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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ECloud 紀實|02 附錄

約1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115/09/09|第三份|民事陳報狀|32頁。不是1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整理節點完整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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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27項: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裡列的是依第二篇相同口徑整理出的「節點」,包括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事件在不同段落、表格、證據標題或角度下的再次重述。

整理文字是正規化摘要,不等於每一條都是書狀逐字引文。要核對原文,仍應回到原始書狀。

查看原始書狀/既有公開紀錄 →
以下均為原告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會議、提案、公告與參與

  1. 取消原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無正當理由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 擅自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 使住戶失去參與會議機會
  5. 使住戶無法表達意見
  6. 侵害住戶參與權
  7. 侵害住戶知情權
  8. 侵害住戶監督權
  9. 未召開管委會討論相關提案
  10. 未公告相關會議紀錄
  11. 未回覆住戶提案
  12. 公共事務欠缺透明程序

B. 公設點交、修繕、建商與縣府函文

  1.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2. 未經合法授權辦理點交
  3. 點交程序有疑義
  4. 未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5. 未充分確認修繕完成
  6. 未建立完整驗收機制
  7. 未積極追究建商修繕責任
  8. 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9. 使共同財產權益受影響
  10. 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11.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12. 使住戶承擔修繕風險
  13. 引用縣府公文主張點交違法
  14. 以行政回函作為侵權材料
  15. 將催促建商完成點交的函文轉為對被告的歸責材料
  16. 以照片主張公設問題持續存在
  17. 以舊有漏水照片主張現況仍有漏水
  18. 以過往公設瑕疵推論現在仍未改善

C. 漏水、違建、屋突與公共安全

  1. 地下室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2. 電箱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3. 頂樓屋突問題未妥善處理
  4. 公共安全問題未妥善處理
  5. 違建問題未妥善處理
  6. 對違建問題消極不作為
  7. 未積極處理公共安全疑慮
  8. 使住戶承受公共安全風險
  9. 引用他棟死亡事故作為公共危險論述材料
  10. 以他棟事故強化本棟公共危險敘事
  11. 將不同地點事故與本案爭議並列

D. LINE、名譽、人格與表達

  1. LINE群組移除住戶
  2. 使住戶無法在LINE群組發言
  3. 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4. 限制住戶表達意見
  5. 侵害言論表達權益
  6. 侵害人格權益
  7. 造成名譽受損
  8. 造成精神壓力
  9.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貶抑原告
  10.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誤導住戶
  11.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不實陳述
  12. 指名住戶姓名被指侵害人格權
  13. 對住戶提案的回應被指為羞辱或貶抑
  14. 公共事務說明被轉化為名譽侵權材料
  15. 建商與管委會間存在利益疑慮

E. 利益疑慮、權限、失職與損害

  1. 未要求利益迴避
  2. 放任利益衝突疑慮
  3. 點交過程欠缺公正監督
  4. 被指偏袒建商
  5. 被指未維護全體住戶利益
  6. 被指未善盡管理義務
  7. 被指未善盡監督義務
  8. 被指逾越主任委員權限
  9. 被指以個人意志處理公共事務
  10. 被指程序違法
  11. 被指黑箱作業
  12. 被指管理失職
  13. 被指消極不作為
  14. 被指故意或過失
  15. 被指造成財產損害
  16. 被指造成精神損害
  17. 被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8. 同一公共管理事件被改用不同權利侵害角度重述
  19. 同一附件在不同段落被再次賦予責任意義

F. 同一事件在後段再次定性與重述

  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取消原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無正當理由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擅自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失去參與會議機會
  5.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無法表達意見
  6.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參與權
  7.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知情權
  8.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監督權
  9.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召開管委會討論相關提案
  10.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公告相關會議紀錄
  1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回覆住戶提案
  1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共事務欠缺透明程序
  13.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14.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經合法授權辦理點交
  15.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點交程序有疑義
  16.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17.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充分確認修繕完成
  18.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建立完整驗收機制
  19.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積極追究建商修繕責任
  20.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2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共同財產權益受影響
  2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23.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24.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承擔修繕風險
  25.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引用縣府公文主張點交違法
  26.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行政回函作為侵權材料
  27.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將催促建商完成點交的函文轉為對被告的歸責材料
  28.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照片主張公設問題持續存在
  29.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舊有漏水照片主張現況仍有漏水
  30.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過往公設瑕疵推論現在仍未改善
  3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地下室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3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電箱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33.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頂樓屋突問題未妥善處理
  34.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共安全問題未妥善處理
  35.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違建問題未妥善處理
  36.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對違建問題消極不作為
  37.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積極處理公共安全疑慮
  38.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承受公共安全風險
  39.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引用他棟死亡事故作為公共危險論述材料
  40.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他棟事故強化本棟公共危險敘事
  4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將不同地點事故與本案爭議並列
  4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LINE群組移除住戶
  43.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無法在LINE群組發言
  44.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45.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限制住戶表達意見
  46.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言論表達權益
  47.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人格權益
  48.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造成名譽受損
  49.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造成精神壓力
  50.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貶抑原告
  51.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誤導住戶
  52.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不實陳述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127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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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