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稿第1、2頁:六點訴求不是陳情,是預寫結論
副題:一開頭就要求不續聘、懲處、調查、說明與保護校譽;這不是請東華查明事實,而是把處分方向先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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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稿正式登場。
第1、2頁,看起來像總說明。
但真正看進去,就知道它不是總說明。
它是入口。
而且是一個已經鋪好方向的入口。
不是先釐清爭點。
不是先請東華中立處理。
而是先把六點訴求寫好:
不續聘、調查、懲處、學術不端、校園安全、校方說明。
一、一開頭就是六點訴求,不是事實整理
A稿一開頭就列出六點陳情訴求。
第一點,請東華勿再續聘或聘任我為教師。
第二點,請東華徹查我利用校內資源毀謗及恐嚇。
第三點,請東華對我進行懲處。
第四點,請東華審視我是否涉及學術不端或違反教師聘任規範。
第五點,請東華保障校園環境公正性與安全性。
第六點,請東華說明陳情處理方式,以維護社會對東華大學的信任。
這六點看完,問題就來了。
這是陳情?
還是判決書大綱?
一般陳情如果是請機關查明,應該先特定事實。
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證據?何法律依據?
但 A稿不是這樣走。
它先把結論列出來。
然後再把各種罪名、情緒與故事塞進去。
二、第一點:先要求不續聘,再補人格罪名
第一點最直接。
「施清祥有損師者風範,請貴校勿再續聘或聘任施清祥為教師。」
這不是輕微要求。
這是直接要求切斷一位大學教授的教師身分。
理由裡面再塞進一串罪名:
恐嚇。
妨害自由。
毀謗。
妨害名譽。
洩漏個資。
公然侮辱。
看起來很多。
但多不等於成立。
罪名不是裝飾品。
每一個罪名都要對應具體文字、完整語境、構成要件與證據。
不是把罪名排成一串,就能把人排出大學。
三、第二、三點:把網站、社群、黑道、恐嚇全部倒進東華
第二點說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務網絡資源,公開散布不實資訊、毀謗及恐嚇。
第三點又說我發表威脅、毀謗及恐嚇性言論,甚至鼓吹黑道介入。
這裡的寫法很熟悉。
網站是一桶。
社群媒體是一桶。
東華形象是一桶。
黑道是一桶。
恐嚇是一桶。
全部倒進同一鍋。
鍋子越大,味道越重。
但法律不是煮火鍋。
如果說我用東華網站散布不實資訊,哪一篇?哪一句?哪個事實不實?
如果說我恐嚇,哪一句是惡害告知?對誰?何時?在什麼語境?
如果說鼓吹黑道介入,請放回完整上下文。
不能只留下最刺激的詞,再把它送進東華當成教師不適任材料。
四、第四、五、六點:從學術不端、校園安全到校方公信力
第四點更有意思。
它把校內網站發布與教學無關資訊,直接拉到「學術不端」與「教師聘任規範」。
第五點說要保障校園環境公正性與安全性,防止下一位受害者。
第六點則要求校方說明處理進度及決議,以維護學術機構的公正性與透明度。
這三點合起來,就是壓力設計。
不懲處,就是不安全。
不說明,就是不透明。
不照它要求做,就是影響東華公信力。
這不是讓東華查明事實。
這是先把東華放進兩難:
處理我,才是公正。
不處理我,就是失職。
五、後半段:把社區購屋與管委會爭議改寫成受害史
接著,A稿開始說陳情人的背景。
教育資歷。
獎項。
購屋原因。
岳母照顧。
慈濟醫院。
三銳首富大樓。
第一屆管委會。
公設點交。
對建商提告。
然後把這一整段生活史,接到我身上。
原本是社區治理。
變成個人受害史。
再變成教師不適任材料。
這種寫法很有效。
因為它先把讀者帶進一個家庭夢想破碎的故事。
再把所有破碎都指向我。
可是問題仍然一樣:
故事感不能替代證據。
同情不能替代要件。
受害敘事不能自動變成教師解聘理由。
六、刑民事案件被拿來做人格審判材料
A稿後面列出許多刑民事案件。
然後說我不是追求司法公正,而是惡意騷擾與報復。
這又是一個非常重的評價。
問題是,訴訟結果、案件爭點、法律關係、原始脈絡,都不是一句「惡意濫訴」可以帶過。
更重要的是:
把他案訴訟攻防搬進東華,
目的到底是查明教師適任?
還是塑造一個人格不良的人?
如果是後者,那這份A稿就不是證據整理。
它是人格起訴書。
七、結論:不是陳情,是解聘導向起訴書
第29篇可以先下結論。
A稿第1、2頁不是總說明。
也不是中性陳情。
它一開始就已經把方向寫好。
先要求勿再續聘。
先把我寫成不適任。
先把東華推進公信力壓力。
先把社區故事改寫成教師解聘材料。
這不是入口說明。
這是獵場入口。
從這裡開始,A稿要做的不是查明事實。
它要做的是把我一步一步送進教師不適任的框架。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