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花簡193|無給職主委30萬元求償紀實 第1篇

第一篇|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處理大樓公共事務的代價:770萬元

三個人。53頁。30萬元。五分鐘以前,同一法庭還有另一件他們對我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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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花簡193|第一篇|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處理大樓公共事務的代價:770萬元
第一篇先打開整體結構 5分鐘。53頁。30萬元。三名原告各繳一千多元裁判費,就能把無給職主任委員拖進一場大樓公共事務訴訟。
說明

本文依出庭通知、起訴狀、原告附件與我方答辯觀點整理;本案尚未判決。涉及原告指控者,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第一篇四個數字 5分鐘。
53頁。
30萬元。
770萬元。

法院通知來了。

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

案由:

損害賠償。

開庭時間:

115年9月9日。

下午3時45分。

花蓮簡易庭。

告的是我。

第三屆無給職主任委員。

但這不是當天下午唯一一場。

就在五分鐘以前。

下午3時40分。

同一個法庭。

還有另一件:

115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也是他們對我提起的訴訟。

同一天下午。

同一個法庭。

先開一件。

五分鐘後。

再開一件。

前面那一案告什麼。

以後再談。

先看這一案。

三名原告。

每人10萬元。

合計30萬元。

起訴狀53頁。

三個人。

各自先繳一千多元裁判費。

就能把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

拖進一場30萬元的大樓公共事務訴訟。

先看告我的三個人

這三名原告。

並不是三個人都親自出來選第三屆管理委員。

其中兩人親自參選。

另外一人。

沒有自己出來選。

而是由他的女朋友出來參選。

我的得票數:

44票。

與這三方相對應的參選得票數:

15票。

18票。

19票。

三組票數之中。

最高19票。

沒有任何一組達到22票。

也就是。

最高得票。

仍不到我的一半。

這不是我自行整理的資料。

是他們自己放進起訴狀裡的證據8。

選舉結果。

當然不影響任何人依法提告的權利。

15票可以告。

18票可以告。

19票也可以告。

但要看。

告的是甚麼事。

他們告我什麼?

不是侵占。

不是挪用。

不是把大樓的錢放進自己口袋。

沒有回扣。

沒有私人利益。

他們告我的。

全部發生在我擔任第三屆主任委員期間。

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未公告會議紀錄

辦理公設點交

延長修繕期程

解除保全契約

租用印表機

聘任總幹事

處理社區事務

移除部分LINE群組成員

只要在前面加上兩個字:

擅自。

程序爭議。

就被改寫成個人侵權。

管理決定。

就被改寫成故意損害。

大樓支出。

就被改寫成住戶個人的財產損失。

最後變成:

主任委員應以私人財產賠償。

他們真正告我的。

不是我把大樓的錢拿走。

而是我在當主任委員。

我在處理大樓公共事務。

而處理結果。

沒有照他們的意思。

第一個荒謬|112年的問題,告114年上任的我

他們大量提出112年的文件。

112年的公設缺失。

112年的建商點交問題。

112年的修繕函文。

112年的契約。

而我是在114年1月18日。

才當選第三屆主任委員。

這些文件真正證明的是:

問題在我上任以前。

已經存在兩年。

不是我造成。

不是我開始。

但到了115年的起訴狀。

第一屆沒有完成的事情。

全部變成第三屆主任委員的個人責任。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二個荒謬|建商沒有完成點交,被罰;我完成點交,被告

第一屆任內。

他們檢舉建商沒有完成公設點交。

建商因此被裁罰4萬元。

到了第三屆。

我協調建商。

處理多年未完成的點交。

他們卻反過來告我:

擅自辦理公設點交。

同一件公設點交 向縣府檢舉建商沒完成公設點交,建商因此被罰4萬元。

我完成了公設點交。
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一屆要求完成的公設點交。

第三屆真正完成。

卻變成第三屆主任委員被告的理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三個荒謬|自己寫瑕疵加重,再拿來證明瑕疵加重

他們自己製作提案單。

自己發函。

自己拍照。

自己寫 大樓沒有修繕。

大樓還在漏水。

大樓瑕疵持續加重。

沒有技師鑑定。

沒有漏水原因分析。

沒有證明是否真的有漏水。

沒有修繕前後的客觀比較。

也沒有證明哪一項損害。

是因為我的哪一項行為增加。

同一句話。

寫進提案單、陳情書及起訴狀。

不會因此變成三份獨立證據。

自己寫・自己證明・自己提告 自己寫「沒有修繕」。
就成為「沒有修繕」的證據。

自己寫「大樓漏水」。
就成為「大樓漏水」的證據。

自己寫「大樓有損害」。
就成為「大樓已有實際損害」的證據。

然後提告。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四個荒謬|一張估價單,先變成住戶的私人損害

他們提出一張工程估價單。

金額:

3,463,143元。

他們自己主張 因為我的行為。
會讓大樓未來支出
3,463,143元
所以要向我求償。

但從提出的資料。

看不出製作人簽名。

看不出公司用印。

看不出工程技師認證。

不是鑑定報告。

不是實際修繕支出。

也不是法院認定的損害。

但他們仍把3,463,143元。

直接除以77戶。

算出每戶約45,000元。

再把這45,000元。

列為每名原告的個人財產損害。

大樓未來可能支出的公共修繕費。

經過一次除法。

就變成他們對我的私人債權。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五個荒謬|任期一年,簽三年合約;第三屆解約,要我私人賠償

任期與契約期限 第一屆管委會任期:1年
第一屆任內簽下保全合約:3年

契約直接跨越三屆。

第三屆接手後認為。

服務不符實際需要。

沒有繼續支出的必要。

因此決定終止。

提前解約產生違約金:

33,699元。

合約不是我簽的。

三年期限不是我決定的。

但因為第三屆不願繼續支付。

違約金就被寫成:

我造成的大樓損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六個荒謬|第一屆借錢,第三屆還款,也算我造成損失

任期與借款期限 第一屆任期:1年
卻又簽下設備借款契約。
設備先買。款項先借。
再分3年攤還。

每月4,616元。

設備已經存在。

債務已經成立。

不可能因為管委會改選。

債務就自動消失。

我任內所做的。

只是按月還款。

沒有新增借款。

沒有把錢交給自己。

但他們仍把第三屆支付的還款。

全部寫成:

我造成的大樓財務損失。

第一屆簽約。

第一屆借款。

第三屆還錢。

最後告第三屆主任委員賠錢。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第七個荒謬|大樓租用印表機,哪裡有問題?

大樓處理公共事務。

需要列印文件。

因此租用印表機。

他們沒有主張大樓沒有使用。

沒有主張大樓沒有取得服務。

也沒有證明每月1,000元明顯不合理。

卻以我私自簽約兩年為由。

既然主張我私下簽訂兩年合約。

那就請把完整合約拿出來。

把每月1,000元。

直接乘上24個月。

把24,000元全部列為損失。

大樓取得設備與服務 每月1,000元。
大樓取得印表機。
也取得列印服務。
到底哪裡有問題?
要我賠償他們3人。

第八個荒謬|有人工作,十個月薪資全部算成損失

第三屆聘任總幹事。

每月15,000元。

實際處理大樓事務。

他們卻把十個月薪資全部加總:

150,000元。

再寫成我造成的大樓財務損失。

不是證明總幹事沒有工作。

不是證明大樓沒有取得服務。

也不是證明薪資流入我的口袋。

只要他們不接受聘任程序。

整筆薪資。

就全部變成損失。

有人工作・大樓取得服務 總幹事實際處理大樓事務。
大樓確實取得服務。
十個月薪資:150,000元
卻全部被寫成損失。
我要賠償他們3人。

按照這種邏輯:

有人工作。

薪水是損失。

有機器使用。

租金是損失。

大樓還債。

還款也是損失。

第九個荒謬|沒有照他們所稱每兩個月開會、公布紀錄,就要賠償3人

他們向花蓮縣政府檢舉我。

主張依照規約。

管委會每兩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

並應公布管委會會議紀錄。

他們的求償邏輯 沒有照他們所稱。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管委會會議。

沒有公布管委會會議紀錄。

我要賠償他們3人。

縣政府收到陳情。

因此發函要求管委會說明。

這封函。

不是裁罰。

不是行政處分。

也不是法院判決。

最後。

也沒有處罰。

但他們把自己檢舉後產生的詢問函。

拿進法院。

再把管委會的會議及公告程序爭議。

改寫成對他們3人的個人侵權。

第十個荒謬|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再原封不動搬進民事

公設點交。

先點交、後修繕。

退回修繕提案。

圖利建商。

背信。

同一批事情。

早已被拿去刑事提告。

結果:

不起訴。

他們再議。

結果:

再議駁回。

依再議駁回理由。

先點交、後修繕。

並未使建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消失。

如有修繕問題。

仍可向建商請求履約。

現在。

同一批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指控。

又被搬進民事法院。

對象從建商。

換成我。

請求從修繕。

換成每人10萬元。

刑事走完一次。

民事再走一次。

我再重新閱卷。

重新整理。

重新答辯。

重新出庭。

我要賠償他們3人。

最後的算法

每名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5萬元。

財產損害5萬元。

合計10萬元。

三個人。

30萬元。

三個人。

各自先繳一千多元裁判費。

就能把一個無給職主任委員。

拖進一場30萬元、53頁的大樓公共事務訴訟。

我卻要:

閱卷。

整理數年資料。

逐頁查證。

寫答辯。

出庭。

重新解釋那些已經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大樓公共事務。

這一次。

我不奉陪。

不是不答辯。

而是不再親自陪著他們。

把同一批事情。

一遍又一遍重演。

後續訴訟。

由律師處理。

我繼續處理大樓的事。

訴訟。

交給律師。

如果這種求償邏輯可以成立。

同一棟大樓77戶。

每戶10萬元。

770萬元。

這已經不是社區新聞。

應該上台灣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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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出庭通知、起訴狀、原告附件與我方答辯觀點整理;本案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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