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W|A Door Closed Without Warning|第二十二篇

請把合法授權拿出來

校方要切割,還是承接?一套疑似未經合法授權的軟體、一組破解金鑰、全部以程式功能形成的評分,最後把一名已正取成大機械所的學生變成延畢生。作成爭議評分者,依目前公開資料為本系109級碩士、聘期至民國115年7月31日的兼任講師;人可以離開,校方是否承接全部後果?

拿得出來,逐項檢驗。拿不出來,就不能再拿這份評分封住學生畢業的門。
本篇一句話 校方可以主張破解金鑰是陳OO的個人行為,但不能一方面切割責任,另一方面繼續採用該個人行為所產生的成績。
本篇定位 我不先替任何人判刑。我只要求掌握資料的人,把合法授權拿出來。

軟體名稱、版本、授權期間、授權人數、安裝設備、學生私人電腦、教師能否轉交金鑰、能否用於正式評量——一項一項回答。

DCWW第22篇上梗圖:請把合法授權拿出來,校方要切割還是承接
上梗圖|請把合法授權拿出來。校方可以切割個人責任,不能切割行為,卻保留該行為產出的成績。
本篇導覽

前面第一至十八篇,我一直要求高師大把分數說清楚。

原始分數。

評分標準。

扣分明細。

共同授課的權重。

46分的完整公式。

現在,我再拿出另一件事。

這門課要求學生使用的特定西門子相關軟體,可能是透過金鑰破解系統完成安裝。

資料保全 本文不公開任何線索來源、私人對話,或其他足以辨識相關人員的細節。

本文只提出應由校方依職權查明的客觀問題。相關原始資料、來源鏈及授權文件,應在正式程序中保全與檢驗;不在網路上散布破解工具或金鑰。

先看陳OO的言論。

陳OO於2026年7月6日下午3時18分寄給學生的電子郵件截圖。信中表示逾期不會是主因,第2、3點才是,並列出程式功能、抄襲疑義及寄至信箱的程式與影片版本等內容。
2026-07-06|第一次揭露主要理由|46分已經出現後,學生主動追問,才第一次知道逾期不是主因,第2、3點才是;陳OO並明確表示,評分所依據的是學生寄至信箱的程式與影片版本。

這封信把理由第一次寫了出來。

逾期不是主因。

第2、3點才是。

第2點,是程式內容與功能。

第3點,是所謂抄襲或被抄襲疑義。

而他自己也確認,評分依據就是學生寄到信箱的程式與影片。

但事情還沒有結束。

2026年7月7日下午2時11分,授課端又傳來第二次說明。

2026年7月7日下午2時11分授課端轉達陳OO回覆的訊息截圖。內容表示不用再花時間談抄不抄,依當初寄信繳交的東西,沒有程式、沒有功能,就是這個分數,並表示不會改分數。
2026-07-07|14:11|第二次收斂理由|學生針對第2、3點請求核對後,授課端轉達陳OO的回覆:「請不用再花時間講抄不抄這件事……依當初你寄信交的東西,沒有程式、沒有功能,就是這個分數。」

這一句很重要。

前一天,陳OO說第2、3點才是主因。

第二天,他卻又明確表示:

不用再花時間講抄不抄這件事。

所以,至少就維持原分數的理由而言,所謂抄襲或被抄襲,已經被授課端自己排除。

第3點不再是維持這個分數的核心理由。

真正留下來的,就是第2點:程式內容與功能。

而且不是任何其他版本。

就是學生當初寄到信箱的程式與影片。

換句話說,陳OO這一端真正的成績基礎,就是信箱收到的程式與影片所呈現的程式內容與功能。

一、這不是旁枝,是全部評分的源頭

如果這套軟體只是上課偶爾展示一次,那還可以說它和成績沒有直接關係。

但本案不是。

依目前已掌握的情況:

軟體與安裝方式由授課端提供。
學生必須以特定金鑰或破解系統完成安裝。
課程沒有提供合法正版、自由軟體或其他可行替代方案。
學生必須用這套軟體完成程式與功能,再把程式與影片寄到信箱。
2026年7月6日,陳OO明示逾期不是主因,第2、3點才是,評分依據就是信箱收到的程式與影片。
2026年7月7日,陳OO又表示不用再談抄不抄,沒有程式、沒有功能,就是這個分數。
因此,就維持原分數的理由而言,第3點已被排除,真正留下的是程式內容與功能。
這一端的極低分最後把共同授課總成績壓到46分,造成延畢。

所以,這套軟體不是教室角落裡的一個小工具。

它是全部作業的製作工具。

是全部程式功能的運行環境。

也是陳OO全部評分的直接來源。

工具的合法性一旦無法證明,受到動搖的就不是其中一題、其中五分,或其中一份小作業。

受到動搖的是陳OO整份評分,有沒有資格被放進正式總成績。

二、請把真正涵蓋學生使用方式的合法授權拿出來

我現在不需要先替高師大證明這一定是盜版。

這些授權資料,本來就在學校、系所、教師或軟體權利人手上。

那就請拿出來。

我要看的,不是一張模糊的購買發票

  1. 課程實際使用的軟體完整名稱與版本。
  2. 安裝檔及實際交給學生的金鑰來源。
  3. 採購證明、授權契約及原廠授權文件。
  4. 被授權人究竟是高師大、系所、實驗室、教師,還是其他單位。
  5. 授權期間、帳號數、人數及設備數量。
  6. 是否允許全班學生安裝在自己的私人電腦。
  7. 是否允許教師把安裝檔及金鑰交給學生。
  8. 是否允許用於本課程教學、作業製作及正式成績評量。
  9. 實際交給學生使用的那一組金鑰,是否就在合法授權範圍內。

不能拿其他版本、其他學期、其他電腦、僅限實驗室的授權來混過去;也不能事後補買,再倒推以前本來就合法。

有,就提出來。

沒有,就不要再繞。

教學需要,不是授權。

大家都這樣用,也不是授權。

軟體可以啟動,更不是授權。

軟體跑得動,只能證明它跑得動。

不能證明它取得合法。

更不能證明教師有權要求全班學生安裝,並拿來決定誰能不能畢業。

三、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先回答

高師大|電腦軟體侵權管理要點

學校自己已經寫得很清楚

  • 訂定目的,就是使本校使用合法電腦軟體,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
  • 無力採購合法授權軟體時,建議教師使用自由軟體教學,並鼓勵學生使用。
  • 未經授權而使用的電腦軟體,屬於非法電腦軟體。
  • 發現非法軟體應要求移除;情節重大者,應進行調查與議處。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電腦軟體侵權管理要點官方文件節錄,載明學校應使用合法軟體、無力採購時建議使用自由軟體,未經授權使用者屬非法軟體,並應移除及依情節調查議處。
高師大官方規範原文|合法軟體、自由軟體替代、非法軟體定義,以及移除、調查與議處規定,均由校方自己明文訂定。

查看高師大官方規範

這不是我替高師大新創的標準。

這是高師大自己寫的。

所以校方不能一方面說:

未經授權使用的軟體,屬於非法軟體,應移除、調查。

另一方面又說:

教師可以把疑似破解金鑰交給學生,要求學生使用,再拿這套軟體產出的程式功能,決定學生能不能畢業。

同一所學校,不能同時存在兩套標準。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

成績也不是兩個數字隨便拼起來

  • 各評量項目占學期成績的比例,應明列於教學大綱,使學生事前了解。
  • 兩位以上教師合授的課程,應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出單一成績。
  • 成績處理程序本來就必須避免影響學生升學等權益。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官方文件節錄,載明評量比例應明列教學大綱,合授課程由全體教師共同評定單一成績,並應避免影響學生升學權益。
高師大官方成績辦法原文|評量比例要事前明列、共同授課要共同評定,成績程序並明文要求避免影響學生升學等權益。

查看高師大官方成績辦法

另一位共同授課教師已經明確表示,他負責的部分是及格的。

那麼校方還要提出:

陳OO原始分數。

全部扣分明細。

兩位教師的權重。

全體教師共同評定46分的紀錄。

以及46分可重現的完整公式。

不能只是把一個及格分數,和一個建立在爭議軟體上的極低分機械拼接,就說這叫共同評定。

電腦程式本身,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安裝軟體,涉及重製。

授權有時間、對象、內容及利用方式的範圍。

範圍不明的部分,法律上不是任意擴張,而是推定未授權。

未經合法授權破解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也另有法律問題。

我不在這一篇先認定任何人已經犯罪

個案是否侵害著作權,仍要看原廠授權、契約範圍、實際金鑰、安裝方式及具體證據。正因如此,我要求的不是先判刑,而是請校方與陳OO把合法授權拿出來。

這個切法很公平。

你說合法。

好。

那就不要用嘴巴合法。請用授權文件合法。

五、酒測器能印數字,不代表可以直接處罰人民

工具合法性|酒測儀器類比 儀器能印出一個數字,不表示這個數字當然可以拿來對人民作成重大不利益。

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依法屬於應受檢定、檢查的工具,並有專門技術規範確保量測完整性與準確性。查看標準檢驗局官方技術規範

酒測器可以亮。

可以吹。

可以列印。

但如果機關不能證明儀器依法檢定、狀態正常、操作合規,就不能只拿最後印出的數字說:

有數字,所以一定合法。

同樣地。

軟體可以啟動。

可以編程。

可以顯示功能。

不代表軟體的取得、安裝、金鑰、授權範圍,以及拿來當正式評量工具的方式,就是合法的。

兩者不是完全相同,但共同原則很清楚

酒測儀器主要涉及量測準確性與證據可靠性;本案軟體則涉及合法授權、教學公平、學生是否被迫承擔侵權風險,以及評量能否合法進入總成績。共同點是:要用工具產生的結果造成重大不利益以前,機關必須先證明工具及使用方式符合規範。

六、毒樹果實不是直接適用,但源頭不能假裝不存在

刑事訴訟上有一個大家熟悉的說法:

毒樹果實。

它原本處理的是違法取證及衍生證據的問題。

本案是大學成績評量,不是刑事證據案件。

所以我不會硬說刑事訴訟的排除法則,可以直接搬過來自動套用。

但是它揭示的基本直覺,非常清楚:

後面的結果如果完全依附於一個違法或無法證明合法的源頭,就不能把源頭切掉,只留下最後的結果,假裝一切正常。

本案的樹,是疑似未經授權的軟體、破解金鑰,以及學生沒有合法替代選擇的教學環境。

本案的果,是以這套軟體產出的程式功能所形成的全部評分。

再往後,是46分。

是不及格。

是延畢。

是已正取的成大機械所銜接被阻斷。

如果整份評分都長在同一棵樹上,就不能只說果實有分數,而拒絕回答這棵樹是否合法。

七、重大且不可回復的傷害,需要更高程序保障

這不是一份普通作業少五分。

這個46分直接決定學生能不能畢業。

也直接影響他能不能按期進入已正取的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碩士班。

錯過當年度入學、失去原本的銜接、租屋與人生安排全部改變。

即使幾年後訴訟勝訴,也不代表時間可以倒轉。

這就是難以回復的傷害。

工具要合法

校方必須查明軟體、金鑰、版本、安裝方式與授權範圍。

標準要事前明確

評量項目、比例、功能要求與扣分方式,不能在結果出來後才拼湊。

證據要完整

原始分數、程式比對、扣分明細、共同評定與46分公式,都要能重現。

學生要有陳述與補救機會

不能在最後時間點突然封門,再叫學生慢慢走數年的救濟程序。

《教育基本法》第8條保障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也已經說明,學習評量等學校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權利,學生可以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爭訟。

法院會尊重教育專業。

但尊重的是合法、合理、有資料、有程序的專業判斷。

不是只要老師說一句「這是我的專業」,所有規範、授權與程序就全部消失。

不是任何小瑕疵都當然撤銷

真正的法律重點是:如果瑕疵位於唯一評量的源頭、無法事後補正、足以影響結果,而且已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不利益,原評分就沒有繼續維持的合法基礎,應停止效力、撤銷、排除或依法重新作成。

事後補買一套授權,不能讓以前的安裝方式溯及合法。

事後補寫一張評分表,也不能取代學生在成績作成前應有的知情、說明及補救機會。

事後開一場會,更不能把原本沒有共同評定的46分,自動變成曾經合法共同評定。

程序正義不是結果做完以後,再補一張漂亮的封面。

八、校方要切割,還是承接

事情走到這裡,校方其實只剩兩條路。

身分與聘期|責任不會跟著人離開 陳OO是本系109級碩士畢業,返母系以兼任講師身分授課;依目前公開資料所示,聘期僅至民國115年7月31日(2026年7月31日)。

他不是專任教師。聘期屆滿後,他可以離開學校;但學生延畢、成大研究所銜接受阻、後續行政與司法爭議,以及對高師大校譽造成的衝擊,不會在7月31日一起消失。

第一條路|切割 認定這是陳OO未經校方授權的個人行為

那就立即保全證據、清查授權、停止採用建立於該行為上的評分,並對學生提供有效補救。

第二條路|承接 知情後仍以高師大的名義維持46分

那就必須由校方自己提出完整授權、完整評分、共同評定與程序合法性的全部證明,並承擔制度決定造成的後果。

所以,校方現在要回答的,不只是要不要保留陳OO的一個分數,而是:當一位聘期即將屆滿的兼任講師離開後,高師大是否願意以學校名義承接其評分、程序與工具所造成的全部後續衝擊?

對陳OO而言,聘期屆滿,可以離開。

對高師大而言,學生權益、程序責任與校譽後果,沒有聘期終止日。

如果校方在知情後仍選擇維持46分,就等於把原本可能屬於個別兼任講師的爭議,正式升高為高師大的制度決定。

人可以離開。

學生承受的後果不會離開。

制度責任不會離開。

校譽受損的紀錄,也不會離開。

最不能接受的是第三種:

出事時說這是教師個人行為。

談成績時,又把教師個人行為產生的分數,完整保留下來。

校方可以在人事責任上切割陳OO,不能把行為切割出去,卻把行為產出的成績留下來。

那不叫切割。

那叫只切掉責任,保留結果。

如果軟體合法,授權在哪裡?

如果金鑰合法,來源在哪裡?

如果學生可以安裝,授權範圍在哪裡?

如果評分合法,事前標準與原始資料在哪裡?

如果是共同評定,兩位教師共同確認46分的紀錄在哪裡?

如果以上都拿不出來,高師大憑什麼繼續維持這個延畢結果?

九、將系上之光變成延畢生

無論任何人的主觀目的到底是什麼,我先不猜。

我只看客觀結果。

一名已經正取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碩士班的學生。

原本應該完成畢業,順利銜接研究所。

結果被自己母系的一門畢業必修課,以46分封住。

研究所的門,已經打開。

母校的畢業門,卻在最後時間點關上。

一名系上之光,被變成延畢生。

而現在,這份極低分背後的全部評量工具,還出現合法授權疑義。

這不是教育成果。

也不是值得高師大拿校譽去保護的東西。

將系上之光變成延畢生,不是高師大應該維護的結果,而是校方必須立即調查、停止與補救的重大學生權益事件。

如果校方已經知道這些問題,仍然決定和我槓到底。

那校方真正要維護的,就不再只是陳OO的一個分數。

而是要以高師大的名義,承接這套工具、這套程序,以及它對學生未來造成的一切後果。

十、我的正式要求

請高師大立即完成以下事項

  1. 立即保全證據:保全本課程教學平台、教師及助教電子郵件、課程群組、共享雲端、安裝檔、金鑰檔案、破解工具、安裝說明、教學簡報、教學影片、作業要求、原始成績、評分資料及授權採購紀錄。
  2. 立即清查軟體:查明課程實際使用的西門子相關軟體名稱、版本、來源、安裝方式、金鑰來源及學生實際使用方式。
  3. 命陳OO提出書面說明:提出足以涵蓋全班學生、私人電腦安裝、課程教學、作業製作及正式評量用途的完整合法授權。
  4. 完成調查前停止不利益效果:不得繼續以陳OO爭議評分維持學生不及格、延畢及阻斷研究所銜接的結果。
  5. 無法證明合法即排除評分:如無法證明軟體、金鑰及學生實際安裝使用方式均屬合法授權,應排除陳OO全部爭議評分,不得採入總成績。
  6. 採用另一位共同授課教師的及格成績:排除爭議評量後,以目前唯一已有明確紀錄、可以驗證且由共同授課教師確認的及格成績作為總成績。
  7. 備位採中立重評:如校方認為仍須重新評量,應由與本案無關的中立教師,在合法授權軟體、事前明確標準及公平一致的條件下重新評定;不得再由陳OO以相同工具、相同程序及相同不明標準維持原分數。
  8. 不得以聘期屆滿終止追查:陳OO如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聘期屆滿,校方仍應完成證據保全、授權清查、評分調查、責任釐清及學生補救,不得以其非專任教師、聘期終了或已離校為由,讓本案失去處理主體。
  9. 正式說明是否承接全部後果:如校方知情後仍決定維持46分,請以正式書面說明,是否由高師大承接該評分、程序及軟體授權疑義所造成的學生損害、研究所銜接中斷、行政與司法爭議、社會觀感及校譽衝擊。

我不是要求高師大包庇學生。

也不是要求校方任意加分。

我要求的是一件國立大學最基本應該做得到的事:

用合法工具。

依明確標準。

走正當程序。

提出完整證據。

再對學生作成足以改變人生的重大不利益。

請把合法授權拿出來。

拿得出來,我逐項檢驗。

拿不出來,就不能再拿這份評分,將系上之光變成延畢生。

陳OO的聘期,可以在7月31日結束。

高師大的責任,不會。

本篇法律界線 本文不先行認定任何人構成犯罪,也不公開線索提供者身分或破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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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WW|22|請把合法授權拿出來——校方要切割,還是承接?
本文為施清祥公開網路紀實與連載作品之一。本文就課程軟體合法授權、成績評量程序及學生重大權益提出具體疑問與查明要求;不先行認定任何人構成犯罪,相關責任應以完整授權及正式調查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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