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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ECloud 紀實|02|四份書狀總盤點

等等。427還只是一份。

既然都已經做了無聊的事,那就無聊到底。
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我也全部拆開。

先把最重要的一句放在最前面。

本文所列的「約252項、354項、127項、427項,以及四份合計約1,160項」,全部都是我依原告四份書狀整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拆分與重述節點。

這不是約1,160件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也不是我承認這些指控屬實,更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成立。

原告主張,是原告主張。
證據能證明什麼,要另外檢驗。
法院最後怎麼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
等等。427還只是一份:四份書狀合計約1,160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節點的第二篇總梗圖
第二篇總梗圖|53頁+56頁+32頁+約172頁=四份書狀;依本文同一整理口徑,合計約1,160項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節點。

既然都已經無聊了,那就無聊到底

上一篇,我做了一件很無聊的事情。

我數。

把第四份書狀裡對我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件事情被拆開、重新命名、換個地方再說一次的內容,一項一項拆開。

約427項。

本來,我以為這已經夠無聊了。

結果我後來想:

既然都已經做了無聊的事,
那就再做一件更無聊的。
不。乾脆做一件超級無聊的事。
無聊到底。

所以我順勢把前面的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也全部搬出來。

同一個方法。

一份一份拆。

一句一句看。

一項一項數。

好。大家來猜看看。

第一份。

第二份。

第三份。

再加上上一篇的第四份。

四份全部加起來,到底有多少個對我的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

300?500?700?800?
……等一下。好像不太公平。

我這個出題人,連題目都還沒有交代清楚,就叫大家直接猜答案。
這樣有點欺負人。

至少,我應該先告訴你們:前面三份到底有幾頁吧?不然你們是要通靈嗎?

好。條件補齊。

53頁115/05/19|第一份|民事起訴狀
56頁115/08/21|第二份|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
32頁115/09/09|第三份|民事陳報狀
172頁115/09/23|第四份|民事陳報(二)狀

好,現在題目比較公平了。

第四份大家上一篇已經知道:172頁,整理出約427項。

這個就先當作參考值。

前面另外還有53頁、56頁、32頁。

參考值給你們了:
第四份172頁,約427項。

再加上前面的53頁、56頁、32頁。
好,現在真的可以猜了。

600?

700?

800?

900?

還是——

破千?

先不要往下滑。

真的。

先猜一下。

你確認?
第四份172頁,已經約427項。
前面還有53頁、56頁、32頁。
真的不再猜一次?
好。答案來了。

好吧。

既然你這麼堅持。

那我就直接公布答案。

我猜你們大概還是很難猜得到。

不是因為你們數學不好。

而是一般人大概不會想到——

一個人,可以在同一件民事訴訟裡,被寫成這個樣子。

好。

不賣關子了。

四份書狀,同一統計口徑約1,160項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與重述節點

對。

你沒有看錯。

不是116。

也不是160。

是一千多項。

先說清楚:我到底在數什麼?

這不是在宣稱存在1,160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行為。

我沿用上一篇427項的同一口徑:同一核心事件如果被拆成不同責任、不同權利侵害、不同損害、不同法律評價,或在正文、侵權行為對照表、不同日期的提案表、證據標題中再次出現,就各計一個整理節點。

但如果只是同一附件完全相同地重複影印、沒有新增任何說法,我不因為多印一張就再加一項。

所以數字越大,不代表「已證明的違法事件」越多。

它真正呈現的是:同一批爭議在四份書狀裡,被拆分、定性、歸責、表格化、日期化、證據標題化,以及人格化的密度。

四份全部攤開

我實際收到書狀日期文件頁數同一口徑整理累計
第一份115/05/19民事起訴狀53約252項約252
第二份115/08/21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56約354項約606
第三份115/09/09民事陳報狀32約127項約733
第四份115/09/23民事陳報(二)狀172約427項約1,160
合計—四份313頁約1,160項約1,160

所以接下來,我不再用「很多」「非常多」「一大堆」這種形容詞。

直接看數字。

看到這個表,我忽然覺得——

如果哪一天漫威電影剛好缺一個超級大反派,真的可以考慮找我。

不是因為我承認這些指控。

而是照這四份書狀把我寫出來的樣子,這個角色的規格實在太完整了。

一般電影裡的大反派,壞個三件、五件,大概已經夠拍兩個小時。

我呢?

同一件民事訴訟。
四份書狀。
約1,160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節點。

我真的不知道全台灣還有沒有另一個民事案件裡的「角色」,可以被寫得這麼完整。

如果有,請通知漫威。

這已經不是普通反派。

這是全方位、立體化、跨領域、全天候的超級大反派。

應該已經沒有人可以跟我競爭了。

但是看到一千多項的時候,我除了覺得好笑,其實還有一個很強烈的感覺。

我真的不知道這些東西到底是怎麼一路寫出來的。

如果今天換成叫我去寫另外一個人,我大概寫不到十句,就寫不下去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文章。

而是因為我真的不習慣用這種方式去描述一個人。

要我一直想:

這個人還可以再壞在哪裡?

還可以再加什麼負面形容詞?

還可以從哪一件事情,再延伸出另外一個人格評價?

還可以怎麼把別的案件、學校、檢察官、AI、網站文章一起搬進來?

我真的想不太出來。

我也不知道寫這些文字的人當時是怎麼思考的。

我不替任何人判斷心理狀態,也不替任何人判斷內心動機。

我只知道一件事:

這些文字,最後真的被一項一項寫進法院書狀裡。
再提醒一次:這些都是原告的主張,不是已經證明的事實。

「約1,160項」是我依四份書狀整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與重述節點。

不是約1,160件已成立的違法行為,也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這些內容為真。

主張,是主張。
證據,是證據。
法院認定,是另外一件事。

想看完整清單?四份全部攤開。

⚠️ 這裡不是摘要,是完整整理入口。

跟上一篇的 427.html 一樣:不是只帶你回原始訴狀,也不是只列幾個例子。

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第四份。
各自做成獨立完整整理頁。

每一頁都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與重述節點逐項列出。

整理節點不是彼此獨立、已成立的違法事件;整理文字也不等於逐字引文。原文仍應回到各份書狀檢驗。

第一份|53頁|約252項

115/05/19|民事起訴狀|原本的核心爭議大致從六組公共管理事件開始
不開會/不公告公設點交延長修繕中保影印機總幹事

表面看,是六組事情。

但是一件事情往下,可以被拆成:未依法、未授權、擅自、黑箱、不透明、侵害知情權、侵害參與權、侵害監督權、造成財產損害、造成精神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六組核心爭議,整理後約252項。

第一份原始請求,是三名原告各10萬元,合計30萬元;其中每人5萬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財產損害。

第二份|56頁|約354項

115/08/21|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金額沒有一路增加,敘事範圍卻明顯擴張

第二份先把第三屆管理委員會追加為被告,再把原本的爭議整理成12項「侵權行為對照表」。

但這一份最值得注意的,還不是12項。

然後,大樓開始裝不下了。

126案480件。

其他訴訟。

東華大學。

檢察官。

網站文章。

AI圖片。

然後開始往「這個人是什麼樣的人」走:

司法迫害、反覆提告、耗用司法資源、惡意、不當目的、混淆案件、誤導、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挑戰法治、慣常行為模式、可信度問題……

我重新抽出來看,第二份至少有37個很明顯的跨案/人格化節點;而這還沒有把前面「黑箱、濫權、失職、故意、卸責」等廣義主觀惡性定性全部算成同一類。

到這裡,已經不只是「施清祥做了什麼?」
而開始變成:「施清祥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同一口徑整理:約354項。

第三份|32頁|約127項

115/09/09|民事陳報狀|頁數較短,但角度繼續增加

取消區權人會議。

公設點交。

公告。

LINE退群。

名譽。

建商。

利益疑慮。

違建。

公共安全。

32頁,比前兩份薄。

但同一批事情,又換了一組角度重新敘述、重新歸責、重新下結論。

約127項。

第四份|172頁|約427項

115/09/23|民事陳報(二)狀|就是上一篇已經拆過的那一份

這一份我上一篇已經完整介紹。

正文寫一次。

侵權行為對照表再寫一次。

依不同日期再拆一次。

證據標題再下一次結論。

最後甚至寫到「主觀人格特質」「處事態度」「慣常行為模式」「主觀惡意」「虛偽陳述」「言詞不足採信」等人物評價。

約427項。

← 回看上一篇〈天啊,這世界上怎麼會有這麼壞的主委?〉

查看第四份約427項完整整理 →

四份疊起來,書狀裡的「我」變成什麼樣子?

如果只把四份書狀裡反覆出現的負面詞彙攤開,讀者看到的大概會是這樣:

違法濫權黑箱失職怠職消極不作為擅自明知故犯故意惡意重大過失誤導誣指羞辱利益衝突浪費公款公共危險侵害人格司法迫害耗用司法資源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挑戰法治虛偽不可信慣常行為模式處事態度主觀惡意人格特質
再提醒一次。

上面這些,是書狀中的主張、定性與人物描述。

不是本文認定我真的具有這些特質,也不是法院已經證明或認定成立。

一個人,到底可以在四份書狀裡,被寫得多壞?

這些話,我真的寫不出來

我把四份全部拆完以後,第一個感覺不是生氣。

而是很難想像。

一個人到底要在腦中組合多少負面的詞,才有辦法把另外一個人一路寫成這個樣子。

這些話,我真的寫不出來。

不是因為我不會寫。

而是很多東西,我根本不會一直往那個方向想。

我可以批評一件事。

我可以指出一份公文哪裡有問題。

我可以說證據不夠、程序有疑問、說法跟原始資料對不起來。

但是要我從一棟大樓的管理爭議,一路寫到一個人的學校、訴訟、文章、AI圖片、檢察官,再一路寫到人格特質、處事態度、慣常行為模式——

我真的辦不到。

我也不能替任何人讀心,不能光靠文字量就認定寫作者心裡一定是什麼動機。

但我可以把最後真正寫進法院的內容,一項一項攤開。

但是,寫很多,不等於是真的

好。

約1,160項。

聽起來很嚇人。

那就回到最簡單的一句:

真的嗎?

有人檢舉,只先證明:有人檢舉。

有人提案,只先證明:有人提案。

縣政府有一份回函,先證明的是:縣政府確實作成這份回函,以及函文實際記載了什麼。

帳上有一筆支出,先證明的是:帳載確實記錄了這筆支出。至於支出原因、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要另外證明。

一張照片,先證明的是:照片當下呈現了什麼。

如果拿的是好幾年前的相片,最多先證明:好幾年前當下是什麼情況。

例如,好幾年前電梯坑滲水的相片,能證明的是:當時電梯坑有漏水或積水現象。

它不能直接證明現在仍然漏水。

有很多案件,只先證明:有很多案件資料。

有一篇文章,只先證明:有這篇文章。

真正的問題不是「附件存不存在」。

真正的問題是:從附件能證明的A,到書狀最後寫出的Z,中間每一步有沒有證據?

這一篇先不拆。下一篇再拆。

今天只做一件事:數

第一份。

約252項。

第二份。

約354項。

第三份。

約127項。

第四份。

約427項。
四份合計313頁約1,160項原告書狀中的負面指控、定性、歸責與重述節點

今天先到這裡。

第二篇,我只負責數。

至於:

一件事情,怎麼被拆成十件?

一張提案,怎麼變成一次侵權?

一封回函,怎麼變成官方認定?

一張漏水照片,怎麼一路變成財產損害?

一串案號,怎麼變成司法迫害?

一篇文章,怎麼變成干預司法?

下一篇|這約1,160項,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

第三篇不再數。

我們開始拆手法。

從一件事情,到很多個指控;從一張證據,到一整套人物描述。

本文說明:
本文為訴訟進行中的紀實與評論。文中所稱約252項、354項、127項、427項及合計約1,160項,係依四份原告書狀中的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拆分與重述內容,以同一整理口徑所作的約略統計;並非主張存在約1,160件彼此獨立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本文引用「司法迫害」「惡意」「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人格特質」「慣常行為模式」「虛偽」「不可信」等用語,均是在描述對造書狀中出現的主張、定性或人物評價;不代表本文承認其屬實,也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成立。

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
第一篇:427。
第二篇:約1,160。
第三篇:我們來看,這些數字是怎麼長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