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非拿到原始訴狀不可
原始訴狀是母本。沒有母本,只能說很像;有了母本,才能說就是。

本篇導覽
前面幾篇,我們已經看過幾個東西。
第一,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第二,高檢署駁回再議。第三,我掌握到部分刑事告訴材料,內容包山包海。第四,清單頁一打開,表格、編號、日期、罪名滿天飛。
看到這裡,讀者大概會有一個感覺:這不是普通刑事告訴。這是一整包,而且不是小包,是大包,很大包。
一、問題不是我想看,而是我必須看
很多人可能會問:既然已經不起訴,再議也駁回,你幹嘛還要看原始訴狀?不是結束了嗎?
如果事情真的結束,那我也想結束。我又不是收藏刑事訴狀的人。我沒有興趣把告訴狀裱框掛在客廳,更不會在下面寫:本人第一次被刑事提告紀念。
問題是,事情沒有結束。後來我在許多民事與刑事程序裡,又看到相同或高度雷同的材料。
同樣的截圖。同樣的語氣。同樣的罪名標籤。同樣的表格邏輯。同樣的跨場域混編。
這時候,我不能只說:這個好像看過。法律不是靠感覺。法律也不是靠嗅覺。我不能站在法院裡說:法官,這份書狀聞起來有114偵32、1915的味道。
這樣不行。我要的是原始文本。我要比對。
二、沒有原始訴狀,只能說很像;有了母本,才能說就是
這就是關鍵。沒有原始訴狀,我只能說:這段很像。這張截圖很像。這個罪名很像。這個語氣很像。這個表格很像。
但「很像」不是法律主張。
有了原始訴狀,我才能說:這一頁,出現過。這一段,出現過。這張截圖,出現過。這個罪名,出現過。這個指控,已經提過,且已不起訴並經再議駁回確定。
差別在哪裡?差別就在:一個是感覺,一個是證據。
我不要感覺。我要證據。
沒有母本,就像程式出錯卻沒有 log。
你知道系統壞了。
你也知道那個錯誤很熟。
但你沒有原始紀錄,就只能猜。
法律不能靠猜。法律要對檔、對頁、對句子。
三、原始訴狀是母本
對我來說,原始刑事訴狀就是母本。後續所有材料要不要比對,都要回到這個母本。
民事書狀裡出現的內容,要拿來比。新的刑事告訴裡出現的內容,要拿來比。庭訊中又被拿出來講的內容,要拿來比。雲端連結裡持續放著的內容,也要拿來比。
沒有母本,所有比對都像在霧裡找人。你知道那個人很像,你覺得他很熟,你懷疑他就是前面那個,但你不能證明。
有母本,就不一樣。你可以把頁碼對上,把句子對上,把附件對上,把時間對上,把罪名對上。這才叫檢視。這才叫把程序、文件、理由放到陽光下。
所以母本不是收藏品。母本是校正片。沒有它,後面所有「好像」「疑似」「高度雷同」都只能停在印象;有了它,才有辦法把印象變成比對。
四、我要確認的,不是小事
我要確認什麼?
我要確認:哪些指控已經提過,且已不起訴並經再議駁回確定?哪些內容後來被搬到民事書狀?哪些內容被帶進新的刑事告訴?哪些內容換了標題,又重新出現?哪些截圖換了位置,又變成新的指控?哪些罪名只是換一個場地,再貼一次?
這些問題,不能靠記憶。不能靠直覺。不能靠我說「我覺得很像」。要靠原始文本。
所以,我必須拿到原始刑事訴狀。
五、這不是好奇,這是防禦權
我一直強調,這不是好奇。不是我想看看對方怎麼罵我。我沒有那麼閒。
這是防禦權。
如果別人把同一批材料,放進刑事程序告我。後來不起訴、再議駁回。結果那些材料又被拿到民事、刑事或其他程序裡重複使用。那我要怎麼防禦?
我必須能指出:這不是新的。這不是第一次。這不是未經處理。這不是突然冒出來的指控。
這些東西,已經進過刑事程序。已經不起訴。已經再議駁回。
如果沒有原始訴狀,我就很難精準指出這些事。我就只能一直被迫重複解釋。對方拿一次,我回一次。對方換標題,我再回一次。對方換附件,我又回一次。對方換案件,我還要再回一次。
這不是法律攻防。這是被拖進碎片迷宮。
六、下一篇: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
講到這裡,邏輯已經很清楚。
我為什麼非拿到原始訴狀不可?因為它是母本。沒有母本,我只能說:這個很像。那個味道很熟。這段應該出現過。那張截圖可能用過。
但在正式進入我向地檢署申請閱卷之前,下一篇要先做一段法律教學。
因為很多人會問:都已經不起訴了,你為什麼還一直追原始訴狀?
答案就在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簡單講,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律所定例外事由,原則上不能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如果沒有這條限制,那就沒完沒了。
今天告一次。
明天換個標題再告一次。
後天換個附件又告一次。
大後天換個場地繼續告一次。
這不是刑事程序。
這叫告到飽。
所以,260條不是裝飾品。
它的重點,就是防止已經處理過的刑事指控,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一直換衣服、換包裝、換名字,再重新引動刑事程序。
也正因為如此,我才必須知道原始刑事訴狀裡,到底放了哪些材料。
沒有原始訴狀,我怎麼判斷後來出現的是新事證,還是舊材料重新包裝?
沒有原始訴狀,我怎麼判斷這是新案,還是前案指控再利用?
沒有原始訴狀,我怎麼指出哪些內容已經提過,且已不起訴並經再議駁回確定?
所以,下一篇先談260條。
先把規則講清楚。
再往後看,讀者才會知道,為什麼我一直說:
我不是要看熱鬧。
我是在找母本。
我是在做比對。
我是在確認同一批指控,有沒有被拿來重啟、改裝、再利用。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