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6 篇

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本案核心是主觀明知。被告不用來、不用說明、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不起訴書卻替他認定沒有惡意。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

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6 篇|梗圖|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本篇刀口本案核心是主觀明知。被告不用來、不用說明、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不起訴書卻替他認定沒有惡意。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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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不起訴書,最刺眼的地方之一,是被告不用出庭。

我這個告訴人出庭了。

我寫告訴狀。

我寫補充陳述狀。

我列三大鐵證。

我把問題整理到不能再窄。

但被告不用來。

一、檢察官可以不傳喚,不等於本案可以不傳喚

不起訴書裡有說明。

檢察官認為依卷內資料已足夠判斷,所以可以不傳喚被告,逕為不起訴。

好。

我不爭執這個抽象法理。

檢察官在某些案件,當然可以不傳喚被告。

但本案問題不是:

檢察官法律上能不能不傳喚。

本案問題是: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可以不問被告?

可以不傳喚,是抽象法理。

為什麼本案不傳喚,才是具體理由。

二、本案最該問的,就是被告本人

誣告罪的核心是什麼?

不是告訴人心情不好。

不是雙方吵架。

是被告是否明知所申告內容不實。

加重誹謗的核心,也牽涉散布時的認知與目的。

所以至少應該問他:

你知不知道第一屆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
你為什麼在第二屆要求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你為什麼在告訴說明中寫「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既然你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文書?
114偵884不起訴後,你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些問題,全部跟主觀明知有關。

全部跟是否誣告、是否加重誹謗有關。

最該回答的人,就是被告本人。

三、不問被告,卻替他認定主觀無惡意

結果呢?

不用問。

被告不用來。

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

不用解釋「不要修改」為什麼會變成偽造。

不用解釋「反對修改」為什麼會變成教唆偽造。

不用解釋不起訴後為什麼還貼。

然後不起訴書直接替他完成結論:

沒有誣告犯意。
沒有加重誹謗故意。
屬公共事務。
屬言論自由。
屬可受公評。

這就很神。

最該回答的人不用回答。

最該被問的問題沒有被問。

最後主觀無惡意的結論卻已經完成。

四、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

我知道這樣講很直接。

但我就是要直接。

因為問題就擺在那裡。

被告沒有回答。
處分書替他回答。
被告沒有說明。
處分書替他說明。
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
處分書替他把文字包進公共事務。

這不是偵查。

這是代答服務。

而且還是公版答案。

那我就問:

既然本案可以不問被告,就替被告判斷主觀沒有惡意,那以後誣告罪要怎麼查?

是不是只要罪名貼出去時包一點公共事務,後面都能自動消毒?

是不是只要把偽造文書說成社區爭議,把教唆偽造說成言論自由,就能一路通關?

如果這樣可以,那刑事標籤就變得太方便。

提告別人,對方要出庭。

對方要說明。

對方要承受刑事壓力。

等對方反告誣告,自己不用來。

不用被問。

不用解釋。

處分書會幫忙寫好:公共事務、主觀認知、言論自由。

請問,何樂不為?

當然,我不會這樣做。

因為我知道刑事告訴不是遊戲。

犯罪標籤不是玩具。

檢察署不是社區派系鬥爭的垃圾桶。

刑事程序也不是拿來測試對方耐力的工具。

正因為我不會這樣做,所以我才更要問:

如果制度允許別人這樣對我,卻又在我反告誣告時連被告都不傳喚,那這套制度到底在保護什麼?

這才是我真正不能接受的地方。

不是不起訴本身。

而是這種邏輯一旦成立,刑事程序就會變成最便宜、最有效、最沒有成本的攻擊工具。

五、下一篇:同樣是刑事程序,角色一換,風景不同

更刺眼的是,我作為被告時,待遇完全不是這樣。

別人告我,哪怕資料一大包、罪名不清、案號很多,我還是要出庭。

我告別人,三大鐵證清楚,核心問題只有一句,被告卻不用來。

這個反差,才是真正有意思的地方。

下一篇,來看這個反差。

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6 篇|結尾梗圖|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被告沒有回答,處分書替他回答;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處分書替他包成公共事務。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服務。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6 篇
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本篇收刀:被告沒有回答,處分書替他回答;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處分書替他包成公共事務。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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