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15 篇

不是偶發引用:三件代表樣本看行政回函如何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副題:上一篇寫標籤如何被製造;這一篇看標籤交到對方手上後,如何從行政文字變成司法證據、視覺攻擊與解聘敘事。

東華事件紀實第15篇梗圖
第 15 篇|梗圖|不是偶發引用:三件代表樣本看行政回函如何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本篇刀口副題:上一篇寫標籤如何被製造;這一篇看標籤交到對方手上後,如何從行政文字變成司法證據、視覺攻擊與解聘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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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直接攻擊那張標籤本身。

我問:什麼叫非教學研究目的?誰來認定?如果要荒謬,為什麼不全校一起體檢?

這一篇,寫第二步。

這張標籤,不是交給我。

是交給對方。

而對方拿到後,不是收藏。

是使用。

反覆使用。

跨場合使用。

加工後使用。

拿回東華再使用。

這就是第 15 篇要寫的事。

這一篇,不再抽象說明。

這一篇,直接看圖。

三件代表樣本。

不是全部。

只是樣本。

但已經足夠說明:

這份校方回函,後來不是被偶然引用一次。

而是被反覆使用。

被加工。

被放大。

被包裝成官方認證。

被帶進司法文書。

被拿去支撐刑事、民事、陳情、檢舉。

也被拿到公開 LINE 群組中,用來羞辱我、標籤我、製造「連學校都認定他有問題」的印象。

甚至又被拿回東華,要求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

特別說明:這不是全部,只是代表樣本

先說清楚。

以下列出的,不是全部。

這只是我先挑出的代表樣本。

同一份校方回函,被對方拿去使用的場合,遠遠不只這幾件。

實際數量,是這裡列出的好幾倍。

刑事程序裡有。

民事訴訟裡有。

司法文書裡有。

證據頁面裡有。

公開 LINE 群組裡有。

對東華大學的陳情檢舉裡也有。

甚至在要求校方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的材料裡,也有。

我現在只列出幾件代表性材料。

不是因為只有這幾件。

而是因為這幾件已經足夠讓讀者看懂:

這不是偶發引用。

這是反覆武器化使用。

一、第一張圖:直接把回函寫成「函文已明確指出侵害行為」

附圖附圖 15-1:對方司法文書中將校方回函包裝成「已明確指出侵害行為」之頁面遮蔽版
對方司法文書中將校方回函包裝成已明確指出侵害行為

本圖為對方對本人提告資料中之司法文書遮蔽版。對方在文書中直接稱「函文已明確指出被告施清祥侵害行為」,並附上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回函作為支撐材料。這不是單純引用行政回函,而是將校方回函加工為「官方認定本人侵害」之攻擊敘事。

第一張圖,最直接。

對方在司法文書中,不只是貼上校方回函。

而是直接寫成:

「函文已明確指出被告施清祥侵害行為。」

這句話,就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請注意。

我不是說校方函文本身直接寫「侵害行為」。

我說的是:

對方在司法文書中,把校方回函加工成「函文已明確指出我有侵害行為」的攻擊敘事。

這就是武器化。

校方也許會說:

那只是依法回覆陳情人的行政回函。

可是對方拿到後,已經不是這樣使用。

對方把它升級成:

校方已經指出我有侵害行為。

校方已經認定我違規。

校方已經成為他指控我的官方支撐。

一份我沒有收到、副本沒有我、我沒有陳述機會的校方回函,到了對方手上,變成司法文書中的攻擊證據。

再往下一步,變成:

校方已經認定我侵害。

這不是普通引用。

這是加工。

這是升級。

這是把校方名義轉化成攻擊我的官方背書。

二、第二張圖:拿東華回函,再回頭要求東華解聘我

附圖附圖 15-2:對方將校方回函用於向東華大學要求解聘本人之材料遮蔽版
對方將校方回函用於向東華大學要求解聘本人之材料

本圖為對方於 114 年 3 月向東華大學要求對本人進行解聘之材料遮蔽版。對方再次引用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回函,將該回函包裝成東華已認定本人違規或已對本人進行停網處分之依據,並反向作為要求東華進一步處理、懲處甚至解聘本人之材料。

第二張圖,荒謬到幾乎不用解釋。

這份回函,本來就是對方向東華陳情後,東華回覆給對方的公文。

結果,對方拿到後,又把它送回東華。

而且不是普通送回。

是放進要求東華對我解聘的材料裡。

這是什麼邏輯?

先向東華檢舉我。

取得東華回函。

再把東華回函包裝成官方認定。

最後再拿著這份官方認定,回頭要求東華解聘我。

這不是證據。

這是循環製造背書。

對方先製造一個陳情入口。

校方接住後,寫出一份回函。

對方再把這份回函當成武器,送回校方,要求更嚴厲處理。

到這一步,校方回函已經完全不是行政回覆。

它變成行政施壓材料。

變成解聘敘事的一部分。

變成對方要求校方處理我的支架。

所以我才說:

校方不能只說「我們只是回函」。

因為這份回函最後不是停在對方手上。

它又回到東華。

而且是以更強烈、更具攻擊性的形式回到東華。

它被拿來要求處理我。

懲處我。

甚至解聘我。

三、第三張圖:紅字、箭頭、框線,把回函變成攻擊圖卡

附圖附圖 15-3:對方對本人提告之司法文書中引用校方回函之頁面遮蔽版
對方對本人提告之司法文書中引用校方回函

本圖為對方對本人提告資料中之另一份司法文書遮蔽版。對方於文書中引用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回函,並以紅字標示、箭頭指向、框線、日期、字號等方式,將該函作為支撐其對本人指控之證據材料。

第三張圖,是同一套模式的另一個樣本。

對方在對我提告的資料裡,再次把校方回函放進司法文書。

更重要的是,對方的資料中還出現「向立委陳情」的脈絡。

也就是說,這份校方回函不只是被放進法院。

它還被帶進民意代表陳情場域。

從司法文書,到立委陳情。

從紅字、箭頭、框線,到日期、字號、校長章、國立大學名義。

同一份我沒有收到、副本沒有我、未經我陳述與防禦的校方回函,就這樣被重新包裝,送進不同場域。

它要製造的效果,始終是同一個:

讓讀者覺得,這不是對方自己在說。

這是校方公文在說。

這就是行政回函被放進攻擊敘事後的效果。

它不再只是行政機關回覆陳情人的文字。

它變成證據。

變成圖像。

變成視覺強調。

變成對我不利的官方外衣。

也變成向外部政治與陳情系統輸送指控的材料。

一般人看司法文書,看到國立大學公文,看到紅框,看到箭頭,看到發文字號,直覺會怎麼想?

會想:

學校都發文了。

事情應該是真的。

學校都這樣寫了。

這個人應該有問題。

而民意代表或外部機關看到這樣的材料,又會怎麼想?

也很可能會想:

既然國立大學已經有正式公文,這件事應該不是單純私人爭議。

這就是它的殺傷力。

而這個殺傷力,不是來自法院判決。

不是來自完整調查。

不是來自我陳述後的正式處分。

而是來自一份我沒有收到、副本沒有我、未經我防禦的校方單方回函。

四、這幾件,不是全部

這幾件,不是全部。

只是代表樣本。

同一份校方回函,被當成武器使用的地方,是這裡列出來的好幾倍。

我還可以繼續列。

對方對我提告的資料裡有。

司法文書裡有。

向立委陳情的資料裡也有。

證據頁面裡有。

民事訴訟裡有。

刑事程序裡有。

公開 LINE 群組裡有。

在公開群組裡,它不再只是文件。

它變成羞辱我的道具。

變成別人可以拿來說「你看,學校都認定了」的材料。

對東華大學的陳情檢舉資料裡也有。

要求校方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要求解聘我的材料裡,也有。

我只列這幾件。

不是因為只有這幾件。

而是因為列到這裡,已經夠了。

我要證明的不是數量。

我要證明的是模式。

同一份校方單方回函,已經被對方拿去不同場合反覆使用。

它被帶進法院。

被放進對我提告的司法文書。

被帶進向立委陳情的脈絡。

被包裝成證據。

被拿回東華大學。

被用來要求校方處理我。

被用來支撐「這個老師有問題」的敘事。

這就是武器化。

校方也許會說:

我們只是回函。

但對方不是這樣使用。

對方是把它當武器使用。

而且不是用一次。

是跨場合使用。

是反覆使用。

是從法院用到校方。

從司法文書用到行政施壓。

從一紙回函,用到要求處理、懲處,甚至解聘的敘事。

這就是我說的:

校方的單方回函,一旦交到外部攻擊者手上,就不只是行政回覆。

它會變成武器。

而且是一把帶著官方外觀的武器。

五、最荒謬的是:先檢舉,再拿回函要求更重處理

這件事最荒謬的地方,不只是對方引用校方回函。

而是它形成了一個自我循環的攻擊模式。

第一步,對方向東華檢舉我。

第二步,校方根據對方的陳情,作成一份對外回函。

第三步,對方再拿這份回函,回過頭來說:

你看,東華大學已經認定施清祥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第四步,對方再把這份回函用在刑事、民事、陳情、檢舉,甚至再拿回東華,要求校方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

這是什麼邏輯?

自己先丟球給校方。

校方接球後回了一張紙。

對方再拿這張紙說:

你看,球不是我丟的,是校方認證的。

更荒謬的是,這張紙最後又被拿回東華,要求東華用它來處理我。

也就是說:

先向東華檢舉我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取得東華回函。

再把東華回函包裝成官方認定。

最後再拿這份官方認定,要求東華解聘我。

這不是證據邏輯。

這是自製回音室。

這不是外部證明。

這是把自己發動的陳情,透過校方回函洗成官方背書,再反向拿來要求更嚴厲處理。

六、這不是證據,是循環製造背書

最諷刺的是,這份回函的來源,本來就是對方對東華的陳情。

對方先向東華檢舉我。

東華回函給對方。

對方再拿東華回函說:

東華已經認定我有問題。

然後再把這份回函拿去刑事、民事、陳情、檢舉。

最後甚至拿回東華,要求東華解聘我。

這不是證據。

這是加工過的循環證明。

對方先製造問題。

再取得回函。

再把回函包裝成官方認證。

再用官方認證要求更嚴重的處理。

這就是校方回函被武器化後最荒謬的一幕。

一份原本只是依法回覆陳情人的公文,最後被對方拿來變成:

刑事攻擊材料。

民事攻擊材料。

公開羞辱材料。

行政施壓材料。

甚至是要求解聘的材料。

所以我才說,校方不能只說:

我們只是回函。

因為這份回函後來不是普通回函。

它變成對方手上的槓桿。

一頭壓在司法程序。

一頭壓在東華校方。

最後壓到我身上。

七、這裡先停住:校方知情後如何處理,下一篇再談

第 15 篇要先證明一件事。

這份校方回函,不是被偶然引用一次。

它是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它被帶進司法文書。

被放進對我提告的資料。

被送進立委陳情脈絡。

被拿回東華,作為要求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的材料。

也被放到公開 LINE 群組中,用來羞辱我、標籤我,製造「連學校都認定他有問題」的印象。

到這裡,模式已經清楚。

一份我沒有收到、副本沒有我、未經我陳述與防禦的校方單方回函,到了對方手上,就變成帶有官方外觀的攻擊武器。

至於事情發展到這裡後,我是不是有正式提醒校方?

校方是不是知道?

校方知道後,有沒有有效止血?

那是下一篇。

第 16 篇再談。

因為那一篇要處理的,不再只是文件如何被使用。

而是校方知情後,為什麼仍然沒有有效切斷傷害。

八、真正的問題:誰把武器交出去

校方也許會說:

對方怎麼使用,不是我們能控制的。

這句話聽起來很安全。

可是問題不是那麼簡單。

真正的問題不是校方有沒有親自拿這份回函攻擊我。

真正的問題是:

校方為什麼寫出一份可以被這樣使用的回函?

為什麼這份回函的副本沒有我?

為什麼作成回函之前,沒有聽我說明?

為什麼在沒有讓我防禦之前,就寫下對我不利的文字?

為什麼檢舉人拿到了,我卻後來才知道?

為什麼我是在司法文書、公開群組羞辱、對方攻擊材料中,才看到這份公文?

校方可以說:

我們沒有叫對方這樣用。

但我也可以問:

你為什麼把可以這樣用的東西交出去?

這就像把一把刀交到攻擊者手上。

然後說:

我沒有叫他砍人。

問題是:

你為什麼交刀?

這就是第 15 篇最核心的問題。

一紙校方回函,不只是一紙校方回函。

在外部攻擊者手上,它變成司法文書的證據。

變成行政施壓的材料。

變成公開羞辱的工具。

變成要求解聘的支架。

變成帶有國立大學名義的攻擊武器。

校方不能只看自己原本想怎麼寫。

校方還要看:

自己寫出去的東西,客觀上被怎麼使用。

九、下一篇:至少16次,直接攤開使用紀錄

這幾件代表樣本,先講到這裡。

不是因為只有這幾件。

而是因為這幾件已經足夠讓人看懂:

這張標籤交到對方手上後,不是安靜地躺在卷宗裡。

它被拿去使用。

而且是反覆使用。

日期。

案號。

頁數。

光是我目前看得到、查得到、對得起來的部分,就已經至少16次。

而且,還在累積中。

第15篇先看三件代表樣本。

第16篇再把數字攤開。

到那時候,讀者就會知道:這不是偶發引用,這是反覆投放。

東華事件紀實第15篇結尾梗圖
第 15 篇|結尾梗圖|不是偶發引用:三件代表樣本看行政回函如何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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