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訴369|判決公開檢驗|第五集・法庭實習・真實案例教材

考試結束,法庭實習開始!
近兩千頁,先看這九頁。

漫畫示意:三大卷接近兩千頁,法官手中是判決就恐嚇性民事侵權爭點所引用的九張實質卷頁;右側列出卷一101、103頁、卷二476、477、485頁、卷三127、128、135、136頁。左下模擬101頁原告指控與片段LINE截圖,示意圖不等於原始證據。
梗圖|真實法庭實習:全案近兩千頁卷宗,判決在恐嚇性言論侵權部分援引九張實質卷頁。 卷一101、103頁;卷二476、477、485頁;卷三127、128、135、136頁。現在先逐頁對照,看看證據究竟證明了什麼。漫畫中的法官、表情及對白均為作者戲仿,並非審判現場紀錄。卷一102頁為空白頁,不列入九張實質卷頁;判決另有其他引述,本圖不表示法院在全案中只看九頁。這裡討論的是民事言論侵權認定,並非刑事恐嚇罪判決。點圖看完整大圖 ↗

第四集考試結束。第五集,用真正案件進入實習。
我們先讀九頁卷證,不搶先替讀者下判斷;接著換你坐法官席,再坐被告席。

同一件指控寫了幾次?截圖顯示什麼?完整前後文在哪裡?

本集教材: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案件;判決理由與真正認定,留待第六集檢驗。

進入法庭實習|先把九頁卷證全部攤開 ↓ 實習法律尺:對象與惡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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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法庭實習・教材說明

第四集考試考完了,現在進入實習!

前面我們已經考過法律觀念。現在,不出假設題了。今天拿真正的民事訴訟,當法庭實習教材。

案例就是113年度訴字第369號。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主張我的發言對他們構成侵權,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我整理這件案件的全部卷宗,原告書狀、被告答辯、附件、證據與法院程序文件加起來,規模已接近兩千頁。

而一審李可文法官,在認定部分恐嚇性言論構成民事侵權的判決理由中,明列引用了卷一101至103頁、卷二476至477頁與485頁、卷三127至128頁與135至136頁。其中卷一102頁為空白頁;本篇實際展示九張有內容的卷頁。

近兩千頁的卷宗,這九頁究竟寫了什麼?這就是本集的實習題目。

先說清楚:近兩千頁是全案卷宗概估,不是原告單方寫了兩千頁,也不能說法官在全案只看過九頁。這九頁是相關判決段落明列引用、而且本篇逐頁展示的材料;今天就以這些真實頁面,讓大家先練習讀卷。

這一集,我先不當評論員,當教材提供者。不先替原告下結論,不先替我自己辯護,也不先公布李可文法官真正怎麼判。先分清楚:原告怎麼指控、實際附上什麼、截圖沒有呈現什麼。等九頁看完,換你當法官,再換你站在被告的立場答辯。
教材資料包|九張卷頁・三個發言日期

九頁卷證,現在全部攤開!

先看這面卷證牆。九張頁面,不等於九件不同的事情。依發言日期分組,只有3月12日、12月6日、12月8日三組材料。每張縮圖都可以點選,跳到下方對應的完整卷頁。

九頁與三個日期,先認清對照關係

言論日期判決所引的卷頁攤開後先看到什麼
113/3/12卷一101、103頁原告的指控與不同時間的LINE片段;101、103頁並非整天完整對話
113/12/6卷二485頁;卷三135、136頁同一篇網站貼文跨卷出現,卷三136頁再將部分文字整理成侵權指控
113/12/8卷二476、477頁;卷三127、128頁同篇年度回顧的前、後段在卷二與卷三再次出現

這不是九次不同的發言,而是三個發言日期、九張被引用的卷頁。12月6日與8日的跨卷重現,讓我們看見相同內容如何隨書狀及附件再次出現。同一篇文章以不同附件編號再次進入卷宗,確實會增加材料頁數;但文字重複,不能自動當作新事件。原告每次具體何時遞狀、法官是否因此誤認有更多侵權事實,仍須另外核對,不能只從九張圖推定。

開卷實習規則|先看證據,再想結論。當原告說有恐嚇、誹謗及損害,請對照他附的卷頁實際顯示什麼。文字很嚴厲,不代表已經證明;截圖很短,也不代表什麼都不能證明。這才是練習判斷的起點。
第一站|113年3月12日・卷一第101頁

先看第101頁:指控這麼多,實際附了什麼?

這是一張非常適合拿來練習的真實卷頁。上半部有一連串對我的負面指控,下半部是兩個時點的LINE截圖。請先看原圖,再把兩部分分開閱讀。

卷一第101頁:被告遭恐嚇等主張,及兩則3月12日上午LINE發言;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一第101頁上半部為個人指控、附件名稱;下半部為11:07、11:08的LINE截圖查看完整原圖 ↗
讀卷動作①|先分清「指控」和「畫面」。上半部提及恐嚇、誹謗、不實指控、精神壓力、母親居住及侍親假;這些是原告方在訴訟中提出的主張,不因寫在卷頁上就已逐項獲得證明。下半部才是本頁能直接看見的LINE發言片段。

上半部|指控文字攤開來

依第101頁影像轉錄;下列為原告方敘述,不代表事實已獲證明。

「(二)被施清祥恐嚇,導致精神崩潰飽受驚嚇」

「被告施教授在公開群組一直毀謗誣衊我,在完全沒有證據之下就直接公開對原告做出不實指控,一直說我就是黑函的主謀者至今。還有說一些恐嚇的言語,如:『下一個將會變成失蹤人口、準備家裡辦喪事、黑函的主謀將被判刑要求學校解聘等等。』」

「因被告不實言論,母親不堪其擾不敢繼續居住此大樓,因此才搬來與原告住在一起。原告亦因精神壓力深受影響,就向學校請一學期的侍親假照顧母親並自我療養。」

接著列出「原告媽媽(姓名於原圖遮蔽)113年11月11日的診斷證明書(證據12)」及「113年度上學期侍親假證明文件(113年7月2日發文)(證據13)」。

並寫:「本人受到精神壓力影響極大同時家母也飽受驚嚇,已向工作單位學校申請113年度上學期的侍親假。(附上證明文件為佐證資料)」

注意:第101頁提到證據12、13,但本頁未附該兩項證明文件全文。這不表示其他卷頁沒有相關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個別損害及因果關係,仍須另行核對。

這一頁提及診斷證明與侍親假文件的編號,並非文件全文都在第101頁。光憑本頁的文字,無法代替對其他卷頁及相關佐證的查核。

第101頁|LINE原文,照畫面逐句列出

發言日期為113年3月12日;影像標示113年3月15日截圖。截圖日期不等於發言日期。以上僅是本頁可見的對話,不是當日完整群組紀錄。

同一頁,上下兩段話,先逐字對照!

上半頁|原告在書狀中的概括敘述:「下一個將會變成失蹤人口、準備家裡辦喪事……」

下半頁|11:07 LINE截圖實際顯示:「但是只限這次,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

另外,「再踩一次紅線,準備辦喪事吧」出現在第103頁19:50,不是第101頁下方11:07、11:08的兩則截圖。「再有下一次」是條件,「參與的人」是對象描述。這些差異不能直接排除言論的威嚇性,卻值得查明:原告的概括敘述與原始截圖,分別證明了什麼?

第101頁,留給實習生的四個問題

  1. 指控的數量:上半部究竟提出多少種指控?每一種分別由本頁哪一項資料支持?
  2. 證據的範圍:下半部的截圖能證明哪些文字曾被發出?母親搬離、侍親假、精神損害及其原因,哪些還要另找證據?
  3. 發言的前後文:這張圖有展示發言前別人說了什麼、發言後又如何回應,以及群組事件的整體經過嗎?
  4. 誰是言論對象:截圖出現「參與的人」,但有沒有直接列出三名原告?如果不靠姓名,還有什麼客觀語境可用來辨認對象?

先不要急著判定真偽。如果某一項人格或行為定性欠缺相應證據,就不能直接把它當成已證實的事實;是否屬於刻意抹黑,仍應另有足夠依據才能認定。反過來,「失蹤人口」等語句也值得嚴肅評價,不能只因作者主張反諷或沒有具名,就自動排除威嚇性。

第二站|113年3月12日・卷一第103頁

再翻第103頁:仍是3月12日,但時間已經跳到中午、晚上

卷一102頁是空白頁,跳過後來到第103頁。這裡看到的是12:30、12:31,以及19:47到19:50的訊息片段。把第101頁與第103頁放在一起,仍不是3月12日整天的完整LINE紀錄。

卷一第103頁:3月12日中午及晚間被摘出的LINE發言;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一第103頁12:30、12:31、19:47至19:50的LINE片段查看完整原圖 ↗

第103頁|畫面上看得到的文字

「4.」「5.」為證據頁的分項標示;均標示113年3月12日發文、113年3月15日截圖。

以上按第103頁兩組LINE畫面可見內容整理;空白時間及其他群組成員的發言並未包含在這張證據頁面內。重複訊息不是額外三起事件。

第103頁,還要再問三件事

  1. 截圖怎麼銜接?上午、中午與晚間之間,有哪些沒有展示的對話?其他群組成員是否曾回覆?
  2. 文字實際寫了什麼?「這件事我已經不會追究」、「再有下一次」、「參與其中的人」、「準備辦喪事」等字句,能不能分開抽取,或應連同前後情況評價?
  3. 推論從何而來?如果要從這些未直接具名的片段推向三名原告,哪些同時期的資料足以連結?如果要認定威嚇及個別損害,又需要核對什麼?

教材界線:這兩頁顯示的是被選取的LINE片段,並非整天完整對話;不能因截圖未附前後文,就斷言其他卷證一定不存在,也不能逕認所有主張已經成立。這一集只讓你先看見這些頁面實際呈現了什麼。

第一組教材檢核|3月12日

101、103頁看完了。你會如何處理這些截圖?

先不辯論誰對誰錯,只整理目前看得見的事:有原告方的具體指控、有被告確曾發出的一些LINE文字,也有尚未在這兩頁完整呈現的群組脈絡。

第一層|主張

第101頁上半部對被告的行為、心理損害及家人情況作出許多描述。

第二層|畫面

101、103頁呈現3月12日幾個特定時點的訊息,並未逐一顯示三名原告的姓名。

第三層|缺口

在這兩頁中,看不見完整的對話起因、各方回覆及時間連續的整段群組紀錄。

第四層|實習作業

分開檢驗發言內容、可能辨認的對象、言論性質、每人的損害與因果關係。

這個階段,我不替你作結論。如果你是法官,這些資料可以認定到哪一步?如果你是被告,你希望補上哪段前後文?答案先留在心裡,接著翻開12月6日與12月8日的卷頁。

第三站|113年12月6日・卷二/卷三

12月6日:同一篇文章,怎麼在卷二、卷三都出現?

先把卷二485頁和卷三135頁並排。兩張圖呈現同一篇12月6日的網站貼文,卻收錄在不同卷冊:卷二485頁上方標為「編號7」,卷三135頁上方標為「證據27」。同一篇文章,以不同編號再次附卷。請先核對畫面,不急著評價。

卷二第485頁:12月6日網站貼文截錄;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二第485頁113年12月6日・東華教學網站貼文查看完整原圖 ↗
卷三第135頁:同一則網站貼文重複收錄;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三第135頁113年12月6日・同一篇貼文在另一卷出現查看完整原圖 ↗
一篇原文,兩次出場。
卷二有一份,卷三又有一份;它們並不因為換了卷冊,就變成兩篇不同的發言。

第485頁的內容在「你們」之前,已提及黃兆伸、林艾君;後文接著出現「再來要不要找黑道出面幫你們出氣?」以及可以找黑道高層接洽的文字。發言提及誰、整段如何理解、是否構成民事侵權,仍是不同的檢驗問題。

接下來看卷三136頁:原告如何整理這段原文?

卷三第136頁:原告以黑道字句主張恐嚇與損害;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三第136頁原告對12月6日貼文提出的指控與附圖查看完整原圖 ↗

卷三136頁的標題是「被告施清祥在東華大學個人教學網站進行誹謗及恐嚇行為」。頁面引用12月6日貼文的「黑道」字句,進一步主張原告承受心理壓力及威脅。這是訴訟中的指控文字,必須和原始發言區分。

12月6日實習題

  1. 卷二485頁與卷三135頁,哪些文字相同?是否有新發言、新事件,或主要是同一份資料再次收錄?
  2. 卷三136頁摘出哪些字句,又替這些字句加上哪些行為定性、心理損害描述?
  3. 你若是法官,會如何核對原文的前後句、可得特定的對象與客觀威嚇性?

先記住:本篇可以由卷頁看見12月6日材料跨卷重複,但單靠這些圖片還無法確認每一次具體遞狀日期,也不能推斷法院必然把重複附件算成多次侵權。對方在不同卷次援用同一篇文章,與文章真的發生了幾次,是兩件事情。

第四站|113年12月8日・卷二/卷三

12月8日:不只同一天,連同篇文章的前後段都重複了

這次是12月8日年度回顧。先看文章前段:卷二476頁對照卷三127頁;再看後段:卷二477頁對照卷三128頁。同一篇文字,前、後兩組都在不同卷次出現;卷二476頁標「編號18」,卷三127頁則標「證據20」。這讓讀者可以直接辨認,同篇內容再次被整理為不同編號的附件。

第一組|年度回顧前段:卷二476、卷三127

卷二第476頁清晰版:113年12月8日言論及Facebook截圖
卷二第476頁113年12月8日・年度回顧前段查看完整原圖 ↗
卷三第127頁:12月8日同篇貼文前段與原告訴訟文字;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三第127頁113年12月8日・同篇回顧前段再度收錄查看完整原圖 ↗

第二組|年度回顧後段:卷二477、卷三128

卷二第477頁:含向我復仇的問句及後文;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二第477頁113年12月8日・年度回顧後段查看完整原圖 ↗
卷三第128頁:相同12月8日年度回顧段落的重複卷頁;點擊開啟原始卷頁圖片
卷三第128頁113年12月8日・同篇回顧後段再次收錄查看完整原圖 ↗
同一個12月8日,同一篇文章,前後段在兩本卷宗重現。
文件頁數會增加,原始發言日期不會因此增加。

請讀者留意:前段確有具名提及黃兆伸、林艾君,也有林廣輝的相關敘述;後段則寫到「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等句子,另外也有介紹黑道接洽的文字。不能只讀其中一句,就代替整段發言;也不能把12月6日和12月8日兩天的不同文字混成一句。

12月8日實習題

  1. 卷二476、477頁與卷三127、128頁,內容有多大比例是在重複同一篇年度回顧?
  2. 原告對整篇文章提出了哪些具體指控?每一項可在原文找到什麼對應?有哪些是由原文再往前推論的?
  3. 「向我復仇」的「我」指誰?後文提及黑道接洽,又應怎麼與前段一起解讀?請先記下你的答案,真正判決留待第六集。

教材提醒:跨卷重複可以由圖片比對觀察;究竟是否因多次遞狀導致卷宗膨脹、法院如何評價,不是單憑頁數就能知道。重複收錄會增加卷宗材料的篇幅,閱讀的人如果沒有核對來源,就可能把相同指控看成新增內容。這是實習時必須防止的閱讀錯誤,並非宣稱法官在本案已經犯下這個錯誤。

實習資料核對完畢|九頁全部攤開

九張卷頁讀完。現在,答案交給你。

我們一共核對了九張卷頁、三個發言日期:3月12日的卷一101、103頁;12月6日的卷二485、卷三135、136頁;12月8日的卷二476、477、卷三127、128頁。

你看到了第101頁上半部的指控,也看到了下半部的截圖;你看到了第103頁的其他幾個時點,也看到了卷二、卷三對同一篇12月6日、12月8日文章的重複收錄。

五個問題,現在都不要急著替我回答

  1. 哪一句是原告主張?哪一段是實際截圖?兩者有沒有逐項對上?
  2. 第101、103頁沒顯示的前後文,是否影響理解?還需要哪些客觀脈絡才能判斷?
  3. 指控需要證據。如果某些指控沒有相應依據,你是否會把它當成已經證明的事實?
  4. 同一篇文章在卷二、卷三重複出現,究竟是新的事件,還是重複材料?你如何避免把重播當成新增?
  5. 原告說「形成恐懼」,是否就證明了恐嚇性侵權?請分別指出對象指向、惡害通知、客觀脈絡,以及各原告所主張的不法侵害、損害與因果關係,再寫出你的法官判斷或被告答辯理由。
指控是指控,證據是證據。
一張一張核對,一項一項判斷。
今天不公布答案;先由實習生動手。

取材範圍:本篇展示作者提供、與判決相關段落所引頁碼對應的九張卷頁影像,並不等同法院全部卷證。完整LINE對話、其他書狀、法院可能參考的資料及真正判決理由,這裡不預先假定其內容。截圖未附完整前後文,不等於其餘卷宗一定欠缺;言論沒有直接指名,也不等於依法必然無法特定對象。

113訴369|第五集・法庭實習下一站

教材已經攤開。下一站,換你坐上法官席!

第五集之一|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3月12日、12月6日與8日,分別對照證據、言論對象與民事侵權要件,請把理由寫出來。

第五集之二|如果你就是被告,你會怎麼答辯?同樣的九張卷頁,換個位置,再用同一把尺檢驗。

你可以同意原告,也可以同意被告,也可以認為卷證還有不足。真正法官怎麼判,不在這一集替你宣布答案;第六集,我們再把判決文字攤開。

進入法庭實習第一站|今天你是法官 →

實習第二站|換你坐被告席 →

公開檢驗說明:本篇選用作者提供且與判決部分段落引用頁次相對應的卷頁,不等於全部訴訟卷證,不替法院未寫出的心證理由推測。原告指控、被告發言與法院判決認定應分別檢驗。涉及他人身心狀況僅引述訴訟主張,不推論真實疾病或動機;真正判決留待第六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