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證明:我是在對你說?
言論所指向的人是誰?能否從原話、發言情境、對話對象及前後文,客觀辨識被威嚇者?不是誰看到不舒服、覺得「他一定在講我」,就自動成為受恐嚇對象。但法律也不是規定一定要指名道姓;未具名仍可能透過具體脈絡特定,重點在證據。
第四集考試結束。第五集,用真正案件進入實習。
我們先讀九頁卷證,不搶先替讀者下判斷;接著換你坐法官席,再坐被告席。
同一件指控寫了幾次?截圖顯示什麼?完整前後文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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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們已經考過法律觀念。現在,不出假設題了。今天拿真正的民事訴訟,當法庭實習教材。
案例就是113年度訴字第369號。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主張我的發言對他們構成侵權,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我整理這件案件的全部卷宗,原告書狀、被告答辯、附件、證據與法院程序文件加起來,規模已接近兩千頁。
而一審李可文法官,在認定部分恐嚇性言論構成民事侵權的判決理由中,明列引用了卷一101至103頁、卷二476至477頁與485頁、卷三127至128頁與135至136頁。其中卷一102頁為空白頁;本篇實際展示九張有內容的卷頁。
近兩千頁的卷宗,這九頁究竟寫了什麼?這就是本集的實習題目。
先說清楚:近兩千頁是全案卷宗概估,不是原告單方寫了兩千頁,也不能說法官在全案只看過九頁。這九頁是相關判決段落明列引用、而且本篇逐頁展示的材料;今天就以這些真實頁面,讓大家先練習讀卷。
先看這面卷證牆。九張頁面,不等於九件不同的事情。依發言日期分組,只有3月12日、12月6日、12月8日三組材料。每張縮圖都可以點選,跳到下方對應的完整卷頁。
| 言論日期 | 判決所引的卷頁 | 攤開後先看到什麼 |
|---|---|---|
| 113/3/12 | 卷一101、103頁 | 原告的指控與不同時間的LINE片段;101、103頁並非整天完整對話 |
| 113/12/6 | 卷二485頁;卷三135、136頁 | 同一篇網站貼文跨卷出現,卷三136頁再將部分文字整理成侵權指控 |
| 113/12/8 | 卷二476、477頁;卷三127、128頁 | 同篇年度回顧的前、後段在卷二與卷三再次出現 |
這不是九次不同的發言,而是三個發言日期、九張被引用的卷頁。12月6日與8日的跨卷重現,讓我們看見相同內容如何隨書狀及附件再次出現。同一篇文章以不同附件編號再次進入卷宗,確實會增加材料頁數;但文字重複,不能自動當作新事件。原告每次具體何時遞狀、法官是否因此誤認有更多侵權事實,仍須另外核對,不能只從九張圖推定。
你說我恐嚇你,第一個問題不是你有多害怕;而是:這些話,究竟是不是對你而說?我又究竟通知了你什麼惡害?
我們是來做法庭實習的。原告可以表示自己感到恐懼,被告也可以解釋自己發言的本意;但雙方都不能只靠自己的感受,直接取代證據與法律要件。先把兩個問題分開:
言論所指向的人是誰?能否從原話、發言情境、對話對象及前後文,客觀辨識被威嚇者?不是誰看到不舒服、覺得「他一定在講我」,就自動成為受恐嚇對象。但法律也不是規定一定要指名道姓;未具名仍可能透過具體脈絡特定,重點在證據。
究竟是哪一句或哪一段,向特定對象傳達可能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方面的加害?是誰要傷害誰?行為人是否以言語、文字或情境傳達這個意思?惡害通知可以明示、暗示、間接或附帶條件,不能只抓有沒有「我要對你怎樣」這幾個字;要依完整語境客觀判斷。
換個角色想想:如果今天我到法院,一看到法官就緊張、害怕,擔心自己被判敗訴。那麼,我是不是只要說「我看到法官就形成恐懼」,就能告法官恐嚇我,要求精神賠償?
當然不能只憑這樣就成立。法官依法開庭、依法裁判,不會僅因有人感到害怕,就自動變成對他人為不法的惡害通知。恐懼是主觀感受;它可能是待證損害的一部分,卻不能取代不法行為、對象及因果關係的證明。
還有第三關:這是「民事侵權賠償」,不是直接判刑法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可幫助辨識惡害通知的概念;但本案如果要成立民事賠償,仍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審查有無可歸責的不法侵害、受保護權益的損害及相當因果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也須有相應的法律基礎。並非刑法恐嚇罪不成立,民事就必然不成立;反過來說,也不能只靠宣稱害怕就跳過民事要件。
舉證責任呢?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要求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顯失公平的例外,仍依法處理)。原告說受恐嚇,必須說明誰、何時、哪一句、如何指向自己、何種不法侵害及損害與因果;法院再綜合完整證據認定。當事人陳述可列入證據評價,卻不能因為講了很多次「我害怕」,就自動把其他要件補齊。
現在拿這把尺,看下面九張卷頁:3月12日101、103頁究竟如何特定三名原告?12月6日與12月8日的原文,究竟有沒有向各原告傳達未來惡害?請指出原話、脈絡與對應的證據。先不公布答案,讓各位實習法官自己判斷。
法律參考:刑法第305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判斷惡害通知時,應將言詞、前後文及客觀情境整體評價;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所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見解。刑事標準與民事侵權要件須分別適用。
這是一張非常適合拿來練習的真實卷頁。上半部有一連串對我的負面指控,下半部是兩個時點的LINE截圖。請先看原圖,再把兩部分分開閱讀。
依第101頁影像轉錄;下列為原告方敘述,不代表事實已獲證明。
「(二)被施清祥恐嚇,導致精神崩潰飽受驚嚇」
「被告施教授在公開群組一直毀謗誣衊我,在完全沒有證據之下就直接公開對原告做出不實指控,一直說我就是黑函的主謀者至今。還有說一些恐嚇的言語,如:『下一個將會變成失蹤人口、準備家裡辦喪事、黑函的主謀將被判刑要求學校解聘等等。』」
「因被告不實言論,母親不堪其擾不敢繼續居住此大樓,因此才搬來與原告住在一起。原告亦因精神壓力深受影響,就向學校請一學期的侍親假照顧母親並自我療養。」
接著列出「原告媽媽(姓名於原圖遮蔽)113年11月11日的診斷證明書(證據12)」及「113年度上學期侍親假證明文件(113年7月2日發文)(證據13)」。
並寫:「本人受到精神壓力影響極大同時家母也飽受驚嚇,已向工作單位學校申請113年度上學期的侍親假。(附上證明文件為佐證資料)」
注意:第101頁提到證據12、13,但本頁未附該兩項證明文件全文。這不表示其他卷頁沒有相關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個別損害及因果關係,仍須另行核對。
這一頁提及診斷證明與侍親假文件的編號,並非文件全文都在第101頁。光憑本頁的文字,無法代替對其他卷頁及相關佐證的查核。
11:07 我已經說過,不會對這次參與的人有任何處置
11:07 但是只限這次,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
11:07 此風不可長
11:08 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同一訊息內出現三行)
發言日期為113年3月12日;影像標示113年3月15日截圖。截圖日期不等於發言日期。以上僅是本頁可見的對話,不是當日完整群組紀錄。
上半頁|原告在書狀中的概括敘述:「下一個將會變成失蹤人口、準備家裡辦喪事……」
下半頁|11:07 LINE截圖實際顯示:「但是只限這次,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
另外,「再踩一次紅線,準備辦喪事吧」出現在第103頁19:50,不是第101頁下方11:07、11:08的兩則截圖。「再有下一次」是條件,「參與的人」是對象描述。這些差異不能直接排除言論的威嚇性,卻值得查明:原告的概括敘述與原始截圖,分別證明了什麼?
先不要急著判定真偽。如果某一項人格或行為定性欠缺相應證據,就不能直接把它當成已證實的事實;是否屬於刻意抹黑,仍應另有足夠依據才能認定。反過來,「失蹤人口」等語句也值得嚴肅評價,不能只因作者主張反諷或沒有具名,就自動排除威嚇性。
卷一102頁是空白頁,跳過後來到第103頁。這裡看到的是12:30、12:31,以及19:47到19:50的訊息片段。把第101頁與第103頁放在一起,仍不是3月12日整天的完整LINE紀錄。
「4.」「5.」為證據頁的分項標示;均標示113年3月12日發文、113年3月15日截圖。
12:30 這件事我已經不會追究了,也不會做出一些制裁行為
12:31 只是此風不可長,參與其中的人心裡都有數,我自己心裡也有數
12:31 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三行重複)
19:47 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三行重複);我是3/12發言
19:48 這次的黑函是3/11
19:48 所以參與的人還不需要寫不自殺聲明
19:48 以上說明
19:50 再踩一次紅線,準備辦喪事吧
19:50 惹不起的人千萬別去惹
以上按第103頁兩組LINE畫面可見內容整理;空白時間及其他群組成員的發言並未包含在這張證據頁面內。重複訊息不是額外三起事件。
教材界線:這兩頁顯示的是被選取的LINE片段,並非整天完整對話;不能因截圖未附前後文,就斷言其他卷證一定不存在,也不能逕認所有主張已經成立。這一集只讓你先看見這些頁面實際呈現了什麼。
先不辯論誰對誰錯,只整理目前看得見的事:有原告方的具體指控、有被告確曾發出的一些LINE文字,也有尚未在這兩頁完整呈現的群組脈絡。
第101頁上半部對被告的行為、心理損害及家人情況作出許多描述。
101、103頁呈現3月12日幾個特定時點的訊息,並未逐一顯示三名原告的姓名。
在這兩頁中,看不見完整的對話起因、各方回覆及時間連續的整段群組紀錄。
分開檢驗發言內容、可能辨認的對象、言論性質、每人的損害與因果關係。
這個階段,我不替你作結論。如果你是法官,這些資料可以認定到哪一步?如果你是被告,你希望補上哪段前後文?答案先留在心裡,接著翻開12月6日與12月8日的卷頁。
先把卷二485頁和卷三135頁並排。兩張圖呈現同一篇12月6日的網站貼文,卻收錄在不同卷冊:卷二485頁上方標為「編號7」,卷三135頁上方標為「證據27」。同一篇文章,以不同編號再次附卷。請先核對畫面,不急著評價。
第485頁的內容在「你們」之前,已提及黃兆伸、林艾君;後文接著出現「再來要不要找黑道出面幫你們出氣?」以及可以找黑道高層接洽的文字。發言提及誰、整段如何理解、是否構成民事侵權,仍是不同的檢驗問題。
卷三136頁的標題是「被告施清祥在東華大學個人教學網站進行誹謗及恐嚇行為」。頁面引用12月6日貼文的「黑道」字句,進一步主張原告承受心理壓力及威脅。這是訴訟中的指控文字,必須和原始發言區分。
先記住:本篇可以由卷頁看見12月6日材料跨卷重複,但單靠這些圖片還無法確認每一次具體遞狀日期,也不能推斷法院必然把重複附件算成多次侵權。對方在不同卷次援用同一篇文章,與文章真的發生了幾次,是兩件事情。
這次是12月8日年度回顧。先看文章前段:卷二476頁對照卷三127頁;再看後段:卷二477頁對照卷三128頁。同一篇文字,前、後兩組都在不同卷次出現;卷二476頁標「編號18」,卷三127頁則標「證據20」。這讓讀者可以直接辨認,同篇內容再次被整理為不同編號的附件。
請讀者留意:前段確有具名提及黃兆伸、林艾君,也有林廣輝的相關敘述;後段則寫到「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等句子,另外也有介紹黑道接洽的文字。不能只讀其中一句,就代替整段發言;也不能把12月6日和12月8日兩天的不同文字混成一句。
教材提醒:跨卷重複可以由圖片比對觀察;究竟是否因多次遞狀導致卷宗膨脹、法院如何評價,不是單憑頁數就能知道。重複收錄會增加卷宗材料的篇幅,閱讀的人如果沒有核對來源,就可能把相同指控看成新增內容。這是實習時必須防止的閱讀錯誤,並非宣稱法官在本案已經犯下這個錯誤。
我們一共核對了九張卷頁、三個發言日期:3月12日的卷一101、103頁;12月6日的卷二485、卷三135、136頁;12月8日的卷二476、477、卷三127、128頁。
你看到了第101頁上半部的指控,也看到了下半部的截圖;你看到了第103頁的其他幾個時點,也看到了卷二、卷三對同一篇12月6日、12月8日文章的重複收錄。
取材範圍:本篇展示作者提供、與判決相關段落所引頁碼對應的九張卷頁影像,並不等同法院全部卷證。完整LINE對話、其他書狀、法院可能參考的資料及真正判決理由,這裡不預先假定其內容。截圖未附完整前後文,不等於其餘卷宗一定欠缺;言論沒有直接指名,也不等於依法必然無法特定對象。
公開檢驗說明:本篇選用作者提供且與判決部分段落引用頁次相對應的卷頁,不等於全部訴訟卷證,不替法院未寫出的心證理由推測。原告指控、被告發言與法院判決認定應分別檢驗。涉及他人身心狀況僅引述訴訟主張,不推論真實疾病或動機;真正判決留待第六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