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26 篇

先問最嚴肅的問題:這些刑事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副題:如果內容已經進入刑事、民事與監察院程序,東華憑什麼再把它接成教師適任問題?

東華事件紀實第26篇梗圖
第 26 篇|梗圖|先問最嚴肅的問題:這些刑事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本篇刀口副題:如果內容已經進入刑事、民事與監察院程序,東華憑什麼再把它接成教師適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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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監察院函文節錄
監察院函文節錄

監察院對已進入司法或準司法程序者原則上不予處理;本文據此反問東華為何仍接。

前面幾篇,我先看了三份陳情資料。

A稿。

B稿。

C稿。

我先看它們怎麼寫。

怎麼堆疊。

怎麼複製。

怎麼輪番投放。

怎麼把社區、大樓、管委會、網站、黑函、名譽、心理壓力、校譽、教師倫理,全部打包成一個結論:

請東華處理我。

請東華懲處我。

請東華不要再聘任我。

請東華解聘我。

但現在,我要先停下來。

因為接下來要談一個更嚴肅的問題。

不是對方怎麼寫。

而是:

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一、這些內容,首先是刑事指控

先把事情講清楚。

這些陳情書裡面,大量使用的是刑事指控語言。

恐嚇。

妨害自由。

誹謗。

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洩漏個資。

黑道威脅。

濫訴。

誣告。

這些不是普通形容詞。

也不是一般行政意見。

這些都是高度法律化、刑事化的指控。

既然如此,第一個問題就來了:

這些刑事指控,東華大學是刑事偵查機關嗎?

東華有偵查權嗎?

東華能判斷恐嚇是否成立嗎?

東華能判斷妨害自由是否成立嗎?

東華能判斷誹謗是否成立嗎?

東華能判斷洩漏個資是否成立嗎?

東華能判斷我有沒有犯罪嗎?

二、這些刑事指控,跟我的教授身分有何直接關係?

第二個問題更基本。

這些指控,跟我的教授身分到底有什麼直接關係?

如果對方說我在社區裡恐嚇。

那是刑事問題。

如果對方說我誹謗。

那是刑事或民事名譽問題。

如果對方說我侵害個資。

那是個資法或民事損害問題。

但這些內容怎麼直接變成:

教師不適任?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一位教授不是不能接受檢視。

但檢視要有邏輯。

不是只要一個外部人士把刑事罪名寫進陳情書,學校就可以把它轉成教評問題。

三、對方已經走了司法,東華為什麼還要再接?

這些事情不是沒地方處理。

對方已經提出刑事訴訟。

也提出民事訴訟。

也曾向監察院陳情檢舉。

也就是說,對方不是沒有管道。

刑事有刑事。

民事有民事。

監察院有監察院。

司法程序有司法程序。

既然如此,東華為什麼還要接?

而且不是只接成一般來函。

而是接成可能影響我教師身分的程序。

四、監察院已經寫得很清楚: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處理

監察院那份函文,寫得很清楚。

已進入司法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者,原則上不予調查或處理。

白話說,就是:

你已經進司法了。

那就讓司法處理。

監察院不再介入。

這是很基本的程序分際。

既然監察院都知道要避開已經進入司法的事情。

那我就問:

東華為什麼不知道?

或者更精準地說:

東華為什麼沒有先問清楚?

五、是對方隱瞞已經提出刑事、民事程序嗎?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對方在向東華陳情時,有沒有清楚告知:

這些內容已經提出刑事告訴?

這些內容已經進入地檢署?

這些內容已經提出民事訴訟?

這些內容已經送過監察院?

如果有,那東華更應該謹慎。

因為這代表校方知道事情已經司法化,仍然接住。

如果沒有,那問題也很嚴重。

因為這代表對方可能沒有完整揭露案件狀態。

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東華都有責任先問。

六、東華承接之前,不該先問嗎?

我現在只問一個很基本的行政問題。

東華承接之前,不該先問嗎?

請問陳情人:

這些內容是否已提出刑事告訴?

是否已有地檢署案號?

是否已有民事訴訟?

是否已有法院案號?

是否已向監察院陳情?

是否已向教育部陳情?

是否已有任何機關回函?

是否已有不起訴處分?

是否已有再議?

是否已有裁判?

是否已有行政程序?

這些問題很難嗎?

不難。

但很重要。

七、有問嗎?

所以,我問:

東華有問嗎?

有沒有問陳情人:

你們是不是已經提刑事?

有沒有問:

你們是不是已經提民事?

有沒有問:

同一批內容是否已送監察院?

有沒有問:

相關內容是否已由法院或地檢署處理?

有沒有問:

這些指控是否已經有司法結果?

有沒有問:

這些材料與教師職務、教學研究、校內行為的直接關聯是什麼?

有沒有問?

如果有,請拿出紀錄。

如果沒有,那就更嚴重。

八、如果已進司法,東華應該做的是等待,不是同步審判

如果一件事情已經進入司法,東華最基本的態度應該是:

等待司法結果。

至少,也應該限縮處理範圍。

不能把尚未經司法確認的刑事指控,直接拿來當作教師不適任材料。

不能把民事訴訟中的攻防敘事,直接搬進教評程序。

不能把對方片面陳情,當成已經成立的事實。

不能一邊說尊重司法,一邊又同步在校內啟動對我不利的審查。

九、真正要審查的是:東華為何接案

所以這一篇,我不先替自己辯解刑事內容。

我只問程序。

這些刑事指控,東華憑什麼接?

這些民事爭議,東華憑什麼接?

這些已進司法的事項,東華憑什麼再接成教師適任問題?

如果對方有隱瞞,東華有沒有查?

如果對方沒有說,東華有沒有問?

如果東華沒問,那校方如何確定自己不是被外部檢舉人牽著走?

如果東華明知仍接,那更嚴重。

東華事件紀實第26篇結尾梗圖
第 26 篇|結尾梗圖|先問最嚴肅的問題:這些刑事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26 篇
先問最嚴肅的問題:這些刑事指控,東華到底該不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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