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公共問題與私人損害|第 14 章
可以告主委,就代表主委個人要賠嗎?
管委會是組織,主任委員是代表人;把自然人列為被告,不等於公共事務自動成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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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章預定回答
- 行為到底是組織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 原告的哪一個權利受到侵害?
- 損害、金額與因果關係怎麼證明?
編寫原則:
正式刊登時,先從真實生活或原始文件提出問題,再分清角色、法源、證據、程序與責任。法律條文會以刊登當時的官方現行版本重新核對,不在尚未完成前把結論寫死。
管委會是組織,主任委員是代表人;把自然人列為被告,不等於公共事務自動成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