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場爭點先攤開;下方依序列出原話、原告主張、我的答辯與證據,讓讀者自行判斷。
70人之中,為何剛好特定這三名原告?
3月12日當時的LINE群組有七十餘人。現在以71人為例,扣除我本人,剩下70人作為可能對象;從70人中選出3人,共有54,740種組合。若每一組在純數學的隨機抽選下機會相等:
依我對本篇所展示卷頁的檢視,相關截圖沒有直接指名三名原告。倘若全案也欠缺足以特定這三人的客觀事證,法官為何仍認定剛好就是這三人?請指出所採信的原話、語境與證據。
數字僅為「每組等可能」的數學示意,不是本案實際指涉或侵權機率,也不能以99.998173%直接推定原告敗訴。真實案件必須依原話、語境及證據判斷;正因不是抽籤,才更須交代特定三人的根據。
哪一句,向誰通知了什麼惡害?林廣輝在哪裡?
原告的主張:文章提及「黑道」,讓他們心生恐懼。可以提出主張;但主張不等於侵權要件已獲證明。
12月6日|直接看原話
「再來要不要找黑道出面幫你們出氣?」
「你們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你們,有需要說一聲即可。」
「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你們接洽,需要嗎?」
12月8日|年度回顧原話
「下一步呢?向總統府檢舉陳情?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
「如果小人物要找黑道,小小高工美術老師與國中音樂老師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小人物,有需要說一聲即可。」
「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小人物接洽,需要嗎?」
我的答辯:原文是在反問及提出「有需要」的條件式接洽;12月8日更寫著「向我復仇」。這些原文究竟如何變成我向三名原告通知惡害?
對象再分清楚:文章涉及黃兆伸、林艾君;至於林廣輝,我提及的是相關事件。哪句黑道言論、哪份客觀證據,能把林廣輝特定成受威嚇者?
法官若認定我的言論對三名原告構成恐嚇性侵權,請指出:哪一句原話、哪段完整語境,向哪位原告通知了什麼惡害?尤其林廣輝如何被特定為受威嚇對象? 如認定是暗示性威嚇,亦應說明其客觀語境、證據及民事侵權各項要件。
以上為本篇整理的連續原話;正式原貌及上下文,請再核對下方卷證截圖。是否成立由讀者依全部相關證據自行判斷,並非本篇預先作成法院認定。
原告可以提出任何解讀,包括明示或暗示的威嚇;但「可能構成」只是解釋,並不是已證明的案件事實。法官若認定成立,就應指出支持該解讀的具體原文、客觀情境及證據,並說明為何不採原話中「有需要」「向我復仇」等重要答辯。
特別是林廣輝:相關黑道言論如何將他特定為受威嚇者?
截圖與原文也可以是證據;應檢驗其證明力是否足以支持惡害通知,而非以「沒有另一張證據」便當然排除暗示性威嚇。
成立,請指出證據;不足,請依法處理!
法庭實習第一站|今天你坐上法官席!
第四集是考試,考的是法律觀念;現在進入實習,面對的是真實卷頁。這次不是猜答案,而是由你先寫出認定的理由。第三集已介紹一審結果;本篇先不對答案,第六集再逐項公開檢驗判決理由!
本篇承接第五集〈近兩千頁、三大卷〉。卷一101、103頁,以及12月6日、8日的跨卷原圖,都已在主篇逐張公開。
還沒看過卷證?先回卷一101頁、卷一103頁、12月6日、12月8日,再回來作判斷。一審結果已於第三集介紹;第六集則深入檢驗法院採信證據與認定侵權的理由。
考試先放一邊;接下來,真正輪到讀者評價證據。同一把尺,不論坐在法官席或被告席,都應適用。
⚖️ 第五集之一|今天你是法官!兩場審判,兩組證據,請分開判!
哈哈!卷一、卷二、卷三,都攤開了。今天換你坐上法官席。先不要看真正的判決結果。指控歸指控,證據歸證據。你要問的不是「這個人看起來是不是很壞」,而是「原告的指控,究竟由哪些證據證明?」
今天你是法官,不是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
原告的指控,要檢驗;被告的原文與答辯,也要同樣認真檢驗。法官不能只幫原告列出所有「也許構成威嚇」的解釋,卻把被告提出的主詞、受詞、前後文及反證當成沒看見;反過來,也不能只憑被告說「我沒有恐嚇」就排除指控。
兩造主張與現有卷證,請一起放上桌:先核對原話,再核對原告如何解讀、被告如何答辯,最後才由你決定採信或不採信。支持哪一邊,都必須能說明理由;重要的相反證據為何不足採,也應有可檢驗的說明。
一樣的證據標準,檢驗原告的主張;一樣的證據標準,檢驗被告的答辯。你負責裁判,不負責替任何一方補寫證據!
法官席的法律尺:主張恐嚇性言論侵權,先問對象與指向性(如何認定這些話對誰說),再問惡害通知(客觀上究竟傳達了什麼加害訊息),最後查民事不法侵害、損害與因果關係。不能把「原告表示害怕」直接當成全部要件成立;但明示、暗示或條件式威嚇,都仍須依完整語境判斷。回主篇看完整實習法律尺 →
有可能,不等於已經證明!
任何一方都能提出各種解釋,但解釋要成為裁判認定,必須有足以支持的原話、客觀語境與證據。例如有人說被隕石擊中,事情雖然可能發生,也不能只因「有可能」就認定確實發生。
本篇不重審近兩千頁所有爭議。我只針對原判決援引、本文展示的特定卷頁,檢驗原告指控與這些材料之間的證明關係;如判決另有採信的重要證據,也應能指出來源與推論理由。
法律界線:客觀證據包含原始文字、相關語境及可採的間接證據,並非一定要另有影像或鑑定。自由心證須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符合論理與經驗法則;本文的範圍限於所展示卷頁,不宣稱已窮盡全案證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及第277條。
第一場|3月12日:社區LINE群組裡的發言,為什麼認定是這三個人?
以下只檢驗第一場最前面的門檻:原判決援引的卷一101、103頁,究竟有什麼證據足以把群組發言特定到三名原告?本節不擴張推演後續侵權要件。
先看卷一第101頁、第103頁。第102頁是空白頁,所以不另外附上。101頁上半部滿滿都是負面指控:恐嚇、誹謗、污衊、不實指控,甚至母親居住、醫療資料及侍親假,都被連結到我的行為。哇!光看這一頁,我簡直十惡不赦!
好,指控看完了。證據呢?下半部就是幾句LINE截圖,103頁也是特定時刻的幾段發言。這些發言確實出自我,這是客觀事實;但發言存在,與是否對三名特定原告構成侵權,是兩個必須分開檢驗的法律問題。
本圖為卷證整理與法律討論的漫畫示意;人物、對話與畫面配置經視覺化整理,具體證據內容與文字以後附卷頁截圖為準。
哪一句直接寫著黃兆伸?哪一句直接寫著林艾君?哪一句直接寫著林廣輝?我在這幾張截圖中,找不到直接指名三人的文字。如果法院依前後語境特定對象,完整語境在哪裡?如果依其他證據,究竟是哪一份、證明了什麼?
這不是從假設的70名可能對象中憑直覺挑出3人的遊戲。我特別強調:目前本篇展示的101、103頁截圖,沒有直接指名三名原告。若要從整體事件、言談暗示或其他資料特定三人,究竟是哪一項可核對的條件,讓「可能是他們」上升成「足以認定就是他們」?反過來,其他有證據基礎的合理指涉為何不足採信?要指出依據,不是把「也許如此」寫成「確實如此」。
再看第103頁12:31那句:「參與其中的人心裡都有數,我自己心裡也有數。」前半句的主詞,是「參與其中的人」;後半句的「我自己」,才是發言者。這句話可以讓人理解為我對事件有所懷疑,甚至認為我似乎知道某些事;但它並沒有直接列出三名原告,更不是一份作者或參與者的身分名冊。你現在是法官:如果要認定「參與的人」就是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具體是依哪些前後文與其他證據?「我心裡有數」五個字,不能自行變成三個人的身分證明。
3月12日|只檢驗第一道門檻:惡害通知對象能否特定?
原告提出的主張與卷頁
卷一101、103頁附有LINE群組發言截圖,原告主張三人受到恐嚇。就本篇展示的截圖,沒有直接寫出三名原告的姓名。
我的原文與答辯
群組發言確實出自我,這是客觀事實。「參與其中的人心裡都有數」,不是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的身分名冊。主張言論專門指向三人,就應指出可得特定三人的原話、語境及卷證。
本場只問:如果原判決認定惡害通知對象剛好就是三名原告,究竟哪一份證據足以特定三人?倘若此一必要對象事實仍不足證明,這一場無須繼續展開後續要件的假設性討論。
3月12日當時群組有七十餘人。為了讓讀者看懂「可能」與「證明」的差別,現在以71人為例,扣除我本人後,假設其餘70人為可能對象,再從中選出3人。如果每一種三人組合都沒有額外線索、在純粹隨機抽選模型下機會完全相同,指定的三人只占以下比例:
C(70,3)=54,740 種不同的三人組合
恰好抽到指定三人:1組
0.001827%
其他三人組合:54,739組
99.998173%
如果沒有足以辨別對象的證據,為什麼特別挑這一組?又憑什麼排除其他可能?
請注意我不是要法院用抽籤判案!正因為真實案件不是隨機抽籤,要從眾多可能中指向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就更要拿出能夠改變判斷的具體條件與客觀線索:例如哪句話指向誰、哪一段對話前後文可得特定、哪份事件紀錄或其他卷證足以支持三人各自的關聯。有證據,才有理由從眾多可能中作出特定認定;不能因為原告說「就是我們」,便把待證主張當成已證事實。
核心質問:如果所引用的卷頁欠缺可區別對象的具體證據,為何選定剛好這三人?若法院認為其他有證據基礎的合理指涉不足採信,請指出採信與取捨的具體依據。不是「有可能」就等於「已證明」。
請勿誤讀:這是假設70人中任一三人組合都同樣可能的抽籤模型,並非本案實際指涉或侵權機率。真正案件不是抽籤,必須憑原話、語境及其他客觀證據才能特定三人。若指向這三人,究竟是哪些條件將其他合理的可能對象區分開來?
| 第一場只檢驗 | 對象特定的證據 |
|---|---|
| 發言存在 | 原始LINE截圖可供核對,不等於已特定三名受威嚇對象。 |
| 是否直接指名 | 本篇展示的卷一101、103頁截圖,未直接列出三名原告姓名。 |
| 是否有其他指涉線索 | 法官若從間接語境認定三人,請指出可核對的具體卷證及推論理由。 |
| 本場結論 | 若對象特定尚未獲充分證明,即先停在這道必要門檻。 |
法律不要求一定指名道姓,但不必指名,不等於不必證明對象。假設第四個人也說「我覺得他是在講我」,難道受害人數就自動增加?第五個、第六個呢?同樣幾句話,難道還能自動擴充侵權對象?這是反諷;真正的法律問題仍是:為什麼是這三個人,證據在哪裡?
法律界線:惡害通知不以明說「我要傷害你」為必要,間接證據及整體語境也可能支持認定。法院有依法闡明及調查證據的職權,但不得憑空補造事實。若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在全案證據評價後仍不足證明必要事實,相關請求原則上不能成立。這裡是作者依展示卷頁提出的檢驗問題,並非宣稱已窮盡全案證據。
第二場|12月6日、12月8日:提到黑道,就等於對三人通知惡害?
以下開始檢驗第二場:原告主張文章提到黑道而心生恐懼。現在要判斷的是,哪一句、哪段完整語境向哪位原告通知何種惡害?林廣輝又依哪些證據被特定為受威嚇對象?
本圖為卷證整理與法律討論的漫畫示意;人物、對話與畫面配置經視覺化整理,具體證據內容與文字以後附卷頁截圖為準。
原告可以主張恐懼,也可以主張恐嚇性侵權。可以!但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今天先把原話攤開,再依法律要件判斷。
第二場|只問四件事
- 原告指控:文章提到黑道,原告主張心生恐懼。
- 原話:12月6日「幫你們出氣」「有需要」;12月8日「向我復仇」「如果小人物要找黑道」。
- 客觀惡害通知:哪一句、哪段完整語境,向哪位原告通知什麼惡害?林廣輝如何被特定?
- 法院若採信:指出所憑證據、法律要件,以及重要相反原文為何不足採。
原告可以主張:「因為你提到黑道,所以我恐懼。」 我的問題是:法官若認定侵權成立,究竟哪一句、哪段完整語境向哪位原告通知了什麼惡害?林廣輝如何被特定? 有客觀證據才能作合理認定,不能只以「也有可能」代替證明。
一、12月6日|原文說了什麼?
原告怎麼說?依本篇展示的卷三136頁,原告引述提及黑道的字句,主張因而承受心理壓力及遭受威嚇。這是待檢驗的主張;原告引用的原話、其他證據及法律要件,不能畫上等號。
請法官回答:哪段語句或客觀脈絡,足以證明我向誰通知了什麼惡害?尤其林廣輝如何被特定?
卷二485頁、卷三135頁:同一篇公告跨卷出現;卷三136頁:原告對相關內容的指控
「再來要不要找黑道出面幫你們出氣?」
「你們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你們,有需要說一聲即可。」
「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你們接洽,需要嗎?」
我的答辯:這段是反問與有條件的協助接洽說法,不是我宣告要叫黑道傷害三名原告。但是否可能構成暗示性威嚇,仍要依完整語境與證據判斷。
二、12月8日|年度回顧寫的是「向我復仇」
卷二476、477頁/卷三127、128頁:前後段跨卷重複。請連續閱讀。
「下一步呢?向總統府檢舉陳情?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
「如果小人物要找黑道,小小高工美術老師與國中音樂老師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小人物,有需要說一聲即可。」
「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小人物接洽,需要嗎?」
我的答辯:前一句說的是「向我復仇」,後文是「如果」對方要找黑道,便可協助接洽的條件式反問。這與「我要找黑道加害原告」不是同一句話,也不是同一個行為方向。
證據檢驗:倘若要從反問或條件句認定暗示性威嚇,仍須指出支持這種解讀的客觀原文及語境;不能只說「也有可能」就完成證明。
原始卷證|需要時展開逐張核對
以下保留全部七張卷頁,不以本文整理取代原圖;同一文章是否完整,仍須與全文及全案證據核對。
七張卷頁不是七次發言:12月6日有卷二485、卷三135、136三頁;12月8日有卷二476、477、卷三127、128四頁。其中同一原文跨卷重複。保留原圖供讀者核對,但重複附卷不當然表示法院重複計算侵權。
三、成立或不成立,照同一張表檢驗!
| 法律要件 | 請法官核對的證據 |
|---|---|
| 對象特定 | 黃兆伸、林艾君如何被指涉?林廣輝又有哪一段言論或其他證據可連結?提及某人參與事件,不當然等於向該人通知惡害。 |
| 惡害通知 | 哪一句、哪段完整語境客觀上向原告傳達未來惡害?是否為反問、條件、諷刺,或在當時背景下仍具有暗示威嚇性? |
| 民事侵權 | 是否有不法侵害、故意或過失、各人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證據?不能由「文章出現黑道」直接跳到全部要件成立。 |
最後一題|有指控,就有證明嗎?
自由心證,是評價證據,不是自由創造證據!法院可以依法闡明、調查與合理推論;但不能只憑一方的感受,補出欠缺證據支持的侵權要件。
回到開頭的兩個核心問題:對象憑什麼特定?惡害通知在哪裡?
原告負責提出並證明其主張;法院負責依法審判與說理。法官可以吹哨判進球,但不能自己下場踢進球!
法律參照: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77條;刑法第305條僅作惡害通知概念參照,民事責任須獨立檢驗。
好!法官席坐穩,現在換你下判斷!
看完卷一、卷二、卷三,先不要猜真正的法官怎麼判。請你公平檢驗兩造的主張、原文、答辯及證據,再寫出採信與不採信的理由。原告說害怕,不能自動成立;被告說沒恐嚇,也不能自動排除。
第一場|113年3月12日,請你單獨判!
只看卷一101、103頁等本篇列出的材料,你認為這組LINE發言對三名原告各自的民事侵權主張,證明到哪一步?沒有看見的完整對話或其他證據,不要假裝已經查明。
第二場|113年12月6日、8日,再單獨判!
12月6日的「幫你們出氣」與12月8日的「向我復仇」,原文、指涉對象和後續聯絡黑道的字句都要考慮。不能只選有利的一半,也不能把兩個日期混成一句。
兩場分別判完,現在才做整體觀察。 這裡不是替真正法官打分數,而是檢驗:同一把尺在不同日期、不同對象身上,是否仍然一致?
你的選擇及文字只留在本頁,未送出至伺服器;按下本篇下方的複製按鈕,才能自行保存。
兩場都判好了嗎?這只是讀者自己的練習,不會自動上傳或公開。跳到五之二後,這一頁的答案不會自動跟過去。
角色練習說明:本文為作者以既有卷證設計的讀者模擬,不是法院已作成的結論。截圖可能未包括全部對話;未直接指名不表示當然不能特定對象,條件式發言也可能具有威嚇性。法院仍可就全案證據依法認定。一審結果已於第三集公開介紹;本篇先由讀者獨立評價,第六集再逐項檢驗法院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