住戶對原告之恐懼與敵視」。

哪些是原話?哪些是後來加上的解讀?一定要分開。

七、林OO(一):14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分散4天

包含:「假冒身分這種事情真的對不起父母,搞得跟雜種一樣,跟誰姓都可以。」
包含「我猜黃北伸」,以及翻群、猜猜樂相關發言。
包含打油詩:「黃金兆萬伸手要,山林文章君來泡,富裕八街逢經過,騎樓檢舉馬上到,橫批:藍色替打。」
包含:「也特別謝謝黃兆伸翻群,不然舊群組我還稱呼了好多次……想想都覺得虧大了。」
訴狀後來又加上的指控與定性
  • 「言語羞辱」「公開貶抑其出生與人格」。
  • 「獵巫、標籤化與嘲弄」。
  • 「誣指翻群並公審」「引導多名住戶產生敵意與排擠效應」。
  • 再把無法即時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心理壓力、身心受創、持續就醫等接進同一條敘事。

八、把4個人看完,我的結論很簡單

先以「4位住戶集體霸凌」作為整體訴訟主張。
再從不同日期、不同事件、不同人的發言裡找材料。
再把材料排列、連結,加入惡意解讀、人格評價與因果敘述。
於是出現「公審、敵視、人格貶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總結性指控。
再拿這些已經加工完成的指控,回頭證明最初的「集體霸凌」故事。
在我看來 先寫結局,再找台詞;台詞不夠,就自己補旁白;最後再拿自己補的旁白,證明結局是真的。這就是「自導自演」式的敘事。

原話,是別人講的。

總結性的惡意、人格定性、因果歸責,是訴狀作者寫的。

自己寫上去的定性,不能假裝是原話自己長出來的。

再拿自己加上的指控,反過來證明「集體霸凌」。

在我看來,這就是「自導自演」。


原始訴狀放在下面 不要相信我的形容。直接把原話與訴狀後來加上的定性分開看。
第一篇|「集體霸凌」是怎麼被組裝出來的?
115年9月14日生活紀實。「自導自演」為作者評論性比喻,不是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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