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4|第一篇|訴訟紀錄

付出約1500元裁判費,黃兆伸告4位住戶「集體霸凌」:原話只有那些,最完整的「霸凌故事」卻是誰寫出來的?

這一篇很簡單。先看4個人到底說了什麼,再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最後看這些後來加上去的說法,怎麼又被拿回來指控4個人。原話歸原話,後面加的話歸後面加的話。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狀第2至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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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自導自演 先看4個人到底說了什麼 → 再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 → 最後看這些後加的說法,怎麼又被拿回來說他們在「集體霸凌」。
本篇段落
公開說明 本文是我的生活紀實與訴訟文件閱讀紀錄。引號內文字依我手上訴狀整理;訴狀中的指控、定性與因果敘述,屬當事人一方主張,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本文所稱「自導言論」「自導自演」,是我對這種寫法的評論性用語,不是法律名詞。我要批評的不是「訴狀不能作評價」,而是:誰真的說了什麼,和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不能混在一起。涉及醫療部分,本文只討論資料日期、訴訟用途及損害因果關係,不公開診斷內容或其他非必要健康資訊。

一、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原話、旁白、結論分開

黃兆伸這一案,告4位住戶「集體霸凌」。

我不先談那些形容詞。先看原話。

我只做一件事:把每一層拆開。

第一層:住戶真正說過什麼。

第二層: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

第三層:再看這些後來加上去的說法,怎麼又被拿回來指控原發言者在「集體霸凌」。

所以最基本的問題,其實簡單得不得了。

哪一個人?

哪一天?

真正講了哪一句?

做了哪一件事?

侵害哪一項權利?

造成什麼新增損害?

這個行為與這個損害之間,證據在哪裡?

我要問的不是「訴狀能不能作評價」 當然可以。我要問的是:那些後來加上去的話,是誰加的?原始資料有這些嗎?

因為我把訴狀一段一段拆開後,看到的就是:

先擷取住戶的原始發言。

再由黃兆伸自己在訴狀裡加上「惡意扭曲」、「人格貶抑」、「網路公審」、「標籤化」、「敵視」、「排擠」、「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

最關鍵的是:上面這些話,不是住戶自己說的,是黃兆伸後來寫進訴狀的。

然後,再拿自己寫進去的這些話,回頭指控住戶。

白話到不能再白話:

先拿住戶幾句原話。
自己加上一大串解讀。
自己把它寫成「人格貶抑」、「敵視」、「排擠」、「集體霸凌」。
最後,再拿自己寫的這些話,回頭說住戶就是在「人格貶抑」、「敵視」、「排擠」、「集體霸凌」。

自己加。自己解讀。自己下結論。再拿自己的結論去指控別人。

這才是我把訴狀拆開後,真正看到的東西。

二、阿儒:2句原話,後面長出整套「集體霸凌」敘事

盧OO|阿儒

2個日期|2句文字|相隔29天

① 阿儒真正說過的話
「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
「發黑函到工作單位及向上層級實屬有過份了,而且看起來很多敘述有超譯事實」
就這兩句。不同日期。不同事件。沒有一篇長文,也沒有什麼完整的「霸凌劇本」。
↓
② 然後,訴狀開始替兩句話長出旁白 「未經合理查證」、「惡意扭曲」、「不實指控」;再寫成「前後呼應」、「相互強化」;接著延伸為「負面評價」、「網路公審」、「人格貶抑」、「集體霸凌等侵權結果」。連「他們是把地檢署當家?」這一句,也被進一步解讀成嘲諷、貶抑、負面標籤化,並稱助長「網路公審及集體霸凌氛圍」。
↓
③ 最後,再拿自己寫好的旁白回頭指控阿儒 原話是阿儒的。
可是「人格貶抑」、「網路公審」、「集體霸凌氛圍」這一整套完整結論,不是阿儒原話。

訴狀先完成這些定性,再拿這些定性回頭說:阿儒的兩句話就是「集體霸凌」的一部分。

所以到底是在證明阿儒說了什麼,還是在證明訴狀能把阿儒的兩句話寫成什麼?

三、林OO(二):3個發言時間點,可以一路長成「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林OO(二)|CCLIN

2個日期|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前後20天

① 原始言論
「如果我是管委會的委員,如果又通過領出席費……當初我怎麼沒想到也一起來競選呢?」
「先不管蟑螂是否有入侵本大樓……可重寫蟑螂們的教戰守則了……」
「陳情人想拍一部類似『楚門的世界』爭取奧斯卡金像獎的提名,台灣之光。」
三個發言時間點。原話就放在這裡。
↓
② 訴狀再替原話加上完整解讀 寫成「影射原告」、「極度貶抑」、「令人厭惡」;把「楚門的世界、奧斯卡」整理成「利用刑事案件嘲諷原告」;再把不同人的發言連在一起寫成「一唱一搭」、「將司法程序作為公開羞辱、取笑原告之工具」,最後一路延伸成「共同製造原告涉犯罪嫌疑、損害名譽」。
↓
③ 加工完成,再把加工結果拿回去證明共同加害 「楚門的世界」是原話。
「奧斯卡」是原話。

可是「共同羞辱」、「一唱一搭」、「將司法程序作為羞辱工具」、「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不是原始三個發言自己寫出的完整內容。

原始材料提供台詞;完整故事,則是後來才完成。

四、黃OO:原話就在這裡,後面又加了什麼?

黃OO|Rex

2個日期|3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前後79天

① 原始言論
「大樓一步步走上正軌,怎麼還是有人總是來作亂。」
「確發現還是有老鼠屎來作亂,真該好好讓大家公審他一下。」
發言談到一直檢舉、連工作地點也不放過,並有「有需要這樣搞人家嗎?」、「檢舉到你體無完膚」等語。
原話就在這裡。訴狀列了什麼,我就照著放。
↓
② 接著看訴狀後來又加了什麼 訴狀再整理成「煽動集體公審」、「標籤化」、「引導集體排斥原告」、「擴大散布並污蔑正常陳情」,並進一步寫成「持續深化社群住戶對原告之恐懼與敵視」。
↓
③ 原話與推論,請不要混在一起 「老鼠屎」是原話。
「公審」也是原話。

但是「引導集體排斥」、「深化恐懼與敵視」,不是這些原話本身。這是訴狀後來加上的說法。

所以很簡單:原話就看原話;後來加上的效果、心理與因果,就看有沒有證據。

五、林OO(一):69天內不同事件,被串成一條完整「受害劇情」

林OO(一)|Titan No.3 8St

4個日期|14個文字發言時間點|前後69天

① 原始材料
其中包括:「假冒身分這種事情真的對不起父母,搞得跟雜種一樣,跟誰姓都可以。」
其中包括:「我猜黃北伸」;另有對翻群事件、猜猜樂的回應。
其中包括打油詩:「黃金兆萬伸手要,山林文章君來泡,富裕八街逢經過,騎樓檢舉馬上到,橫批:藍色替打。」
其中包括:「也特別謝謝黃兆伸翻群,不然舊群組我還稱呼了好多次……想想都覺得虧大了。」
這些就是訴狀列出的原始材料。我照原樣放在這裡。
↓
② 69天內不同事件,被重新串成一條故事線 6月24日發言被定性為「言語羞辱」、公開貶抑出生與人格;8月30日打油詩被整理成「編造歌謠諷刺檢舉」,再延伸成「獵巫、標籤化與嘲弄」;其他日期的發言又被整理成「誣指翻群並公審」、「引導多名住戶產生敵意與排擠效應」,並把移出群組、無法即時反駁、負面觀感、異樣眼光、公開公審、心理壓力、身心受創、持續就醫等後果串進同一條敘事。
↓
③ 最後形成一條非常完整的因果劇情 羞辱 → 獵巫 → 標籤化 → 嘲弄 → 公審 → 敵意 → 排擠 → 心理受創 → 持續就醫。

故事很完整。完整到很容易忘記一件事:

這整條因果鏈,不是任何一則原始發言自己完整說出來的。

它是跨不同日期、不同事件,把材料重新排列、解讀、定性、串接之後才形成的。

六、四個人全部看完:我看到的是同一套寫法

阿儒:原始2句 → 後面長出人格貶抑、網路公審、集體霸凌氛圍。

林OO(二):原始3個發言時間點 → 後面長出共同羞辱、一唱一搭、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黃OO:原文確實有「老鼠屎」、「公審」 → 後面再長出引導集體排斥、深化恐懼與敵視。

林OO(一):跨69天、不同事件的發言 → 最後被串成羞辱、獵巫、公審、敵意、排擠、心理受創、持續就醫的一整條因果鏈。

所以我說的「自導自演」,不是說原始發言不存在。

原始發言當然存在,我把訴狀列出的材料逐項放出來。

我要說的是另一件事。

四個人全部看完後,我看到的結構 原話,是別人的。
旁白,是訴狀後來寫的。
心理動機,是訴狀後來解讀的。
人格定性,是訴狀後來加的。
群體效果,是訴狀後來描述的。
完整因果關係,也是訴狀後來串起來的。

然後,再拿這一整套後來補上的旁白、定性、心理、群體效果與因果,回頭指控4名被告。

我不是說訴狀不能作評價。

當然可以。

但是——

評價不是原話。
推論不是事實本身。
因果敘事也不會因為被寫進訴狀,就自動變成已經證明的因果關係。

哪一句是原話?
哪一句是解讀?
哪一句是定性?
哪一段因果真正有證據?

一層一層拆開,就沒有那麼多魔術。

先寫旁白。
再補因果。
再完成結局。
最後,再拿自己寫出的結局證明劇情。

在我看來,這就是自導自演。

七、前面大量定性別人,後面開始介紹自己:反差大到很難不注意

4個人的部分看完,我繼續往後翻。

前面幾頁,一個接一個把別人寫成:

霸凌。

獵巫。

公審。

羞辱。

誣指。

人格貶抑。

排擠。

利用司法。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引導住戶批評。

可是翻到後面,畫風突然變了。

「原告社經地位背景」

接著開始介紹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社會背景、得獎紀錄,還放了照片。

包括訴狀自己列出的「十大傑出資訊人才獎」、「星雲教育獎」等。

訴狀中的原告社經地位背景、學經歷與獎項頁面
同一份訴狀中的「社經地位背景、學經歷與獎項」版面
這不是我替他製作的人物介紹,也不是我替他挑的照片;這是訴狀本身放入的資料。

先說清楚。

在精神慰撫金案件中,法院衡量金額時,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本來就可能成為考量因素。

所以我不會故意寫成「這些資料完全不能放」。

那不精確。

社經背景可以是慰撫金金額的斟酌因素。

可是獎項不能證明哪一句話違法。
學歷不能證明侵權成立。
照片不能證明因果關係。
一個人有多優秀,也不能替另外4名被告的侵權構成要件補空白。
前面,把別人寫得越來越黑。
後面,把自己寫得越來越亮。


這個反差不是我創造的。
是同一份訴狀自己排出來的。
我真正想問的是 這些是在證明侵權要件,還是在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

八、我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看到這裡,我忽然想到一個很簡單的比喻。

假設一位和尚,不斷拿出自己的證書、獎牌、照片,告訴大家:

自己修行多深。
成就多高。
受到多少肯定。

可是翻到前面,卻又是一頁又一頁地寫別人:

這個人如何。
那個人如何。
這個人有什麼問題。
那個人又多麼不堪。

我就會產生一個很直接的疑問:

真正的高度,需要靠把別人寫得很低來證明嗎?

如果一個人真的站得很高,應該不需要先把旁邊的人一個一個往下寫,才能讓自己顯得比較高。

這也是我看這份訴狀時最強烈的反差。

前面,大量篇幅在寫別人有多不好。
後面,大量篇幅在證明自己有多優秀。

可是這兩件事,跟4名被告到底有沒有構成侵權,仍然是兩回事。

獎項再多,不會替侵權要件補一格。
學歷再高,不會讓證據自動成立。
把自己寫得再亮,也不能因此證明別人就是黑的。

所以我才想到「得道高僧」這個比喻。

我們很少用一位高僧寫了多少頁去指責別人,來衡量他的境界。

因為真正值得看的,從來不是一個人怎麼形容自己。

也不只是他怎麼形容別人。

而是——

當他拿起筆描述別人的時候,他選擇用什麼眼光。

寫到最後,紙上留下的,恐怕不只有被他描述的人。

也會留下執筆者自己的樣子。

因為一個人以為自己一直在畫別人,

畫久了,

其實也正在一筆一筆,

畫出自己。

九、接著再翻一頁:醫療資料出現了

再往後翻,是我認為比獎項更重要的資料。

醫療與診斷資料。

先說清楚。

我不評論任何人的疾病。

不評論診斷。

不評論治療。

更不會拿別人的醫療狀況開玩笑。

這不是我要談的。

我要看的只有一件事 這些醫療資料,在這一件訴訟裡,被拿來證明什麼?

因為我看到其中有一些資料,非常熟。

不是第一次看到。

早在其他對我的民事訴訟裡,就已經看過。

醫療隱私處理 本頁不公開診斷名稱、病歷內容或其他非必要健康資訊。我要核對的是文件日期、曾在哪些案件提出,以及它們被拿來主張何種損害。

十、其中部分診斷資料,前案早已拿來向我主張精神損害

以113年度訴字第369號為例。

我手上的前案資料裡,早就明確列出:

「證據5:原告黃兆伸之醫院診斷書證據」

其中就包括113年7月26日、113年11月1日等診斷證明。

而且這些資料不是單純放進卷宗而已。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的一審判決理由,確實引用相關診斷證明,把它們放進精神痛苦與非財產上損害的判斷裡。

也就是說:

這些醫療歷程裡,至少有一部分,早已在另一件對我的民事求償案件中,被拿來支撐精神損害及慰撫金的主張。

現在,其中部分資料又出現在新的訴訟裡。

這不是說同一份診斷資料永遠不能再提出。

證據當然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出現。

但是:

真正需要分清楚的是 證據可以再次提出,跟同一個既有損害可以不加區分地重新當成另一個完整損害,是兩回事。

十一、真正要分清楚的是:這一次新增的損害與因果關係在哪裡?

醫療資料可以證明曾經就醫。

診斷證明可以證明醫師曾經作出診斷。

但是它不會自己回答:

是哪一句話造成的?
是哪一名被告造成的?
是哪一天的哪一個行為造成的?
哪一部分是前案既有狀態?
哪一部分才是本案真正新增的損害?

如果一份醫療資料,在前案已經被拿來主張精神痛苦;現在又出現在另一案,那至少應該說清楚:

這一次新增了什麼?

新的行為在哪裡?

新的損害在哪裡?

新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我不先替法院下「重複求償」的法律結論。

我只把前案、本案、資料日期與訴訟用途排在一起。

舊的歸舊的,新的請指出新在哪裡。

十二、整份訴狀拆完:把不同層次放回原位

現在重新回頭看。

這份訴狀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先把4位住戶原本說過的話擷取出來。

接著,訴狀再替這些話加上「惡意扭曲」、「人格貶抑」、「網路公審」、「標籤化」、「敵視」、「排擠」、「共同製造犯罪嫌疑」、「集體霸凌」等一大串說法。

然後,再把不同日期、不同人的發言串在一起,寫成一個完整的故事。

最後,再拿這個後來寫出來的故事,回頭指控4名住戶。

另外,再放進原告自己的學歷、經歷、獎項、照片,以及部分曾經在其他訴訟中拿來主張精神損害的醫療資料。

全部放在一起,看起來當然很完整。

可是拆開來看,事情就很簡單。

住戶原本到底說了什麼?
哪些話是住戶根本沒說,是後來才被加進去的?
那些「惡意」、「敵視」、「排擠」、「集體霸凌」,原始資料裡真的有嗎?
不同時間、不同人的話,憑什麼可以直接串成同一個故事?
醫療資料只能證明有就醫,還是已經能證明某一名住戶的某一句話造成了這個結果?
以前已經拿去其他案件求償過的資料,這一案到底又多出了什麼新的損害?
我越拆,越想到一句老話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我用最白的話問:

原始資料裡沒有的話,後來自己加上去;原始資料裡沒有的意思,後來自己解讀出來;原本沒有證明的因果,後來自己串起來。

然後呢?

再拿這些後來自己加的、自己解讀的、自己串起來的東西,去法院指控住戶。

這到底算什麼?

這不是把「沒有」硬寫成「有」,再拿「有」去告人嗎?

這不是先替別人安上一套說法,再拿自己安上去的說法回頭指控別人嗎?

法律上最後要怎麼定性,由法院判斷。

但是站在一個被這樣寫的人立場,我當然會問:

這不是栽贓嗎?

沒有的,寫成有。
原話沒有的,自己補上。
沒有證明的,自己串起來。
最後,再拿去提告。

如果這樣都可以,那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把日期排好。
把原話放回原話。
把後來加上的話放回後來加上的話。
把前案資料放回前案。

到底是住戶原本說的,還是訴狀後來寫出來的,一看就知道。

十三、被告沒有我,我卻被寫成「集體霸凌」的核心首腦

前面我一直在拆4名被告。

照理說,故事應該圍繞這4個人。

可是我把訴狀重新從頭翻一次,突然發現:

另一個更奇怪的地方 有一個根本不是被告的人,卻被放進4名被告的主要事實裡,像是整個「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人物。

那個人就是我。

施清祥。

可是我不是被告。

更讓我停下來的是一個數字。

主要事實與證據敘事 第2頁到第11頁,共10頁。
我重新逐頁核對後看到的是 10頁。10頁都有我。

更奇怪的是:既然訴狀把我放在4名被告的主要事實裡,甚至把我寫成整個「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首腦,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這一篇,我先停在這裡。

下一篇,我一頁一頁拆。

第一篇問的是 這個「集體霸凌」故事,到底是怎麼被寫出來的?
下一篇只問一句 既然把我寫成4名被告「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首腦,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原始訴狀放在下面 不用相信我的形容。直接看原始頁面:原始言論是什麼,訴狀又加上什麼,再看後面的社經背景與損害資料。

原話,歸原話。

訴狀的解讀,歸訴狀的解讀。

因果關係,歸因果關係。

前案用過的資料,放回前案核對。

第一篇拆故事。

下一篇,拆那個根本不是被告、卻被寫成「集體霸凌核心首腦」的人。

第一篇|原話歸原話,旁白歸旁白,因果歸因果
115年9月14日生活紀實。「自導言論」「自導自演」為作者評論性用語;涉及醫療資料僅討論訴訟用途、時間與因果關係,不公開非必要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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