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7 篇

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

同樣是刑事程序,角色一換,風景不同。我不是個人不爽;我是在檢驗同一套程序產品,為什麼對不同對象跑出不同結果。

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7 篇|梗圖|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
本篇刀口不是個人不爽,是產品設計問題。同一套程序產品,在不同對象身上跑出不同結果,那就要拆開檢驗。這不是抱怨,是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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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開庭通知:不是憑印象說我被傳喚

同樣是刑事程序。

角色一換,風景完全不同。

這一次,我不是憑印象說自己被傳喚。

傳票就在這裡。

115年5月28日,我因114年度他字第1628號等案件,到花蓮地檢署出庭。

案由寫得很短。

誣告等。

很好。

一個「等」字,包山包海。

不是一件。

是八件。

114年度他字第1628號、第1341號、第1351號、第1356號、第1414號、第1473號、第1485號、第1486號。

所以我先把第一件事釘住:我不是不到庭。

我到了。

二、我到庭,但我要求先把題目講清楚

我依法到庭。

但我到庭,不代表我要幫告訴人整理罪名。

我到庭,不代表我要替對方從一大包資料裡挑出構成要件。

我到庭,更不代表只要有人告很多、資料很多、案號很多,我就要開始猜:

今天到底要我答什麼罪?
什麼事?
哪一個構成要件?

所以我當庭附上《書面聲明暨統一回應狀》。

這份書面不是表演。

是把我的程序立場釘住。

請先逐案、逐罪、逐項特定犯罪事實、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及證據。
未完成前,我無從實體答辯。
除確認人別外,我依法行使緘默權。

這不是逃避。

這是防禦權。

如果題目都還沒寫出來,就叫我作答,那不是考試。

那是叫考生幫出題老師猜題。

所以我當庭要求檢方具體告知:

本案究竟偵辦我何罪?
何事?
何構成要件?

我的立場很簡單:

程序流程不能取代犯罪嫌疑特定。
有人提告不能取代罪名告知。
資料很多不能取代構成要件審查。

偵訊中又談到東華大學相關函文。

我當場表示,這些事項已經在115年度偵字第20號、第41號案件處理過。

不起訴。

再議駁回。

我正式主張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不是我要教檢察官法律。

是我要把我的程序抗辯清楚放進卷內。

三、偵訊後,我把程序抗辯正式送給檢察長

偵訊完成後,我認為這件事不能只停留在庭訊口頭紀錄。

因為我提出的,不是情緒反應。

是正式程序抗辯。

我主張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我要求具體告知何罪、何事、何構成要件。

我要求說明,本案與已不起訴、再議駁回之事項究竟有何不同。

這些問題,不能在偵查庭上被一句「檢方仍要偵辦」帶過。

所以我在偵訊後,再送出一份書面:

《請求督導承辦股具體回覆,並停止重複偵辦已不起訴及再議駁回事項》

受文者是花蓮地檢署檢察長。

我的目的很簡單:

讓我的程序主張被看見。
讓我的抗辯進入卷內。
讓後續任何偵查處分,都不能假裝我沒有提出這些問題。

我不是庭後碎念。

我是正式要求回答:

本案到底偵辦我什麼罪?
各罪名對應的犯罪事實與構成要件是什麼?
與已不起訴、再議駁回之事項有何不同?
如果還要繼續偵辦,新事實、新證據在哪裡?

這些問題不回答,偵查就不是在釐清犯罪。

而是在讓一套沒有完成品管的程序產品,繼續往前跑。

四、這不是個人不爽,這是產品設計有問題

這些行為,在我眼裡不能被輕輕放過。

不是因為我個人不爽。

而是同一套程序,放在不同對象、不同場合,跑出不同結果。

如果用產品來比喻,這就像一家公司說:

我們這套產品很穩定。
我們這套產品有標準流程。
我們這套產品有品質控管。

結果產品一上線,使用者一換,結果就變。

那我當然要問:

這是使用者的問題?
還是產品設計本身有問題?

回到我的案件。

別人告我。

案號很多。

資料很多。

罪名不清。

有些內容我認為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

但我還是被傳喚。

我還是要出庭。

我還是要當場要求檢方具體告知:到底偵辦我什麼罪、什麼事、什麼構成要件。

這一套程序產品,在我身上,運作得很積極。

有人告,就傳。
資料多,就問。
罪名不清,也先叫你來。

好。

我尊重程序。

問題是,當我告別人時,同一套程序產品,突然變得很節能。

我告林OO。

告訴事實明確。

三大鐵證明確。

核心爭點明確。

被告主觀明知是案件核心。

結果呢?

被告不用來。
不用被傳喚。
不用說明。
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
不用回答: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然後不起訴書直接替他回答:

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主觀認知。
可受公評。

同一套程序產品,怎麼在不同對象身上,跑出不同結果?

如果一台機器在不同使用者手上跑出不同結果,工程師不會只說「原則上可以正常運作」。

工程師會拆。

會測。

會看輸入、輸出、條件、例外處理。

不會用一句「原則上正常」當成檢測報告。

五、法律程序也要經得起公開檢驗

我現在做的,就是檢驗程序產品。

我不是來喊冤。

我是來看流程。

輸入是什麼?

輸出是什麼?

條件是什麼?

例外處理在哪裡?

品管紀錄在哪裡?

法律程序如果自稱是制度,就要接受制度等級的檢驗。

不能對我全速運轉,對別人自動省電。

這不是我太敏感。
這叫系統異常。

你說這是依法偵辦。

好。

那就要經得起對照。

你說不起訴理由成立。

好。

那就要經得起公開檢驗。

法律文書不是神諭。

公文不是護身符。

處分書不是不能拆的黑盒子。

只要它影響人的名譽、權利與程序地位,它就必須接受檢驗。

而我現在做的,就是把它拿到陽光下測試。

如果通不過,那就不是我情緒不好。
是產品有問題。

這不是抱怨。

這是測試報告。

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7 篇|結尾梗圖|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同一套程序,在我身上全速運轉,在別人身上自動省電。這不是我太敏感,這叫系統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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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
本篇收刀:同一套程序,在我身上全速運轉,在別人身上自動省電。這不是我太敏感,這叫系統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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