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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ECloud 紀實|01 附錄

約4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不是4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就是把重述、拆分與重新命名全部攤開。

← 回主文章〈天啊,這世界上怎麼會有這麼壞的主委?〉

約4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不是4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這份整理的目的恰恰相反:讓人直接看見,同一批爭議如何被拆分、重新命名、按日期重述、做成表格後再次出現。正文為了避免大家「還沒看到證據,眼睛先投降」,所以把完整清單獨立放在這裡。

以下保留原整理的分類與逐項文字;單純因附件重複影印而出現的相同內容,不因多印一次就再算一次。
以下均為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會議、公告、提案、知情/參與/監督

  1.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2.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3. 未依規約召開會議。
  4. 未公告管委會會議紀錄。
  5. 未公告會議紀錄。
  6. 未依規約履行管理職務。
  7. 未履行管理委員會職務。
  8.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召開管委會討論。
  9.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處理。
  10.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回覆。
  11. 未依規約處理住戶提案。
  12. 未讓住戶參與公共事務。
  13. 侵害住戶知情權。
  14. 侵害住戶參與權。
  15. 侵害住戶監督權。
  16. 未經會議程序授權即擅自決定。
  17. 使住戶無法參與管委會決策。
  18. 使資訊不透明。
  19. 對住戶提案置之不理。
  20. 未依法處理住戶提案。

B. 公設點交、建商修繕、利益衝突、延長修繕

  1.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2.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3. 辦理點交前未取得合法授權。
  4. 未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
  5. 未取得管委會正式決議。
  6. 明知公設仍有問題仍辦理點交。
  7. 明知公設仍有修繕問題仍辦理點交。
  8. 未確認公設是否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9. 採取「先點交、後修繕」方式。
  10. 使住戶承擔點交風險。
  11. 使住戶共同財產權益受到影響。
  12. 點交程序不合法。
  13. 逾越管理權限。
  14. 未依正常法定程序辦理。
  15. 未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16. 使公共設施點交欠缺合法基礎。
  17. 明知三銳建設有公設修繕義務。
  18. 明知建商尚未完成修繕。
  19. 未積極追究建商責任。
  20. 未要求建商完成修繕。
  21. 未要求建商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22. 未要求建商提出完整驗收資料。
  23. 未建立完整驗收程序。
  24. 未建立修繕驗收機制。
  25. 讓公設缺失持續存在。
  26. 使住戶共同財產利益受到影響。
  27. 違反管理義務。
  28.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9. 未盡監督義務。
  30. 未積極維護住戶權益。
  31. 讓原本應由建商負責的修繕問題繼續存在。
  32. 未要求建商代表利益迴避。
  33. 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34. 未要求與建商有利害關係者迴避。
  35. 未維持點交程序公平。
  36. 未維持點交程序公正。
  37. 使點交程序欠缺公正監督。
  38. 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39. 增加驗收風險。
  40. 增加公共設施維護風險。
  41. 使住戶可能承擔修繕費。
  42. 使共有部分權益受到影響。
  43. 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44. 延長修繕期限未取得合法授權。
  45. 延長修繕期限未經正式會議。
  46. 延長期限未建立驗收機制。
  47. 未要求建商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48. 未建立修繕完成查驗機制。
  49. 未公告修繕進度。
  50. 未向區權人說明修繕情形。
  51. 使公設修繕延宕。
  52. 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53. 未有效督促建商修繕。
  54. 未確保修繕結果。

C. 公設瑕疵、漏水、跳電、安全與公共基金

  1. 未證明公設已完成修繕。
  2. 未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3. 未提出完整驗收資料。
  4. 未提出完整確認資料。
  5. 未證明修繕已完成。
  6. 仍讓公設瑕疵存在。
  7. 未處理漏水。
  8. 未處理滲水。
  9. 未處理地磚損壞。
  10. 未處理設備問題。
  11. 使公共設施持續劣化。
  12.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13. 影響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
  14. 影響共同財產利益。
  15. 未處理公設瑕疵。
  16. 明知有電箱漏水問題。
  17. 明知住戶多次提出電箱漏水問題。
  18. 電箱漏水問題仍未召開會議討論。
  19. 未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20. 未要求建商處理。
  21. 未追蹤修繕。
  22. 未完成驗收。
  23. 讓電箱漏水問題持續存在。
  24. 造成設備損害。
  25. 使相關問題最後需動用公共基金處理。
  26. 造成公共基金支出。
  27. 造成公共基金損害。
  28. 增加社區財務負擔。
  29. 未盡管理及監督義務。
  30. 明知B2停車場有漏水問題。
  31. 明知B2天花板有漏水問題。
  32. 明知B2長期有滲水問題。
  33. 明知住戶多次提案要求處理。
  34. 仍未召開會議討論。
  35. 仍未積極處理。
  36. 未要求修繕。
  37. 未追蹤修繕。
  38. 未驗收修繕成果。
  39. 漏水問題導致跳電。
  40. 漏水造成電力設備異常。
  41. 漏水造成地下室電力風險。
  42. 漏水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43. 使共同財產置於風險。
  44. 未盡管理義務。
  45. 未善盡受任人的管理責任。

D. 委員資格、保全、門禁、影印機、總幹事

  1. 違反管理委員資格規定。
  2. 違反連任限制。
  3. 明知有人對資格提出爭議仍未依法處理。
  4. 仍讓相關人員繼續參選。
  5. 仍讓相關人員擔任管理委員。
  6. 未處理資格爭議。
  7. 未依法確認候選資格。
  8. 使管委會組成合法性產生疑義。
  9. 使管委會決策合法性產生疑義。
  10. 使住戶對管委會產生不信任。
  11. 損害住戶對管委會制度的信賴。
  12. 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13. 解除保全契約未經管委會正式決議。
  14. 解除保全契約未經區權人授權。
  15. 未公告會議紀錄。
  16. 擅自變更安全管理方式。
  17. 被指解除夜間保全契約後,變更原有門禁與安全維護方式。
  18. 使夜間門禁功能降低。
  19. 使夜間安全維護功能降低。
  20. 使住戶承受較高安全風險。
  21. 使住戶產生精神不安。
  22. 損害社區公共安全。
  23. 剝奪原告監督權益。
  24. 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25. 未經管理委員會合法決議授權。
  26. 未依法公告會議紀錄。
  27. 私下向廠商租用影印機。
  28. 明知沒有管理委員會授權仍辦理。
  29. 配合文件蓋章用印。
  30. 被指為共同不法行為。
  31. 造成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32.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3. 契約簽訂未經合法程序。
  34. 相關費用支出未經合法程序核定。
  35. 公共基金使用欠缺必要授權。
  36. 公共基金使用欠缺監督程序。
  37. 擅自違法簽約。
  38. 造成非必要公款支出。
  39. 實質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40. 損害公共利益。
  41. 被冠以「程序違法支出公款」。
  42. 未經決議擅自聘任總幹事。
  43. 未經管委會合法決議。
  44. 未經管委會決議授權。
  45. 擅自辦理人事任用。
  46. 擅自產生人事費用。
  47. 使住戶無從參與。
  48. 使住戶無從知情。
  49. 使住戶無從監督。
  50. 造成社區人事管理程序瑕疵。
  51. 造成公共基金支出程序瑕疵。
  52. 逾越主任委員權限。

E. 書狀「侵權行為對照表」再次重述

  1. 再次指控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2. 再次指控未公告會議紀錄。
  3. 再次指控未履行管理職務。
  4. 再次指控未處理住戶提案。
  5. 再次指控未回覆住戶提案。
  6. 再次指控未經會議程序授權擅自決定。
  7.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參與權。
  8.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監督權。
  9. 再次指控未經合法程序辦理公設點交。
  10. 再次指控取消會議。
  11. 再次指控將相關責任歸咎於原告。
  12. 再次指控使原告名譽受損。
  13. 再次指控使原告社會評價受損。
  14. 再次指控使住戶無從參與重大公共事務。
  15. 再次指控明知建商未完成公設修繕義務。
  16. 再次指控未積極追究建商責任。
  17. 再次指控「消極不作為」。
  18. 再次指控未經區權人授權。
  19. 再次指控讓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20. 再次指控侵害共同財產利益。
  21.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監督權益。
  22. 再次指控未要求建商代表利益迴避。
  23. 再次指控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24. 再次指控使公設點交欠缺公正監督。
  25. 再次指控增加後續修繕費用風險。
  26. 再次指控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27. 再次指控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28. 再次指控未建立驗收機制。
  29. 再次指控沒有建立有效修繕期限。
  30. 再次指控使修繕延宕。
  31. 再次指控使住戶公共利益受到影響。
  32. 再次指控未證明公設已完成修繕。
  33. 再次指控讓公設瑕疵存在。
  34. 再次指控造成設備損害。
  35. 再次指控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36. 再次指控造成共同財產損害。
  37. 再次指控未處理公設瑕疵。
  38. 再次指控造成電箱漏水問題持續。
  39. 再次指控使公共基金受到損害。
  40. 再次指控未處理B2停車場漏水。
  41. 再次指控造成地下室跳電。
  42. 再次指控造成電力設備風險。
  43. 再次指控違反管理委員資格規定。
  44. 再次指控違反連任限制。
  45. 再次指控使管委會組成與決策合法性發生疑義。
  46. 再次指控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47. 再次指控使夜間安全風險增加。
  48. 再次指控使住戶精神不安。
  49. 再次指控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50. 再次指控逾越管理權限。
  51. 再次指控造成公共基金支出風險。
  52. 再次指控未經決議聘任總幹事。
  53. 再次指控造成管理程序瑕疵。
  54. 再次指控造成財務程序瑕疵。

F. 依提案日期再逐次列一次

  1. 114年6月1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2. 114年7月4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3. 114年7月28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4. 114年8月9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5. 114年9月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6. 114年11月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7. 114年11月26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8. 114年12月9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9. 114年8月19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0.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1.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2.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3.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4.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5.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6.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7.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18. 114年11月9日: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19.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20.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21.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22.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23. 114年7月11日: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4. 114年7月28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5.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6.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7.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8.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29.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30.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31.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32.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33. 114年6月18日: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4. 114年7月28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5.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6.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7.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8.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39.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40.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41.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42.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43. 114年7月31日:電梯內出現水痕及滲水痕跡未處理。
  44.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45.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46.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47.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48.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49.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50.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G. 後段再度歸責、LINE、律師費、頂樓與地下室

  1. 再次指控明知建商仍未完成修繕。
  2. 再次指控仍自行辦理公設點交。
  3. 再次指控沒有合法授權。
  4. 再次指控沒有區權人會議決議。
  5. 再次指控沒有履行善良管理人職責。
  6. 再次指控「先點交、後修繕」。
  7. 再次指控讓公設缺失持續存在。
  8. 再次指控使住戶公共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
  9. 指控處理公設方式逾越職權。
  10. 指控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1. 指控沒有向建商追究修繕責任。
  12. 指控沒有向建商追償。
  13. 指控讓原本應由建商負擔的修繕責任轉嫁給住戶。
  14. 指控讓公共基金承擔修繕費。
  15. 指控增加住戶修繕支出。
  16. 指控造成共有財產利益受損。
  17. 指控造成社區公共基金負擔。
  18. 再次指控擅自終止夜間保全契約。
  19. 指控關於逃生困難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20. 指控相關理由屬事後卸責之詞。
  21. 再次指控未經正式管委會會議授權。
  22. 再次指控未經公告會議紀錄。
  23. 再次指控擅自變更安全設備。
  24. 再次指控終止夜間保全契約後,變更門禁與安全維護方式。
  25. 指控嚴重損害社區安全。
  26. 指控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27. 指控使原告失去提出意見及監督權益。
  28. 以「擅自將原告踢出社群」作為負面指控。
  29. 以「無視原告合法提案」作為負面指控。
  30. 指控無正當理由將原告移出大樓LINE社群。
  31. 指控任由其他人在社群內對原告誹謗。
  32. 指控任由其他人在社群內對原告作不實指摘。
  33. 指控使原告無法即時澄清。
  34. 指控使原告無法即時反駁。
  35. 指控對原告提案置之不理。
  36. 指控未召開會議討論其提案。
  37. 指控未邀請原告出席。
  38. 指控剝奪原告發言權。
  39. 指控剝奪原告參與權。
  40. 指控剝奪原告監督權。
  41. 指控使原告無法取得公共資訊。
  42. 指控使原告無法表達意見。
  43. 指控使原告無法監督管理事務。
  44. 指控對不同意見住戶差別待遇。
  45. 指控利用社群管理權限排除異議住戶。
  46. 指控侵害住戶參與公共事務權益。
  47. 指控侵害資訊取得權益。
  48. 以「違法擔任召集人」作為指控。
  49. 以「無權動用社區基金支付訴訟律師費」作為指控。
  50. 指控不具區權人身分卻擔任召集人。
  51. 指控所召集會議依法自始無效。
  52. 指控明知資格有問題仍召開區權人會議。
  53. 指控「違法在先」。
  54. 指控沒有合法召集權。
  55. 指控動用大樓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56. 指控動用公共資源替個人違法行為辯護。
  57. 指控違反公共基金法定使用目的。
  58. 指控侵害全體區權人財產權益。
  59. 指控擅自動用大樓律師費支出。
  60. 再次指控逾越權限。
  61. 指控構成侵害區權人權益的不法行為。
  62. 指控在大樓群組公開表示要支出律師費。
  63. 指控試圖把律師費責任歸到原告身上。
  64. 指控使其他住戶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
  65. 指控律師費支出未經正式決議。
  66. 指控律師費支出未依法公告。
  67. 指控未合法決議即使用公共基金。
  68. 再次指控逾越主任委員職權。
  69. 指控損害大樓權益。
  70. 以「違法辦理頂樓違建公設點交」作為指控。
  71. 以「違反受任人義務」作為指控。
  72. 指控明知頂樓存在違建。
  73. 指控明知頂樓有違法狀態。
  74. 仍採取「先點交、後修繕」。
  75. 指控完成點交程序。
  76. 指控未要求建商處理違建。
  77. 指控未要求建商保留款項。
  78. 指控未維護住戶重大財產權益。
  79. 指控使全體住戶日後可能承擔拆除費用。
  80. 指控使全體住戶可能承擔修繕費用。
  81. 指控使建物價值可能減損。
  82. 指控行為嚴重逾越受任人管理權限。
  83. 再次指控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84. 指控構成不法侵害。
  85. 再次指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6. 再次指控明知頂樓存在違建仍辦理點交。
  87. 再次指控未把維護住戶權益放在優先。
  88. 再次指控違反受任管理職權。
  89. 再次指控違反應負注意義務。
  90. 指控對原告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造成損害。
  91. 指控原告多次針對地下室跳電提出提案。
  92. 指控對地下室跳電提案均置之不理。
  93. 再次指控未依法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
  94. 指控未進行審議討論。
  95. 指控未向全體區權人說明點交及瑕疵修繕實際進度。
  96. 再次指控未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97. 再次指控未提出驗收資料。
  98. 再次指控未提出確認資料。
  99. 指控怠於執行受任人職務。
  100. 指控漠視社區公共安全。
  101. 指控漠視設施運作。
  102. 指控嚴重違反受任人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H. 從事件上升到人格、惡意與可信度

  1. 指控相關行為不是單一偶發事件。
  2. 指控長期管理大樓公共事務過程中實施「一連串濫權」。
  3. 指控長期「怠忽職守」。
  4. 指控長期「漠視住戶權益」。
  5. 指控相關行為已形成「行為總和」。
  6.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主觀人格特質」。
  7.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處事態度」。
  8.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慣常行為模式」。
  9.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主觀惡意情狀」。
  10. 指控侵害權益程度嚴重。
  11. 指控長期剝奪原告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權利。
  12. 指控剝奪原告知情權。
  13. 指控剝奪原告提案權。
  14. 指控剝奪原告監督權。
  15. 指控對原告人格法益造成重大影響。
  16. 指控對原告財產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7. 指控使原告長期承受極大精神痛苦。
  18. 指控前開行為是一連串不法行為。
  19. 指控侵權情節嚴重。
  20. 以「被告虛偽陳述」作為標題與定性。
  21. 以「未盡管理義務」作為標題與定性。
  22. 以「言詞不足採信」作為標題與定性。
  23. 指控對會議經過未完整說明。
  24. 指控陳述與客觀會議資料不符。
  25. 指控相關陳述真實性有問題。
  26. 指控相關陳述可信性有問題。
  27. 指控對社區支出前後說法不一致。
  28. 指控涉及社區財務支出及管理費使用問題。
  29. 再次指控明知公共設施有缺失。
  30. 再次指控仍未召開會議處理。
  31. 再次把多次「未召開會議審議」列入。
  32. 再次把多次「公設點交未修繕」列入。
  33. 再次把B1停車場牆面滲水列入。
  34. 再次把B2停車場天花板漏水及滲水列入。
  35. 再次把頂樓地磚多處損壞列入。
  36. 再次把電梯水痕及滲水痕跡列入。
  37. 再次指控在具體知悉問題下仍未依程序召開會議。
  38. 再次指控違反管理義務。
  39. 再次指控違反注意義務。
  40. 再次指控不具區權人身分卻擔任召集人。
  41. 再次指控讓三銳建設繼續參選並擔任管理委員。
  42. 再次指控拖延公設點交未完成修繕。
  43. 指控知悉相關爭議後仍未依法處理。
  44. 指控知悉住戶提案後仍未依規約處理。
  45. 指控知悉相關問題後仍未依法令處理。
  46. 指控管理行為違反管理義務。
  47. 指控管理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48. 指控相關行為造成原告具體損害。
  49. 指控違反管理義務與原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50. 指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427個負面指控/定性/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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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