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頁。140種指控。
這是訴訟,還是人格醜化?
53頁,140種不同的指控性文字與法律評價;我接著提出109個問題。不是看誰寫得重,而是把標題和證據並排:哪一張證據,究竟撐得住哪一個指控?
本案尚未判決。本文針對原告訴狀中的主張、證物與其連結方式提出質疑。訴狀裡的「擅自、黑箱、圖利、侵權、損害」等文字,不是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
這不是答辯書。這一篇只做一件事:把原告寫的指控,跟原告自己拿出的證據擺在一起,直接問。
但哪一張證據,證明哪一個指控?
公文很多。
照片很多。
LINE截圖很多。
估價單也有。
法條也有。
規約也有。
財務管理辦法也有。
證據編號很多,就代表每一個指控都被證明了嗎?
1|文件很多,就代表文件旁邊寫的結論都是真的?
2|法條很多,就代表被告已經違法?
3|照片很多,就代表照片裡的問題都是我造成?
4|估價寫得很精確,就代表那就是我造成的損害?
5|把證據編號放在指控後面,就等於舉證完成?
不替任何人補洞。
原告寫什麼,我就問什麼。原告拿什麼證據,我就看那張證據到底能證明什麼。
先不要急著看我怎麼反駁|先看這53頁到底把我寫成什麼樣子
我把訴狀的總論、六大主張、損害、證據7及請求權基礎中的指控性文字拆成較短語意單位。分類依事件脈絡共列示142次;其中「故意規避監督」與「故意違反程序規範」各在不同事件重複1次,去重後為140種不同文字。以下不是法院認定,是原告在書狀裡對我的指控、定性與損害結論。
本案原本要處理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成立。結果從「擅自」一路寫到「黑箱、故意、圖利、主觀犯意、侵權、損害」。53頁讀下來,像是順手替被告完成了一份「負面人格傳記」。
如果每一個字都有證據,就讓證據說話。
如果證據撐不起來,那就值得問:這些文字究竟是在證明案件,還是在先把一個人寫壞?
是140種原告自己寫進訴狀的指控性文字與法律評價。我要做的,就是接下來一項一項問:哪一句有證據?哪一句只是標題?哪一句從A一路跳成B、再跳成C?
接下來先拆一個最關鍵的閱讀效果|標題先把人定型,證據才放在後面
一份53頁的訴狀。
到底有幾個人,真的會把後面的證據一張一張看完?
又有幾個人會把原始LINE、完整前後文、日期、公文形成原因、照片時間、契約內容,全部重新核對?
我不知道有幾個。
所以標題一旦先寫:
很多人還沒看到證據,
人就已經先被定型了。
是先殺掉一個人原本的樣子。
原文還沒看。
前後文還沒看。
證據能不能支持指控還沒看。
標題已經先下結論。
先把「自承、擅自、故意、圖利、侵權」寫在最醒目的地方。
下面再放LINE、照片、付款單、公文、估價單、法條。
證據是否真的相干、是否真的支持標題,很多人未必還會逐字核對。
問題就在這裡:
這才是我要看的。不是標題寫得有多重,而是下面那張證據,究竟能不能支持上面那句話。
先下結論,再讓讀者拿著結論去讀材料。
不必猜是不是刻意設計。效果就擺在那裡:讀者如果只掃標題,就可能在核對證據以前,先形成對人的印象。
只是拿這一套來對付我,我反而覺得有點大材小用,也有點班門弄斧。
因為我原本就是做研發設計的。看到完成品,我不太會只看外面的標籤。
我會拆。
標題拿掉。
原稿拿出來。
時間排回去。
前後文補回去。
然後再問一次:
- 原告的標題/指控是什麼?
- 原告真正附的證據是什麼?
- 原始材料完整寫了什麼?
- 原稿裡少了什麼?標題裡又多了什麼?
- 多出來的「自承、故意、圖利、侵權、損害」,到底從哪一行證據長出來?
有多難看,不用我形容。
看誰做了什麼,就知道了。
有人看到標題就停了。我把原稿翻出來。
一張一張。
一句一句。
對。
下面開始直接對質:原告寫什麼?真正附的是什麼?原稿少了什麼?標題又多了什麼?
一、公共事務前面加上「擅自」,事情就變成侵權了嗎?
公設點交。修繕期限。保全契約。影印機。總幹事聘任。
原本都是大樓公共管理裡的事情。
6|「擅自」兩個字,是證據,還是形容詞?誰認定擅自?依據哪一條?哪一個必要程序沒有完成?法律效果是什麼?
7|事情都還沒證明違法,為什麼人先被寫成違法的樣子?
8|一寫上「擅自」,後面就可以直接接「黑箱、圖利、侵權、損害、賠錢」?中間的證據在哪裡?
二、「沒有開會」四個字,可以包辦整份訴狀嗎?
9|沒有開會,就一定等於未經授權?
10|沒有開會,就一定等於擅自?
11|沒有開會,就一定等於黑箱?
12|沒有開會,就一定侵害三名原告私人權利?
13|沒有開會,就一定造成三名原告私人財產損失?
14|中間這麼多箭頭,每一個都不用證明?
沒有開會,是事實命題。侵權,是法律結論。賠錢,是最後結果。三件事可以直接黏成一句?
三、一條規約,可以變成六項指控的萬用鑰匙?
15|這條規約到底怎麼來的?哪一年?哪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哪一項提案?誰提案?誰表決?表決結果多少?
16|形成程序都還要核對,為什麼已經先拿它套點交、修繕、解約、租賃、聘任、財務?
17|一把鑰匙真的可以開所有門,還是先拿來開了再說?
四、自己去檢舉,再把政府回函拿回法院,就叫政府認定我違法?
18|這張政府回函為什麼會存在?是不是因為有人先去陳情、先去檢舉?
19|政府回函是在回覆陳情,還是在正式認定施清祥違法?兩件事一樣嗎?
20|自己提出問題,機關依法回答,再把回答拿回來證明自己的問題是對的?中間到底證明了什麼?
五、自己寫的指控,做成文件以後,就可以反過來證明自己?
21|自己寫「沒有處理」、自己送出去、形成文件,再把文件拿回來,文件就會自動變成事實?
22|文件存在,先證明的是「有人提出這個主張」,還是主張本身已經被證明?
23|自己指控、自己文件化、再拿自己形成的文件回來證明自己,這條證明鏈中間是不是少了什麼?
六、送十次,就代表十次都沒處理?
24|同一件事反覆送件,文件變多,就等於處理不存在?
25|有沒有通知廠商?有沒有安排修繕?有沒有公告?有沒有回覆?
26|為什麼只統計送了幾次,卻不統計處理了幾次?
27|送單次數,什麼時候等於未處理次數?
七、截一句真的話,把後面拿掉,意思還一樣嗎?
28|後面的「但是有在進行」去哪裡了?
29|文字是真的,截圖也是真的,但只留對自己有利的半句,還能代表原句原來的意思?
30|真的片段,就等於完整真相?
八、原告寫「被告自承」?那就把「自承」原句直接攤開
這一項最適合直接對照。
不用先談法律。
先看原告怎麼寫,再看我到底說了什麼。
≠
「我承認我有做」
好。
既然原告用了:
那就請把我到底「自承」了什麼,一項一項指出來。
31|原話第一個關鍵就是「如果」。條件句去哪裡了?
32|原話第二個關鍵是「有人認為」。別人的認為,什麼時候變成我的承認?
33|「如果有人認為我違法」和「我承認我違法」,是同一句中文?
34|「如果有人認為我損害住戶權益」和「我自承損害住戶權益」,中間到底怎麼轉換?
35|如果原句裡找不到「我承認」,那「被告自承」四個字,到底是我說的,還是證物標題替我說的?
不是沒有原文,是原文跟標題直接擺在同一頁。
這不是「證據不夠清楚」。而是讀者只要把上面的證物標題和下面的原話放在一起,就能直接看見兩句話到底是不是同一個意思。
九、照片拍到有水,就能證明是我造成的?
36|照片可以證明拍照當時有水。那什麼時候形成?
37|我上任以前有沒有?是不是舊問題?是不是建商原本就該修?
38|跟延長修繕期限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39|損害到底增加多少?照片回答了哪一個?
40|照片什麼時候這麼厲害,連因果關係都會自己長出來?
十、112年的問題,為什麼可以搬到114年?
41|112年就存在的問題,為什麼到了114年可以反過來證明是114年的決定造成?
42|哪一段證明原本沒有,因為我做了某件事,所以後來才出現?
43|時間線不做,舊問題直接搬家?
十一、346萬3,143元,精確到1元,所以就是真損害?
44|誰估的?哪家公司?誰簽名?有沒有公司章?有沒有技師?
45|哪些是舊問題?哪些是建商原本應修?哪些已經修好?哪些根本還沒支出?
46|哪些是因為所謂延期才新增?
47|3,463,143元裡,到底哪1元是施清祥造成的?
總數算得這麼精確,責任也請精確一點。
十二、估價單,就是損害證明?
48|誰付了?什麼時候付?修了嗎?真的花了嗎?
49|還是只是有人估過?
50|估價、實際支出、損害,是同一個詞?
十三、3,463,143除以77,私人損害就算出來了?
51|為什麼除以77?
52|77戶每一戶真的都有45,000元私人財產損失?
53|公共設施估價,怎麼直接變成三名特定原告的私人財產減少?
54|每個人真的有支付45,000?真的少了45,000?證據呢?
但是計算機算不出誰欠誰。
十四、第一屆留下的債,第三屆付錢,就變成第三屆造成的損失?
55|債是哪一屆簽下來的?
56|付款義務是哪一屆留下來的?
57|如果債務原本就存在,第三屆繼續履行,為什麼付款後反而變成第三屆新創造的損害?
58|只要付款的人換一屆,前面的歷史就全部消失?
十五、有人工作、有人服務,15萬元薪資為什麼整筆等於15萬元損害?
59|人有沒有工作?管理中心有沒有事情處理?財務有沒有做?廠商有沒有聯絡?
60|如果都有,15萬元裡的服務價值去哪裡了?
61|全部歸零?一毛都不值?只剩「付了15萬元,所以損失15萬元」?
62|這叫損害計算,還是只是支出加總?
十六、每月1,000元,先乘24個月,就能變成24,000元契約損害?
63|最前面的「兩年」先證明了嗎?
64|4月開始租,8月出現寫「合約兩年」的估價單,8月又有原告跟廠商的對話。那我4月同意兩年的證據在哪裡?
65|最前面都還沒證明,後面乘24次,乘得再準,有什麼用?
十七、一張付款單,可以自己證明「圖利、故意、黑箱」?
66|付款單最直接證明什麼?付款。
67|哪一格寫「圖利」?
68|哪一格寫「故意」?哪一格寫「主觀犯意」?哪一格寫「黑箱」?
69|這些重話到底是證據裡長出來的,還是證物說明自己加上去的?
十八、有人反對,就等於依法不能做?
70|LINE裡有人反對,最多先證明「有人反對」。然後呢?
71|有人反對,就等於不能聘總幹事?不能點交?不能解約?
72|有人反對,就等於做了就是侵權?哪一條法律?哪一條規約?哪一個票數門檻?
73|反對者只要說不同意,就自動取得否決權?
十九、退一個LINE群組,可以長出多少指控?
74|前後文呢?為什麼移除?之前發生什麼?
75|群組性質是什麼?匿名帳號的真實身分如何證明?
76|群組退出,怎麼一路變成「名譽實質侵害」?
證據只有幾行。旁邊的形容詞倒是長得非常茂盛。
二十、選舉資料是證明身分,還是證明侵權?
77|證據8可以證明誰是主委、誰是監察委員、誰參選、誰得票。然後呢?
78|如果只是證明我當主委,那證明完了。跟侵權有什麼關係?
79|既然選舉資料都放進來,第三屆怎麼產生、誰參選、誰得多少票,是不是也應該一起完整留下?
二十一、法條存在,就叫「施清祥侵權之相關法條」?
80|證據標題直接寫「被告施清祥侵權之相關法條」。誰先認定我侵權?法院?還是原告先在證物標題裡認定?
81|民法存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存在、規約存在,所以施清祥就違法?
82|如果附幾條法條就能證明侵權,乾脆把整本六法全書附上,是不是證明得更完整?
二十二、一本財務管理辦法,可以什麼都套?
83|點交、修繕、解約、影印機、總幹事,全部可以往同一套金額與程序塞?
84|這筆支出的性質是什麼?單次?每月?既有契約?新契約?修繕?人事?常態?非常態?
85|不同性質的事情,可以先全部算成一包,再套同一條?
86|還是只要把數字加大,就比較容易寫成違法?
二十三、法條很多,能不能先證明「事實」?
民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約。
財務管理辦法。
87|哪個行為?哪一天?哪份證據?誰做的?
88|造成什麼具體損害?因果在哪裡?
89|事實都還在問,法條列得再多,是要證明什麼?
二十四、公共事務,最後怎麼變成三名原告的私人債權?
就算一路全部先退讓。
假設真的沒開會。
假設真的有程序瑕疵。
假設社區真的受到某種損失。
90|為什麼就變成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人的私人損害?
91|三個人各少多少錢?哪一筆?哪一天?怎麼算?
92|誰的私人財產真的少了?哪一項人格權被侵害?
93|為什麼公共基金的爭議,最後會長成三個人各10萬元?
94|中間那條私人債權,到底在哪裡出生的?
二十五、53頁最後真正讓我想問的,只有一句
95|不要A證據,旁邊寫B,然後直接告訴法院C成立。
96|A跟B中間呢?
97|B跟C中間呢?
98|證據呢?
把整份53頁壓縮,我看到的就是這條線
這中間,每一個箭頭,都不用證明嗎?
我接下來不是要「解釋」
我不想一篇一篇寫:
「其實不是這樣。」
「事情是這樣。」
「請聽我說明。」
太累了。也沒必要。
99|你說有二年契約?拿出來。
100|你說我自承?把完整原話放回來。
101|你說我造成?把時間線排出來。
102|你說有損害?哪一筆?
103|你說346萬3,143元?哪1元是我造成的?
104|你說有人反對?誰?他有什麼法律否決權?
105|你說政府認定?原函拿出來。
106|你說照片證明?照片證明哪一個因果?
107|你說規約要求?形成程序拿出來。
108|你說侵權?哪個行為、哪項權利、哪個損害、哪條因果?
109|你說我要賠三名原告?私人債權從哪裡來?
109問很多嗎?
看起來很多。
其實翻來覆去,只是在問同一件事:
證據在哪裡?
這才是《訴狀照妖鏡》
不是我說你錯。
是把你的話,放回你的證據旁邊。
不是我替你下結論。
是看你的證據,撐不撐得住你的結論。
不是我不讓你指控。
你儘管指控。
但是既然寫進法院,既然拿來要求我賠錢,那就不要只寫得很重。
證據,也請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