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第一份:這樣,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副題:照片看不清楚,很正常;因為學校沒有給我影本,也沒有給我電子檔,我只能在現場自行翻拍。
本篇導覽
學校未提供影本或電子檔,只能現場翻拍。
本文先擱置翻拍權限爭議,先看內容。
這些內容被用來要求解聘、不續聘與懲處。
模糊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些文字如何被送進校方程序。
第21篇,我把主戰場打開了。
夫妻二人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
A稿46頁。
B稿43頁。
C稿20頁。
內容高度重疊。
要求很清楚: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第22篇開始,我不再只談結構。
我開始看內容。
一份一份看。
一頁一頁看。
一條一條看。
今天先看第一份。
也就是A稿前幾頁。
一、先說明:為什麼照片看不清楚?
先看圖。
你可能會覺得:
照片怎麼這麼模糊?
看不清楚?
很正常。
因為這不是學校正式提供給我的影本。
也不是電子檔。
學校沒有給我完整紙本。
沒有給我掃描檔。
沒有給我可複製、可檢索、可逐字比對的電子資料。
學校只讓我現場看。
所以我只能現場自行翻拍。
這就是為什麼照片是這樣。
不是我不想清楚。
是學校沒有給我清楚版本。
至於我能不能翻拍?
學校能不能事後主張我自行翻拍有問題?
這個問題很精彩。
而且一旦打開,會引發核彈級災難。
但這一篇先不談這個。
翻拍問題,後面我會分章處理。
這一篇先擱置。
先談內容。
二、這四頁是什麼?
這四頁,是A稿前幾頁。
也就是對方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要求校方不要再聘任我、不要續聘我、並對我進行懲處的開頭部分。
它一開始就提出六點陳情訴求。
不是溫和詢問。
不是請學校釐清。
不是請學校協助。
而是直接把我寫成不適任教師。
直接要求學校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三、第一項:說我有損師者風範,請勿再聘任
第一項陳情訴求是:
請學校不要再續聘或聘任我為教師。
理由是:
我身為大學教授,本應以身作則,卻長期利用社群媒體與教學網站發表惡意霸凌言論,涉及恐嚇、妨害自由、毀謗、妨害名譽、洩漏個資及公然侮辱,嚴重影響教育界公信力,因此不適任教師職務。
這一段看起來很重。
罪名很多。
帽子很大。
但問題是:
這些不是檢舉人想寫就能成立。
不是把罪名排成一串,就能變成事實。
不是把「師者風範」四個字放進去,就能跳到解聘。
真正要問的是:
哪一句話構成恐嚇?
哪一句話構成妨害自由?
哪一句話構成毀謗?
哪一句話構成洩漏個資?
哪一句話構成公然侮辱?
哪一項已經經過法院認定?
哪一項已經經過校方完整調查?
哪一項足以達到教師法上解聘、不續聘或懲處的程度?
如果沒有,那就是標籤堆疊。
不是事實證明。
四、第二項:說我利用校內資源毀謗及恐嚇
第二項,是要求校方徹查我利用校內資源進行毀謗及恐嚇。
理由是:
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務網絡資源,公開散布不實資訊,毀謗及恐嚇陳情人及其他社區住戶;即便校方已發函告知停權處分,我仍持續散布毀謗內容,無視學校管理規範,嚴重損害東華大學形象與社會公信力。
這裡又出現一個前面已經拆過的東西。
校方回函。
停網。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東華形象。
社會公信力。
標籤一旦寫出來,就不會停在紙上。
它會被拿來接下一段敘事。
被拿來升級。
被拿來變成要求更重處理的理由。
五、第三項:要求適當懲處,甚至寫到黑道介入
第三項,是要求學校對我的行為進行適當懲處。
理由是:
我違反學術倫理與教師應有行為標準,透過社群媒體、教學網站等平台發表威脅、毀謗、恐嚇性言論,甚至鼓吹黑道介入,嚴重影響社區安全與學校聲譽,東華大學應依教師行為準則予以懲處。
這一段更誇張。
因為它把社區爭議、群組發言、網站內容、學術倫理、教師行為標準、校譽、安全、黑道,全部綁在一起。
這是典型的混合包裝。
問題是:
所謂「鼓吹黑道介入」的完整語境是什麼?
是哪一句?
前後文是什麼?
是否被斷章取義?
是否已經被司法認定?
是否只是對方把片段語句抽出來重組?
如果沒有完整語境,這就不是證據。
是語句捕獵。
六、第四項:說我涉及學術不端或違反教師聘任規範
第四項,是要求學校審視我是否涉及學術不端或違反教師聘任規範。
理由是:
我長期在校內網站發布與教學無關的不實資訊,甚至利用東華大學網站資源進行個人利益活動,違反學術及資訊使用,請學校調查並妥善處理。
這一段把問題又往更重的方向推。
前面是網站內容。
現在變成學術不端。
前面是資訊使用。
現在變成教師聘任規範。
這是跳躍。
而且跳得很快。
網站上有內容。
等於非教學研究目的。
等於違反資訊使用。
等於學術不端。
等於教師聘任問題。
等於可以處理教師身分。
這中間每一步都需要證明。
不能用一句話跳過去。
七、接著,是一整段悲情敘事
六點訴求後,接著是一大段個人背景與悲情敘事。
陳情人自述自己深耕教育多年。
有教育獎項。
有家庭考量。
購屋是為了照顧長輩。
原本期待安居生活。
後來因社區公共設施點交、管委會與建商爭議,生活遭受重創。
再接著,矛頭轉向我。
說我不滿管委會對建商提告。
說我展開一連串惡意攻擊。
說我在社區群組和公開場合散布不實指控、威脅、恐嚇與中傷。
這一段很有戲劇性。
也很有情緒張力。
但我要問:
這些內容,跟東華大學解聘一位正教授之間,法律上的關聯是什麼?
社區點交爭議,可以直接變成教師適任問題嗎?
購屋期待落空,可以直接變成解聘理由嗎?
住戶間衝突,可以直接轉化成校方懲戒嗎?
如果可以,那大學教授只要在社區跟人發生衝突,就可能被要求學校解聘。
這樣對嗎?
八、我現在只問一句
看完這四頁,我先不急著逐句反駁。
我只問一句:
這樣,就可以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再問一次:
一位教授,可以這樣就被解聘嗎?
如果答案是可以。
那請校方說清楚:
社區點交爭議,可以解聘嗎?
住戶糾紛,可以解聘嗎?
對方自述心理壓力,可以解聘嗎?
我提告多件,可以解聘嗎?
我在群組發言,可以解聘嗎?
我在網站上放資料,可以解聘嗎?
對方把罪名寫成一串,可以解聘嗎?
如果答案是不可以。
那真正要問的是:
這種東西,為什麼會被校方接住?
為什麼會進入校內程序?
為什麼會成為教評陰影?
全文附件說明
原先的A稿、B稿、C稿全文PDF附件已移除;後續拆解篇幅已逐頁附上個資遮蔽後的翻拍圖,讀者可直接在各篇文章中對照檢驗。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