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49 篇

檢舉函第八刀:不起訴書打臉的,不是我,是它的犯罪劇本

副題:有沒有那些事件?有。但構不構成犯罪,檢察官有偵查標準與法律依據。把不起訴倒過來寫成詐訟,這不是尊重司法,是把司法結果加工成攻擊素材。

東華事件紀實第49篇梗圖
第 49 篇|梗圖|檢舉函第八刀:不起訴書打臉的,不是我,是它的犯罪劇本
本篇刀口不起訴不是事件不存在,駁回不是提告詐欺,訴訟代理也不是個人敗訴。真正該被檢驗的,是把司法結果倒過來當人格攻擊素材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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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頁,表面上是在列我的訴訟。

實際上,是在把司法結果倒著使用。

它說我所提告的訴訟,不只是訴訟及敗訴。

它說我經法院審理後,都判定答辯人沒有違法。

它說我明知不實,卻到處興訟。

甚至把文字推到「詐欺」「詐訟」的方向。

這種寫法看起來很有力。

但只要把問題拆開,就很簡單。

有沒有這些事件?有。
這些事件有沒有發生?有。
但這些事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那是檢察官依偵查標準、證據法則與構成要件所作的法律判斷。

不起訴,不等於事件不存在。

不起訴,更不等於提告的人詐欺或詐訟。

一、有沒有這些事?有。但不等於一定構成犯罪

這一頁最基本的偷換,就是把兩件事混在一起。

第一件事:事件有沒有發生。
第二件事:事件是否構成犯罪。

這兩件事完全不同。

我提告,是因為有具體事件、有具體文字、有具體行為、有具體損害。

至於檢察官最後認為是否達到刑事起訴門檻,那是另一個問題。

刑事案件本來就有高度門檻。

要看犯罪構成要件。

要看故意。

要看證據。

要看是否足以達到起訴標準。

不起訴,可能是證據不足。

不起訴,可能是構成要件不符。

不起訴,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

這個差別,對方不會不知道。

但它偏偏要把不起訴寫成:

你看,施清祥亂告。

這不是法律分析。

這是把不起訴結果拿來做人格攻擊。

二、不起訴不是免罪金牌,更不是反向定罪工具

不起訴處分的功能,是檢察官對刑事案件是否起訴作出判斷。

它不是替被告頒發人格清白證書。

也不是替被告發一張「以後可以反過來攻擊告訴人」的通行證。

尤其,很多不起訴不是說事件不存在。

而是認為刑事犯罪要件尚未達到起訴程度。

刑事不起訴,
不等於民事沒有侵權。
不等於道德上完全正當。
不等於對方可以把事件倒過來,
寫成我詐欺、詐訟、濫告。

這一頁的問題就在這裡。

它不是單純列不起訴結果。

它是把不起訴結果拿來反向加工。

檢察官說未達起訴門檻。

它卻寫成:施清祥明知不實還到處興訟。

這中間跳了很大一步。

而且跳得很熟練。

三、如果要說我詐訟,請先證明我明知虛偽

它把我的訴訟寫成「詐欺」「詐訟」。

那就請回到最基本的法律問題。

我哪一件事是憑空捏造?

我哪一份證據是明知虛偽?

我哪一項主張是完全不存在?

我何時明知不實,仍故意提告?

沒有這些,不能只拿不起訴結果反過來說我詐訟。

因為司法救濟本來就是人民權利。

提告不等於濫告。

敗訴不等於詐訟。

不起訴不等於告訴人犯罪。

如果只要不起訴,
告訴人就會被寫成詐訟,
那以後誰還敢提告?
誰還敢把被害事實送進司法?

這不是維護司法。

這是在恐嚇人民不要使用司法。

四、民事293號更荒謬:我是訴訟代理人,哪來我敗訴?

再看它列出的民事113年度花小字第293號。

這裡更要冷靜看。

這案的當事人是誰?

我是當事人嗎?

還是我是訴訟代理人?

如果我是訴訟代理人,那就請不要偷換。

當事人敗訴,
不等於訴訟代理人敗訴。
管委會案件,
不等於施清祥個人案件。
訴訟代理,
不等於我個人提告詐訟。

這一頁把民事案件拿進來,表面上好像是在列「我敗訴」。

但它避開最基本的法律身分。

我是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協助提出案件,不能被直接寫成個人敗訴。

更不能拿來證明我詐訟。

如果連當事人和代理人都可以混在一起,那這已經不是法律敘述。

這是把法律身分剪掉後的劇本。

五、對話紀錄採礦式提告:犯罪標籤批發

對方喜歡把我的訴訟行為寫成濫訴。

那我也想請大家看一件更基本的事。

對方告我的件數,少嗎?

光是 114年度偵字第32號、1915號 相關內容,就不是針對單一事件、單一言論、單一行為。

它是把我的大量 LINE 對話、社群發言、記事本文字、網頁內容與過去片段,逐句擷取、逐項貼標籤,再整理成大量犯罪指控。

不是一件。

不是十件。

而是大量、密集、反覆、成套地,指控我犯罪數百件。

這已經不是針對具體犯罪事實提出告訴。

這是把一個人的文字生活、社群發言與網頁內容,整批送進罪名加工機。

一句話,可以被貼成恐嚇。
一句評論,可以被貼成誹謗。
一句合理懷疑,可以被貼成妨害名譽。
一段社群對話,可以被貼成妨害自由。
一篇網頁,可以被貼成犯罪工具。
一整串對話,可以被拆成幾十、上百個犯罪標籤。

這叫什麼?

這不是正常告訴。

這是犯罪標籤批發。

更精準地說,這是一座把對話紀錄加工成刑事罪名的罪名量產工廠。

它不是只針對一件事。

它是把我過去所有可被擷取的文字,全部當成材料庫。

能剪的剪。

能貼的貼。

能分類的分類。

能扣罪名的扣罪名。

最後再把這一整批加工結果,包裝成我這個人「到處恐嚇、到處誹謗、到處犯罪」。

問題是,犯罪不是這樣成立的。

刑事告訴也不是把一堆文字倒進文件裡,再灑上罪名,就會自動變成犯罪事實。

犯罪成立,要有具體行為。

要有特定對象。

要有完整語境。

要有構成要件。

要有故意。

要有證據對應。

不是把 LINE 對話剪一剪,把網頁內容貼一貼,把社群發言分類一下,再在旁邊寫上「恐嚇」「誹謗」「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就叫犯罪。

這不是司法救濟。
這是文字採礦。
這不是舉證。
這是罪名加工。
這不是告訴。
這是把對話紀錄批發成犯罪清單。

如果我依法提出個別案件叫濫訴,

那對方把我的大量對話、文章、網頁與社群紀錄拆成數百件犯罪指控,又該叫什麼?

如果我逐件提告叫濫用司法,

那把一個人的文字生活整批挖出來、切碎、分類、貼罪名,再送進刑事程序,又算什麼?

這不是在追究犯罪。

這是在製造犯罪形象。

它真正要做的,不是證明哪一句話構成哪一個罪名。

它真正要做的,是讓人看到一整排罪名後,先產生一個印象:

施清祥很可怕。

施清祥很會告。

施清祥到處犯罪。

施清祥不適任。

這就是罪名批發最可怕的地方。

它不靠精準。

它靠數量。

它不靠證明。

它靠堆疊。

它不靠構成要件。

它靠視覺壓迫。

一頁不夠,就十頁。

十頁不夠,就百頁。

一個罪名不夠,就恐嚇、誹謗、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個資法一起上。

反正先把人壓成犯罪集合體。

至於每一句話到底如何成立犯罪?

每一項指控到底對應哪一個構成要件?

每一個罪名到底有沒有證據?

那就先不用說。

這就是我說的:

不是正常告訴。

是犯罪標籤批發。

是罪名量產工廠。

而這種人,現在反過來說我濫訴?

這就有趣了。

我提出案件,至少每一案都有具體對象、具體文字、具體行為、具體法律爭點。

而對方呢?

把我的大量文字整批採礦,整批剪接,整批貼標籤,整批送進刑事程序。

然後再回頭說我濫用司法。

這不是很幽默嗎?

如果這叫正常告訴,那刑事司法恐怕不是在審犯罪。

是在看誰比較會整理截圖、誰比較會貼罪名、誰比較會把別人的文字生活加工成犯罪履歷。

所以這一段我要說得很清楚:

我不是不能被告。

我也不是不能被檢驗。

但請用具體犯罪事實檢驗我。

不要用罪名批發檢驗我。

不要用數百件加工標籤檢驗我。

不要把我的文字生活整批挖出來,剪成一堆罪名,再假裝那叫法律。

那不是法律。

那是獵場。

六、這一頁真正想做的,是把司法結果變成人格標籤

所以這一頁真正的目的,不是討論法律。

它真正要做的是人格標籤。

它把不起訴列出來。

把駁回列出來。

把民事案件列出來。

把訴訟代理人身分拿掉。

把刑事不起訴誇張成反向定罪。

最後要製造一個印象:

施清祥到處告人。

施清祥明知不實。

施清祥詐訟。

施清祥不適任。

這就是它的目的。

不是要法院重新審查那些案件。

不是要精準說明每一件案子的構成要件。

而是要把司法結果重新包裝成人格攻擊。

不起訴,被它寫成亂告。
駁回,被它寫成敗訴。
訴訟代理,被它寫成個人興訟。
司法救濟,被它寫成詐訟。

這不是整理訴訟紀錄。

這是製作人格標籤。

七、結論:真正被打臉的是這份檢舉函

所以第49篇要講的很簡單。

有沒有那些事件?

有。

有沒有相關訴訟或偵查結果?

有。

但那些事件是否構成犯罪,檢察官有偵辦標準與法律依據。

那些案件是否成立民事責任,法院也有審理範圍與法律判斷。

不能把結果倒過來用。

不能把不起訴倒過來寫成我詐訟。

不能把民事代理人身分剪掉,寫成我個人敗訴。

不能把司法救濟寫成人格污名。

不起訴,不等於事件不存在。
駁回,不等於提告詐欺。
訴訟代理,不等於個人敗訴。
司法結果,更不是它拿來反向定罪我的工具。

真正被打臉的,不是我。

是這份檢舉函。

因為它越列,越暴露自己不是在整理法律結果。

它是在拿法律結果加工。

它不是尊重司法。

它是在把司法結果剪成攻擊我的素材。

司法不是它的證據櫃。

不起訴書也不是它的攻擊道具。

把不起訴拿來反控告訴人,這才是真正該被檢驗的地方。

八、下一篇:把檢舉函攤到陽光下

第49篇拆到這裡,問題已經不是單一案件輸贏。

真正值得看的,是一份檢舉函如何把司法結果重新剪接。

不起訴可以被寫成反向定罪。

駁回可以被寫成敗訴履歷。

訴訟代理可以被拿掉身分脈絡。

司法結果被它加工成攻擊素材。

那下一步,就不是繼續在它設計好的標籤裡自辯。

下一步,是把整份檢舉函攤到陽光下。

既然它可以把不起訴書剪成攻擊素材,那我下一篇就把檢舉函攤開,讓讀者自己看:真正不能被檢驗的,是誰。
東華事件紀實第49篇結尾梗圖
第 49 篇|結尾梗圖|檢舉函第八刀:不起訴書打臉的,不是我,是它的犯罪劇本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4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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