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2 篇

114偵884不起訴:沒改,就是沒改

114偵884不起訴讓整件事回到原點:沒改,就是沒改。沒有修改,偽造文書從哪裡來?反對修改,教唆偽造又從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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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114偵884不起訴不是結尾,而是把問題釘回原點:沒改,就是沒改。沒有修改,偽造文書從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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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講源頭。

不是我先告林OO。

是林OO先告我們一群人。

他是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系爭112年12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第一屆任內召開。

那份會議紀錄,也是第一屆任內產生。

後來,他到第二屆要求第二屆委員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修改不成。

立場不一致的第二屆委員,被告偽造文書。

我只是住戶身分,卻被告教唆偽造文書。

這不是社區八卦。

這是刑事程序。

罪名一貼,人就要進偵查。

要說明。

要出庭。

要把自己從犯罪標籤裡拔出來。

後來,花蓮地檢署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884號。

結果是不起訴。

這份不起訴處分,不只是結果。

它把整件事推回最基本的問題:

會議紀錄到底有沒有被修改?

一、不起訴不是結局,它讓真正問題浮出來

很多人看到不起訴,第一個反應會是:那就結束了吧?

不。

至少在這條線裡,不是。

114偵884不起訴,當然代表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的刑事指控沒有被檢方採認。

但對我來說,真正的問題才開始浮出來:

既然沒有修改,當初為什麼可以告偽造?

林OO不是外人。

那是他任內的會議。

那是他任內產生的紀錄。

他後來要求第二屆去修改。

這表示他知道問題是「要不要修改」。

不是「已經被修改」。

更不是「已經被偽造」。

要求修改,表示知道還沒修改。
第二屆沒改,就是沒改。
我反對修改,就是反對修改。

這不是深奧法理。

這是中文。

二、偽造文書不是社區爭議的形容詞

社區裡,會議紀錄可以爭議。

票數可以討論。

規約可以解釋。

程序可以質疑。

這些我都不反對。

問題是,討論歸討論。

刑事標籤歸刑事標籤。

「偽造文書」不是用來表示「我不同意這份會議紀錄」。

「教唆偽造文書」也不是用來表示「這個住戶講話很煩」。

這是刑事犯罪指控。

所以我一直問:

既然沒有修改,偽造從哪裡來?

我只是住戶。

我沒有製作。

沒有變更。

沒有保管。

沒有權限。

我只是表達不要修改。

「不要改」三個字,沒有神祕法律功能。
不會一出口,就自動進化成教唆犯。

三、不起訴不是橡皮擦,但它讓標籤失去支點

114偵884不起訴後,照理說,刑事標籤應該停下來。

不起訴不是橡皮擦。

它不會擦掉出庭、等待、被貼標籤的壓力。

也不會擦掉旁人看到「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時留下的印象。

但至少,它讓一件事變得清楚:

檢方沒有採認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的指控。

這些犯罪標籤,在刑事程序上失去支點。

要講社區事務,就講社區事務。

要爭會議紀錄,就爭會議紀錄。

但不要繼續拿刑事犯罪標籤壓人。

可是事情沒有停。

不起訴後,原告訴說明內容又被貼到大樓LINE群組。

也就是說,刑事程序裡沒有被採認的犯罪標籤,又被拿回社區裡流動。

這就不是原本提告而已。

這是再散布。

四、我不是說不起訴就一定誣告

這裡要講清楚。

我不是說,別人告我,最後不起訴,就一定構成誣告。

沒有這麼粗糙。

不起訴不當然等於誣告。

我的問題不是「他告錯」。

我的問題是:

我主張,他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這才是核心。

如果一個人真的誤會事實,可能是一回事。

如果一個人只是法律判斷錯誤,也可能是另一回事。

但本案我要求檢驗的是:

他自己的身分。
他自己的要求修改。
他自己的文字。
他自己寫出的「不要修改」。

這些都指向同一件事:他知道沒有修改。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卻仍告偽造文書。

既然知道我只是反對修改,卻仍告我教唆偽造文書。

這才是我認為必須被檢驗的地方。

五、沒改,就是沒改

這篇的核心,其實只有一句話。

沒改,就是沒改。

沒有修改,就沒有「修改後的虛偽內容」。

反對修改,就不是教唆偽造。

拆開來看,罪名很大。

事實很小。

小到只有四個字:

沒有修改。

既然沒有修改,後面的問題就來了。

收到不起訴後,我要不要就算了?

如果刑事標籤真的消失,也許事情可以停在這裡。

但它沒有消失。

它又被拿到群組裡流動。

所以我後來做了一件事。

我反過來提告。
誣告。
加重誹謗。

不是情緒反擊。

是因為刑事標籤不能這樣用。

下一篇,就講收到114偵884不起訴後,我為什麼反過來提誣告與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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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沒改,就是沒改。刑事標籤可以貼很大,但事實只有四個字:沒有修改。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2 篇
114偵884不起訴:沒改,就是沒改
本篇收刀:沒改,就是沒改。刑事標籤可以貼很大,但事實只有四個字:沒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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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收到不起訴後,我反過來提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