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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ECloud 紀實|02 附錄

約252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115/05/19|第一份|民事起訴狀|53頁。不是252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整理節點完整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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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52項: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裡列的是依第二篇相同口徑整理出的「節點」,包括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事件在不同段落、表格、證據標題或角度下的再次重述。

整理文字是正規化摘要,不等於每一條都是書狀逐字引文。要核對原文,仍應回到原始書狀。

查看原始書狀/既有公開紀錄 →
以下均為原告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程序、治理、權限與監督

  1. 多項違法濫權行為
  2. 違法
  3. 濫權
  4. 違法濫權
  5. 黑箱作業
  6. 屢次採取「黑箱作業」
  7. 無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8. 無視《住戶規約》
  9. 無視《財務管理辦法》
  10. 無視法規與規約
  11. 不依法定程序辦理
  12. 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13. 未依法履行管理職務
  14. 長期沒有正常履行管理職務
  15. 長期未善盡委託職務
  16. 長期未善盡善良管理維護義務
  17. 未善盡管理委任職務
  18. 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9.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0. 未善盡監督職責
  21. 顯未善盡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職責
  22. 明顯怠行職務
  23. 怠於履行管理、執行及召集
  24. 管理失當
  25. 被告職務之缺失
  26. 違失情節
  27. 嚴重背離管委會服務全體住戶之職責
  28. 違反管理委員忠實執行職務義務
  29. 管理失職型侵權
  30.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31. 不召開管委會會議
  32.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33. 長達一年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34. 未公告會議紀錄
  35.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並公告會議紀錄
  36. 違反規約不開會
  37. 無正當理由取消區權人會議
  38. 故意取消會議
  39. 擅自取消會議
  40. 自行取消原訂區權人會議
  41. 未經合法決議
  42. 未經合法程序
  43. 未經正常程序
  44. 未經正當程序
  45. 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
  46. 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公告
  47.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處理公共事務
  48. 擅自自行處理事項
  49. 擅自決定事項
  50. 以個人意志取代全體區權人共同決策程序
  51. 單一主委自行決定
  52. 規避區分所有權人監督
  53. 規避區權人監督
  54. 規避監督
  55. 故意規避監督
  56. 資訊不透明
  57. 社區公共事務無法有效決策
  58. 公共事務及管理長期無法經合法程序處理
  59. 造成社區管理缺乏透明程序
  60. 導致公共事項決策失衡
  61. 使區權人無從監督財務及修繕狀況
  62. 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63. 造成LINE社群資訊取得受限
  64. 使住戶無法即時行使監督及參與權利
  65. 使住戶參與及表達意見權利受到實質限制
  66. 剝奪住戶參與區權人會議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67. 侵害住戶共同決策及權益
  68. 侵害知情權
  69. 侵害財產權
  70. 侵害監督權
  71. 侵害參與權
  72. 剝奪知情權
  73. 剝奪財產權
  74. 剝奪監督權
  75. 剝奪知情與監督
  76. 嚴重侵害住戶知情權及監督權
  77. 侵害全體區權人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78. 侵害全體區權人權益
  79. 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80. 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持續受損
  81. 損害區權人權益
  82. 損害住戶權益
  83. 侵害共同財產利益
  84. 造成公共財產及管理權受損
  85. 管理及監督機制完全失靈

B. 公設點交、修繕與公共安全

  1. 擅自公設點交
  2.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3. 擅自進行公共設施點交
  4.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5. 擅自簽訂點交
  6. 擅自點交
  7. 擅自自訂修繕期限
  8. 擅自決定簽訂點交及延長修繕
  9. 未經同意授權辦理點交
  10.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進行點交
  11. 明知大樓尚有違建及公設修繕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卻急於點交
  12. 明顯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13. 損害區權人無法參與公設修繕點交反應事項之權益
  14. 未維護全體區權人公設財產
  15. 未維護公共財產
  16. 未依法履行公設點交及修繕義務
  17. 未履行公設點交修繕義務
  18. 點交完成,事後卻未完成點交修繕
  19. 公設點交未完成修繕
  20. 未證明公設修繕完成
  21. 迄今仍無法證明修繕完成
  22. 放任瑕疵存在
  23. 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存在
  24. 導致公共設施瑕疵加重
  25. 導致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加重
  26. 公設點交及修繕作業長期延宕
  27. 延誤公設保固
  28. 未建立具體修繕內容及驗收機制
  29. 未積極修繕
  30. 修繕不積極
  31. 沒有積極修繕
  32. 未積極督促建商完成修繕
  33. 消極不修繕作為
  34. 消極不作為
  35. 消極不修繕
  36. 怠於維護公共設施
  37. 反而容任管委會停止追究建商責任
  38. 明顯是為了推延保固
  39. 擅自延長公設修繕期程
  40. 擅自延長修繕期限
  41. 延長公設修繕點交,卻未完成修繕
  42. 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43. 導致設備損壞
  44. 造成電箱漏水
  45. 造成地下室漏水
  46. 造成地下室跳電
  47. 造成停電
  48. 造成電箱內部受潮
  49. 造成開關損壞
  50. 造成電器設備耗損
  51. 增加相關設備故障疑慮
  52. 造成可避免損害持續發生
  53. 致使原可避免之設備損壞持續發生
  54. 致使公共安全危害持續發生
  55. 影響公共設施安全
  56.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57. 造成公共安全危害
  58. 造成大樓夜間安全風險增加
  59. 造成夜間公共安全問題
  60. 增加人身安全疑慮
  61. 生命安全風險增加
  62. 增加住戶生命、身體安全風險

C. 保全、財務、契約、人事與公共基金

  1. 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2. 擅自解除契約
  3. 擅自解約
  4. 未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即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5. 逕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6. 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
  7. 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8. 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
  9. 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費用
  10. 造成財產損害
  11. 造成財產減損
  12. 造成社區財產損害
  13. 造成區權人財產損害
  14. 造成社區經費支出之損害
  15. 造成社區經費損害
  16. 增加不必要支出
  17. 衍生不必要支出
  18. 不必要支出
  19. 明顯不當支出
  20. 浪費公共財產
  21. 長期負擔不必要租賃費用
  22. 造成社區財務管理程序重大瑕疵
  23. 造成財產管理瑕疵
  24. 財務管理疑慮
  25. 財務管理程序違反
  26. 支出缺乏合法授權
  27. 支出缺乏有效監督
  28. 公共基金支出欠缺合法授權
  29. 侵害住戶財務監督權
  30. 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31. 擅自簽訂二年影印機租賃契約
  32. 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33.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
  34. 擅自簽約
  35. 擅自聘任總幹事
  36. 擅自單方聘任總幹事
  37. 未經決議擅自聘任總幹事
  38.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聘任總幹事
  39. 未公告總幹事職責
  40. 未公告總幹事工作項目
  41. 未公告總幹事聘任期間
  42. 未公告總幹事薪資
  43. 未公告總幹事契約內容
  44. 事後指示總幹事將原告等人踢出社群
  45. 將原告等人退出社群
  46. 使原告失去反駁及發表權利
  47. 剝奪區權人監督
  48. 未利益迴避
  49. 未依法利益迴避
  50. 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51. 利益衝突
  52. 利益衝突型侵權
  53. 造成利益衝突型侵權
  54. 利益衝突事項未依法處理
  55. 逾越權限
  56. 逾越主任委員職權範圍
  57. 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
  58. 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之侵權行為
  59. 越權處理重大管理事項
  60. 違法處分行為
  61. 無權代理
  62. 無權處分
  63. 程序違法
  64. 造成程序瑕疵
  65. 造成管理失職型侵權

D. 主觀惡性、人格、名譽與精神損害

  1. 故意或過失
  2. 明知故犯
  3. 明知卻故意欺騙
  4. 故意損害
  5. 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6. 故意規避監督
  7. 無正當理由
  8. 無法律上正當原因
  9. 謊稱自行墊付
  10. 明顯與事實不符
  11. 有誤導之嫌
  12. 誤導一般人
  13. 先誣指、再誤導
  14. 公開貶抑原告
  15. 誣指原告
  16. 羞辱原告
  17. 侵害原告名譽
  18. 侵害原告信用
  19. 侵害原告人格法益
  20. 逾越合理言論範圍
  21. 造成原告精神上相當痛苦
  22. 造成精神壓力
  23. 造成焦慮
  24. 造成生活擔憂
  25. 形成無形精神壓力
  26. 造成精神傷害
  27. 損害名譽及造成精神傷害
  28. 侵害人格及財產權益
  29. 造成精神及財產上損害

E. 利益衝突、資格與公共基金擴張

  1. 利用大樓公共基金作為個人訴訟費用來源
  2. 將大樓公共基金變成主委個人訴訟費用來源
  3. 未經合法會議授權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4. 擅自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5. 無權將公共基金作為自己個人訴訟防禦費用
  6. 公共基金使用與管理費用途不符
  7. 公共基金使用與公共財產管理目的不符
  8. 違反目的使用
  9. 造成公共基金財產損害
  10. 未依法監督管理委員資格
  11. 違反管理委員資格及連任限制規定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252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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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