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子越戴越大:這是在求償,還是在合法醜化?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程序來了,就走程序;對方想上場,我就把燈打開。

本文引用之訴訟文件,僅供檢驗本案訴訟主張、證據內容、損害計算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樓層、LINE暱稱、頭像、親屬資料、醫療內容、簽名、印章、條碼、QR code、連結及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訴狀放回文件、日期、頁碼、損害計算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本篇導覽
既然要拆,就繼續拆。
前面我已經說過,這案第一關其實很簡單:退群哪裡不法?
第一關過了,才問第二關:退群造成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第一關沒過,後面不用急著演。
但對方顯然不這樣想。
他們後來又送了補正狀。
這一次,帽子越戴越大。
越戴越多。
我看完只有一個感覺:不是退群嗎?怎麼演變到這裡?
一、先列帽子:到底扣了我多少頂?
我先幫大家整理一下。
這份補正狀裡,大概把我寫成這樣:
第一,我把他們排除在LINE社群外。
第二,我又持續在該社群中指名評論、指控他們。
第三,我剝奪他們反駁與澄清的權益。
第四,我造成他們身心受創。
第五,我讓他們喪失即時接收社區公共事務資訊的管道。
第六,我讓他們處於不利的社會評價環境。
第七,我影響他們的名譽評價與地位。
第八,我造成他們精神焦慮與不安。
第九,我持續性排除他們參與社區資訊流通與公共決策機制。
第十,我使他們長期處於資訊不對等及社會互動受限狀態。
再往下,他們還把這些包裝成各種權利侵害:人格權侵害、資訊取得權、資訊參與權、共同決策權、濫用管理權、平等參與權、社會關係損害、生活困擾、社會連結權受損、公審壓力、無力感、長期持續侵權、每日持續侵害、個資侵害、隱私侵害。
好大的帽子。
一頂接一頂。
帽子戴到最後,我都懷疑這不是民事補正狀。
這是帽子型錄。
二、帽子不是法源,形容詞不是要件
但是很抱歉。
帽子不是法源。
形容詞不是要件。
把我寫得再壞,也不會自動讓退群變成不法。
把他們寫得再委屈,也不會自動讓LINE社群變成法定權利本體。
把「資訊取得權」「共同決策權」「社會連結權」這些字寫上去,也不代表這些字就能自己長出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不是這樣玩的。
不是把名詞疊高,法律就成立。
不是把帽子戴大,侵權就成立。
不是把情緒寫厚,損害就成立。
法律要件還是在那裡。
第一關:退群哪裡不法?
第二關: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這兩關答不出來,後面再多帽子都只是裝飾。
帽子再大,也不是主機板。
三、連個資帽子也來了:出現姓名或戶號就叫侵權?
再看這份補正狀,帽子還不只前面那些。
連個資也來了。
現在好像只要文件裡出現他的姓名、戶號,或某些跟大樓事務有關的資訊,就可以直接升級成個資被侵犯、隱私被侵犯、人格權被侵犯。
好。
那我就問:姓名在大樓公共事務裡,永遠不能出現嗎?
戶號在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費、會議通知、公告事項裡,永遠不能出現嗎?
涉及大樓公共管理事項時,只要出現姓名或戶號,就當然變成侵權嗎?
如果這樣成立,那大樓不用開會了。
不用公告了。
不用收管理費了。
不用寄通知了。
不用製作會議紀錄了。
因為所有資料都可能被說成個資。
這不是法律。
這叫把個資法拿來當萬用封口膠帶。
哪裡不想被提,就貼個資。
哪裡不想被公開檢驗,就貼隱私。
哪裡不想讓人討論公共事務,就貼人格權。
但我還是那句話:出現姓名,不等於侵權。出現戶號,不等於侵權。涉及個資,不等於當然違法。
要看使用目的、使用範圍、是否與公共事務有關、是否逾越必要、是否真的造成法律上可評價的損害。
四、這不是補充說明,這是醜化加厚版
我再講直接一點。
這份補正狀,看起來是在補充損害。
但我怎麼看,都像是在做另一件事:不斷醜化我。
把我寫成強勢、惡意、濫權、打壓、孤立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破壞社區關係、讓人焦慮不安。
這戲碼,我看了幾十次了。
一直重演。
先寫我很壞。
再寫他們很痛苦。
再把一堆法律名詞貼上去。
最後端出來說:你看,應該賠吧?
不好意思。
我不吃這套。
我只看要件。
退群哪裡不法?
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損害怎麼發生?
因果關係在哪裡?
這四個問題答不出來,就不要一直替我寫人物設定。
五、這就是現代版「曾參殺人」
這種戲碼,其實古人早就看過。
叫什麼?曾參殺人。
曾參本來是品行很好的人。
但只要有人一直說:曾參殺人了。曾參殺人了。曾參殺人了。
說到最後,連最相信他的人,都可能開始動搖。
這就是重複敘事的力量。
它不一定靠證據。
它靠重複。
它不一定靠論證。
它靠一直出現。
這案也是一樣。
先來第一輪。
一,刑事寫一次。
二,民事寫一次。
三,答辯寫一次。
四,補正寫一次。
很好,暖身結束。
再來十次。
第一份書狀寫一次。
第二份書狀寫一次。
附表寫一次。
證據說明寫一次。
醫療資料旁邊再寫一次。
退群敘事裡再寫一次。
庭上講一次。
補充理由再講一次。
換一個案號再講一次。
換一個標題,又講一次。
一、二、三、四。
再來十次。
不是因為它變真了。
是因為它變熟了。
熟到像社區電梯裡的廣告。
你本來不想看。
但它每天亮給你看。
早上看一次。
中午看一次。
晚上再看一次。
看久了,連你都差點以為自己真的需要植牙、貸款、買保險。
這就是重複敘事的功能。
它不需要一次說服你。
它只要一直站在那裡。
一直閃。
一直播。
一直把同一頂帽子拿出來試戴。
戴不上?
沒關係。
明天再戴。
後天再戴。
換個案號再戴。
最後,它就不再像一個需要證明的指控。
它會慢慢變成一種空氣。
一種背景音。
一種「好像施清祥真的很壞」的印象。
法官也是人。
看久了,也可能心裡想:
怎麼每一份都寫他很壞?
奇怪。
會不會真的有那麼一點壞?
我看,這才是目的。
不是證明。
是塑造。
不是要件。
是印象。
不是法律論證。
是人物設定。
所以我才要拆。
不讓它停留在空氣裡。
不讓它變成背景音。
不讓它用重複取代證明。
六、帽子那麼大,結果每人二萬元?
再回來看求償金額。
帽子戴那麼大。
人格權侵害。
資訊取得權侵害。
共同決策權侵害。
管理權濫用。
平等參與權。
社會關係損害。
生活困擾。
持續性侵權。
每日侵害。
個資侵害。
隱私侵害。
看起來簡直像世界末日。
結果每人二萬元?
我都替你們這樣的身價感到不平。
不是我在定價。
是你們自己在訴狀裡定價。
如果我是你們的律師,我一定主張每人求償二千萬起跳。
施清祥那麼可惡,那麼壞,那麼強勢,那麼濫權,那麼會讓人身心受創。
那這種人,不是應該給他一個大大的教訓嗎?
二萬元怎麼夠?
只是問題來了。
如果每人二千萬,裁判費恐怕就不是現在這種等級。
訴訟成本會上去。
風險也會上去。
而每人二萬元,總求償四萬元,裁判費可能才一千多元左右。
花一點點裁判費。
就可以把我和總幹事拖進調解。
再拖進訴訟。
再用訴狀、補正狀、附件,繼續把我寫成一個壞人。
繼續把「施清祥很壞」合法送進法院卷宗。
怎麼看,都是這種低成本打法比較划算。
對嗎?
七、把我寫得那麼壞,這樣的求償金額,對我也是侮辱
把我寫得那麼壞。
人格權侵害。
資訊權侵害。
共同決策權侵害。
管理權濫用。
平等參與權。
社會關係損害。
每日持續侵害。
連醫療收據、媽媽、侍親假都搬上來。
結果每人求償二萬元?
老實說,我看了都覺得這不是在替他們主張身價。
這是在侮辱我。
我有那麼廉價嗎?
如果我真的像你們筆下寫得那麼可惡、那麼壞、那麼會造成重大傷害,二萬元就想打發?
太小看我了吧。
我不是在幫你們加價。
我是看不下去這個比例。
帽子戴得像天那麼大。
求償金額卻像門票。
如果真的要把我寫成這種等級的惡人,那拜託,求償金額也要跟上敘事規格。
不然看起來很尷尬。
八、連醫療收據、媽媽、侍親假都上場了,結果還是二萬元?
更精彩的是,後面還有醫療收據。
不只本人受害。
連媽媽也受害。
甚至還有侍親假。
看到這裡,我真的要停下來。
因為如果照他們的敘事:被退群、本人精神受創、媽媽也受影響、還要看病、還要請假照顧、還有醫療收據、還有生活困擾、還有社會關係破壞、還有每日持續侵害。
好。
那這已經不是小事了吧?
這聽起來不是一個LINE群組問題。
這聽起來像一場人生浩劫。
結果呢?
每人求償二萬元。
這到底是損害嚴重?
還是訴訟成本要控制?
這到底是要法院認真填補損害?
還是用最低成本,把一整套醜化敘事送進法院?
如果真的認為我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那每人二萬元,會不會太客氣?
太節制?
太委屈自己?
還是說,真正重要的不是金額。
而是程序本身。
九、這真的是求償,還是低成本程序消耗?
所以我真正想問的是:這到底是在主張權利?
還是用很低的成本,把主任委員和總幹事一起拖進訴訟泥沼?
這到底是在求償?
還是在合法化對我的醜化?
這到底是在補償損害?
還是在製造壓力,讓以後做事的人不敢做事?
讓主任委員不敢管理。
讓總幹事不敢執行。
讓社群秩序問題不能處理。
讓匿名攻擊、不署名、不移除、移花接木的人反而取得更大空間。
如果是這樣,那這份訴狀真正厲害的地方,不是法律論證。
是程序消耗。
不是請求金額。
是心理壓力。
不是二萬元。
是讓人被迫投入時間、精神、書狀、庭期、答辯與防禦。
十、你們不是一直說我有錢嗎?那就別客氣
你們不是一直認為我很有錢嗎?
那就別客氣。
再遞狀。
把求償金額提高。
每人二千萬起跳。
這樣至少跟你們筆下那個「施清祥造成巨大傷害」比較搭。
不然一邊把我寫成十惡不赦。
一邊每人只求二萬元。
我這個被告看了都替你們尷尬。
你們把自己的損害寫得驚天動地。
結果把自己的身價定成這樣。
我都看不下去。
不是我說你們不值錢。
是你們自己在訴狀裡這樣標價。
而我只是在旁邊看文件。
看完之後,忍不住問一句:這到底是損害賠償?還是低成本訴訟消耗?
這到底是主張權利?還是用訴訟把醜化敘事合法包裝?
陽光很強。
照下去。
有些東西,就藏不住。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程序來了,就走程序。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