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住戶能做什麼?|第 11 章
住戶除了檢舉,還能做什麼?
查閱資料、參與會議、提案、表決、要求管理、行政陳情與司法救濟,其實是不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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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章預定回答
- 住戶有哪些制度內的參與方式?
- 什麼時候找管委會、什麼時候找主管機關?
- 知道工具,為什麼比只知道不滿更重要?
編寫原則:
正式刊登時,先從真實生活或原始文件提出問題,再分清角色、法源、證據、程序與責任。法律條文會以刊登當時的官方現行版本重新核對,不在尚未完成前把結論寫死。
查閱資料、參與會議、提案、表決、要求管理、行政陳情與司法救濟,其實是不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