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我已經正式聲請。
我講得很清楚。
我不是爭不起訴結論。
我是在問不起訴書理由欄的不利文字,到底有什麼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與保留必要性。
然後呢?
從3月23日等到3月30日。
沒有回應。
一個字都沒有。
所以3月30日,我再提出補充理由。
因為我很清楚,這不是文句問題。
不是。
這不是「用詞斟酌」而已。
這是文件武器化。
這是官方文字從刑事不起訴理由欄,走向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的第一條路。
我當時就看見了。
所以我再送一次。
一、3月23日到3月30日:我等了7天,沒有回應
3月23日,我已經送出第一份聲請。
我不是寫一封情緒信。
我不是寫一句「我不服」。
我也不是單純要求地檢署安慰我。
我問的是具體問題。
法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義務主體是誰?
拘束基礎是什麼?
具體該當行為是哪一個?
為什麼這些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不利文字,可以保留在不起訴書理由欄?
這些問題,任何一個國家機關都看得懂。
更何況是地檢署。
更何況是檢察官。
可是從3月23日等到3月30日,沒有回應。
七天。
一個字都沒有。
我不是等了半天就發作。
我不是剛送出就說你不理我。
我等了一週。
結果呢?
沒有。
所以3月30日,我再送補充理由。
因為我知道,如果不繼續追,這些文字就會留在那裡。
留在那裡,後面就會被拿去用。
這不是我的想像。
這是我看見的程序路線。
睡著了嗎?
人民正式聲請,具體提出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問題,地檢署可以七天沒有任何具體回應。
那我只好再講一次。
這不是文句。
這是武器化。
二、這不是文句斟酌,是文件武器化
有些人可能會以為,我是在計較幾個字。
不是。
我不是在計較文字好不好聽。
我不是在挑語病。
我不是在說檢察官文字寫得不漂亮。
我問的是:這些字一旦進入不起訴書理由欄,會發生什麼事?
一份不起訴書,如果只是說明犯罪嫌疑不足,那就到此為止。
但如果理由欄裡多寫了幾句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負面評價,那就不會到此為止。
那些字會被抽出來。
會被剪下來。
會被貼到別的地方。
會被放進教評程序。
會被放進民事訴訟。
會被放進陳情信。
會被放進下一次檢舉。
然後它會披著官方文書的外衣,重新出現在我面前。
這就是我說的武器化。
對方自己寫一百句,我可以反駁。
對方自己罵我一百句,我可以告。
但地檢署不起訴書理由欄寫一句「擅自翻拍」、「違反第11點之虞」、「雖有不當」,問題就不一樣。
因為那不是普通人的話。
那是國家機關的話。
那是檢察官寫在不起訴書裡的話。
它有官方外觀。
它會被包裝成「檢察官認定」。
即使它不是主文。
即使它不是起訴。
即使它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外部程序不會分那麼細。
他們會拿著那幾句話說:你看,地檢署也這樣寫。
這就是官方文字最可怕的地方。
不是字面上幾個字而已。
是它後面會變成刀。
三、我為什麼一開始就看見它會變成刀
我為什麼這麼早就看見?
因為我很清楚,這不是單一案件。
這不是一份不起訴書躺在檔案櫃裡就結束。
這件事本來就有社區糾紛。
有刑事。
有民事。
有大學陳情。
有教評可能。
有對方一再把材料搬來搬去的紀錄。
所以當不起訴書理由欄留下對我不利的字,我當然知道後面會發生什麼。
它不會乖乖留在刑事卷宗裡。
它會被帶走。
它會被引用。
它會被擴張。
它會被重新包裝。
它會被拿來說:你看,國家機關也這樣寫。
我一開始就知道。
所以3月23日,我先聲請。
等了七天,沒有回應。
3月30日,我再補充理由。
我就是要把這條風險寫進紀錄。
我就是要讓地檢署知道:你們理由欄留下的字,不是沒有後果。
你們寫下來,它就會流動。
流動到哪裡?
流動到大學。
流動到教評。
流動到民事庭。
流動到所有想拿來攻擊我的地方。
後來事實證明,我沒有看錯。
檢察官理由欄,真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我不是預言家。
我只是把一個很明顯的程序風險,提前講出來。
四、官方文字一旦離開刑事理由欄,就不是原來的意思了
不起訴書理由欄裡的一句話,在刑事案件裡,也許只是附帶敘述。
可是它離開刑事案件後,就不是原來的意思了。
它進入大學程序,就變成校內處理教授的材料。
它進入教評會,就變成對教師不利的證據。
它進入民事訴訟,就變成求償或攻擊人格的彈藥。
它進入陳情或檢舉,就變成下一輪行政程序的燃料。
這就是外溢。
外溢不是小事。
外溢會改變文字的功能。
原本只是理由欄的一句話,到了另一個場域,就會被當成官方認定。
原本只是刑事不起訴案件的附帶敘述,到了教評會,就可能被當成教師違規證據。
原本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到了民事庭,就可能被拿來說你看檢察官也這樣寫。
這就是我3月30日補充理由要講的事。
不是每個字都可以亂放。
尤其是國家機關的字。
更尤其是對人民不利的字。
你寫在官方文書裡,就要想到它會被使用。
如果你沒有證據,就不要寫。
如果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就不要寫。
如果沒有完整調查,就不要寫成像已經確認。
如果你寫了,又不釐清,就等於讓那把刀留在那裡,等別人拿。
五、這把刀不是對方自己打造,是國家機關留下的
如果只是檢舉人自己寫,我可以說那是檢舉人的主張。
如果只是大學自己寫,我可以要求大學拿出自己的證據。
但現在麻煩在哪裡?
麻煩在於,不利文字來自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
這就不是一般人的文字。
它是國家機關文書。
它有一層官方權威外衣。
這層外衣很可怕。
因為後面的人不一定會問它是不是經完整調查。
不一定會問它是不是構成要件必要判斷。
不一定會問它是不是對我作成確定事實認定。
他們只會看見:這是地檢署寫的。
所以它會變成武器。
這把刀不是對方自己打造。
這把刀,是國家機關留下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從3月23日開始聲請,3月30日再補充理由。
因為我知道,人民面對一般人的攻擊,還有一套反擊方式。
但人民面對國家機關留下的官方文字,難度完全不同。
那不是普通刀。
那是官方刀。
而且最陰的是:主文不起訴,理由欄補刀。
你沒有被起訴。
可是你被留下對外可用的不利文字。
你沒有進法院接受刑事審判。
可是你在大學教評會被理由欄刺中。
這就是最深的問題。
六、如果只是刑事不起訴,為什麼要留下行政武器?
我再問一次。
如果本案的任務是偵查犯罪,為什麼理由欄要留下行政武器?
妨害秘密罪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個資法刑責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加重誹謗罪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為什麼要多寫「未經許可」?
為什麼要多寫「擅自翻拍」?
為什麼要多寫「違反第11點之虞」?
為什麼要多寫「固有非議」?
為什麼要多寫「雖有不當」?
這些字對三個罪的不起訴結論,是必要的嗎?
如果不是必要,為什麼放在理由欄?
放在理由欄,會不會被本案外使用?
我3月30日已經說,它會。
後來它真的會。
而且不只是會。
它真的進入教評,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
所以這不是文句問題。
這是權力問題。
檢察官的筆,可以偵查犯罪。
但檢察官的筆,不能在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地方,替後面的大學教評或民事訴訟預留一把官方刀。
誰賦予你這權力?
這句話不是罵人。
這是在問:你的職權邊界在哪裡?
七、檢察官理由欄不能取代大學自己的證據
這裡要講到後來真正發生的事。
不是檢舉人拿不起訴書去大學檢舉這麼簡單。
真正嚴重的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才是最深的一刀。
大學要處理教授,應該提出自己的證據。
教評會要對我不利,應該說明自己的法源、證據、程序、事實認定。
不能拿檢察官理由欄當捷徑。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原始證據。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大學自己的調查。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法源。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義務主體。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拘束基礎。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未經許可,請提出證據。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擅自翻拍,請提出證據。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違反第11點,請說明義務主體與拘束基礎。
不能因為地檢署理由欄寫了,就當成大學可以用。
這就是我說的官方文字外溢成行政武器。
3月30日,我還在預警。
後來,它成真了。
所以不要說我想太多。
不要說我太敏感。
我只是比你們早看見那把刀會往哪裡飛。
八、3月30日補充理由,就是把這條路線寫進紀錄
3月30日,我補充理由的目的,就是把這條路線寫進紀錄。
不是我日後才說。
不是我後來才拼湊。
不是我看到教評不利才把故事寫得好像自己早就知道。
我在3月30日就已經寫。
我已經說這些不利文字會反覆援引。
會被片段摘取。
會被包裝成對我不利的官方認證。
會在其他程序中造成傷害。
這些話不是現在才講。
我當時就講了。
所以這篇一定要把3月30日的補充理由附上全文。
讓所有人自己看。
我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講?
我到底講了什麼?
我到底是不是等到事情發生後才抱怨?
答案很清楚。
不是。
我3月23日先聲請。
3月30日再補充。
我已經把地檢署理由欄可能造成的後遺症,寫進正式文件。
這不是網路抱怨。
這是正式程序紀錄。
後面地檢署有沒有面對?
下一篇接著看。
九、從3月23日到3月30日,沉默本身也是一種態度
很多人會說,一週沒有回應,不算什麼。
我同意,一週本身也許不是很久。
但重點不是日數。
重點是問題的性質。
人民指出的是官方文書中對人民不利的文字。
人民要求的是刪除、更正或釐清效力。
人民指出的是後續程序外溢風險。
這不是一般查詢。
這不是問辦公時間。
這是國家機關理由欄文字可能造成後續傷害的問題。
而且我問得很具體。
不是一句:我不高興。
是問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
這樣的問題,收到之後,至少要正面處理。
可是從3月23日到3月30日,沒有回應。
沉默本身,就是一種態度。
對人民的正式聲請沉默。
對官方文字外溢風險沉默。
對理由欄可能成為後續武器沉默。
好。
那我就再送。
我把問題講得更清楚。
我把「文句」升級成「武器化」。
這不是我情緒升高。
是因為問題本來就很嚴重。
十、本篇結論:我說的不是文句,是武器化
3月30日這一篇,核心只有一句:我說的不是文句,是武器化。
地檢署理由欄不是私人筆記。
不起訴書不是草稿。
檢察官寫下的文字不是沒有後果。
尤其是對人民不利的文字。
它會流動。
它會被使用。
它會被節錄。
它會被擴張。
它會被拿去本案以外。
它會變成教評會的證據。
它會變成民事庭的彈藥。
它會變成下一輪陳情與檢舉的材料。
這些事情,我3月30日已經講。
後來,它真的發生。
所以這篇不是情緒文章。
這篇是在建立一個時間點:3月30日,我已經第二次正式提醒。
我不是只送一次。
我不是沒講清楚。
我不是後來才補刀。
我在還可以阻止災難擴散時,就已經要求地檢署處理。
接下來,看4月13日。
因為從3月30日等到4月13日,還是沒有具體回應。
所以我只好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睡著了嗎?
人民問到這種程度,國家機關還能繼續沉默嗎?
下一篇,繼續攤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