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27 篇

來看看對方附上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副題:不是附了很多紙,就叫證據;不是截圖很多,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

東華事件紀實第27篇梗圖
第 27 篇|梗圖|來看看對方附上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本篇刀口副題:不是附了很多紙,就叫證據;不是截圖很多,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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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篇,我先問了一個嚴肅問題。

這些刑事化、民事化、司法化的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如果內容已經進入刑事。

已經進入民事。

已經進入監察院。

已經有案號。

已經有司法程序。

那東華承接之前,至少應該先問清楚。

接下來,我們再往下一層看。

假設東華真的要看。

假設東華真的要審。

假設東華真的認為外部陳情有必要進一步處理。

那最基本的問題就是:

對方到底附了什麼證據?

一、很多附件,不等於很多證據

這是第一個要拆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厚厚一疊文件,直覺會覺得:

資料好多。

事情應該很嚴重。

對方應該準備很多證據。

但這種直覺常常是錯的。

厚,不等於真。

多,不等於準。

附件多,不等於證據多。

截圖多,不等於構成要件成立。

頁數多,不等於可以解聘。

二、截圖不是證據的終點,只是審查的起點

對方如果附截圖,東華不能只看截圖。

截圖只是起點。

不是終點。

截圖要問:

來源在哪裡?

完整上下文在哪裡?

截圖前一段是什麼?

後一段是什麼?

誰發言?

對誰發言?

發言場域是什麼?

是否在社區治理爭議中?

是否在訴訟攻防脈絡中?

是否被截掉前後文?

是否被配上對方自己的標題?

是否被重新排序?

是否被拿去支撐原本不存在的結論?

如果這些都沒有查,只看到一張截圖,就說:

有證據。

那就太粗糙了。

三、別案書狀,不等於本案證據

對方很可能附上很多其他案件資料。

民事書狀。

刑事告訴狀。

陳情書。

機關回函。

監察院文件。

高檢署文件。

縣政府文件。

地檢署文件。

法院資料。

但我要先講清楚:

別案書狀,不等於本案證據。

別案書狀裡的主張,不會因為被影印過來,就變成事實。

民事訴狀裡寫的,不等於法院認定。

刑事告訴狀裡寫的,不等於檢察官認定。

陳情書裡寫的,不等於機關認定。

機關收文,不等於查證屬實。

機關回覆,不等於實體背書。

四、機關回函,不等於官方認定

機關回函,不等於官方認定。

監察院回函,不等於監察院認定我違法。

高檢署發交,不等於高檢署認定我有罪。

縣政府函覆,不等於縣府認定我有不法。

東華回函,不等於法院判決。

教育部轉文,不等於教育部背書。

如果對方把這些回函附上來,東華要做的不是被機關名稱嚇到。

而是要看:

這份回函的性質是什麼?

只是收文?

只是轉辦?

只是回覆?

只是程序處理?

有沒有實體調查?

有沒有聽我說明?

有沒有作成正式處分?

有沒有可受救濟的法律效果?

五、最重要的是:證據要對得上解聘要件

這才是核心。

如果對方要求東華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那東華就不能只看材料數量。

要看要件。

請問:

哪一份證據對應教師法解聘要件?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不適任教學?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研究不適任?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服務不適任?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有重大違反教師義務?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已達到解聘或不續聘程度?

哪一份證據經過完整調查?

哪一份證據讓我有陳述防禦機會?

如果對方附了很多東西,但沒有一份能對到這些要件,那就不能拿來嚇人。

六、這一篇先定審查標準

所以第27篇,我先不急著逐張圖片看。

我先定標準。

接下來要看對方附上的證據,有幾個問題一定要問:

第一,這是原始證據,還是對方整理過的材料?

第二,這是完整脈絡,還是片段截圖?

第三,這是司法認定,還是別案主張?

第四,這是機關實體認定,還是程序回函?

第五,這跟我的教師身分有何直接關聯?

第六,這能不能對應解聘、不續聘、懲處要件?

第七,東華有沒有讓我陳述、防禦、補正?

如果這七關過不了,那就不是能拿來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的證據。

最多只是外部檢舉人的攻擊材料。

東華事件紀實第27篇結尾梗圖
第 27 篇|結尾梗圖|來看看對方附上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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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對方附上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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