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本案核心是主觀明知。被告不用來、不用說明、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不起訴書卻替他認定沒有惡意。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

這份不起訴書,最刺眼的地方之一,是被告不用出庭。
我這個告訴人出庭了。
我寫告訴狀。
我寫補充陳述狀。
我列三大鐵證。
我把問題整理到不能再窄。
但被告不用來。
一、檢察官可以不傳喚,不等於本案可以不傳喚
不起訴書裡有說明。
檢察官認為依卷內資料已足夠判斷,所以可以不傳喚被告,逕為不起訴。
好。
我不爭執這個抽象法理。
檢察官在某些案件,當然可以不傳喚被告。
但本案問題不是:
檢察官法律上能不能不傳喚。
本案問題是: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可以不問被告?
可以不傳喚,是抽象法理。
為什麼本案不傳喚,才是具體理由。
二、本案最該問的,就是被告本人
誣告罪的核心是什麼?
不是告訴人心情不好。
不是雙方吵架。
是被告是否明知所申告內容不實。
加重誹謗的核心,也牽涉散布時的認知與目的。
所以至少應該問他:
你知不知道第一屆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
你為什麼在第二屆要求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你為什麼在告訴說明中寫「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既然你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文書?
114偵884不起訴後,你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些問題,全部跟主觀明知有關。
全部跟是否誣告、是否加重誹謗有關。
最該回答的人,就是被告本人。
三、不問被告,卻替他認定主觀無惡意
結果呢?
不用問。
被告不用來。
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
不用解釋「不要修改」為什麼會變成偽造。
不用解釋「反對修改」為什麼會變成教唆偽造。
不用解釋不起訴後為什麼還貼。
然後不起訴書直接替他完成結論:
沒有誣告犯意。
沒有加重誹謗故意。
屬公共事務。
屬言論自由。
屬可受公評。
這就很神。
最該回答的人不用回答。
最該被問的問題沒有被問。
最後主觀無惡意的結論卻已經完成。
四、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
我知道這樣講很直接。
但我就是要直接。
因為問題就擺在那裡。
被告沒有回答。
處分書替他回答。
被告沒有說明。
處分書替他說明。
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
處分書替他把文字包進公共事務。
這不是偵查。
這是代答服務。
而且還是公版答案。
那我就問:
既然本案可以不問被告,就替被告判斷主觀沒有惡意,那以後誣告罪要怎麼查?
是不是只要罪名貼出去時包一點公共事務,後面都能自動消毒?
是不是只要把偽造文書說成社區爭議,把教唆偽造說成言論自由,就能一路通關?
如果這樣可以,那刑事標籤就變得太方便。
提告別人,對方要出庭。
對方要說明。
對方要承受刑事壓力。
等對方反告誣告,自己不用來。
不用被問。
不用解釋。
處分書會幫忙寫好:公共事務、主觀認知、言論自由。
請問,何樂不為?
當然,我不會這樣做。
因為我知道刑事告訴不是遊戲。
犯罪標籤不是玩具。
檢察署不是社區派系鬥爭的垃圾桶。
刑事程序也不是拿來測試對方耐力的工具。
正因為我不會這樣做,所以我才更要問:
如果制度允許別人這樣對我,卻又在我反告誣告時連被告都不傳喚,那這套制度到底在保護什麼?
這才是我真正不能接受的地方。
不是不起訴本身。
而是這種邏輯一旦成立,刑事程序就會變成最便宜、最有效、最沒有成本的攻擊工具。
五、下一篇:同樣是刑事程序,角色一換,風景不同
更刺眼的是,我作為被告時,待遇完全不是這樣。
別人告我,哪怕資料一大包、罪名不清、案號很多,我還是要出庭。
我告別人,三大鐵證清楚,核心問題只有一句,被告卻不用來。
這個反差,才是真正有意思的地方。
下一篇,來看這個反差。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