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貼上「非教學研究目的」標籤:那全校教師網站都要體檢嗎?
副題:如果一段音樂、一個影片、一張圖片、一份小資料,都要證明教學研究目的,那這不是網路管理,這是標籤狩獵。
本篇導覽
第13篇,我寫的是校方如何貼標籤。
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
一份國立大學的正式公文,不是看到什麼就可以寫什麼。
更不是有人陳情,校方就可以挑一條規範,寫成對特定教師不利的標籤,再交給檢舉人。
第13篇談的是這件事:
校方公文如何把校內規範變成對特定教師的不利標籤。
第14篇,我要反過來攻擊這張標籤本身。
好。
既然校方可以把我寫成「非教學研究目的」。
既然校方可以把我寫成「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那我們就把這套標準拿出來看。
看清楚一點。
看徹底一點。
看它到底能不能站得住。
一、先把這張標籤放上來
這一篇,不從抽象道理開始。
我先把那張標籤放上來。
這就是那份公文。
一份國立東華大學的正式公文。
一份我不是受文者。
副本沒有我。
作成前沒有讓我說明。
沒有讓我陳述。
沒有讓我補正。
沒有讓我防禦。
卻已經把我寫成:
非教學研究目的。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已依法阻斷。
的公文。
這不是提醒。
這不是詢問。
這不是請我說明。
這是一張標籤。
而且是一張帶著國立大學外觀的標籤。
二、什麼叫「非教學研究目的」?
請問,什麼叫非教學研究目的?
放一首音樂,算不算?
放一段影片,算不算?
放一張圖片,算不算?
放一份小資料,算不算?
放一個臨時檔案,算不算?
放一個暫存連結,算不算?
放一段生活紀錄,算不算?
放一篇與課程背景有關、但不是正式教材格式的文章,算不算?
放一個學生參考用網頁,算不算?
放一段歷史資料,算不算?
放一個還沒整理完成的檔案,算不算?
請問,標準在哪裡?
誰來認定?
誰說了算?
是陳情人說了算?
是承辦人說了算?
是圖資單位說了算?
是秘書室說了算?
是法制組說了算?
還是只要校方想寫,就可以寫?
如果這麼簡單,那很好。
我學會了。
三、我率先發起檢舉
既然這套邏輯可以成立。
那我率先發起檢舉。
我具名。
我公開。
我不用躲。
我不用請校方保護個資。
我不用躲在黑暗裡看別人被程序處理。
我直接說:
我,施清祥,正式檢舉。
檢舉對象先從校長開始。
再來是主任秘書。
再來是法制組組長。
再來是法制組全體成員。
再來是秘書室。
再來是圖書資訊相關單位。
再來是各院、各系、各行政單位。
我來徹查。
我來看。
校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校務無關的資料?
主任秘書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職務無關的內容?
法制組組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私人檔案?
法制組全體組員電腦裡,有沒有音樂?
有沒有影片?
有沒有圖片?
有沒有私人文件?
有沒有暫存檔?
有沒有下載檔?
有沒有聊天紀錄?
有沒有任何一絲一毫,無法立即證明與公務、校務、法制業務相關的內容?
只要有。
請比照辦理。
請校方查證。
請校方發正式公文。
請在公文裡寫清楚:
查證屬實。
置放非公務目的之內容。
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
已依法處理。
然後,請把公文給我。
我會好好保存。
我會認真閱讀。
我也會學習校方如何用正式公文幫檢舉人完成標籤製造。
四、校長電腦,可以檢查嗎?
請問,校長電腦可以檢查嗎?
校長電腦裡,是否百分之百全部都是校務?
有沒有私人照片?
有沒有私人通訊?
有沒有與校務無關的文件?
有沒有暫存資料?
有沒有下載檔?
有沒有某個不完全屬於公務目的的圖片?
有沒有某個看起來不像校務、但可能是暫存或私人使用的內容?
如果有。
是不是要寫:
校長置放非公務目的之內容。
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
本校已依法處理。
然後把公文給檢舉人?
也就是給我。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為什麼對我可以?
如果校長不能被這樣貼標籤,為什麼我可以?
如果校長需要先說明,為什麼我不需要?
如果校長需要程序保障,為什麼我沒有?
如果校長不能被外部檢舉人這樣操作,為什麼我可以?
這不是很有趣嗎?
五、主任秘書與法制組組長,也請示範
主任秘書也請示範。
法制組組長也請示範。
法制組全體組員也請示範。
請公開檢查:
上班電腦裡有沒有私人檔案?
有沒有音樂?
有沒有影片?
有沒有照片?
有沒有私人壓縮檔?
有沒有非公務連結?
有沒有暫存資料?
有沒有某個一時下載後沒有刪除的檔案?
有沒有一個檔案名稱看起來不像公務?
有沒有一張圖片不是法制業務必需?
有沒有一個 PDF 不是校務文件?
如果有,請照東華這份公文邏輯辦理。
不是內部提醒。
不是口頭告知。
不是「請同仁注意」。
不是「請自行改善」。
不是「日後加強管理」。
是正式發函。
請寫:
查證屬實。
非公務目的。
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
已依法處理。
然後給我。
我會拿著公文,非常謹慎地研究。
也會非常克制地問:
校方是不是已經認定主任秘書與法制組組長違反規範?
我當然只是依法關心校務。
請依法保護檢舉人權益。
不用保護我個資。
我公開。
我就在這裡。
六、如果沒有校內規範,帽子可以戴更大
如果校方說:
校內沒有這種規範。
沒關係。
帽子可以戴更大。
沒有校內交通規範,就寫違反中華民國交通法規。
沒有校內電腦使用細則,就寫違反資訊安全原則。
沒有校內檔案分類規定,就寫違反公務管理精神。
沒有校內手機使用明文,就寫影響行政紀律。
沒有校內網站內容細則,就寫非教學研究目的。
反正只要想找,帽子永遠找得到。
校內規範不夠大,就拿國家法規。
行政帽子不夠重,就換法律帽子。
法律帽子不夠亮,就加上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不夠嚇人,就加上校譽。
校譽還不夠,就加上學生權益。
學生權益再不夠,就加上國立大學形象。
一頂不夠,就戴兩頂。
兩頂不夠,就戴一排。
最後,檢舉人拿著公文到處說:
你看。
不是我說的。
學校寫的。
甚至可以說:
這涉及中華民國法規。
帽子更大。
標籤更重。
殺傷力更強。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為什麼換成我,就可以?
如果校長不能被這樣寫。
如果主任秘書不能被這樣寫。
如果法制組組長不能被這樣寫。
那為什麼我可以?
七、如果覺得荒謬,那就對了
如果校方看到這裡,覺得荒謬。
那就對了。
我也是這樣覺得。
如果你覺得檢查校長電腦很荒謬。
檢查主任秘書電腦很荒謬。
檢查法制組組長電腦很荒謬。
檢查每一個私人檔案、暫存檔、音樂、影片、圖片很荒謬。
然後再把結果寫成正式公文給檢舉人,更荒謬。
那就請問:
為什麼輪到我,就突然不荒謬?
為什麼輪到我的教學網站,就突然變成嚴肅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問題?
為什麼輪到我的網站內容,就可以跳過通知、跳過陳述、跳過防禦,直接寫成:
非教學研究目的。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為什麼校長、主秘、法制組組長需要被慎重對待。
我就可以被一張公文貼標籤?
這叫什麼?
這不叫標準。
這叫選擇。
這不叫管理。
這叫標籤。
這不叫依法行政。
這叫把規範拿來當刀。
八、如果要查,那就全校查
如果東華大學真的認為這套標準合理。
那我建議立刻全校體檢。
不要只查我。
不要只對我貼標籤。
請全面清查:
全校教師網站。
全校研究室網站。
全校課程網頁。
全校教師個人網頁。
全校行政人員電腦。
全校公務電腦。
全校伺服器空間。
全校雲端資料夾。
全校上傳檔案。
全校圖片。
全校影片。
全校音樂。
全校 PDF。
全校壓縮檔。
全校暫存連結。
逐項檢查。
逐項認定。
逐項要求說明。
只要有一點無法立即證明教學研究目的。
請發函。
只要有一點無法立即證明公務目的。
請發函。
只要有一點看起來不像課程、不像研究、不像校務。
請發函。
然後在公文裡寫:
查證屬實。
非教學研究目的。
非公務目的。
違反相關規範。
已依法處理。
這樣才公平。
這樣才一致。
這樣才符合東華大學這次展現出來的行政高度。
否則,就不要只把這套標準拿來貼我。
九、網站目的小組,可以成立了
我建議校方立即成立:
全校教師網站教學研究目的審查專案小組。
簡稱:
網站目的小組。
任務如下:
一、清查全校教師網站。
二、清查全校研究室網站。
三、清查全校課程網頁。
四、清查全校教師個人網頁。
五、清查所有圖片、影片、音樂、連結、PDF、壓縮檔、暫存資料。
六、逐項要求教師證明教學研究目的。
七、如無法證明,立即發函貼標籤。
八、如內容已外連,依法阻斷。
九、如情節重大,送交相關程序。
十、如外部陳情人要求,請把公文交給陳情人,方便後續使用。
這樣最完整。
也最誠實。
如果要荒謬,就荒謬到底。
不要只荒謬在我身上。
十、放個音樂也不行嗎?
我再問得更白一點。
我放個音樂,不行嗎?
我放個影片,不行嗎?
我放張圖片,不行嗎?
我放一段生活文字,不行嗎?
我放一份資料,不行嗎?
我放一個還沒整理完的連結,不行嗎?
我放一段與教學背景有關、但不是正式教材格式的內容,不行嗎?
如果校方認為不妥,正常作法是什麼?
通知我。
請我說明。
要求我補正。
要求我移除。
給我期限。
給我防禦機會。
這才叫管理。
不是直接回覆外部陳情人:
查證屬實。
違反規範。
已依法阻斷。
這不是管理。
這是定性。
這不是提醒。
這是貼標籤。
這不是校內資訊治理。
這是把一張帶有官方外觀的標籤,交到外部陳情人手上。
十一、標籤的目的,就是讓人先有罪
貼標籤的目的,是什麼?
不是管理網站。
不是釐清用途。
不是要求補正。
真正的效果,是讓外部陳情人拿到一張帶有國立大學外觀的文字。
上面寫著:
非教學研究目的。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已依法阻斷。
這些字一旦交出去,就會發生什麼事?
它會被截圖。
被引用。
被轉貼。
被放進書狀。
被放進陳情。
被放進群組。
被放進要求懲處的材料。
被拿去說:
你看,學校已經認定他違規。
這就是標籤的目的。
不是讓問題被處理。
而是讓人先被定性。
先被放進負面框架。
先讓別人覺得:這個老師有問題。
這就是貼標籤最可怕的地方。
它不需要判決。
不需要調查終結。
不需要讓當事人說明。
它只需要一張公文。
一行字。
一個「違反規範」。
就夠了。
十二、這張標籤,最後會回來打人
校方也許會說:
我們只是回函。
我們只是依規定處理。
我們沒有要害你。
問題是,公文不是寫完就消失。
公文會流動。
公文會被轉貼。
公文會被引用。
公文會被截圖。
公文會被拿進訴訟。
公文會被拿去陳情。
公文會被拿去公開羞辱。
公文會被拿回學校,要求更重處理。
你以為你只是回函。
但在外部攻擊者手上,那就是刀。
你以為你只是寫了一句「違反規範」。
但到了外面,那就是:
學校已經認定他違規。
你以為你只是資訊管理。
但到了外面,那就是:
這個老師有問題。
所以第14篇我要說的很簡單: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
校方公文不是貼紙。
教師網站不是獵場。
如果要認定,就請先通知我。
如果要貼標籤,就請全校一起貼。
十三、下一篇:這張標籤交出去後,會怎麼被使用
第14篇,我先攻擊這個標籤本身。
「非教學研究目的」這個標籤,如果沒有明確程序、明確標準、明確防禦機會,就會變成一把刀。
一把很方便的刀。
一把誰都可以拿來用的刀。
一把只要有人陳情,校方就可能替他磨亮的刀。
這張標籤交到對方手上後,到底怎麼被使用。
不是想像。
不是推測。
我會直接列給你看。
司法文書。
陳情材料。
公開群組。
要求懲處。
要求解聘。
到那時候,讀者就會明白:
第14篇寫的,不是我多慮。
而是這張標籤真的被拿去使用了。
而且,使用得非常徹底。
至於「至少16次」的具體使用紀錄。
那是第16篇。
第15篇先看它怎麼被使用。
第16篇再看它被用了幾次。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