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寫成「集體霸凌」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我不知情、沒有答辯席,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第二篇不再談4名被告各自說了什麼,只談一件更奇怪的事:我不是被告,卻幾乎貫穿整份主要事實敘事;當時我不知情,也沒有本案被告的答辯席。
一、告的是4個人,我不是被告
黃兆伸這件案子告4位住戶。
主張4位住戶對他「集體霸凌」。
被告沒有我。
施清祥,不是這件案子的被告。
照理說,我應該只是背景。
結果完全相反。
二、主要事實第2~11頁,10頁都有我
共同霸凌有我。
持續性網路霸凌有我。
人格貶抑有我。
社交排擠有我。
獵巫有我。
公審有我。
一唱一搭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有我。
選擇性揭露有我。
引導住戶批評,也有我。
三、4名被告各有自己的段落,我卻一路跨過4個人
第一名被告的段落,有我。
第二名,有我。
第三名,有我。
第四名,還是有我。
4名被告,各有自己的被告段落。
只有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從第一個人的故事一路跨到第四個人的故事。
那個人,就是我。
所以我很難接受一句輕描淡寫的「只是背景」。
背景人物不會10頁10頁都在。
背景人物不會橫跨4名被告全部主要段落。
四、既然把我寫得像核心人物,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這一段,我乾脆講白。
如果認為我共同霸凌,告我。
如果認為我利用司法,告我。
如果認為我誣指犯罪,告我。
如果認為我共同製造犯罪嫌疑,告我。
如果認為我選擇性揭露,告我。
如果認為我引導住戶批評,拿證據出來。
一件一件來。
你主張,我答。
你舉證,我提出完整前後文。
至少是正面交手。
角色先安排,答辯席卻沒有。
五、更奇怪的是:我當時根本不知道
因為我不是被告。
這份訴狀並不會因為大量寫我,就自動送來讓我逐句回答。
所以形成一個很特別的情況:
話,可以大量寫我。
角色,可以一直安排給我。
責任,可以一直往我身上接。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也沒有這個案件裡的被告答辯席。
我無法在這個案件裡以被告身分逐項說:
哪一句缺了前後文。
哪兩句來自不同日期。
哪些人在談不同事件。
哪些因果關係只是對方的主張。
哪些指控我完全不同意。
我甚至是在後來看到這份訴狀,才知道自己在裡面被寫成什麼樣子。
六、所以我才會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普通黑函,至少大家知道那是一封黑函。
這一種更特別。
不是匿名塞進信箱。
是正式裝訂,送進法院。
七、最後,我只留下這幾句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10頁,10頁都有我。
8頁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我一路跨過4名被告的段落。
我被寫得像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
我不知情,也沒有本案被告的答辯席。
所以我才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