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第2篇3月23日

第二篇|我3月23日就要求修正

不是事後抱怨,是第一時間看見不起訴書後遺症

本篇對應3/23:第一份正式聲請。這不是事後抱怨,是第一時間要求處理理由欄外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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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時間軸

  1. 起點理由欄留下刀
  2. 3/23第一次聲請
  3. 3/30補充理由
  4. 4/13正式聲請
  5. 5/4查明收文
  6. 5/7流程回覆
  7. 5/8太極回函
  8. 5/13具體追問
  9. 6/28再送一次
本篇對應:3/23。第一份正式聲請。不是事後抱怨,是在不起訴書理由欄外溢前,就要求刪除、更正或正式釐清。

手機先讀這段

3月23日,我就正式聲請。

我不是要改不起訴結論。我問的是:理由欄那些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證據在哪裡?法源在哪裡?義務主體是誰?為什麼可以留著讓後面的人拿去用?

這是第一時間見刀,不是事後抱怨。

本篇導覽

  1. 先附上3月23日聲請狀全文
  2. 不是要求改變不起訴結論
  3. 我問的是理由欄裡的官方傷口
  4. 要求具體說明法源、證據、義務主體
  5. 錯誤時間、錯誤事實、錯誤證據不能包裝成官方理由
  6. 理由欄不是道德成績單
  7. 不能更正也要限縮效力
  8. 我當時就預告外溢風險
  9. 如果當時處理,後面不會一路擴散
  10. 下一篇:3月30日,我說的不是文句,是武器化

我不是今天才說。

我不是等到教評會對我不利之後,才回頭抱怨。

我不是等到7月16日民事辯論庭快到了,才突然想起這件事。

3月23日,我就已經正式提出聲請。

也就是說,這把刀剛從不起訴書理由欄裡露出來時,我就看見了。

我沒有等它刺進教評會。

我沒有等它進入民事訴訟。

我沒有等它被拿去當成官方認證。

我第一時間就說:這些文字要處理。

刪除。

更正。

正式釐清。

如果不能刪除、不能更正,至少也要正式限縮效力。

這不是情緒。

這是正式聲請。

一、先附上3月23日聲請狀全文

這一篇先把3月23日的聲請狀全文放出來。

我不怕檢驗。

我也不怕讓人看我當時到底怎麼寫。

因為這份聲請狀可以證明一件事:我不是現在才講。

我第一時間就已經把問題講清楚。

我沒有用猜的。

我沒有事後補理由。

我當時就已經指出,不起訴書理由欄裡那些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卻足以對我造成後續不利益的文字,必須被處理。

這就是時間軸的第一個正式節點。

3月23日。

第一份正式聲請。

二、我不是要求改變不起訴結論

這件事一定要先切開。

我不是要求地檢署改變不起訴結論。

不起訴,我接受。

我也不是要求檢察官改成起訴誰。

我更不是在要求檢察官重新偵查整個社區糾紛。

我問的是另一件事。

不起訴書理由欄,憑什麼留下那些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

這些文字不是主文。

不是法院判決。

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定事實。

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成立與否的必要判斷。

可是它們一旦進入不起訴書,就會產生官方外觀。

官方外觀很可怕。

因為外部程序不會細細區分。

它不會問這是不是主文。

它不會問這是不是完整調查。

它不會問這是不是不起訴結論的必要基礎。

它只會拿著那幾句話說:你看,檢察官也這樣寫。

這就是我3月23日開始處理的問題。

不是不起訴結論。

是理由欄外溢。

三、我問的是理由欄裡的官方傷口

我在3月23日聲請狀裡要處理的,就是不起訴書理由欄留下的官方傷口。

那些字包括什麼?

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擅自翻拍。

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

雖有不當。

這些字看起來只是理由欄。

但對我而言,它們不是普通文字。

因為我很清楚,這些字一定會被拿走。

一定會被剪下來。

一定會被貼到別的程序裡。

一定會被包裝成國家機關對我的不利評價。

後來發生的事情,證明我沒有看錯。

教評會真的拿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當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所以3月23日那份聲請,不是小題大作。

那是我在災難還沒全面發生以前,先伸手按住那把刀。

四、我要求的不是一句安慰,而是具體說明

3月23日,我不是寫一封情緒信。

我不是說:請你們不要這樣寫,我很難過。

我問的是具體問題。

第一,法源依據在哪裡?

第二,義務主體是誰?

第三,拘束基礎是什麼?

第四,具體該當行為是哪一個?

第五,所據證據在哪裡?

第六,保留於不起訴理由欄的必要性是什麼?

這些問題,任何一個國家機關都不能說聽不懂。

這不是文青抱怨。

這不是網路嘴砲。

這是對官方文書最基本的檢驗。

你寫得出來,就要說得出依據。

你寫我未經許可,就要證明未經許可。

你寫我擅自翻拍,就要證明擅自翻拍。

你寫我違反第11點之虞,就要說清楚第11點怎麼拘束我。

你寫我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就要說清楚是哪一條、誰適用、怎麼違反。

你寫我雖有不當,就要說清楚不當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不要用官方文字留下傷口,然後叫人民自己承擔後果。

五、錯誤時間、錯誤事實、錯誤證據,不能包裝成官方理由

這份不起訴書理由欄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它把有爭議、未完整調查、甚至時間基礎錯誤的內容,寫成對我不利的敘述。

3月24日。

3月25日。

教育學院院長。

趁院長離開。

翻拍。

未經許可。

擅自。

這些字串在一起,看起來好像很完整。

但完整嗎?

沒有。

證據在哪裡?

誰證明時間?

誰證明院長不同意?

誰證明未經許可?

誰證明擅自?

誰證明第11點直接拘束我?

如果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就不能寫成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

更不能讓這些文字在後面變成教評會的證據。

刑事不起訴書理由欄不能變成證據加工廠。

不能把告訴人版本、校方單方文件、推測、可能、桌布布紋,最後加工成一把官方刀。

這就是我3月23日要地檢署立刻處理的原因。

六、理由欄不是道德成績單

不起訴書可以說明犯罪嫌疑不足。

可以說明構成要件不該當。

可以說明為什麼不起訴。

但不起訴書不是道德成績單。

檢察官不是人格導師。

刑事理由欄不是讓檢察官在犯罪結論之外,順手寫人民操行評語的地方。

什麼叫固有非議之處?

什麼叫雖有不當?

如果是法律判斷,請說法律。

如果是犯罪構成要件,請說構成要件。

如果是證據,請列證據。

如果只是道德評語,就不該留在不起訴書理由欄。

因為那不是私人筆記。

那是國家文書。

國家文書會流動。

國家文書會被拿去別的程序使用。

國家文書會傷人。

所以3月23日我要求釐清。

這些字到底是什麼?

是確定事實嗎?

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嗎?

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嗎?

還是只是順手留下的官方刀痕?

七、如果不能刪除、更正,至少正式限縮效力

我在3月23日的請求很清楚。

可以刪除,就刪除。

可以更正,就更正。

如果地檢署認為原處分書不宜更動,那至少要正式書面釐清。

釐清什麼?

第一,這些語句不是對我所作的確定事實認定。

第二,這些語句不是經完整調查及充分證據支持後所得的確認判斷。

第三,這些語句不是不起訴結論的必要基礎。

第四,這些語句不應於本案以外程序中被擴張援引,作為對我不利的官方認定依據。

這要求過分嗎?

一點都不過分。

因為如果地檢署真的沒有要把這些文字作成對我不利的確定事實,那就說清楚。

如果地檢署真的沒有要讓它們外溢到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那就說清楚。

如果地檢署真的認為這些只是刑事不起訴判斷中的附帶敘述,那就正式限縮效力。

不說清楚,就會發生什麼?

後面的人會拿去用。

大學會拿去用。

教評會會拿去用。

民事程序也可能拿去用。

這就是我當時已經看到的路線。

八、這不是假設,我當時就已經預告外溢風險

3月23日,我已經預告這些文字的外溢風險。

我不是現在看到教評會對我不利,才回頭補一句:你看吧。

不是。

我當時就已經說,這些理由欄文字會造成後續程序上的風險。

它會被拿到民事。

會被拿到校內。

會被拿到檢舉。

會被拿到陳情。

會被拿到教評。

會被說成官方認證。

後來發生什麼?

教評會真的採用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的3月23日聲請不是杞人憂天。

不是幻想。

不是被害妄想。

是精準預判。

我看到刀會往哪裡走。

我也提前告訴拿刀的人。

可是地檢署後來怎麼處理?

後面會一篇一篇攤開。

我只先把3月23日放在這裡。

這是第一個證明:我不是事後才說。

九、如果當時處理,後面不會一路擴散

如果3月23日地檢署就處理,後面很多災難可以避免。

它可以刪除。

它可以更正。

它可以正式釐清。

它可以至少寫明這些文字不得於本案外擴張援引。

如果這樣做,教評會還能不能把理由欄當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至少沒有那麼容易。

如果這樣做,民事程序還能不能拿那些文字當武器?

至少必須面對地檢署自己的限縮說明。

如果這樣做,後面那些官方文字外溢造成的傷害,就可以被阻斷。

但地檢署沒有及時處理。

火苗就在那裡。

我已經指給你看了。

你不處理,後面就是災難。

所以這一篇的重點不是我寫得多漂亮。

重點是時間。

3月23日。

我第一時間就把問題送出去。

我已經給地檢署機會。

我已經讓國家機關知道。

接下來,它怎麼回?

有沒有回?

什麼時候回?

是不是打太極?

是不是沉默?

這些,後面一篇一篇看。

十、這一篇結論:不是事後抱怨,是第一時間見刀

這一篇只講一件事。

我不是事後抱怨。

我不是現在才發現。

我不是等到教評不利、民事庭在即,才突然說不起訴書有問題。

3月23日,我就正式聲請。

我要求的不是改變不起訴結論。

我要求的是處理理由欄裡那些對我不利、沒有完整調查、沒有明確證據、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卻足以在本案外攻擊我的官方文字。

這是第一份聲請。

這是第一個正式節點。

也是我後面所有追問的起點。

我給地檢署機會處理。

我把法源問題問清楚。

我把證據問題問清楚。

我把義務主體問題問清楚。

我把拘束基礎問題問清楚。

我把本案外擴張援引的風險也問清楚。

如果它能回答,就應該回答。

如果不能回答,就應該更正。

如果不能更正,就應該正式釐清效力。

結果呢?

下一篇,看3月30日。

因為我從3月23日等到3月30日,沒有回應。

所以我只好再講一次。

這不是文句。

這是武器化。

我不是事後諸葛。我是一開始就看見刀會往哪裡走。
第2篇下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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