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5|法院通知

厲害了: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有問題,最後都變成我要賠錢

檢舉並主張自己住的大樓有違建,還把別棟「砸死人」的不幸新聞搬進來類比;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漏水、修繕、公共危險、管理問題;再把我寫成141頁、300多項負面定性。好,我現在乾脆都先不爭。就算你們說的都有——所以,我為什麼要私人賠你們三個人錢?何況,如果很多前提根本沒有呢?

正在連線你的 SCH TTS 自然語音…
今天收到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損害賠償。原本告我個人,後來又追加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115年9月15日|生活紀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通知書
今天收到的法院通知。 追加被告為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我是主任委員,也是通知上的法定代理人。
本篇段落
以下為本人依目前收到的法院通知、原告書狀及自己整理之資料所作的生活紀實與評論。文中「違建、漏水、公共危險、修繕問題」等內容,均是在轉述、評論原告書狀中的主張,不代表本人承認相關指控為真。為檢驗求償邏輯,本文多次使用「就算有」、「就算成立」等假設語句,也不表示本人承認相關指控為真。書狀中的主張不等於法院已認定的事實;案件仍在審理中,最後仍以法院認定為準。文中「77戶×10萬元=770萬元」是將求償邏輯往下推演的假設,不是指目前真的有77戶各向本人請求10萬元。
前一份完整整理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前面連載與資料整理 → 前面的生活紀實115年9月9日|開庭後的紀實與第三份書狀整理 →

原本,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告的是我個人。

三個人。

每人10萬元。

合計30萬元。

現在,又追加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而我,就是第三屆主任委員。

我現在不想跟著141頁跑我只問一句:你們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有問題,為什麼最後都變成我要私人賠你們錢?

厲害了: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有問題,最後都變成我要賠錢

我愈看,愈覺得這套邏輯真的厲害。

真的。

你們主張自己住的大樓有違建。

我賠錢。

你們不斷主張自己住的大樓漏水。

我賠錢。

你們主張自己住的大樓需要修繕。

我賠錢。

你們把自己大樓使用影印機也寫成問題。

我賠錢。

你們把自己大樓聘總幹事也寫成問題。

我賠錢。

你們把自己大樓解除保全契約也寫成問題。

我賠錢。

你們連自己大樓繼續還第一屆留下的債,也寫成問題。

還是我賠錢。

對LINE不滿意。

我也賠錢。

認為會議開得不夠。

還是:

我賠錢。

寫到這裡,我突然有一個錯覺好像三銳首富不是有77戶,而是只有兩樣東西:大樓的問題,和施清祥的錢包。

大樓負責出問題。

我負責出錢。

這樣就簡單多了。

好,就算全部都有。所以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我現在乾脆退一萬步。

你們說什麼,我先說:

好。

你們主張大樓有違建?

好,就算有。

你們主張大樓漏水?

好,就算有。

修繕有問題?

好,就算有。

影印機、總幹事、保全、開會、LINE、公共基金、屋突,通通有問題?

好。全部都先讓你們說。

然後呢?我為什麼要私人賠你們三個人錢?

這才是我現在最有興趣的地方。

因為「大樓有事情」和「施清祥欠你10萬元」,中間不是一個等號。

更不是看到一個公共問題,旁邊就自動彈出一張:

恭喜您。
發現大樓公共問題一件。
獲得對主委10萬元私人債權。

如果真的有這個功能,我當主委這麼久,今天才知道。

你們主張大樓有問題
你們說我違法
你們說造成損害
最後:施清祥賠我10萬元

前面三格我都先不跟你爭。我只問最後那一格,到底是怎麼跳過去的?

何況,如果根本沒有呢?

更有趣的是。

我上面還是故意退了一萬步。

先假設你們說的都有。

第一題:就算有,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第二題:何況,如果根本沒有呢?

你們說我簽兩年影印機租約。

如果根本沒有那份兩年契約呢?

你們說我違反「每一至二個月開會」的規約。

如果那一條根本沒有完成正式提案、表決、通過呢?

你們說346萬餘元是損害。

如果那只是未來修繕估價,而且根本還沒支出呢?

更何況,這個3,463,143元,不是我寫的。

是你們自己寫的。

也是你們自己拿來估、自己拿來算、自己拿來主張的。

自己寫一個未來可能的數字,再把自己寫的數字變成我的損害賠償?這個轉換,我真的要慢慢學。

你們說第三屆造成債務。

如果那本來就是第一屆留下的36期舊債呢?

你們說我造成33,699元違約金。

如果那筆違約金的前提,本來就是第一屆先簽下的長期契約呢?

第一關「到底有沒有」都還在爭,10萬元卻已經站在終點等我。這個速度,我是真的跟不上。

檢舉並主張自家大樓有違建,還搬「砸死人」新聞,所以我要賠錢?

這一項,我真的愈看愈有意思。

案件已經在法院。

然後,再去檢舉三銳首富頂樓屋突。

依我目前掌握,同一個屋突,幾年前就已經被檢舉過。

這一次,換另一個店面門牌地址,再檢舉一次。

地址可以換。

屋突還是同一個屋突。

政府受理。

產生回函。

再把回函送回法院。

還不夠。

再把別棟建築物構造物掉落、造成死亡的不幸新聞搬進來類比。

一路寫到公共危險。

讓讀的人自然想到:

會不會掉下來砸死人?

好。

我先不跟你爭是不是違建。

我也先不跟你爭到底有沒有你影射的那種危險。

我只問一句所以,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你們檢舉並主張有違建的,是自己住的大樓。

你們主張有問題的屋突,也是自己大樓的。

如果真的有問題,要查就查。

要改善就改善。

要依法處理就依法處理。

可是最後竟然可以一路變成:

自己大樓有屋突
自己去檢舉
拿別棟死亡事故來類比
取得行政回函
再送進法院
最後:施清祥賠我10萬元

厲害了。

我一直以為檢舉違建的結果,是主管機關依法處理違建。

現在才知道,原來還有一個隱藏版功能:

檢舉並主張自己大樓有違建 → 主委私人賠你10萬元。

這個功能,一般人真的不知道。

而且別棟發生死亡事故,那是一件真正的不幸。

但那不是三銳首富。

不是我們這一棟。

不是同一個構造物。

更不是對本棟作成的專業安全鑑定。

他棟死人,不是本棟鑑定。
新聞標題,不是侵權證據。
更不是三張10萬元支票。

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漏水,然後——還是我要賠錢?

再來。

你們不斷主張自己住的大樓漏水。

好。

好,就先照你們的主張:大樓漏水。

然後呢?

漏水不是應該找漏點嗎?

找原因嗎?

找建商嗎?

找師傅嗎?

修嗎?

可是照這套寫法找著找著,最後居然找到我的口袋。
你們主張大樓漏水
你們主張大樓需要修
你們主張大樓有問題
所以:施清祥賠我10萬元

厲害了。

原來水不只會往低處流,還會一路流進私人求償。

如果真的有修繕問題,先處理大樓。

如果真的有人違反具體義務,指出義務。

如果真的有私人損害,證明那一筆私人損害。

不能因為天花板滴一滴水,旁邊就自動印出:

主委應付:NT$100,000。

如果真的有這種漏水偵測器,我也想看看是哪一個品牌。

不斷主張自己大樓這裡有問題、那裡有問題:你們負責主張,我負責出錢?

這裡有問題。

那裡有問題。

這裡要修。

那裡滲水。

這裡公共設施有瑕疵。

那裡公共安全有風險。

頂樓有問題。

外牆有問題。

管理也有問題。

好。

我都先不跟你爭。

就算真的全部都有所以,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這才是我一直看不懂的地方。

大樓問題愈多,不是代表大樓要處理的事情愈多嗎?

怎麼到了這裡,變成:

大樓問題愈多,我欠你們的錢愈多?

如果這套邏輯真的成立,以後主委看到住戶通報漏水,第一個反應恐怕不是:

「趕快找人修。」

而是:

「糟了,又一筆。」

看到牆壁裂一條。

又10萬元?

水管漏一處。

再10萬元?

屋頂要修。

再來?

那以後大樓的修繕紀錄乾脆改名叫《主委潛在債務明細表》。

把自己大樓一路寫成有問題、把我一路寫成有問題,再一起正式送進法院

我後來想到另外一件事。

這些不是在LINE裡隨便講講。

不是茶餘飯後抱怨幾句。

是正式寫進書狀。

正式送進法院。

進入案件卷宗。

承辦法官會處理這些資料;辦理案件的相關法院人員,也可能在訴訟流程中閱讀或接觸這些內容。

所以當書狀一遍又一遍寫:

自己住的大樓漏水。

自己住的大樓有違建。

自己住的大樓有公共危險。

自己住的大樓修繕問題嚴重。

甚至把別棟死亡事故新聞搬進來類比。

同一批書狀裡,又把我寫成:

違法。

黑箱。

失職。

惡意。

報復。

欺騙。

說謊。

換句話說:

自己大樓的名譽自己寫。
我的名譽也一起寫。

然後全部正式送進法院。

最後要求:

三名原告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我看到這裡,反而只有一個很單純的問題:

真的有必要做到這樣嗎?這10萬元,到底有多重要?

我不問你們缺不缺錢。

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我也沒有資料可以替你們回答。

我只問:

為了向我求償10萬元,值得把自己住的大樓一路寫成這個樣子,把另外一個人的名譽一路寫成這個樣子,再一起正式送進法院嗎?

如果大樓真的像書狀寫得那麼危險、那麼糟糕,最急迫的不應該是:

怎麼修?

怎麼改善?

怎麼排除危險?

怎麼讓77戶住得安心?

可是141頁看完,我最容易記住的數字卻是: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這才是我真正覺得特別的地方。

就算把我寫成「首惡」,很壞等於欠你10萬元?

三份書狀。

141頁。

依我逐項整理,超過300項對我的指控、負面定性與責任標籤。

擅自。

違法。

黑箱。

失職。

越權。

規避監督。

惡意。

報復。

欺騙。

說謊。

好。

我再退一萬步。

就算照你們141頁的文字把我寫成三銳首富的「首惡」好了。然後呢?

我幹嘛要賠你們錢?

我是說真的。

「很壞」和「欠你10萬元」,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你覺得我壞。

那是你的評價。

你寫141頁說我壞。

那是你的文字。

你列300多項說我壞。

那還是你的文字。

形容詞不是提款卡。
把我寫得很壞,不會自動吐出10萬元。

更何況:

「我有多壞」很多本來就是你們自己寫的。

自己寫我違法。

自己寫我失職。

自己寫我黑箱。

自己寫我惡意。

自己寫我造成損害。

寫完,再指著自己寫的141頁說:

「你看,他真的很壞。」

然後最後:

「請賠我10萬元。」

如果這種證明方法可以成立,以後訴狀真的可以大幅簡化。

第一頁:他很壞。
第二頁:詳第一頁,他真的很壞。
第三頁:所以請賠我10萬元。

後面138頁都省了。

影印機、總幹事、保全、舊債:每條路最後都通往10萬元

先說影印機。

每月1,000元。

一台很普通的影印機。

我以前一直低估它。

我以為它只有:

影印。

列印。

掃描。

後來看了書狀,我才發現它還有第四個功能:

隱藏功能列印私人債權。

1,000元。

乘24個月。

24,000元。

很漂亮。

問題只有一個:

兩年契約在哪裡?

契約還沒有影印出來。

損失已經先印出來了。

再說總幹事。

工作10個月。

每月15,000元。

有人工作。

大樓也得到服務。

如果先寫一句「聘任違法」。

接下來就很順:

聘任違法
所以15萬元薪資=損失
所以施清祥賠錢

我以前以為有人工作、領薪水,叫薪資。

現在才知道,只要前面加四個字:

「違法聘任」

薪水就可以瞬間改名叫「損害」。

再說保全。

第一屆簽長期契約。

第三屆接手。

第三屆終止。

依原契約產生33,699元違約金。

如果把前面的歷史全部刪掉,只留最後一格:

「施清祥擅自解約,造成33,699元損失。」

你看。

故事是不是瞬間乾淨很多?

所以我終於懂了。

有時候不是事實太複雜,只是把前因刪掉以後,責任看起來會特別清楚。

最後是舊債。

第一屆借錢。

留下36期。

每月4,616元。

第三屆繼續還。

正常人的理解:

前一屆借錢,後一屆還債。

到了書狀裡,可以長成:

第三屆造成損失。

我看了很久。

終於懂了。

原來還債的人,也可以被寫成製造債務的人。這種會計學,我以前沒有學過。

少開會、LINE退群、346萬估價:這是什麼計價表?

先說開會。

你們說沒有按照你們所稱「每一至二個月」的頻率開會。

好。

就算真的少開。

所以呢?

這10萬元怎麼計價?

少開一次多少?

少開兩次多少?

包月?

包年?

還是年度訂閱制?

更何況,我到現在還在問:

那一條到底是哪一次提案?

哪一次表決?

哪一份正式有效規約?

如果連尺本身是不是真的成立都還沒證明,就先拿來量我,再寫我違法。

那就更精彩了。

LINE也是。

免費軟體。

免費群組。

加入不用錢。

退出也不用錢。

結果一個人,就可以一路主張到10萬元私人求償。

我真的小看LINE了。

不是一個免費群組潛在市值10萬元。

是每一個人,10萬元。

現在群組裡有60餘人。

照這種算法,這個免費LINE群組的「潛在市值」不是10萬元。

60餘人 × 每人10萬元600多萬元。

厲害了。

一個免費群組,突然估值600多萬元。

有人要收購嗎?

這個估值,連LINE公司自己看到,可能都會想來了解一下商業模式。

再說3,463,143元。

精確到1元。

真的非常精確。

但是哪一年真的要花?

不知道。

最後修哪些?

不知道。

建商還會負責多少?

不知道。

最後真的花多少?

不知道。

那是誰估的?

不知道。

誰對這個精確到1元的數字具名負責?

我目前看到的資料裡,也看不到。

厲害了。

可以把未來不知道哪一年、最後不知道修什麼、也不知道最後花多少的修繕費,估到個位數。

這種估價能力,我是真的想認識。

可惜。

數字精確到1元。

估價來源卻沒有同樣精確地告訴我。

誰估的,不清楚。

誰具名負責,不清楚。

但是:

最後那1元,非常清楚。

看到這個數字,我肅然起敬。

如果一張未來估價,除以77戶,就能直接長成今天的私人債權。

那這也不是普通估價單了。

功能升級債權生成器。

141頁、300多項:自己寫我很壞,再證明我真的很壞?

我現在真的不跟著300多項跑了。

因為我發現,這些負面定性可以一直裂變。

點交 → 擅自點交、違法點交、圖利建商
修繕 → 延誤、失職、瑕疵加重、危害安全
解約 → 擅自解除、造成損失
租設備 → 黑箱、浪費公共財產
聘人 → 違法聘任、越權
還舊債 → 第三屆造成損失
開會頻率 → 違法、失職、規避監督

同一件事情。

前面加「擅自」。

後面加「造成損害」。

中間再放幾個:

黑箱。

惡意。

報復。

一件事就可以裂成很多項。

頁數愈來愈多。

帽子愈來愈多。

但是我還是那句:

形容詞可以有300個;要我賠10萬元的那座法律與事實上的橋,一座也不能省。

自己寫我很壞。

再引用自己前面寫過的內容,證明我真的很壞。

這個循環很完整。

唯一缺的就是:

為什麼很壞=欠你10萬元?

三個10萬元:這10萬元到底有多重要?

我不問你們缺不缺錢。

那是你們自己的事。

我不知道。

也不猜。

我只看你們自己正式送進法院的文字。

這10萬元到底有多重要?值得把自己住的大樓和另一個人的名譽,一起寫進141頁,再正式送進法院嗎?

自己住的大樓,被你們在書狀裡反覆主張成:

違建。

漏水。

公共危險。

修繕鉅額。

治理失靈。

再拿別棟死亡事故來類比。

另一邊,把我寫成300多項負面定性。

然後全部成為正式訴訟材料。

最後,請求欄寫的是: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把代價和請求放在同一張桌上看一邊,是自己大樓被怎麼寫;一邊,是我被怎麼寫;最後,請求欄寫著10萬元。
大樓被怎麼寫

正式書狀反覆主張自己居住的大樓有違建、漏水、公共危險、治理失靈。這些不是私下聊天,而是正式送進法院、進入訴訟卷宗的文字。

我被怎麼寫

同一批書狀,又用141頁、依我逐項整理超過300項的指控、負面定性與責任標籤,把我一路寫成違法、黑箱、失職、惡意、報復、欺騙、說謊。

那最後請求欄寫的是什麼?
每人10萬元。

我不替任何人判斷動機。我只是把三樣東西並排給大家看:大樓被怎麼寫、我被怎麼寫、最後向我要多少錢。

就這樣放在一起看值得嗎?

讀者看到的畫面其實很簡單:

自己不斷主張自己的大樓有問題。
再一直說主委有問題。
最後——
請主委賠我10萬元。

所以讀者當然會問:

到底是在做什麼?是在解決大樓問題,還是在累積求償材料?

答案不用我替任何人講。

讀者自己看。

77戶×10萬元=770萬元:如果這套邏輯可以一直續訂

三銳首富有77戶。

現在不是77戶都向我求償。

目前是三名原告,各10萬元。

這要講清楚。

我只是把這套邏輯往下推。

如果一個公共問題,就能直接變成一戶10萬元私人求償。

一輪77戶 × 10萬元=770萬元。

下一個漏水呢?

下一個修繕呢?

下一個所謂違建呢?

下一個設備問題呢?

再來一輪?

我不是說現在真的有人向77戶各開10萬元。

沒有。

這只是邏輯推演。

但也正因如此,我才想問:

如果「大樓有一個公共問題」就可以直接轉成「某一戶有10萬元私人債權」,這套邏輯的金額有沒有上限?時間有沒有終點?還是可以自動續訂?

誠徵無酬主委:薪資0元,私人求償自行追加

寫到這裡,我突然想到。

如果這種主委職缺放在人力銀行,不知道要怎麼寫。

誠徵:無酬主任委員一名

薪資:0元。

年終:0元。

報酬:0元。

工作內容:處理77戶公共事務。

福利:無。

附加條件:大樓任何漏水、修繕、契約、人事、LINE、會議、屋突與其他公共問題,日後均可能另外計價。

私人求償:自行追加。

看到這裡,我真的只能笑。

因為這份職務最神奇的地方,不是無酬。

而是:

薪水有上限——就是0元;潛在求償卻可以沒有上限。

這種職缺,我相信很有挑戰性。

主委有任期,債務不能變成終身訂閱制

這才是我現在最深的感受。

我接的是一個有任期的主任委員。

而且沒有薪水。

沒有報酬。

無酬。

任期到了。

就卸任。

可是大樓只要還存在,就永遠有下一件事。

下一次漏水。

下一次修繕。

下一次契約。

下一次設備故障。

下一次有人認為哪裡有違建。

下一次又出現一張政府回函。

所以我真正問的是如果每一個公共問題都可以再走一次「違法 → 損害 → 私人求償」,我接任主委的那一天,到底是在接職務,還是在替自己開通一個沒有取消鍵的債務訂閱服務?

我以前說:

「我的房子賣了可能都賠不完。」

現在回頭想。

我覺得這句話可能還講得太輕。

因為房子只有一間。

大樓的問題,卻永遠可以有下一件。

你們主張自己大樓有違建?好,就算照你們說的有。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你們主張自己大樓漏水、要修繕?好,就算照你們說的有。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影印機、總幹事、解約、舊債、開會、LINE都有問題?好,就算都有。我為什麼要賠你們錢?

何況,如果兩年契約根本沒有?如果規約根本沒完成提案、表決、通過?如果346萬只是未來估價?如果債本來就是第一屆留下的呢?

就算照你們141頁的文字,把我寫成「首惡」好了。很壞,不等於欠你10萬元。何況「我有多壞」,很多本來就是你們自己寫的。

主委有任期。債務不能變成終身訂閱制。

大樓有事情,不等於施清祥欠你錢。把我寫得再壞,也不能自己寫出一張10萬元債權。

本文為本人依自身訴訟經歷、已取得之法院通知、原告書狀內容及社區公共事務所作的生活紀實與評論。本文所批評的是書狀呈現的主張、論證方式與求償邏輯;文中「就算有」等語為論證上的假設,不代表承認相關指控為真。對具體事實仍以可查證資料及法院最終認定為準。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文中疑問、評論、諷刺與反問均不等同法院最終認定。
厲害了:不斷主張自己大樓有問題,最後都變成我要賠錢
115年9月15日生活紀實。就算有,我為什麼要賠你錢?何況,如果根本沒有呢?
回到本日入口← 1150915|Life Notes
SCH 自然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