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對方附上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副題:不是附了很多紙,就叫證據;不是截圖很多,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
第26篇,我先問了一個嚴肅問題。
這些刑事化、民事化、司法化的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如果內容已經進入刑事。
已經進入民事。
已經進入監察院。
已經有案號。
已經有司法程序。
那東華承接之前,至少應該先問清楚。
接下來,我們再往下一層看。
假設東華真的要看。
假設東華真的要審。
假設東華真的認為外部陳情有必要進一步處理。
那最基本的問題就是:
對方到底附了什麼證據?
一、很多附件,不等於很多證據
這是第一個要拆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厚厚一疊文件,直覺會覺得:
資料好多。
事情應該很嚴重。
對方應該準備很多證據。
但這種直覺常常是錯的。
厚,不等於真。
多,不等於準。
附件多,不等於證據多。
截圖多,不等於構成要件成立。
頁數多,不等於可以解聘。
二、截圖不是證據的終點,只是審查的起點
對方如果附截圖,東華不能只看截圖。
截圖只是起點。
不是終點。
截圖要問:
來源在哪裡?
完整上下文在哪裡?
截圖前一段是什麼?
後一段是什麼?
誰發言?
對誰發言?
發言場域是什麼?
是否在社區治理爭議中?
是否在訴訟攻防脈絡中?
是否被截掉前後文?
是否被配上對方自己的標題?
是否被重新排序?
是否被拿去支撐原本不存在的結論?
如果這些都沒有查,只看到一張截圖,就說:
有證據。
那就太粗糙了。
三、別案書狀,不等於本案證據
對方很可能附上很多其他案件資料。
民事書狀。
刑事告訴狀。
陳情書。
機關回函。
監察院文件。
高檢署文件。
縣政府文件。
地檢署文件。
法院資料。
但我要先講清楚:
別案書狀,不等於本案證據。
別案書狀裡的主張,不會因為被影印過來,就變成事實。
民事訴狀裡寫的,不等於法院認定。
刑事告訴狀裡寫的,不等於檢察官認定。
陳情書裡寫的,不等於機關認定。
機關收文,不等於查證屬實。
機關回覆,不等於實體背書。
四、機關回函,不等於官方認定
機關回函,不等於官方認定。
監察院回函,不等於監察院認定我違法。
高檢署發交,不等於高檢署認定我有罪。
縣政府函覆,不等於縣府認定我有不法。
東華回函,不等於法院判決。
教育部轉文,不等於教育部背書。
如果對方把這些回函附上來,東華要做的不是被機關名稱嚇到。
而是要看:
這份回函的性質是什麼?
只是收文?
只是轉辦?
只是回覆?
只是程序處理?
有沒有實體調查?
有沒有聽我說明?
有沒有作成正式處分?
有沒有可受救濟的法律效果?
五、最重要的是:證據要對得上解聘要件
這才是核心。
如果對方要求東華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那東華就不能只看材料數量。
要看要件。
請問:
哪一份證據對應教師法解聘要件?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不適任教學?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研究不適任?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服務不適任?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有重大違反教師義務?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已達到解聘或不續聘程度?
哪一份證據經過完整調查?
哪一份證據讓我有陳述防禦機會?
如果對方附了很多東西,但沒有一份能對到這些要件,那就不能拿來嚇人。
六、這一篇先定審查標準
所以第27篇,我先不急著逐張圖片看。
我先定標準。
接下來要看對方附上的證據,有幾個問題一定要問:
第一,這是原始證據,還是對方整理過的材料?
第二,這是完整脈絡,還是片段截圖?
第三,這是司法認定,還是別案主張?
第四,這是機關實體認定,還是程序回函?
第五,這跟我的教師身分有何直接關聯?
第六,這能不能對應解聘、不續聘、懲處要件?
第七,東華有沒有讓我陳述、防禦、補正?
如果這七關過不了,那就不是能拿來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的證據。
最多只是外部檢舉人的攻擊材料。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