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47 篇

檢舉函第六刀:我侵占?那我關掉網站,誰損失?

副題: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提供公共資訊服務,卻被寫成侵占、公器私用與刑法第336條。

東華事件紀實第47篇梗圖:檢舉函第六刀,我侵占?那我關掉網站,誰損失?
第 47 篇|梗圖|檢舉函第六刀:我侵占?那我關掉網站,誰損失?
本篇刀口 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提供公共資訊服務,卻被寫成侵占、公器私用與刑法第336條。服務可以被寫成犯罪,這就是檢舉函最會的地方。
本篇導覽

前幾刀,我們看見的是剪接。

看見的是編劇。

看見的是移花接木。

到了這一篇,檢舉函又展現另一種能力。

它不只會剪。

它還會變魔術。

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提供公共資訊服務。

結果,經過它的文字加工後,變成:

侵占公家資源。

甚至還搬出刑法第336條。

我真的要停下來欣賞一下。

因為這已經不是普通檢舉。

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一、先看它怎麼寫:服務,被它寫成犯罪

這一頁的標題很重。

它要學校「查明施清祥侵占公家資源」。

接著它說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空間,作為私人用途。

說我公器私用。

說我違反學校資訊使用政策。

說我違反資訊安全或授權規範。

甚至直接搬出刑法第336條第1項,說我構成侵占罪。

我看到這裡,只能停下來欣賞一下。

因為這已經不是一般檢舉。

這是直接把一個網站,寫成刑事犯罪。

更諷刺的是,這個網站是什麼?

是我為大樓建置的自動化網站。

而且先講清楚。

這不是學校主機。

這不是學校幫我架的網站。

這是我自己的電腦。

所謂跟學校有關,說穿了只有一件事:

我的電腦放在校內。
透過校園網路連出去。
就這樣。

是我用自己的能力,替大樓整理資料、公告資訊、保存公共紀錄、提供住戶查詢的網站。

換句話說,這原本是一個大樓公共事務資訊平台。

結果到了檢舉函裡,它變成:

私人兼職網站。

這個轉換,真的漂亮。

一個大樓網站,可以被寫成私人兼職。

一項公共服務,可以被寫成侵占公家資源。

一個資料查詢平台,可以被寫成刑法第336條。

這不是證據整理。這是犯罪劇本編寫。

二、請問,我到底侵占了什麼?

它說我侵占公家資源。

但請先把事實放回原位。

網站在我自己的電腦。

電腦是我的。

內容是我整理的。

服務對象是大樓公共事務。

唯一跟學校有關的,就是這台電腦放在校內,透過校園網路對外連線。

那就請問:

我侵占了哪一項公家資源?
哪一台學校主機?
哪一筆學校經費?
哪一個學校人力?
哪一項學校財物?
哪一個具體財產利益被我據為己有?

哪一個公務用途被我排擠?

哪一個教學研究活動因此無法進行?

哪一個學生權益因此受損?

如果要搬刑法第336條,那就請把構成要件講清楚。

不是看到「東華網站」四個字,就可以直接貼上「侵占」。

不是看到「大樓網站」四個字,就可以寫成「私人兼職」。

不是看到一個網址,就可以把它推進刑法。

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刑法更不是這樣玩的。

三、最荒謬的是:「私人兼職網站」這個說法

它說這是私人兼職網站。

這句最值得看。

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

大樓資料。

大樓公告。

大樓公共事務。

大樓資訊查詢。

這叫私人兼職?

請問兼職在哪裡?

誰付我薪水?

哪一筆報酬?

哪一個契約?

哪一項營利?

哪一個商業服務?

哪一個私人事業?

如果沒有,這個「私人兼職網站」是哪裡來的?

很簡單。從劇本來的。

因為只要寫成「大樓公共資訊網站」,事情就不夠可怕。

但寫成「私人兼職網站」,就有感覺了。

好像我利用學校資源在外面賺錢。

好像我拿國立大學網站經營私人事業。

好像我把公家資源變成個人財物。

可是證據呢?

沒有。

只有一個網址。

一張截圖。

一段指控。

一堆罪名。

這種寫法,非常熟悉:先設定結論,再找材料,最後貼罪名。

四、如果建置大樓自動化網站叫侵占,那公共服務還剩什麼?

我用自己的能力,替大樓建置網站。

讓大樓資訊可以被整理。

讓公告可以查詢。

讓資料可以留存。

讓公共事務有一個公開平台。

這原本是服務。

而且是公共服務。

但它可以把這件事寫成侵占。

那以後誰還敢做事?

你整理資料,它說你公器私用。
你建立網站,它說你侵占資源。
你公開資訊,它說你誹謗陳情人。
你保存紀錄,它說你持續傷害。
你做越多,它剪越多。

最後所有人都會學會一件事:

不要做。

不要整理。

不要公開。

不要服務。

不要留下紀錄。

因為只要你做事,對方就可以把它寫成罪名。

它不是只攻擊我。它是在懲罰願意做公共事務的人。

五、我關掉以後,誰損失?

既然它說我侵占。

既然它說我公器私用。

既然它說我把東華網站拿去當私人兼職網站。

那最簡單。

我關掉。

不提供了。

不維護了。

不整理了。

不讓大樓公共資訊放在那裡了。

結果呢?

我少一件事。

我少一份麻煩。

我少一個被檢舉的標靶。

那誰損失?

是我嗎?

不是。

是大樓。

是住戶。

是原本可以查公告的人。

是原本可以看資料的人。

是原本可以透過網站了解公共事務的人。

我提供服務,它說我侵占。
我關掉服務,損失的是大樓。

它不是保護公共利益。它是把公共服務打掉。

六、結論:這不是檢舉,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我的答案很簡單。

我沒有侵占。

我沒有經營什麼私人兼職網站。

我只是用自己的電腦,為大樓建置一個自動化網站,整理公共資訊,提供大樓事務使用。

唯一與學校有關的,就是電腦放在校內,透過校園網路連出去。

這樣也能被寫成侵占?

但這份檢舉函很厲害。

它可以把大樓網站寫成私人兼職。

把資訊服務寫成侵占公家資源。

把網址寫成刑法第336條。

把公共事務平台寫成東華應該處理我的理由。

這不是證據整理。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帽子再大,也不是證據。
罪名再重,也不能替代事實。
網址存在,不等於侵占成立。
網站存在,不等於公器私用。
大樓資訊平台,更不等於私人兼職網站。

這就是第47篇要打的核心:

我做的是大樓公共資訊服務。

它寫成侵占。

那我關掉以後,誰損失?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47 篇
檢舉函第六刀:我侵占?那我關掉網站,誰損失?
系列導覽 ← 回到東華事件紀實導覽
下一篇 檢舉函第七刀:具名檢舉從來沒有停過,它自己把施壓紀錄貼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