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427還只是一份。
既然都已經做了無聊的事,那就無聊到底。
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我也全部拆開。
本文所列的「約252項、354項、127項、427項,以及四份合計約1,160項」,全部都是我依原告四份書狀整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拆分與重述節點。
這不是約1,160件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也不是我承認這些指控屬實,更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成立。
證據能證明什麼,要另外檢驗。
法院最後怎麼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

既然都已經無聊了,那就無聊到底
上一篇,我做了一件很無聊的事情。
我數。
把第四份書狀裡對我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件事情被拆開、重新命名、換個地方再說一次的內容,一項一項拆開。
本來,我以為這已經夠無聊了。
結果我後來想:
那就再做一件更無聊的。
不。乾脆做一件超級無聊的事。
無聊到底。
所以我順勢把前面的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也全部搬出來。
同一個方法。
一份一份拆。
一句一句看。
一項一項數。
好。大家來猜看看。
第一份。
第二份。
第三份。
再加上上一篇的第四份。
四份全部加起來,到底有多少個對我的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
我這個出題人,連題目都還沒有交代清楚,就叫大家直接猜答案。
這樣有點欺負人。
至少,我應該先告訴你們:前面三份到底有幾頁吧?不然你們是要通靈嗎?
好。條件補齊。
好,現在題目比較公平了。
第四份大家上一篇已經知道:172頁,整理出約427項。
這個就先當作參考值。
前面另外還有53頁、56頁、32頁。
第四份172頁,約427項。
再加上前面的53頁、56頁、32頁。
好,現在真的可以猜了。
600?
700?
800?
900?
還是——
先不要往下滑。
真的。
先猜一下。
好吧。
既然你這麼堅持。
那我就直接公布答案。
我猜你們大概還是很難猜得到。
不是因為你們數學不好。
而是一般人大概不會想到——
好。
不賣關子了。
對。
你沒有看錯。
不是116。
也不是160。
先說清楚:我到底在數什麼?
這不是在宣稱存在1,160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行為。
我沿用上一篇427項的同一口徑:同一核心事件如果被拆成不同責任、不同權利侵害、不同損害、不同法律評價,或在正文、侵權行為對照表、不同日期的提案表、證據標題中再次出現,就各計一個整理節點。
但如果只是同一附件完全相同地重複影印、沒有新增任何說法,我不因為多印一張就再加一項。
它真正呈現的是:同一批爭議在四份書狀裡,被拆分、定性、歸責、表格化、日期化、證據標題化,以及人格化的密度。
四份全部攤開
| 我實際收到 | 書狀日期 | 文件 | 頁數 | 同一口徑整理 | 累計 |
|---|---|---|---|---|---|
| 第一份 | 115/05/19 | 民事起訴狀 | 53 | 約252項 | 約252 |
| 第二份 | 115/08/21 | 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 | 56 | 約354項 | 約606 |
| 第三份 | 115/09/09 | 民事陳報狀 | 32 | 約127項 | 約733 |
| 第四份 | 115/09/23 | 民事陳報(二)狀 | 172 | 約427項 | 約1,160 |
| 合計 | — | 四份 | 313頁 | 約1,160項 | 約1,160 |
所以接下來,我不再用「很多」「非常多」「一大堆」這種形容詞。
直接看數字。
看到這個表,我忽然覺得——
如果哪一天漫威電影剛好缺一個超級大反派,真的可以考慮找我。
不是因為我承認這些指控。
而是照這四份書狀把我寫出來的樣子,這個角色的規格實在太完整了。
一般電影裡的大反派,壞個三件、五件,大概已經夠拍兩個小時。
我呢?
四份書狀。
約1,160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節點。
我真的不知道全台灣還有沒有另一個民事案件裡的「角色」,可以被寫得這麼完整。
如果有,請通知漫威。
這已經不是普通反派。
這是全方位、立體化、跨領域、全天候的超級大反派。
應該已經沒有人可以跟我競爭了。
但是看到一千多項的時候,我除了覺得好笑,其實還有一個很強烈的感覺。
我真的不知道這些東西到底是怎麼一路寫出來的。
如果今天換成叫我去寫另外一個人,我大概寫不到十句,就寫不下去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文章。
而是因為我真的不習慣用這種方式去描述一個人。
要我一直想:
這個人還可以再壞在哪裡?
還可以再加什麼負面形容詞?
還可以從哪一件事情,再延伸出另外一個人格評價?
還可以怎麼把別的案件、學校、檢察官、AI、網站文章一起搬進來?
我真的想不太出來。
我也不知道寫這些文字的人當時是怎麼思考的。
我不替任何人判斷心理狀態,也不替任何人判斷內心動機。
我只知道一件事:
「約1,160項」是我依四份書狀整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與重述節點。
不是約1,160件已成立的違法行為,也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這些內容為真。
證據,是證據。
法院認定,是另外一件事。
想看完整清單?四份全部攤開。
跟上一篇的 427.html 一樣:不是只帶你回原始訴狀,也不是只列幾個例子。
各自做成獨立完整整理頁。
每一頁都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與重述節點逐項列出。
整理節點不是彼此獨立、已成立的違法事件;整理文字也不等於逐字引文。原文仍應回到各份書狀檢驗。
這四個按鈕都是直接看我逐項整理出的指控內容,不是把你丟回原始書狀。若要核對原文,各整理頁內另有原始資料入口。
第一份|53頁|約252項
表面看,是六組事情。
但是一件事情往下,可以被拆成:未依法、未授權、擅自、黑箱、不透明、侵害知情權、侵害參與權、侵害監督權、造成財產損害、造成精神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份原始請求,是三名原告各10萬元,合計30萬元;其中每人5萬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財產損害。
第二份|56頁|約354項
第二份先把第三屆管理委員會追加為被告,再把原本的爭議整理成12項「侵權行為對照表」。
但這一份最值得注意的,還不是12項。
126案480件。
其他訴訟。
東華大學。
檢察官。
網站文章。
AI圖片。
司法迫害、反覆提告、耗用司法資源、惡意、不當目的、混淆案件、誤導、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挑戰法治、慣常行為模式、可信度問題……
我重新抽出來看,第二份至少有37個很明顯的跨案/人格化節點;而這還沒有把前面「黑箱、濫權、失職、故意、卸責」等廣義主觀惡性定性全部算成同一類。
而開始變成:「施清祥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同一口徑整理:約354項。
第三份|32頁|約127項
取消區權人會議。
公設點交。
公告。
LINE退群。
名譽。
建商。
利益疑慮。
違建。
公共安全。
32頁,比前兩份薄。
但同一批事情,又換了一組角度重新敘述、重新歸責、重新下結論。
第四份|172頁|約427項
這一份我上一篇已經完整介紹。
正文寫一次。
侵權行為對照表再寫一次。
依不同日期再拆一次。
證據標題再下一次結論。
最後甚至寫到「主觀人格特質」「處事態度」「慣常行為模式」「主觀惡意」「虛偽陳述」「言詞不足採信」等人物評價。
四份疊起來,書狀裡的「我」變成什麼樣子?
如果只把四份書狀裡反覆出現的負面詞彙攤開,讀者看到的大概會是這樣:
上面這些,是書狀中的主張、定性與人物描述。
不是本文認定我真的具有這些特質,也不是法院已經證明或認定成立。
這些話,我真的寫不出來
我把四份全部拆完以後,第一個感覺不是生氣。
而是很難想像。
一個人到底要在腦中組合多少負面的詞,才有辦法把另外一個人一路寫成這個樣子。
這些話,我真的寫不出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
而是很多東西,我根本不會一直往那個方向想。
我可以批評一件事。
我可以指出一份公文哪裡有問題。
我可以說證據不夠、程序有疑問、說法跟原始資料對不起來。
但是要我從一棟大樓的管理爭議,一路寫到一個人的學校、訴訟、文章、AI圖片、檢察官,再一路寫到人格特質、處事態度、慣常行為模式——
我也不能替任何人讀心,不能光靠文字量就認定寫作者心裡一定是什麼動機。
但我可以把最後真正寫進法院的內容,一項一項攤開。
但是,寫很多,不等於是真的
好。
約1,160項。
聽起來很嚇人。
那就回到最簡單的一句:
有人檢舉,只先證明:有人檢舉。
有人提案,只先證明:有人提案。
縣政府有一份回函,先證明的是:縣政府確實作成這份回函,以及函文實際記載了什麼。
帳上有一筆支出,先證明的是:帳載確實記錄了這筆支出。至於支出原因、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要另外證明。
一張照片,先證明的是:照片當下呈現了什麼。
如果拿的是好幾年前的相片,最多先證明:好幾年前當下是什麼情況。
例如,好幾年前電梯坑滲水的相片,能證明的是:當時電梯坑有漏水或積水現象。
它不能直接證明現在仍然漏水。
有很多案件,只先證明:有很多案件資料。
有一篇文章,只先證明:有這篇文章。
真正的問題是:從附件能證明的A,到書狀最後寫出的Z,中間每一步有沒有證據?
這一篇先不拆。下一篇再拆。
今天只做一件事:數
第一份。
第二份。
第三份。
第四份。
今天先到這裡。
第二篇,我只負責數。
至於:
一件事情,怎麼被拆成十件?
一張提案,怎麼變成一次侵權?
一封回函,怎麼變成官方認定?
一張漏水照片,怎麼一路變成財產損害?
一串案號,怎麼變成司法迫害?
一篇文章,怎麼變成干預司法?
下一篇|這約1,160項,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
第三篇不再數。
我們開始拆手法。
從一件事情,到很多個指控;從一張證據,到一整套人物描述。
本文為訴訟進行中的紀實與評論。文中所稱約252項、354項、127項、427項及合計約1,160項,係依四份原告書狀中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拆分與重述內容,以同一整理口徑所作的約略統計;並非主張存在約1,160件彼此獨立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本文引用「司法迫害」「惡意」「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人格特質」「慣常行為模式」「虛偽」「不可信」等用語,均是在描述對造書狀中出現的主張、定性或人物評價;不代表本文承認其屬實,也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成立。
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