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ECloud 紀實|01 附錄
約4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不是4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就是把重述、拆分與重新命名全部攤開。
約427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不是427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
這份整理的目的恰恰相反:讓人直接看見,同一批爭議如何被拆分、重新命名、按日期重述、做成表格後再次出現。正文為了避免大家「還沒看到證據,眼睛先投降」,所以把完整清單獨立放在這裡。
以下保留原整理的分類與逐項文字;單純因附件重複影印而出現的相同內容,不因多印一次就再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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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為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會議、公告、提案、知情/參與/監督
-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 未依規約召開會議。
- 未公告管委會會議紀錄。
- 未公告會議紀錄。
- 未依規約履行管理職務。
- 未履行管理委員會職務。
-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召開管委會討論。
-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處理。
- 住戶提出提案仍未回覆。
- 未依規約處理住戶提案。
- 未讓住戶參與公共事務。
- 侵害住戶知情權。
- 侵害住戶參與權。
- 侵害住戶監督權。
- 未經會議程序授權即擅自決定。
- 使住戶無法參與管委會決策。
- 使資訊不透明。
- 對住戶提案置之不理。
- 未依法處理住戶提案。
B. 公設點交、建商修繕、利益衝突、延長修繕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辦理點交前未取得合法授權。
- 未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
- 未取得管委會正式決議。
- 明知公設仍有問題仍辦理點交。
- 明知公設仍有修繕問題仍辦理點交。
- 未確認公設是否完成修繕即辦理點交。
- 採取「先點交、後修繕」方式。
- 使住戶承擔點交風險。
- 使住戶共同財產權益受到影響。
- 點交程序不合法。
- 逾越管理權限。
- 未依正常法定程序辦理。
- 未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使公共設施點交欠缺合法基礎。
- 明知三銳建設有公設修繕義務。
- 明知建商尚未完成修繕。
- 未積極追究建商責任。
- 未要求建商完成修繕。
- 未要求建商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 未要求建商提出完整驗收資料。
- 未建立完整驗收程序。
- 未建立修繕驗收機制。
- 讓公設缺失持續存在。
- 使住戶共同財產利益受到影響。
- 違反管理義務。
-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未盡監督義務。
- 未積極維護住戶權益。
- 讓原本應由建商負責的修繕問題繼續存在。
- 未要求建商代表利益迴避。
- 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 未要求與建商有利害關係者迴避。
- 未維持點交程序公平。
- 未維持點交程序公正。
- 使點交程序欠缺公正監督。
- 增加後續修繕風險。
- 增加驗收風險。
- 增加公共設施維護風險。
- 使住戶可能承擔修繕費。
- 使共有部分權益受到影響。
- 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 延長修繕期限未取得合法授權。
- 延長修繕期限未經正式會議。
- 延長期限未建立驗收機制。
- 未要求建商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 未建立修繕完成查驗機制。
- 未公告修繕進度。
- 未向區權人說明修繕情形。
- 使公設修繕延宕。
- 使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 未有效督促建商修繕。
- 未確保修繕結果。
C. 公設瑕疵、漏水、跳電、安全與公共基金
- 未證明公設已完成修繕。
- 未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 未提出完整驗收資料。
- 未提出完整確認資料。
- 未證明修繕已完成。
- 仍讓公設瑕疵存在。
- 未處理漏水。
- 未處理滲水。
- 未處理地磚損壞。
- 未處理設備問題。
- 使公共設施持續劣化。
-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 影響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
- 影響共同財產利益。
- 未處理公設瑕疵。
- 明知有電箱漏水問題。
- 明知住戶多次提出電箱漏水問題。
- 電箱漏水問題仍未召開會議討論。
- 未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 未要求建商處理。
- 未追蹤修繕。
- 未完成驗收。
- 讓電箱漏水問題持續存在。
- 造成設備損害。
- 使相關問題最後需動用公共基金處理。
- 造成公共基金支出。
- 造成公共基金損害。
- 增加社區財務負擔。
- 未盡管理及監督義務。
- 明知B2停車場有漏水問題。
- 明知B2天花板有漏水問題。
- 明知B2長期有滲水問題。
- 明知住戶多次提案要求處理。
- 仍未召開會議討論。
- 仍未積極處理。
- 未要求修繕。
- 未追蹤修繕。
- 未驗收修繕成果。
- 漏水問題導致跳電。
- 漏水造成電力設備異常。
- 漏水造成地下室電力風險。
- 漏水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 使共同財產置於風險。
- 未盡管理義務。
- 未善盡受任人的管理責任。
D. 委員資格、保全、門禁、影印機、總幹事
- 違反管理委員資格規定。
- 違反連任限制。
- 明知有人對資格提出爭議仍未依法處理。
- 仍讓相關人員繼續參選。
- 仍讓相關人員擔任管理委員。
- 未處理資格爭議。
- 未依法確認候選資格。
- 使管委會組成合法性產生疑義。
- 使管委會決策合法性產生疑義。
- 使住戶對管委會產生不信任。
- 損害住戶對管委會制度的信賴。
- 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解除保全契約未經管委會正式決議。
- 解除保全契約未經區權人授權。
- 未公告會議紀錄。
- 擅自變更安全管理方式。
- 被指解除夜間保全契約後,變更原有門禁與安全維護方式。
- 使夜間門禁功能降低。
- 使夜間安全維護功能降低。
- 使住戶承受較高安全風險。
- 使住戶產生精神不安。
- 損害社區公共安全。
- 剝奪原告監督權益。
- 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 未經管理委員會合法決議授權。
- 未依法公告會議紀錄。
- 私下向廠商租用影印機。
- 明知沒有管理委員會授權仍辦理。
- 配合文件蓋章用印。
- 被指為共同不法行為。
- 造成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契約簽訂未經合法程序。
- 相關費用支出未經合法程序核定。
- 公共基金使用欠缺必要授權。
- 公共基金使用欠缺監督程序。
- 擅自違法簽約。
- 造成非必要公款支出。
- 實質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損害公共利益。
- 被冠以「程序違法支出公款」。
- 未經決議擅自聘任總幹事。
- 未經管委會合法決議。
- 未經管委會決議授權。
- 擅自辦理人事任用。
- 擅自產生人事費用。
- 使住戶無從參與。
- 使住戶無從知情。
- 使住戶無從監督。
- 造成社區人事管理程序瑕疵。
- 造成公共基金支出程序瑕疵。
- 逾越主任委員權限。
E. 書狀「侵權行為對照表」再次重述
- 再次指控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 再次指控未公告會議紀錄。
- 再次指控未履行管理職務。
- 再次指控未處理住戶提案。
- 再次指控未回覆住戶提案。
- 再次指控未經會議程序授權擅自決定。
-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參與權。
-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監督權。
- 再次指控未經合法程序辦理公設點交。
- 再次指控取消會議。
- 再次指控將相關責任歸咎於原告。
- 再次指控使原告名譽受損。
- 再次指控使原告社會評價受損。
- 再次指控使住戶無從參與重大公共事務。
- 再次指控明知建商未完成公設修繕義務。
- 再次指控未積極追究建商責任。
- 再次指控「消極不作為」。
- 再次指控未經區權人授權。
- 再次指控讓公設瑕疵持續存在。
- 再次指控侵害共同財產利益。
- 再次指控侵害住戶監督權益。
- 再次指控未要求建商代表利益迴避。
- 再次指控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 再次指控使公設點交欠缺公正監督。
- 再次指控增加後續修繕費用風險。
- 再次指控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 再次指控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 再次指控未建立驗收機制。
- 再次指控沒有建立有效修繕期限。
- 再次指控使修繕延宕。
- 再次指控使住戶公共利益受到影響。
- 再次指控未證明公設已完成修繕。
- 再次指控讓公設瑕疵存在。
- 再次指控造成設備損害。
- 再次指控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 再次指控造成共同財產損害。
- 再次指控未處理公設瑕疵。
- 再次指控造成電箱漏水問題持續。
- 再次指控使公共基金受到損害。
- 再次指控未處理B2停車場漏水。
- 再次指控造成地下室跳電。
- 再次指控造成電力設備風險。
- 再次指控違反管理委員資格規定。
- 再次指控違反連任限制。
- 再次指控使管委會組成與決策合法性發生疑義。
- 再次指控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再次指控使夜間安全風險增加。
- 再次指控使住戶精神不安。
- 再次指控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 再次指控逾越管理權限。
- 再次指控造成公共基金支出風險。
- 再次指控未經決議聘任總幹事。
- 再次指控造成管理程序瑕疵。
- 再次指控造成財務程序瑕疵。
F. 依提案日期再逐次列一次
- 114年6月1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7月4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7月28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8月9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9月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11月1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11月26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12月9日提案:未召開會議審議。
- 114年8月19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公設點交未修繕。
- 114年11月9日: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B1停車場牆面滲水未處理。
- 114年7月11日: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7月28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B2天花板漏水未處理。
- 114年6月18日: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7月28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5年3月21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頂樓地磚多處損壞未處理。
- 114年7月31日:電梯內出現水痕及滲水痕跡未處理。
- 114年9月1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4年11月1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4年11月26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4年12月9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5年4月18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5年7月27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 115年8月2日:再次指控電梯內水痕、滲水。
G. 後段再度歸責、LINE、律師費、頂樓與地下室
- 再次指控明知建商仍未完成修繕。
- 再次指控仍自行辦理公設點交。
- 再次指控沒有合法授權。
- 再次指控沒有區權人會議決議。
- 再次指控沒有履行善良管理人職責。
- 再次指控「先點交、後修繕」。
- 再次指控讓公設缺失持續存在。
- 再次指控使住戶公共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
- 指控處理公設方式逾越職權。
- 指控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指控沒有向建商追究修繕責任。
- 指控沒有向建商追償。
- 指控讓原本應由建商負擔的修繕責任轉嫁給住戶。
- 指控讓公共基金承擔修繕費。
- 指控增加住戶修繕支出。
- 指控造成共有財產利益受損。
- 指控造成社區公共基金負擔。
- 再次指控擅自終止夜間保全契約。
- 指控關於逃生困難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 指控相關理由屬事後卸責之詞。
- 再次指控未經正式管委會會議授權。
- 再次指控未經公告會議紀錄。
- 再次指控擅自變更安全設備。
- 再次指控終止夜間保全契約後,變更門禁與安全維護方式。
- 指控嚴重損害社區安全。
- 指控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指控使原告失去提出意見及監督權益。
- 以「擅自將原告踢出社群」作為負面指控。
- 以「無視原告合法提案」作為負面指控。
- 指控無正當理由將原告移出大樓LINE社群。
- 指控任由其他人在社群內對原告誹謗。
- 指控任由其他人在社群內對原告作不實指摘。
- 指控使原告無法即時澄清。
- 指控使原告無法即時反駁。
- 指控對原告提案置之不理。
- 指控未召開會議討論其提案。
- 指控未邀請原告出席。
- 指控剝奪原告發言權。
- 指控剝奪原告參與權。
- 指控剝奪原告監督權。
- 指控使原告無法取得公共資訊。
- 指控使原告無法表達意見。
- 指控使原告無法監督管理事務。
- 指控對不同意見住戶差別待遇。
- 指控利用社群管理權限排除異議住戶。
- 指控侵害住戶參與公共事務權益。
- 指控侵害資訊取得權益。
- 以「違法擔任召集人」作為指控。
- 以「無權動用社區基金支付訴訟律師費」作為指控。
- 指控不具區權人身分卻擔任召集人。
- 指控所召集會議依法自始無效。
- 指控明知資格有問題仍召開區權人會議。
- 指控「違法在先」。
- 指控沒有合法召集權。
- 指控動用大樓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 指控動用公共資源替個人違法行為辯護。
- 指控違反公共基金法定使用目的。
- 指控侵害全體區權人財產權益。
- 指控擅自動用大樓律師費支出。
- 再次指控逾越權限。
- 指控構成侵害區權人權益的不法行為。
- 指控在大樓群組公開表示要支出律師費。
- 指控試圖把律師費責任歸到原告身上。
- 指控使其他住戶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
- 指控律師費支出未經正式決議。
- 指控律師費支出未依法公告。
- 指控未合法決議即使用公共基金。
- 再次指控逾越主任委員職權。
- 指控損害大樓權益。
- 以「違法辦理頂樓違建公設點交」作為指控。
- 以「違反受任人義務」作為指控。
- 指控明知頂樓存在違建。
- 指控明知頂樓有違法狀態。
- 仍採取「先點交、後修繕」。
- 指控完成點交程序。
- 指控未要求建商處理違建。
- 指控未要求建商保留款項。
- 指控未維護住戶重大財產權益。
- 指控使全體住戶日後可能承擔拆除費用。
- 指控使全體住戶可能承擔修繕費用。
- 指控使建物價值可能減損。
- 指控行為嚴重逾越受任人管理權限。
- 再次指控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指控構成不法侵害。
- 再次指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再次指控明知頂樓存在違建仍辦理點交。
- 再次指控未把維護住戶權益放在優先。
- 再次指控違反受任管理職權。
- 再次指控違反應負注意義務。
- 指控對原告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造成損害。
- 指控原告多次針對地下室跳電提出提案。
- 指控對地下室跳電提案均置之不理。
- 再次指控未依法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
- 指控未進行審議討論。
- 指控未向全體區權人說明點交及瑕疵修繕實際進度。
- 再次指控未提出完整修繕資料。
- 再次指控未提出驗收資料。
- 再次指控未提出確認資料。
- 指控怠於執行受任人職務。
- 指控漠視社區公共安全。
- 指控漠視設施運作。
- 指控嚴重違反受任人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H. 從事件上升到人格、惡意與可信度
- 指控相關行為不是單一偶發事件。
- 指控長期管理大樓公共事務過程中實施「一連串濫權」。
- 指控長期「怠忽職守」。
- 指控長期「漠視住戶權益」。
- 指控相關行為已形成「行為總和」。
-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主觀人格特質」。
-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處事態度」。
-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慣常行為模式」。
- 指控相關資料可證明「主觀惡意情狀」。
- 指控侵害權益程度嚴重。
- 指控長期剝奪原告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權利。
- 指控剝奪原告知情權。
- 指控剝奪原告提案權。
- 指控剝奪原告監督權。
- 指控對原告人格法益造成重大影響。
- 指控對原告財產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指控使原告長期承受極大精神痛苦。
- 指控前開行為是一連串不法行為。
- 指控侵權情節嚴重。
- 以「被告虛偽陳述」作為標題與定性。
- 以「未盡管理義務」作為標題與定性。
- 以「言詞不足採信」作為標題與定性。
- 指控對會議經過未完整說明。
- 指控陳述與客觀會議資料不符。
- 指控相關陳述真實性有問題。
- 指控相關陳述可信性有問題。
- 指控對社區支出前後說法不一致。
- 指控涉及社區財務支出及管理費使用問題。
- 再次指控明知公共設施有缺失。
- 再次指控仍未召開會議處理。
- 再次把多次「未召開會議審議」列入。
- 再次把多次「公設點交未修繕」列入。
- 再次把B1停車場牆面滲水列入。
- 再次把B2停車場天花板漏水及滲水列入。
- 再次把頂樓地磚多處損壞列入。
- 再次把電梯水痕及滲水痕跡列入。
- 再次指控在具體知悉問題下仍未依程序召開會議。
- 再次指控違反管理義務。
- 再次指控違反注意義務。
- 再次指控不具區權人身分卻擔任召集人。
- 再次指控讓三銳建設繼續參選並擔任管理委員。
- 再次指控拖延公設點交未完成修繕。
- 指控知悉相關爭議後仍未依法處理。
- 指控知悉住戶提案後仍未依規約處理。
- 指控知悉相關問題後仍未依法令處理。
- 指控管理行為違反管理義務。
- 指控管理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 指控相關行為造成原告具體損害。
- 指控違反管理義務與原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 指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427個負面指控/定性/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