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一紙回函如何先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副題:規範可以管理事務,但不能跳過當事人,替檢舉人製造一張可以攻擊教師的官方標籤。
本篇導覽
第一次,校方程序開始啟動。
第一次,黑函與檢舉穿上行政外衣。
這一篇,我先不談後來那份公文如何被對方拿去使用。
那是下一篇。
這一篇只談一件更前面的事:
校方能不能把校內規範,直接寫成對特定教師的不利標籤?
一、校內規範很多,但規範不是標籤機
一所大學,當然有很多規範。
交通有交通規範。
停車有停車規範。
教室有教室使用規範。
設備有設備管理規範。
網路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這些規範存在,本來不是問題。
問題是:
有規範,不代表校方可以跳過當事人,直接替一個人貼上「違反規範」的標籤。
規範是用來管理事務。
不是用來替檢舉人製造攻擊材料。
更不是只要有人檢舉,校方就可以挑一條規範,寫成正式公文,交給檢舉人。
規範不是標籤機。
校方不是標籤工廠。
公文更不是替外部檢舉人加工攻擊材料的工具。
二、規範很多,帽子更多
用交通規範來看,事情就很清楚。
假設校長在校園裡開車。
沒有打方向燈。
或者車子沒有停得很正。
或者車速稍微快了一點。
假設主任秘書在校園內臨停不當。
假設法制組組長停車壓線。
假設法制組組員進出校園時,某一次沒有完全依照行車動線。
這些事情,當然可以提醒。
可以管理。
可以請當事人說明。
必要時,也可以依照規定處理。
但校方會不會在沒有通知校長、沒有聽主任秘書說明、沒有讓法制組組長陳述的情況下,直接寫一份正式公文給檢舉人,說:
校長違反校園交通安全規範。主任秘書違反校園停車管理規範。法制組組長違反校園行車安全規範。本校已依法處理。請查照。
如果校內沒有這種規範,也沒關係。
帽子可以戴更大一點。
直接寫:
校長疑似違反中華民國交通法規。主任秘書疑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法制組組長疑似違反交通安全秩序。
這樣不是更有氣勢嗎?
校內規範不夠大,就拿國家法規。
行政帽子不夠重,就換法律帽子。
反正只要有人檢舉,只要校方願意寫,帽子永遠找得到。
然後檢舉人拿著這份公文到處說:
你看,學校認定校長違規。
你看,法制組組長也有問題。
你看,這不是我說的。
國立大學有正式公文。
甚至還可以說:
這涉及中華民國交通法規。
帽子更大。
標籤更重。
殺傷力更強。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為什麼換成我,就可以?
如果交通規範不能被這樣操作,網路規範當然也不能。
如果校內沒有規範時,不能隨便搬出更大的國家法規來替人貼標籤,那有校內規範時,也不能跳過程序,直接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因為問題不在規範名稱。
問題在程序。
問題在標籤。
問題在校方能不能跳過當事人,把一個本可通知、提醒、釐清、補正的事項,直接寫成對特定人不利的正式文字,再交給檢舉人使用。
三、那我也來檢舉好了
既然這套邏輯這麼好用。
那我也來用一次。
而且我比陳情人更坦白。
我不用匿名。
我不用躲。
我不用請校方保護我的身分。
我具名。
我公開承認。
就是我,施清祥,提出檢舉。
我檢舉校長。
我檢舉主任秘書。
我檢舉法制組組長。
我檢舉法制組全體成員。
檢舉內容也很簡單。
請校方清查:
校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校務無關的資料?
主任秘書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職務無關的內容?
法制組組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私人檔案?
法制組全體組員電腦裡,有沒有音樂?
有沒有影片?
有沒有照片?
有沒有暫存檔?
有沒有私人文件?
有沒有與職務無關的下載檔?
有沒有任何一絲一毫,無法立即證明與校務、公務、法制業務相關的內容?
如果有,請比照辦理。
請校方查證。
請校方發正式公文。
請在公文裡寫清楚:
查證屬實。置放非公務目的之內容。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已依法處理。
然後,請把公文給我。
我也想看看。
我也想保存。
我也想知道,校方這把「規範標籤刀」,是不是只砍得到我,砍不到校長、主任秘書與法制組組長。
如果可以,請全校比照。
如果不可以,請說明理由。
為什麼對我可以?
對校長不可以?
為什麼對我可以貼「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對法制組組長不能貼「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
為什麼我的網站可以被外部陳情人檢舉後,直接寫進正式公文?
校長、主秘、法制組的電腦,就不能被同樣標準檢查?
這不是很有趣嗎?
如果同一套標準不能用在校長、主任秘書、法制組組長身上,那它就不是標準。
是選擇。
是選擇性適用。
是選擇性貼標籤。
是選擇性把規範變成武器。
四、請全面清查
如果「非教學研究目的」足以讓一位教師被正式公文寫成違反規範,那標準就要一致。
請校方全面清查。
全校教師網站,有沒有任何一點無法立即證明為教學研究目的的內容?
全校研究室網站,有沒有任何一段音樂?
全校系所網頁,有沒有任何一張與課程不直接相關的圖片?
全校教師個人網站,有沒有任何生活紀錄?
全校教學平台,有沒有任何暫存檔?
全校公務電腦,有沒有任何私人檔案?
全校行政人員電腦,有沒有任何非公務用途資料?
全校雲端空間,有沒有任何一份無法立即證明為業務目的的文件?
如果有,是否全部立案?
是否全部查證?
是否全部發函?
是否全部寫成:
非教學研究目的。非公務目的。違反相關規範。已依法阻斷。
如果沒有,那為什麼到我這裡,就突然變成正式公文裡的違反規範?
這個標準很新。
新到全校可能都還不知道。
原來國立大學教師網站裡只要出現一點外部陳情人看不順眼的內容,就足以被寫成違反規範。
那我建議校方乾脆發布新規定。
自即日起:
每一位教師網站內容,均須逐項證明教學研究目的。
每一段音樂,請附教學研究說明。
每一段影片,請附研究用途說明。
每一張圖片,請附課程關聯證明。
每一份 PDF,請附學生學習必要性說明。
每一個連結,請附教學輔助理由。
每一個暫存檔,請附暫存目的與期限。
如無法證明,請依法貼標籤。
這樣至少公平。
也至少誠實。
否則,就不要把一件本可通知、說明、補正的網站管理問題,突然包裝成針對我的違反規範事件。
五、這不是規範管理,是標籤狩獵
規範可以存在。
管理也可以存在。
提醒也可以存在。
補正也可以存在。
問題是:
你不能跳過當事人。
不能不通知。
不能不給說明機會。
不能不給補正機會。
不能先把不利文字寫進正式公文。
不能把這份公文交給檢舉人。
不能讓檢舉人拿著公文到處說:
你看,學校已經認定他違規。
這不是規範管理。
這是標籤狩獵。
今天打開的是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明天可以打開交通規範。
後天可以打開停車規範。
大後天可以打開教室使用規範。
再下一天可以打開公務電腦使用規範。
規範很多。
帽子更多。
如果校方想貼標籤,帽子永遠找得到。
問題不是帽子找不找得到。
問題是校方能不能不經程序,就把帽子扣到特定教師頭上,再把公文交給檢舉人。
我的答案很簡單。
不能。
學校不能這樣做事。
大學更不能這樣做事。
六、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不是看到什麼,就可以寫什麼。
更不是有人陳情,就可以把檢舉人的說法整理成對特定教師不利的文字,再送給檢舉人。
一份國立大學的正式公文,帶著官方外觀。
它不是私人便條。
不是內部提醒。
不是隨口一句話。
只要公文寫下「違反」、「非教學研究目的」、「已依法阻斷」這類文字,就已經不只是說明。
那是在對特定教師作成不利定性。
而不利定性一旦進入正式公文,就會變成標籤。
變成材料。
變成可以被截圖、引用、轉述、帶進訴訟的文字。
七、標籤一旦交出去,就不會停在紙上
標籤不會乖乖躺在卷宗裡。
標籤會流動。
會被截圖。
會被引用。
會被轉貼。
會被放進訴訟。
會被放進陳情。
會被放進群組。
會被拿去公開羞辱。
會被拿回學校,要求更重處理。
所以校方不能只說:
我只是回函。
因為一份公文在校方手上,也許叫回函。
但到了外部攻擊者手上,就可能變成刀。
校方也不能假裝不知道。
因為只要是正式公文,只要寫了不利定性,只要交給檢舉人,就應該預見它可能被使用。
而且不是普通使用。
是被拿去製造「官方已經認定」的效果。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
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
八、這篇只談第一步:標籤如何被校方寫出來
第13篇,我先停在這裡。
這一篇不談後來對方如何使用。
不談訴訟。
不談陳情。
不談LINE群組。
不談要求解聘。
那些是下一篇。
第13篇只談第一步:
標籤如何被校方寫出來。
一份校方回函,如何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變成對特定教師不利的文字。
一份校方公文,如何在沒有先讓當事人防禦前,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一份原本應該用來管理事務的規範,如何被加工成可以被外部檢舉人使用的官方標籤。
這一步,已經夠嚴重。
因為如果第一步不發生,後面就沒有那麼多武器化使用。
如果標籤沒有被寫出來,就不會被拿去貼。
如果公文沒有交出去,就不會被拿去用。
所以第13篇的結論很簡單:
規範可以管理事務。
但規範不能變成標籤機。
公文可以回覆陳情。
但公文不能替檢舉人製造攻擊材料。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