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處理大樓公共事務的代價:770萬元
三個人。53頁。30萬元。五分鐘以前,同一法庭還有另一件他們對我提起的訴訟。
本文依出庭通知、起訴狀、原告附件與我方答辯觀點整理;本案尚未判決。涉及原告指控者,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53頁。
30萬元。
770萬元。
法院通知來了。
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
案由:
損害賠償。
開庭時間:
115年9月9日。
下午3時45分。
花蓮簡易庭。
告的是我。
第三屆無給職主任委員。
但這不是當天下午唯一一場。
就在五分鐘以前。
下午3時40分。
同一個法庭。
還有另一件:
115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也是他們對我提起的訴訟。
同一天下午。
同一個法庭。
先開一件。
五分鐘後。
再開一件。
前面那一案告什麼。
以後再談。
先看這一案。
三名原告。
每人10萬元。
合計30萬元。
起訴狀53頁。
三個人。
各自先繳一千多元裁判費。
就能把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
拖進一場30萬元的大樓公共事務訴訟。
先看告我的三個人
這三名原告。
並不是三個人都親自出來選第三屆管理委員。
其中兩人親自參選。
另外一人。
沒有自己出來選。
而是由他的女朋友出來參選。
我的得票數:
44票。
與這三方相對應的參選得票數:
15票。
18票。
19票。
三組票數之中。
最高19票。
沒有任何一組達到22票。
也就是。
最高得票。
仍不到我的一半。
這不是我自行整理的資料。
是他們自己放進起訴狀裡的證據8。
選舉結果。
當然不影響任何人依法提告的權利。
15票可以告。
18票可以告。
19票也可以告。
但要看。
告的是甚麼事。
他們告我什麼?
不是侵占。
不是挪用。
不是把大樓的錢放進自己口袋。
沒有回扣。
沒有私人利益。
他們告我的。
全部發生在我擔任第三屆主任委員期間。
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未公告會議紀錄
辦理公設點交
延長修繕期程
解除保全契約
租用印表機
聘任總幹事
處理社區事務
移除部分LINE群組成員
只要在前面加上兩個字:
擅自。
程序爭議。
就被改寫成個人侵權。
管理決定。
就被改寫成故意損害。
大樓支出。
就被改寫成住戶個人的財產損失。
最後變成:
主任委員應以私人財產賠償。
他們真正告我的。
不是我把大樓的錢拿走。
而是我在當主任委員。
我在處理大樓公共事務。
而處理結果。
沒有照他們的意思。
第一個荒謬|112年的問題,告114年上任的我
他們大量提出112年的文件。
112年的公設缺失。
112年的建商點交問題。
112年的修繕函文。
112年的契約。
而我是在114年1月18日。
才當選第三屆主任委員。
這些文件真正證明的是:
問題在我上任以前。
已經存在兩年。
不是我造成。
不是我開始。
但到了115年的起訴狀。
第一屆沒有完成的事情。
全部變成第三屆主任委員的個人責任。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二個荒謬|建商沒有完成點交,被罰;我完成點交,被告
第一屆任內。
他們檢舉建商沒有完成公設點交。
建商因此被裁罰4萬元。
到了第三屆。
我協調建商。
處理多年未完成的點交。
他們卻反過來告我:
擅自辦理公設點交。
我完成了公設點交。
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一屆要求完成的公設點交。
第三屆真正完成。
卻變成第三屆主任委員被告的理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三個荒謬|自己寫瑕疵加重,再拿來證明瑕疵加重
他們自己製作提案單。
自己發函。
自己拍照。
大樓還在漏水。
大樓瑕疵持續加重。
沒有技師鑑定。
沒有漏水原因分析。
沒有證明是否真的有漏水。
沒有修繕前後的客觀比較。
也沒有證明哪一項損害。
是因為我的哪一項行為增加。
同一句話。
寫進提案單、陳情書及起訴狀。
不會因此變成三份獨立證據。
就成為「沒有修繕」的證據。
自己寫「大樓漏水」。
就成為「大樓漏水」的證據。
自己寫「大樓有損害」。
就成為「大樓已有實際損害」的證據。
然後提告。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四個荒謬|一張估價單,先變成住戶的私人損害
他們提出一張工程估價單。
金額:
3,463,143元。
會讓大樓未來支出
3,463,143元
所以要向我求償。
但從提出的資料。
看不出製作人簽名。
看不出公司用印。
看不出工程技師認證。
不是鑑定報告。
不是實際修繕支出。
也不是法院認定的損害。
但他們仍把3,463,143元。
直接除以77戶。
算出每戶約45,000元。
再把這45,000元。
列為每名原告的個人財產損害。
大樓未來可能支出的公共修繕費。
經過一次除法。
就變成他們對我的私人債權。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五個荒謬|任期一年,簽三年合約;第三屆解約,要我私人賠償
第一屆任內簽下保全合約:3年
契約直接跨越三屆。
第三屆接手後認為。
服務不符實際需要。
沒有繼續支出的必要。
因此決定終止。
提前解約產生違約金:
33,699元。
合約不是我簽的。
三年期限不是我決定的。
但因為第三屆不願繼續支付。
違約金就被寫成:
我造成的大樓損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六個荒謬|第一屆借錢,第三屆還款,也算我造成損失
卻又簽下設備借款契約。
設備先買。款項先借。
再分3年攤還。
每月4,616元。
設備已經存在。
債務已經成立。
不可能因為管委會改選。
債務就自動消失。
我任內所做的。
只是按月還款。
沒有新增借款。
沒有把錢交給自己。
但他們仍把第三屆支付的還款。
全部寫成:
我造成的大樓財務損失。
第一屆簽約。
第一屆借款。
第三屆還錢。
最後告第三屆主任委員賠錢。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七個荒謬|大樓租用印表機,哪裡有問題?
大樓處理公共事務。
需要列印文件。
因此租用印表機。
他們沒有主張大樓沒有使用。
沒有主張大樓沒有取得服務。
也沒有證明每月1,000元明顯不合理。
卻以我私自簽約兩年為由。
既然主張我私下簽訂兩年合約。
那就請把完整合約拿出來。
把每月1,000元。
直接乘上24個月。
把24,000元全部列為損失。
大樓取得印表機。
也取得列印服務。
到底哪裡有問題?
要我賠償他們3人。
第八個荒謬|有人工作,十個月薪資全部算成損失
第三屆聘任總幹事。
每月15,000元。
實際處理大樓事務。
他們卻把十個月薪資全部加總:
150,000元。
再寫成我造成的大樓財務損失。
不是證明總幹事沒有工作。
不是證明大樓沒有取得服務。
也不是證明薪資流入我的口袋。
只要他們不接受聘任程序。
整筆薪資。
就全部變成損失。
大樓確實取得服務。
十個月薪資:150,000元
卻全部被寫成損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按照這種邏輯:
有人工作。
薪水是損失。
有機器使用。
租金是損失。
大樓還債。
還款也是損失。
第九個荒謬|沒有照他們所稱每兩個月開會、公布紀錄,就要賠償3人
他們向花蓮縣政府檢舉我。
主張依照規約。
管委會每兩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
並應公布管委會會議紀錄。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管委會會議。
沒有公布管委會會議紀錄。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縣政府收到陳情。
因此發函要求管委會說明。
這封函。
不是裁罰。
不是行政處分。
也不是法院判決。
最後。
也沒有處罰。
但他們把自己檢舉後產生的詢問函。
拿進法院。
再把管委會的會議及公告程序爭議。
改寫成對他們3人的個人侵權。
第十個荒謬|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再原封不動搬進民事
公設點交。
先點交、後修繕。
退回修繕提案。
圖利建商。
背信。
同一批事情。
早已被拿去刑事提告。
結果:
不起訴。
他們再議。
結果:
再議駁回。
依再議駁回理由。
先點交、後修繕。
並未使建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消失。
如有修繕問題。
仍可向建商請求履約。
現在。
同一批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指控。
又被搬進民事法院。
對象從建商。
換成我。
請求從修繕。
換成每人10萬元。
刑事走完一次。
民事再走一次。
我再重新閱卷。
重新整理。
重新答辯。
重新出庭。
我要賠償他們3人。
最後的算法
每名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5萬元。
財產損害5萬元。
合計10萬元。
三個人。
30萬元。
三個人。
各自先繳一千多元裁判費。
就能把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
拖進一場30萬元、53頁的大樓公共事務訴訟。
我卻要:
閱卷。
整理數年資料。
逐頁查證。
寫答辯。
出庭。
重新解釋那些已經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大樓公共事務。
這一次。
我不奉陪。
不是不答辯。
而是不再親自陪著他們。
把同一批事情。
一遍又一遍重演。
後續訴訟。
由律師處理。
我繼續處理大樓的事。
訴訟。
交給律師。
如果這種求償邏輯可以成立。
同一棟大樓77戶。
每戶10萬元。
770萬元。
這已經不是社區新聞。
應該上台灣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