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約1500元裁判費,黃兆伸告4位住戶「集體霸凌」:原話只有那些,最完整的「霸凌故事」卻是誰寫出來的?
這一篇很簡單。先看4個人到底說了什麼,再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最後看這些後來加上去的說法,怎麼又被拿回來指控4個人。原話歸原話,後面加的話歸後面加的話。
本篇段落
一、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原話、旁白、結論分開
黃兆伸這一案,告4位住戶「集體霸凌」。
我不先談那些形容詞。先看原話。
我只做一件事:把每一層拆開。
第二層: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
第三層:再看這些後來加上去的說法,怎麼又被拿回來指控原發言者在「集體霸凌」。
所以最基本的問題,其實簡單得不得了。
哪一個人?
哪一天?
真正講了哪一句?
做了哪一件事?
侵害哪一項權利?
造成什麼新增損害?
這個行為與這個損害之間,證據在哪裡?
因為我把訴狀一段一段拆開後,看到的就是:
先擷取住戶的原始發言。
再由黃兆伸自己在訴狀裡加上「惡意扭曲」、「人格貶抑」、「網路公審」、「標籤化」、「敵視」、「排擠」、「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
最關鍵的是:上面這些話,不是住戶自己說的,是黃兆伸後來寫進訴狀的。
然後,再拿自己寫進去的這些話,回頭指控住戶。
先拿住戶幾句原話。
自己加上一大串解讀。
自己把它寫成「人格貶抑」、「敵視」、「排擠」、「集體霸凌」。
最後,再拿自己寫的這些話,回頭說住戶就是在「人格貶抑」、「敵視」、「排擠」、「集體霸凌」。
自己加。自己解讀。自己下結論。再拿自己的結論去指控別人。
這才是我把訴狀拆開後,真正看到的東西。
二、阿儒:2句原話,後面長出整套「集體霸凌」敘事
盧OO|阿儒
「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
「發黑函到工作單位及向上層級實屬有過份了,而且看起來很多敘述有超譯事實」
可是「人格貶抑」、「網路公審」、「集體霸凌氛圍」這一整套完整結論,不是阿儒原話。
訴狀先完成這些定性,再拿這些定性回頭說:阿儒的兩句話就是「集體霸凌」的一部分。
所以到底是在證明阿儒說了什麼,還是在證明訴狀能把阿儒的兩句話寫成什麼?
三、林OO(二):3個發言時間點,可以一路長成「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林OO(二)|CCLIN
「如果我是管委會的委員,如果又通過領出席費……當初我怎麼沒想到也一起來競選呢?」
「先不管蟑螂是否有入侵本大樓……可重寫蟑螂們的教戰守則了……」
「陳情人想拍一部類似『楚門的世界』爭取奧斯卡金像獎的提名,台灣之光。」
「奧斯卡」是原話。
可是「共同羞辱」、「一唱一搭」、「將司法程序作為羞辱工具」、「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不是原始三個發言自己寫出的完整內容。
原始材料提供台詞;完整故事,則是後來才完成。
四、黃OO:原話就在這裡,後面又加了什麼?
黃OO|Rex
「大樓一步步走上正軌,怎麼還是有人總是來作亂。」
「確發現還是有老鼠屎來作亂,真該好好讓大家公審他一下。」
發言談到一直檢舉、連工作地點也不放過,並有「有需要這樣搞人家嗎?」、「檢舉到你體無完膚」等語。
「公審」也是原話。
但是「引導集體排斥」、「深化恐懼與敵視」,不是這些原話本身。這是訴狀後來加上的說法。
所以很簡單:原話就看原話;後來加上的效果、心理與因果,就看有沒有證據。
五、林OO(一):69天內不同事件,被串成一條完整「受害劇情」
林OO(一)|Titan No.3 8St
其中包括:「假冒身分這種事情真的對不起父母,搞得跟雜種一樣,跟誰姓都可以。」
其中包括:「我猜黃北伸」;另有對翻群事件、猜猜樂的回應。
其中包括打油詩:「黃金兆萬伸手要,山林文章君來泡,富裕八街逢經過,騎樓檢舉馬上到,橫批:藍色替打。」
其中包括:「也特別謝謝黃兆伸翻群,不然舊群組我還稱呼了好多次……想想都覺得虧大了。」
故事很完整。完整到很容易忘記一件事:
這整條因果鏈,不是任何一則原始發言自己完整說出來的。
它是跨不同日期、不同事件,把材料重新排列、解讀、定性、串接之後才形成的。
六、四個人全部看完:我看到的是同一套寫法
林OO(二):原始3個發言時間點 → 後面長出共同羞辱、一唱一搭、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黃OO:原文確實有「老鼠屎」、「公審」 → 後面再長出引導集體排斥、深化恐懼與敵視。
林OO(一):跨69天、不同事件的發言 → 最後被串成羞辱、獵巫、公審、敵意、排擠、心理受創、持續就醫的一整條因果鏈。
所以我說的「自導自演」,不是說原始發言不存在。
原始發言當然存在,我把訴狀列出的材料逐項放出來。
我要說的是另一件事。
旁白,是訴狀後來寫的。
心理動機,是訴狀後來解讀的。
人格定性,是訴狀後來加的。
群體效果,是訴狀後來描述的。
完整因果關係,也是訴狀後來串起來的。
然後,再拿這一整套後來補上的旁白、定性、心理、群體效果與因果,回頭指控4名被告。
我不是說訴狀不能作評價。
當然可以。
但是——
推論不是事實本身。
因果敘事也不會因為被寫進訴狀,就自動變成已經證明的因果關係。
哪一句是原話?
哪一句是解讀?
哪一句是定性?
哪一段因果真正有證據?
一層一層拆開,就沒有那麼多魔術。
先寫旁白。
再補因果。
再完成結局。
最後,再拿自己寫出的結局證明劇情。
在我看來,這就是自導自演。
七、前面大量定性別人,後面開始介紹自己:反差大到很難不注意
4個人的部分看完,我繼續往後翻。
前面幾頁,一個接一個把別人寫成:
霸凌。
獵巫。
公審。
羞辱。
誣指。
人格貶抑。
排擠。
利用司法。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引導住戶批評。
可是翻到後面,畫風突然變了。
「原告社經地位背景」
接著開始介紹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社會背景、得獎紀錄,還放了照片。
包括訴狀自己列出的「十大傑出資訊人才獎」、「星雲教育獎」等。
這不是我替他製作的人物介紹,也不是我替他挑的照片;這是訴狀本身放入的資料。
先說清楚。
在精神慰撫金案件中,法院衡量金額時,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本來就可能成為考量因素。
所以我不會故意寫成「這些資料完全不能放」。
那不精確。
可是獎項不能證明哪一句話違法。
學歷不能證明侵權成立。
照片不能證明因果關係。
一個人有多優秀,也不能替另外4名被告的侵權構成要件補空白。
後面,把自己寫得越來越亮。
這個反差不是我創造的。
是同一份訴狀自己排出來的。
八、我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看到這裡,我忽然想到一個很簡單的比喻。
假設一位和尚,不斷拿出自己的證書、獎牌、照片,告訴大家:
成就多高。
受到多少肯定。
可是翻到前面,卻又是一頁又一頁地寫別人:
那個人如何。
這個人有什麼問題。
那個人又多麼不堪。
我就會產生一個很直接的疑問:
如果一個人真的站得很高,應該不需要先把旁邊的人一個一個往下寫,才能讓自己顯得比較高。
這也是我看這份訴狀時最強烈的反差。
後面,大量篇幅在證明自己有多優秀。
可是這兩件事,跟4名被告到底有沒有構成侵權,仍然是兩回事。
學歷再高,不會讓證據自動成立。
把自己寫得再亮,也不能因此證明別人就是黑的。
所以我才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我們很少用一位高僧寫了多少頁去指責別人,來衡量他的境界。
因為真正值得看的,從來不是一個人怎麼形容自己。
也不只是他怎麼形容別人。
而是——
寫到最後,紙上留下的,恐怕不只有被他描述的人。
因為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畫別人,
畫久了,
其實也正在一筆一筆,
九、接著再翻一頁:醫療資料出現了
再往後翻,是我認為比獎項更重要的資料。
醫療與診斷資料。
先說清楚。
我不評論任何人的疾病。
不評論診斷。
不評論治療。
更不會拿別人的醫療狀況開玩笑。
這不是我要談的。
因為我看到其中有一些資料,非常熟。
不是第一次看到。
早在其他對我的民事訴訟裡,就已經看過。
十、其中部分診斷資料,前案早已拿來向我主張精神損害
以113年度訴字第369號為例。
我手上的前案資料裡,早就明確列出:
「證據5:原告黃兆伸之醫院診斷書證據」
其中就包括113年7月26日、113年11月1日等診斷證明。
而且這些資料不是單純放進卷宗而已。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的一審判決理由,確實引用相關診斷證明,把它們放進精神痛苦與非財產上損害的判斷裡。
這些醫療歷程裡,至少有一部分,早已在另一件對我的民事求償案件中,被拿來支撐精神損害及慰撫金的主張。
現在,其中部分資料又出現在新的訴訟裡。
這不是說同一份診斷資料永遠不能再提出。
證據當然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出現。
但是:
十一、真正要分清楚的是:這一次新增的損害與因果關係在哪裡?
醫療資料可以證明曾經就醫。
診斷證明可以證明醫師曾經作出診斷。
但是它不會自己回答:
如果一份醫療資料,在前案已經被拿來主張精神痛苦;現在又出現在另一案,那至少應該說清楚:
這一次新增了什麼?
新的行為在哪裡?
新的損害在哪裡?
新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我不先替法院下「重複求償」的法律結論。
我只把前案、本案、資料日期與訴訟用途排在一起。
舊的歸舊的,新的請指出新在哪裡。
十二、整份訴狀拆完:把不同層次放回原位
現在重新回頭看。
這份訴狀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先把4位住戶原本說過的話擷取出來。
接著,訴狀再替這些話加上「惡意扭曲」、「人格貶抑」、「網路公審」、「標籤化」、「敵視」、「排擠」、「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一大串說法。
然後,再把不同日期、不同人的發言串在一起,寫成一個完整的故事。
最後,再拿這個後來寫出來的故事,回頭指控4名住戶。
另外,再放進原告自己的學歷、經歷、獎項、照片,以及部分曾經在其他訴訟中拿來主張精神損害的醫療資料。
全部放在一起,看起來當然很完整。
可是拆開來看,事情就很簡單。
我用最白的話問:
原始資料裡沒有的話,後來自己加上去;原始資料裡沒有的意思,後來自己解讀出來;原本沒有證明的因果,後來自己串起來。
然後呢?
再拿這些後來自己加的、自己解讀的、自己串起來的東西,去法院指控住戶。
這到底算什麼?
這不是把「沒有」硬寫成「有」,再拿「有」去告人嗎?
這不是先替別人安上一套說法,再拿自己安上去的說法回頭指控別人嗎?
法律上最後要怎麼定性,由法院判斷。
但是站在一個被這樣寫的人立場,我當然會問:
這不是栽贓嗎?
沒有的,寫成有。
原話沒有的,自己補上。
沒有證明的,自己串起來。
最後,再拿去提告。
如果這樣都可以,那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把日期排好。
把原話放回原話。
把後來加上的話放回後來加上的話。
把前案資料放回前案。
到底是住戶原本說的,還是訴狀後來寫出來的,一看就知道。
十三、被告沒有我,我卻被寫成「集體霸凌」的核心首腦
前面我一直在拆4名被告。
照理說,故事應該圍繞這4個人。
可是我把訴狀重新從頭翻一次,突然發現:
那個人就是我。
施清祥。
可是我不是被告。
更讓我停下來的是一個數字。
更奇怪的是:既然訴狀把我放在4名被告的主要事實裡,甚至把我寫成整個「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首腦,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這一篇,我先停在這裡。
下一篇,我一頁一頁拆。
原話,歸原話。
訴狀的解讀,歸訴狀的解讀。
因果關係,歸因果關係。
前案用過的資料,放回前案核對。
第一篇拆故事。
下一篇,拆那個根本不是被告、卻被寫成「集體霸凌核心首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