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ECloud 紀實|02 附錄
約1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115/09/09|第三份|民事陳報狀|32頁。不是1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整理節點完整攤開。
約127項: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裡列的是依第二篇相同口徑整理出的「節點」,包括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事件在不同段落、表格、證據標題或角度下的再次重述。
整理文字是正規化摘要,不等於每一條都是書狀逐字引文。要核對原文,仍應回到原始書狀。
查看原始書狀/既有公開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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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為原告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會議、提案、公告與參與
- 取消原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無正當理由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擅自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使住戶失去參與會議機會
- 使住戶無法表達意見
- 侵害住戶參與權
- 侵害住戶知情權
- 侵害住戶監督權
- 未召開管委會討論相關提案
- 未公告相關會議紀錄
- 未回覆住戶提案
- 公共事務欠缺透明程序
B. 公設點交、修繕、建商與縣府函文
-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未經合法授權辦理點交
- 點交程序有疑義
- 未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 未充分確認修繕完成
- 未建立完整驗收機制
- 未積極追究建商修繕責任
- 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 使共同財產權益受影響
- 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 使住戶承擔修繕風險
- 引用縣府公文主張點交違法
- 以行政回函作為侵權材料
- 將催促建商完成點交的函文轉為對被告的歸責材料
- 以照片主張公設問題持續存在
- 以舊有漏水照片主張現況仍有漏水
- 以過往公設瑕疵推論現在仍未改善
C. 漏水、違建、屋突與公共安全
- 地下室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 電箱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 頂樓屋突問題未妥善處理
- 公共安全問題未妥善處理
- 違建問題未妥善處理
- 對違建問題消極不作為
- 未積極處理公共安全疑慮
- 使住戶承受公共安全風險
- 引用他棟死亡事故作為公共危險論述材料
- 以他棟事故強化本棟公共危險敘事
- 將不同地點事故與本案爭議並列
D. LINE、名譽、人格與表達
- LINE群組移除住戶
- 使住戶無法在LINE群組發言
- 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 限制住戶表達意見
- 侵害言論表達權益
- 侵害人格權益
- 造成名譽受損
- 造成精神壓力
-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貶抑原告
-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誤導住戶
- 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不實陳述
- 指名住戶姓名被指侵害人格權
- 對住戶提案的回應被指為羞辱或貶抑
- 公共事務說明被轉化為名譽侵權材料
- 建商與管委會間存在利益疑慮
E. 利益疑慮、權限、失職與損害
- 未要求利益迴避
- 放任利益衝突疑慮
- 點交過程欠缺公正監督
- 被指偏袒建商
- 被指未維護全體住戶利益
- 被指未善盡管理義務
- 被指未善盡監督義務
- 被指逾越主任委員權限
- 被指以個人意志處理公共事務
- 被指程序違法
- 被指黑箱作業
- 被指管理失職
- 被指消極不作為
- 被指故意或過失
- 被指造成財產損害
- 被指造成精神損害
- 被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同一公共管理事件被改用不同權利侵害角度重述
- 同一附件在不同段落被再次賦予責任意義
F. 同一事件在後段再次定性與重述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取消原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無正當理由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擅自取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失去參與會議機會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無法表達意見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參與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知情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住戶監督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召開管委會討論相關提案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公告相關會議紀錄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回覆住戶提案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共事務欠缺透明程序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經合法授權辦理點交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點交程序有疑義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充分確認修繕完成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建立完整驗收機制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積極追究建商修繕責任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共同財產權益受影響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承擔修繕風險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引用縣府公文主張點交違法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行政回函作為侵權材料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將催促建商完成點交的函文轉為對被告的歸責材料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照片主張公設問題持續存在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舊有漏水照片主張現況仍有漏水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過往公設瑕疵推論現在仍未改善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地下室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電箱漏水問題未妥善處理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頂樓屋突問題未妥善處理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共安全問題未妥善處理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違建問題未妥善處理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對違建問題消極不作為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未積極處理公共安全疑慮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承受公共安全風險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引用他棟死亡事故作為公共危險論述材料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以他棟事故強化本棟公共危險敘事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將不同地點事故與本案爭議並列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LINE群組移除住戶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使住戶無法在LINE群組發言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限制住戶表達意見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言論表達權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侵害人格權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造成名譽受損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造成精神壓力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貶抑原告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誤導住戶
- 再次主張/換一個角度重述:公開說明內容被指為不實陳述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127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