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5 篇

研究不是標籤遊戲:學生論文如何被黑函打包成學術污名

副題:相似度不是抄襲判決,黑函不能推翻學生已完成的學位程序

東華事件紀實第5篇梗圖
第 5 篇|梗圖|研究不是標籤遊戲:學生論文如何被黑函打包成學術污名
本篇刀口副題:相似度不是抄襲判決,黑函不能推翻學生已完成的學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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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寫到一件事。

黑函如何進入我的開放教學網站。

如何擷取學生繳交作業時的留言與紀錄。

如何把學生的學習痕跡,改寫成學生受害者敘事。

如何再透過教育部函轉東華大學處理。

那一篇的核心是:

學生不是攻擊工具。

這一篇,我要寫另一條更嚴重的線。

這一次,被拖進來的不是學生作業。

不是課程留言。

不是教學網站。

而是學生的碩士論文。

是學生已經完成的研究成果。

是已經通過學位程序的論文。

是我多年指導學生累積下來的學術成果。

這一次,黑函不是把教學現場拖進戰場。

它把研究成果拖進戰場。

它把學生論文整批列出。
把相似度數字拿出來。
把「疑似抄襲」四個字貼上去。
再把「學術誠信」、「學校聲譽」、「教育部介入」、「全面調查」、「處罰措施」全部丟進來。

這不是學術審查。

這是標籤遊戲。

這不是維護學術倫理。

這是把學生論文打包成學術污名。

一、先看這封黑函如何開場

附圖圖一|黑函開場:以「論文抄襲案一事」向校長信箱投遞
這張圖就是本篇所討論的黑函開場:以「論文抄襲案一事」為主旨,要求校內倫理單位協助調查,並稱已轉寄相關單位及人員。
黑函開場:論文抄襲案一事

點圖可開啟原圖。

這封黑函的主旨,直接寫成:

論文抄襲案一事。

一開始,就先定名。

不是「學術疑義」。

不是「請求釐清」。

不是「是否協助確認」。

而是直接使用「論文抄襲案」這種高度定罪式的標題。

這很重要。

因為標題一旦被寫成「抄襲案」,讀者還沒看內容,方向就已經被推了一半。

接著,信中要求校長指示校內倫理單位協助調查及處理。

這已經不是單純提供意見。

這是要求校方啟動處理。

更關鍵的是,它接著寫:

避免影響東華大學聲譽;同時也已經轉寄給相關單位及人員。

這一句,才是整封信最刺眼的地方。

「已經轉寄給相關單位及人員」不是中性文字。

它是一種壓力。

它是在告訴校方:

這件事我已經往外送了。
相關單位已經知道了。
相關人員也已經知道了。
如果你們不處理,外部也會看見。
如果你們不動作,校譽壓力已經形成。

這不是單純檢舉。

這是先擴散,再施壓。

先把「抄襲」標籤丟出去。
先把「學術誠信」拉進來。
先把「學校聲譽」壓上去。
再用「已經轉寄相關單位及人員」告訴學校:

事情已經不只在校內了。

這種寫法非常惡劣。

因為它不是先讓學校安靜查明。

它是先把污名往外擴散。

不是先等程序判斷。

而是先製造校譽壓力。

不是先確認學生論文是否真的有問題。

而是先讓「抄襲案」三個字進入校長信箱、相關單位與相關人員視野。

先定名。

再擴散。

再施壓。

再要求學校處理。

這不是正常學術倫理程序。

這是用擴散製造壓力。

這是用校譽綁架程序。

這是用「已經轉寄」逼學校接住黑函敘事。

二、學生論文不是黑函可以整批打包的材料

黑函列出我指導的多篇學生碩士論文。

不是一篇。

是整批。

它把學生姓名、論文題目、學校系所、畢業年度全部放進同一份文件裡。

然後用一個大標題,把這些學生論文放進「疑似抄襲」的框架。

學生姓名與論文題目,本來就可能作為學位論文書目資訊公開存在。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這些論文能不能被查到。

真正的問題是:

黑函把這些已完成學位程序的學生論文,整批列出,再貼上「疑似抄襲」、「學術誠信」、「學校聲譽」等高度負面標籤。

這不是正常引用公開學術資訊。

這是把公開學術成果改造成污名材料。

學生論文可以被查詢。

但不代表外部黑函可以把它整批打包成抄襲敘事。

學生姓名可以出現在學位論文書目資料中。

但不代表外部黑函可以把學生研究成果拿來製造對指導教授的不利印象。

問題不在於論文題目是否公開。

問題在於:

公開的學術成果,被黑函拿來重新命名、重新包裝、重新污名化。

這件事本身就非常嚴重。

學生論文不是路邊傳單。

學生論文不是外部攻擊者可以隨意剪貼、打包、貼標籤的材料。

一篇碩士論文的完成,不是單純交一份文件。

它背後有完整程序。

指導教授指導。
學生研究撰寫。
口試委員審查。
系所程序確認。
學校學位授予。
最後成為正式學位成果。

這些程序不是假的。

學生不是沒有經過審查就畢業。

論文不是沒有經過查核就通過。

學位不是沒有經過學校程序就取得。

如果真的要質疑已經完成學位程序的論文,當然不是不能查。

但必須走正式學術倫理程序。

必須有具體段落。
必須有具體來源。
必須有引用脈絡。
必須有專業判讀。
必須有當事人說明機會。
必須有正式單位審查。

不能靠一封黑函。

不能靠一組百分比。

不能靠幾張截圖。

更不能靠外部攻擊敘事,直接把學生論文整批推進「疑似抄襲」的污名裡。

這不是查核。

這是推翻。

而且是用黑函推翻。

三、相似度不是抄襲判決

這裡最關鍵的是:

相似度不是抄襲判決。

黑函使用的是「誠功文章相似度比對系統」。

但這個工具本身就不是抄襲判決工具。

它只是比對文字相似度。

它可以提醒哪裡可能需要檢視。

它不能直接判定抄襲。

它不能取代學術倫理審查。

它不能取代領域專業判斷。

它不能把一個百分比直接變成「學生抄襲」。

更不能把一個百分比直接變成「指導教授有問題」。

最重要的是:

工具本身也寫得很清楚。

本軟體僅作為輔助查驗之用。
比對結果不是正式檢驗報告。
也不代表主管機關立場。
所有比對數值與報告內容僅供參考。
不同學術領域或組織,本來就可能有不同評判標準。
相似程度多寡,不能表示抄襲與否。
比對報告最終仍應由自然人判讀。

也就是說,工具自己已經先把界線畫出來。

它只能輔助。

不能定罪。

它只能提示。

不能判決。

它只能提供數字。

不能取代學術倫理程序。

可是黑函不是這樣。

黑函拿了這個工具。

拿了百分比。

拿了截圖。

然後直接往最嚴重的方向推:

疑似抄襲。
學術誠信。
學校聲譽。
教育部介入。
全面調查。
處罰措施。

這就是整件事最粗暴的地方。

工具說自己不能判抄襲。

黑函卻拿它來製造抄襲印象。

工具說結果僅供參考。

黑函卻拿它來推翻學生已完成的學位成果。

工具說需要自然人判讀。

黑函卻用百分比直接把學生論文整批打包成污名材料。

這不是學術審查。

這是違反工具使用界線。

這是把輔助查驗工具變成污名武器。

四、百分比被拿來當成污名武器

黑函列出相似度數字。

24%。
30%。
28%。
22%。

這些數字看起來很嚇人。

但問題是:

數字本身不是判決。

相似度本身不是抄襲。

文字重複也不等於學術不端。

研究背景可能相似。
方法描述可能相似。
格式文字可能相似。
共同研究脈絡可能相似。
同一研究領域的概念敘述可能相似。
同一套技術系統的說明可能相似。
謝誌、題名、系所資料、格式頁面,也可能產生比對重複。

真正的學術倫理審查,不能只看百分比。

它必須看:

重複在哪裡?
是否屬於核心創見?
是否屬於研究方法?
是否屬於背景文字?
是否屬於格式文字?
是否有引用?
是否有改寫?
是否有共同研究脈絡?
是否有學術倫理上的不當意圖?

這些都需要人判斷。

需要專業判斷。

需要程序判斷。

需要領域判斷。

可是黑函跳過這些。

它直接把百分比拿出來。

然後把百分比推向抄襲印象。

這不是審查。

這是跳躍。

這不是判讀。

這是貼標籤。

這不是學術倫理。

這是污名操作。

百分比原本只是提示。

到了黑函手裡,變成武器。

五、最嚴重的是:它否定既有學位程序

這裡真正嚴重的地方在於:

黑函不是單純提出學術疑問。

它是在否定一整套已經存在的學位審查程序。

學生當年已經依學校制度完成論文。

完成口試。

完成系所程序。

完成學校學位授予。

最後取得學位。

這些既有程序,本來就具有意義。

如果任何外部人士多年後拿一份相似度比對結果,就可以把學生論文整批重新打回「疑似抄襲」的污名裡,那學校既有學位程序算什麼?

口試審查算什麼?

學位授予算什麼?

指導制度算什麼?

系所程序算什麼?

這不是小問題。

這是在用黑函挑戰整套學位制度。

如果真的有學術倫理問題,當然可以依法處理。

但必須走正式學倫程序。

不能用黑函取代程序。
不能用百分比取代審查。
不能用比對工具取代判斷。
不能用標籤推翻學位成果。

更不能把學生論文整批拿出來,當作攻擊指導教授的材料。

這不是維護學術倫理。

這是消費學生論文。

這不是尊重學術標準。

這是用不具終局判斷效力的工具,去否定既有學位審查結果。

這不是查核。

這是推翻。

而且是用黑函推翻。

六、學生再次被拖進戰場

第 4 篇,我寫學生作業與留言被拿來當攻擊材料。

第 5 篇,情況更嚴重。

這次是學生論文。

學生辛苦完成的研究成果,原本應該被放在研究脈絡裡看。

學生論文如果真有問題,也應該由正式學倫程序處理。

可是黑函不是這樣。

它把學生論文整批列出。
把學生姓名與論文題目等書目資訊列出。
把相似度列出。
把「疑似抄襲」貼上去。
再把整個責任導向我這個指導教授。

這不是保護學生。

這是把學生的學位成果拖進戰場。

這不是維護學術。

這是把學生研究成果當成攻擊工具。

學生不是黑函的素材。
學生論文不是污名燃料。
學生學位成果不是外部攻擊者可以任意打包、切碎、貼標籤的材料。

但黑函做了。

它把學生論文拿來。
放進抄襲框架。
放進學術誠信框架。
放進校譽受損框架。
放進教育部介入框架。

最後輸出成一個印象:

這個教授指導的學生論文有問題。
這個教授學術有問題。
這個教授指導有問題。
這個教授不適任。

這就是黑函的目的。

不是求真。

是造像。

不是審查。

是貼標籤。

不是維護學術。

是製造學術污名。

七、學術倫理不能被黑函外包

大學當然要重視學術倫理。

我也從不反對真正的學術審查。

但真正的學術審查,不能被黑函外包。

不能讓外部黑函先用百分比丟出污名,再讓校方被迫接住。

不能讓不完整、不具程序保障、不經自然人判讀的材料,直接進入行政壓力鏈。

不能讓一份黑函報告,把學生論文、指導教授、學校聲譽與教育部介入全部綁在一起。

如果學術倫理真的要被處理,就要走學術倫理程序。

而不是黑函程序。

如果論文真的要被審查,就要由有權限、有專業、有程序保障的單位處理。

而不是由黑函先替它命名。

如果相似度真的需要檢視,就要回到具體段落與學術脈絡。

而不是用百分比直接製造抄襲印象。

這條線,大學必須守住。

因為學術倫理太重要。

正因為它重要,才不能被黑函污染。

正因為它重要,才不能被拿來當攻擊工具。

正因為它重要,才不能讓外部攻擊者用幾張截圖、幾個百分比,就把學生論文與指導教授一起拖進污名場域。

八、這是人做得出來的嗎?

看到這裡,我還是要問:

這是人做得出來的嗎?

把學生作業拿來攻擊老師,已經很難看。

現在又把學生論文整批列出。

把學生姓名放進去。
把研究成果放進去。
把相似度數字放進去。
把「疑似抄襲」貼上去。
把「學術誠信」拿出來。
把「校譽受損」拿出來。
把「教育部介入」拿出來。
把「處罰措施」拿出來。

最後變成一份看起來很嚴重的攻擊材料。

但它沒有完成正式學術倫理審查。

沒有完成自然人專業判讀。

沒有完成正式程序。

沒有讓學生說明。

沒有讓指導教授說明。

沒有區分格式文字、研究背景、共同方法、學術脈絡與真正不當抄襲。

它只是拿一個工具。

拿一組數字。

拿一批學生論文。

然後丟出最嚴重的標籤。

這不是查證。

這是製造污名。

這不是保護學術。

這是污染學術。

這不是維護學生權益。

這是消費學生學位成果。

九、大學應該守住學術程序,不該承接污名敘事

一所國立大學面對這種內容時,第一件事不應該是被黑函牽著走。

而是應該先問:

這是不是正式學術倫理申訴?
這是不是具備具體段落?
這是不是具備具體來源?
這是不是完成自然人判讀?
這是不是有權限單位提出?
這是不是符合學術倫理程序?
這是不是把相似度誤當成抄襲判決?
這是不是把學生論文整批污名化?
這是不是把已完成學位程序的成果重新丟進不利敘事?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應該先排除污名敘事。

至少,不能直接把黑函製造出的語言當成行政承接基礎。

學術程序,不能被黑函推著走。

學位成果,不能被黑函輕易推翻。

學生論文,不能被黑函拿來當武器。

教授指導成果,也不能被黑函用百分比打包成污名。

這就是第 5 篇最核心的問題。

本篇核心問題

一、相似度比對工具,本身既然明示僅供輔助查驗,為什麼可以被黑函拿來製造抄襲印象?

二、相似度數字,為什麼可以被直接推向「疑似抄襲」、「學術誠信」、「學校聲譽」等最嚴重標籤?

三、學生論文已經完成學位程序,為什麼多年後可以被黑函整批打包成學術污名?

四、如果真的要處理學術倫理問題,為什麼不走正式學倫程序,而是透過黑函敘事先製造污名?

五、大學看到這種把工具當判決、把百分比當罪名、把學生論文當攻擊材料的內容時,應該承接,還是應該先守住程序?

六、學生研究成果,為什麼要被拿來當成攻擊指導教授的燃料?

七、黑函可以匿名,但它造成的學術污名,誰來負責?

本篇結論

黑函最可怕的地方,不是它完成了學術審查。

它沒有。

黑函最可怕的地方,是它拿一個本來只能輔助查驗的相似度工具,列出百分比,跳過自然人判讀,跳過學術倫理程序,直接把學生論文整批推向「疑似抄襲」與「學術不端」的污名場域。

相似度不是抄襲判決。

比對工具不是學倫程序。

黑函不能推翻學生已完成的學位審查。

學生論文不是外部攻擊者可以整批打包、貼標籤、重新污名化的材料。

研究不是標籤遊戲。

學術倫理不能被黑函拿來當武器。

第 4 篇,黑函把學生作業拖進戰場。

第 5 篇,黑函把學生論文拖進戰場。

到這裡,事情已經不是單純攻擊我。

它開始污染我身邊的人。

污染學生。

污染研究。

污染學位成果。

污染整個教學與學術場域。

這就是第 5 篇要記錄的事。

研究不是標籤遊戲。

學生論文不是污名燃料。

學術倫理不能被黑函外包。

東華事件紀實第5篇結尾梗圖
第 5 篇|結尾梗圖|研究不是標籤遊戲:學生論文如何被黑函打包成學術污名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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