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踩煞車的函文,如何變成院長被送教評的案外案
正本是陳情人夫妻,副本包括被指控的我;這原本是程序告知,後來卻被轉成院長洩密、未保護個資的檢舉。

一份函文,原本應該讓事情踩煞車
一份函文,原本應該讓事情踩煞車。
結果,它沒有讓事情停下來。
反而讓踩煞車的人,被推進另一套程序。
這就是本篇要看的案外案。
先把事情講清楚。
教育學院回函的正本,是陳情人夫妻。
副本,包括我。
也就是說,教育學院是在回覆陳情人,同時讓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的人,知道本案處理結果。
這不是什麼地下流出的秘密文件。
這是正式公文。
函文內容寫得很清楚
更重要的是,函文內容寫得很清楚。
本案屬私人領域爭訟。
網站資源使用部分,已由圖資處處置。
本案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因此,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這份函文,本來應該讓事情回到理性。
沒有具體事證,就不要推。
私人爭訟,就不要硬拉進教評會。
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就不要讓教師身分程序被外部陳情牽著走。
可是,對方沒有接受這個結果。
他們換了一個方向。
這一次,他們檢舉院長。
台灣司法程序都知道的最低防禦基礎
理由是什麼?
說院長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
說院長回函沒有遮蔽陳情人姓名。
說我因此看到對方姓名。
問題荒謬到什麼程度?
台灣刑事程序中,被告當然會知道是誰告他、誰指控他、指控內容是什麼。
法院程序也是一樣。
原告是誰、被告是誰、請求內容是什麼、證據是什麼,本來就是程序攻防的最低基礎。
否則,被告要怎麼防禦?要怎麼答辯?要怎麼指出不實?要怎麼聲請調查證據?要怎麼對質?要怎麼主張程序權?
可是到了東華,事情竟然變成另一種邏輯。
具名攻擊者,不能變成不可辨識的幽靈
有人具名陳情,要求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有人要求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
有人對我作出嚴重攻擊,試圖把我推進教師評審程序。
結果,教育學院回函給陳情人,並副本給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
這本來是最基本的程序告知。
但對方後來卻把這件事說成: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院長洩密。
然後呢?
堂堂一位院長,竟然因此被送入教評,甚至被懲處。
這不荒謬嗎?
更何況,我真的需要靠這份函文才知道是誰檢舉嗎?
我不用看函文,也知道一定是這對夫妻。
從黑函脈絡、檢舉內容、攻擊方向、社區爭議、司法材料、東華陳情內容一路看下來,答案早就寫在事件本身裡。
函文不是洩密。
函文只是讓程序留下白紙黑字。
真正讓人不舒服的,是我可以證明
真正讓人不舒服的,不是我知道誰在檢舉。
而是我可以證明:誰在檢舉。檢舉了什麼。校方怎麼接。教育學院怎麼踩煞車。後來又是誰把「踩煞車」說成洩密。
這就是案外案最荒謬的地方。
你可以具名要求學校解聘我。
你可以要求啟動影響我教師身分的程序。
你可以把大量材料送進東華。
你可以要求校方處理我。
但我不能知道你是誰?
有這種法律嗎?
有這種程序嗎?
有這種正義嗎?
這不是保護陳情人。
這是把具名攻擊者包裝成不能被辨識的幽靈。
這不是保護個資。
這是剝奪被攻擊者的防禦權。
下一個更荒謬的迴圈
而最諷刺的是,這套邏輯竟然可以一路走到:院長被送入教評。院長被懲處。
只因為一份原本應該讓程序透明的函文。
但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地方。
真正更離譜的是,院長被懲處之後,這個結果又被對方拿回法院。
拿來做什麼?
拿來攻擊我。
這就是第52番外篇2要看的東西。
一份踩煞車的函文,先變成院長被處理的原因。
院長被處理後,又被拿回民事庭中,包裝成我害院長被懲處。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程序問題。
這是一個完整迴圈。
沒照劇本走,就檢舉院長。
院長被處理後,再把院長被處理拿來攻擊我。
下一篇番外篇2,就看這個更荒謬的迴圈。
檢舉我。
檢舉院長。
拿院長被懲處回頭告我。
一圈繞完,真正需要被檢驗的,不是我。
是這套程序如何被反覆利用。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