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先告他,是他先告我們一群人
不是我先開戰。是林OO先把一群人拖進刑事程序:委員變偽造文書,我這個住戶變教唆偽造。刀口很窄:沒改,犯罪標籤從哪裡來?

本文所稱「誣告」「加重誹謗」,是本人曾依法提出之告訴案由與程序主張,並非宣稱司法已認定任何人犯罪。
我公開的是事件時間線、司法文件與理由檢驗。
不是定罪。是檢視。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導覽
這條刑事標籤支線,要先從源頭講起。
不是我一開始就告林OO。
是林OO先告我們。
而且不是只告我一個。
是一群人。
罪名也不是「社區意見不同」這種輕飄飄的東西。
偽造文書。
而我這個單純住戶,被放進另一個更有想像力的位置:
教唆偽造文書。
聽起來很大。
很刑事。
很適合讓旁人先倒抽一口氣,再忘記問最基本的問題。
到底改了什麼?
答案很乾。
乾到沒有戲劇效果。
沒有修改。
一、源頭不是我先告他,是他先告我們一群人
原始事件是一份會議紀錄。
系爭112年12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第一屆管委會任內召開。
那份會議紀錄,也是第一屆任內產生。
林OO不是外人。
他是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後來到了第二屆,他要求第二屆委員修改第一屆任內的會議紀錄。
修改不成。
立場不一致的第二屆委員,被告偽造文書。
我這個住戶,只是表達不要修改,也被告教唆偽造文書。
這裡的跳躍,才是整件事的核心。
第一屆的紀錄,第二屆沒有改。
沒有改,為什麼是偽造?
我說不要改,為什麼是教唆偽造?
如果這套邏輯成立,以後每一屆管委會都可以幫前一屆重寫歷史。
今天第二屆改第一屆。
明天第三屆改第二屆。
後天第四屆覺得前三屆都不夠文青,乾脆出修訂版。
最後會議紀錄不是紀錄。
是穿越劇。
二、社區爭議可以討論,不能直接升級成犯罪標籤
我沒有說會議紀錄不能討論。
我也沒有說社區公共事務不能爭議。
票數可以討論。
程序可以質疑。
規約可以解釋。
這些都可以。
但不能把「沒有照你的意思修改」直接升級成「偽造文書」。
更不能把「住戶反對修改」升級成「教唆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不是形容詞。
教唆偽造文書也不是社區聊天用語。
這幾個字一貼出去,人就要進刑事程序。
要出庭。
要說明。
要承受旁人眼光。
要花時間、精神,把自己從犯罪標籤裡拔出來。
刑事標籤不是遙控器。
不能一按,立場不同就變偽造;
再一按,住戶發言就變教唆。
三、我只是住戶,不是會議紀錄操作員
我的位置也要講清楚。
我不是第一屆委員。
我不是第二屆委員。
我不是製作會議紀錄的人。
我不是保管會議紀錄的人。
我更不是有權修改會議紀錄的人。
我只是住戶。
我表達的意思很簡單:不要修改第一屆已經形成的會議紀錄。
結果最後,我被放進「教唆偽造文書」。
這邏輯很漂亮。
漂亮到像魔術。
他要求下一任修改。
下一任沒改。
一群人變偽造文書。
我這個住戶變教唆偽造。
反對修改,怎麼教唆偽造?
這不是法律博士題。
這是國小程度的邏輯題。
四、選擇性提告,才是這條線要被記錄的原因
更有意思的是,林OO後來在第二屆管委會中,一樣也是委員之一。
第二屆管委會共有五位委員。
但他不是把第二屆全體委員都告進去。
他有選擇。
被告偽造文書的,是三位委員。
而第二屆裡,還有另一位委員沒有被提告。
我不替讀者下結論。
我只把畫面攤開。
他自己是第二屆委員。
另一位未被提告。
三位立場不一致的委員被告偽造文書。
我這個住戶,被告教唆偽造文書。
這畫面很難只說是單純法律爭議。
因為它看起來像一種模式。
先把社區爭議刑事化。
再把程序不同意犯罪化。
最後把不同意見者貼上刑事標籤。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記錄。
不是為了把社區吵架寫成史詩。
是因為刑事程序不該變成社區派系的電動釘槍。
五、下一篇,回到114偵884不起訴
後來,花蓮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884號偵辦。
結果是不起訴。
這份不起訴處分,成為後面整條支線的第一個關鍵節點。
因為它讓問題回到最基本的一句話:
沒改,就是沒改。
如果沒有修改,偽造從哪裡來?
如果我只是反對修改,教唆偽造又從哪裡來?
這不是很深的法律問題。
這是最基本的事實問題。
下一篇,就看114年度偵字第884號不起訴處分書。
看一場第一屆任內的會議紀錄爭議,怎麼被包裝成刑事案件。
也看刑事標籤一旦被拿出來,會怎麼一路往下滾。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