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稿:名為補充資料,實際上是B稿換名後再次投放
副題:A稿先開場,B稿再加壓,C稿不是新資料;它是同一套內容,換一個封面,再送一次。
本篇導覽
A稿先開場。
B稿再加壓。
到了C稿,事情已經很清楚。
C稿表面上叫做「陳情書補充資料」。
聽起來像補充。
聽起來像有新東西。
聽起來像前面沒有講完,現在再補充一點。
C稿共20頁。
真正不同的,主要是第1頁。
後面第2頁到第20頁,幾乎就是B稿第3頁到第21頁的內容接續重投。
換句話說,C稿不是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新理由。
它是把B稿換一個名字,再投放一次。
一、C稿不是獨立陳情,而是B稿內容的延續投放
如果C稿真的是補充資料,合理情形應該是提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針對原有資料作必要說明。
但它不是。
C稿第2頁至第20頁,直接對應B稿第3頁至第21頁。
不是零星引用。
不是偶然相似。
是連續頁面對應。
頁面對應表
| C稿頁碼 | 對應來源 | 性質 |
|---|---|---|
| C稿第2頁 | B稿第3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3頁 | B稿第4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4頁 | B稿第5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5頁 | B稿第6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6頁 | B稿第7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7頁 | B稿第8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8頁 | B稿第9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9頁 | B稿第10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0頁 | B稿第11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1頁 | B稿第12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2頁 | B稿第13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3頁 | B稿第14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4頁 | B稿第15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5頁 | B稿第16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6頁 | B稿第17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7頁 | B稿第18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8頁 | B稿第19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19頁 | B稿第20頁 | 重複投放 |
| C稿第20頁 | B稿第21頁 | 重複投放 |
19 / 20頁 C稿20頁中有19頁承接B稿內容,占比高達九成五。
二、第1頁的功能,不是補充,是換封面
C稿第1頁形式上不同。
但它不是拿出新的事實基礎。
它比較像一張新的封面。
把B稿已經出現過的內容,再整理成新的陳情訴求。
然後重新送出。
這不是補充資料。
這是換封面。
三、真正問題不是文字相同,而是同一攻擊內容被重複製造聲量
這件事不能只看單一頁。
要看三份文件之間的關係。
先有A稿。
再有B稿。
B稿已經大量承接A稿。
然後又出現C稿。
而C稿第2頁至第20頁,又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受文機關表面上看到的是多份資料。
實際上看到的是同一套材料的反覆投放。
這就是聲量製造。
這就是壓力堆疊。
四、C稿證明:這不是單純意見表達,而是文件操作
如果只是一般意見表達,不需要把同一批資料換頁、換名、換成補充資料再送一次。
如果只是單純反映問題,也不需要把B稿內容幾乎整段搬到C稿裡。
C稿的證據意義,不在於它提供多少新材料。
它的證據意義,正是它沒有提供新材料。
它證明這不是單一、偶發、獨立陳情。
這是多份文件反覆堆疊同一套指控。
五、C稿不應被當成新的獨立證據
不能只因為它另有標題、另有日期、另有第1頁,就把它看成新的獨立資料。
真正要問的是:
它有沒有新事實?
有沒有新證據?
有沒有新理由?
還是只是把既有內容重送一次?
答案很明顯。
C稿不是新的補充資料。
C稿是B稿的重複版本。
六、它證明重複,證明協同,證明擴大攻擊
C稿最重要的地方,不是它寫了什麼。
而是它證明了三件事。
第一,內容重複。第2頁至第20頁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第二,稿件關聯明確。不是零散引用,而是連續頁面對應。
第三,攻擊效果被擴大。同一批指控經由不同稿件反覆出現,使受文機關誤以為有多份獨立材料。
這就是C稿真正的價值。
它不是補充證據。
它本身就是重複投放的證據。
七、結論:C稿名為補充,實為重送
C稿表面上是陳情書補充資料。
實際上,除第1頁不同外,第2頁至第20頁均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所以它不是新的補充。
不是新的事證。
不是新的陳情。
它是重複陳情。
它是重複攻擊。
它是重複製造聲量的具體證據。
A稿、B稿、C稿連在一起看,模式就完全露出來了。
A稿負責開場。
B稿負責第二波壓力。
C稿負責把B稿再送一次。
這不是三份獨立文件。
這是一套連續複製、反覆投放、擴大攻擊的文件操作。
八、下一步:把檢舉函攤在陽光下
到這裡,A稿、B稿、C稿的投放模式已經露出來。
所以接下來,我要做的,不是替每一個指控急著辯解。
我已經將檢舉函放入獵場。
攤在陽光下。
如果內容不實,那也不是我的問題。
我只是把它拿出來。
讓讀者看。
讓它自己接受檢驗。
接下來我要指出的,不是「這些是證據」。
而是:這些根本不是證據。
這是編劇。
不是證據整理。
不是事實呈現。
不是法律論證。
而是把片段剪開、重排、換標題、加情緒、補劇情,最後做成一套又一套看似完整的攻擊作品。
不是我的創作。
是檢舉函自己的創作。
我只是把劇本拿起來,讓大家看見它怎麼寫。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