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21 篇

夫妻二人具名檢舉:真正的核心,從要求解聘開始

副題:前面只是鋪陳;到了114年3月,外部檢舉不再只是陳情,而是直接指向解聘、不續聘與懲處。

東華事件紀實第21篇梗圖
第 21 篇|梗圖|夫妻二人具名檢舉:真正的核心,從要求解聘開始
本篇刀口副題:前面只是鋪陳;到了114年3月,外部檢舉不再只是陳情,而是直接指向解聘、不續聘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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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我做了一個小結。

我說,前面只是鋪陳。

如果你以為到此為止,那你就錯了。

因為到第20篇為止,還沒有真正進入核心。

真正的核心,是從114年3月開始。

從那時開始,事情不再只是零星檢舉。

不再只是片段攻擊。

不再只是行政回函被拿來使用。

而是夫妻二人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

目標非常明確。

要求將我解聘。

要求不續聘。

要求懲處。

從這裡開始,獵場真正進入核心。

一、這不是一般陳情,是直接朝教師身分開刀

114年3月,夫妻二人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

不是問問題。

不是單純反映。

不是請學校瞭解。

而是直接要求校方對我採取不利處分。

包括: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這三個詞,任何一位大學教師都知道其嚴重性。

這不是一般生活糾紛。

不是社區意見不同。

不是網路留言爭議。

也不是單純行政反映。

這是直接朝我的教師身分開刀。

二、三份稿件,總量高達百頁以上

我手上整理到的陳情文本,不是三五頁。

不是幾句抱怨。

不是短短一封信。

而是大量文字。

大量附件。

大量指控。

大量要求。

整體陳情文本高達百頁以上。

其中包括:

A稿,46頁。

B稿,43頁。

C稿,20頁。

這不是普通陳情。

這是文字量壓迫。

這是文件量壓迫。

這是用一疊又一疊紙,製造一種感覺:

事情很嚴重。

資料很多。

指控很多。

這個教授問題很多。

三、A稿、B稿、C稿:看起來三份,其實高度重疊

表面上,是三份資料。

A稿。

B稿。

C稿。

看起來像三次陳情。

看起來像不同人、不同時間、不同文件。

但往下一拆,就不是這樣。

B稿複製A稿12頁。

C稿複製B稿18頁。

而C稿總共20頁,竟然有18頁複製B稿。

高達九成。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這些文件不是自然生成的獨立陳情。

不是各自查證。

不是各自整理。

不是各自親身經歷後提出。

而是高度重複。

高度搬運。

高度接力。

四、這不是兩個人各自陳情,而是協同施壓

如果兩個人真的各自陳情,內容可以相似。

立場可以一致。

意見可以接近。

但不應該出現這種大面積複製。

不應該出現這種頁面接力。

不應該出現這種你複製我、我再複製你的結構。

其中一人先提出A稿。

另一人再提出B稿,其中複製A稿12頁。

前一人又提出C稿,其中複製B稿18頁。

這不是單純重複。

這像是輪番投放。

一層一層加上去。

一輪一輪打進東華。

目的也不是模糊的。

目的很清楚:

讓校方感受到壓力。

讓校方覺得不是單一人意見。

讓校方看到多份資料、多次陳情、多個名字、多個版本。

最後產生一種錯覺:

很多人都在說。

很多資料都在指控。

這件事必須處理。

五、最關鍵的不是複製,而是複製後還具名送出

複製本身,已經值得注意。

但更關鍵的是:

複製後,還以自己名義送出。

如果一份內容不是自己獨立整理。

不是自己獨立查證。

不是自己親身經歷後形成。

卻以自己的名義送交東華大學,要求校方對我解聘、不續聘、懲處。

那問題就不只是文字重複。

問題是:

你到底是在陳情?

還是在把別人的材料換上自己的名字,再次投放?

六、這就是文字版的反覆投放

第16篇,我寫一份校方回函至少被使用16次。

那是公文被反覆投放。

第21篇,我看到的是另一種反覆投放。

不是公文。

是檢舉文本。

A稿投放一次。

B稿複製A稿,再投放一次。

C稿複製B稿,再投放一次。

這不是資料增加。

這是同一批材料被重複投射。

看起來像很多資料。

其實是同一批材料反覆加工。

看起來像很多陳情。

其實是同一套攻擊文字反覆出場。

七、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本身就是殺傷力

這三份文本的目的,不是模糊的。

它們指向的是教師身分。

要求解聘。

要求不續聘。

要求懲處。

這些詞,不是普通詞。

對一位大學教授而言,這是職涯核心。

是名譽核心。

是工作權核心。

是教學研究自由的核心。

外部人士可以陳情。

但不能把陳情權變成解聘工具。

八、下一篇:一一列出檢舉內容,看看這樣能不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

第21篇,我先把主戰場打開。

夫妻二人具名檢舉。

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

A稿46頁。

B稿43頁。

C稿20頁。

B稿複製A稿12頁。

C稿複製B稿18頁。

這不是普通陳情。

這是輪番投放。

但真正更重要的問題是:

他們到底檢舉了什麼?

我只問一件事:

這樣,就可以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再問得更直白一點:

一位教授,可以這樣就被解聘嗎?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就請校方說清楚:

哪些內容達到解聘標準?

哪一項符合教師法要件?

哪一項足以否定教學、研究、服務整體表現?

哪一項經過完整調查?

哪一項給過我陳述、防禦與補正機會?

哪一項不是外部檢舉人片面敘事?

如果答案是不可以,那更要問:

為什麼這些內容會被接住?

為什麼會進入校內程序?

為什麼會被拿來威脅教師身分?

為什麼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可以在這種材料基礎上,被推向解聘、不續聘、懲處的陰影?

如果是這樣,那大學教評制度就不是專業審查。

而是檢舉人投幣式機器。

東華事件紀實第21篇結尾梗圖
第 21 篇|結尾梗圖|夫妻二人具名檢舉:真正的核心,從要求解聘開始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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