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52 篇

校方接手後,做了什麼?未審先判的行政命令

副題:外部獵場進入校方後,程序本身開始變成新的武器;真正嚴重的是,秘書室如何把陳情人的解聘主張,直接推向校內教評程序。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 篇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 篇|梗圖|校方接手後,做了什麼?未審先判的行政命令
本篇刀口外部獵場進入校方後,程序本身開始變成新的武器;真正嚴重的是,秘書室如何把陳情人的解聘主張,直接推向校內教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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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50篇為止,我已經把A稿、B稿、C稿與外部檢舉內容拆到一個程度。

我們看見了:

片句拼湊。

群組截圖。

訴訟結果被簡化。

刪文被寫成抹去證據。

社區爭議被包裝成師者風範。

刑事罪名被排列成解聘理由。

但外部檢舉人怎麼寫,只是第一層。

真正要問的是第二層:

東華收到後,做了什麼?

第52篇開始,拆的是第二層獵場

第28篇到第50篇,我拆的是外部材料如何被製造成獵場。

第52篇開始,我要拆另一層。

外部獵場進入校方後,程序本身如何開始變成新的武器。

一、這道命令的核心文字

東華秘書室發布的行政命令,核心文字是:

由花師教育學院負責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相關單位意見後,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並將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這句話看起來像行政流程。

但真正拆開來看,問題非常嚴重。

因為它不是單純「收文」。

不是單純「轉請瞭解」。

不是單純「請權責單位參處」。

而是直接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推向四個方向:

第一,要求學院依陳情人主張收集意見。

第二,要求學院彙整。

第三,要求提送教評會審議。

第四,要求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這不是中立行政。

這是程序定向。

二、「依陳情人主張」本身就已經偏了

第一個問題:

什麼叫做「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意見?

陳情人主張什麼?

陳情人主張把我解聘。

陳情人主張不續聘。

陳情人主張懲處。

陳情人把社區爭議、群組發言、民刑事攻防、匿名黑函、網站內容全部包裝成教師不適任。

那秘書室命教育學院「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意見,意思是什麼?

是要教育學院沿著陳情人的路線走嗎?

是要教育學院依照陳情人的框架收集材料嗎?

是要把陳情人的解聘主張,轉成校內正式作業方向嗎?

正常程序的起點應該是事實。

應該是法源。

應該是教師法要件。

應該是教師聘任規範。

應該是校內專業初審。

但這道命令的起點是:

陳情人主張。

這就是問題。

三、我的主張呢?我是誰?對方又是誰?

那我的主張呢?

我是誰?

對方又是誰?

我是國立東華大學的正教授。

我是被指控、被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的人。

我是權益最直接受影響的人。

但這道命令的重心,卻是:

陳情人主張。

收集相關單位意見。

提送教評會審議。

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我看不到我的東華教授身分,被放在程序核心位置。

我看不到我的當事人地位,被正式承認。

我看不到我的陳述權,被優先處理。

我看不到我的防禦權,被放進這道命令。

我看不到我的資料閱覽權,被一併考慮。

我看不到我的程序參與,被列為必要前提。

我更看不到我的主張,被當成同等重要的程序內容。

我看到的,是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被寫進行政命令。

我看到的,是被指控者被放在命令之外。

看完整句命令,我很懷疑:

到底誰才是東華的教授?

到底誰才是程序中的當事人?

到底誰才是外人?

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被秘書室寫進行政命令。

外部陳情人的要求被送進教育學院。

外部陳情人的目標被推向教評會。

外部陳情人還被指定要收到處理結果。

而我這個被要求解聘的人,反而像是程序外的人。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程序位置顛倒。

四、「提送教評會審議」這幾個字,才是問題核心

第二個問題:

什麼叫做「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教評會是什麼?

教評會不是陳情服務中心。

不是一般行政收文窗口。

不是替外部檢舉人驗證情緒的地方。

教評會處理的是教師聘任、升等、解聘、不續聘、停聘、懲處等重大教師身分事項。

那秘書室憑什麼在一開始就寫:

提送教評會審議。

我看不到任何具體證據已經被確認。

我看不到任何初步查證已經完成。

我看不到我承認這些指控的調查結果。

我看不到任何教評程序門檻已經被確認。

我看不到任何教師法上的問題已經被特定。

我看不到任何聘約違反事項已經被指出。

我看不到這些外部指控與我的教學、研究、服務有何直接關係。

我看不到校方已經排除這只是私人糾紛、社區爭議或訴訟攻防。

我看不到校方已經處理這些刑事、民事指控是否正在司法程序中,或已由司法程序處理。

我看不到我被正式通知。

我看不到我被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我看不到我取得完整資料。

我看不到我有任何實質防禦空間。

如果這些都看不到,那我看到的就不是審慎程序。

我看到的是:教評會這三個字,被太早寫進行政命令。

我看到的是:一個國立大學正教授,先被放上教師身分審查的軌道,再來補程序、補資料、補理由。

那麼,憑什麼寫「提送教評會審議」?

這不是普通用語。

這是把我放上教師身分審查軌道的用語。

五、這叫未審先判

正常程序應該是:

先問有沒有具體事證。

先問是不是私人糾紛。

先問是否已進司法。

先問是否與教師職務有直接關聯。

先問是否達到教師法或聘約規範的處理門檻。

先通知我。

先給我資料。

先讓我陳述。

先讓我防禦。

但秘書室的命令不是這樣。

它不是說:

請教育學院先初步釐清是否具體事證足以成立。

它不是說:

請教育學院先判斷是否屬教師法或聘約事項。

它不是說:

請教育學院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它不是說:

請教育學院先確認是否已進司法程序。

它寫的是:

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意見。

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這就是方向。

這就是定調。

這就是程序被外部檢舉人的敘事牽著走。

這就叫未審先判。

六、最關鍵的反證:教育學院後來認定無須列案討論

更諷刺的是,後來教育學院看完後,並沒有照秘書室一開始的方向,把本案推進系教評會。

教育學院函文寫得很清楚。

關於陳情人所稱「施教授是否適任及是否續聘」之事項,固然屬教評會權責,但院長個別諮詢特殊教育學系系教評會委員後,除本人迴避外,其餘四位委員均表示:

本案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理由也很清楚。

第一,本陳情案無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本人違反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或本校專任教師聘約之相關規定。

第二,本人與陳情人之間屬私人領域爭訟部分,宜透過法院審理與裁定。

第三,本校網站資源使用部分,已由圖資處處置並函覆,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這代表什麼?

代表專業學院與系教評委員後來並沒有認為本案應進入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代表本案在專業初步判斷下,並沒有具體事證足以支撐「教師法、施行細則、聘約違反」的方向。

代表所謂私人爭訟,不應被硬拉進教師身分審查程序。

也代表秘書室一開始那道命令,問題更大。

因為秘書室在專業學院與系教評委員作成判斷之前,就已經把事情寫成:

收集意見、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結果呢?

無具體事證。

私人領域爭訟。

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那秘書室前面那道命令,就更顯得荒謬。

因為它不是先確認事證。

不是先釐清法源。

不是先判斷是否屬教師身分事項。

不是先確認是否達到教評會列案門檻。

而是在專業初審之前,就先把「教評會審議」寫進行政命令。

這不是審慎。

這是越界。

這也說明,本人從一開始指出程序失衡,並非情緒反彈。

我是國立東華大學的正教授。

有人要求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校方要啟動任何教師身分不利益程序,本來就應該先有具體事證、明確法源與正當程序。

結果,真正具有專業判斷位置的教育學院與系教評委員,後來反而認為:

本案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那麼問題就回到最前面:

秘書室當初憑什麼推那麼快?

憑什麼先把方向寫成教評會審議?

憑什麼讓外部陳情人的解聘敘事,這麼快取得校內行政程序的外觀?

這不是行政中立。

這是程序先跑,事證後補。

七、這句命令真正的本質

所以,這句話真正的本質是什麼?

不是行政協助。

不是普通轉文。

不是中立收文。

而是秘書室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正式轉成校內程序任務。

秘書室把外部檢舉人的解聘要求,送進教評會方向。

秘書室把一批尚未查證、已高度司法化、且後來被教育學院認定為私人糾紛的材料,先行行政化。

這才是問題。

對我而言,傷害也不是等教評會真的召開才發生。

當行政命令寫出「提送教評會審議」時,污名就已經開始。

當學院、系所、相關單位被要求收集意見時,程序壓力就已經開始。

當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被正式寫進校方命令時,攻擊材料就已經穿上行政外衣。

八、這不是「做了什麼」而已,是「校方替外部檢舉打開門」

所以第52篇要問的,不是:

校方有沒有最後解聘我?

也不是:

教評會後來有沒有真的開成?

而是:

校方接手後,第一步做了什麼?

答案很清楚:

秘書室發命令。

要求教育學院依陳情人主張收集意見。

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這四個動作,已經足夠嚴重。

因為它讓外部檢舉人的文字,正式走進校內程序。

它讓一份本應先被篩選、先被退回、先被要求說明是否已進司法、先被確認是否與教師職務有關的材料,直接往教評方向移動。

這就是開門。

而且不是普通的門。

是通往教師身分程序的門。

九、結論:這不是行政中立,這是未審先判

秘書室這道命令,不是單純行政流程。

它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變成教育學院必須處理的事項。

它把尚未查證的外部指控,推向教評會審議方向。

它把處理結果設定為要答復陳情人。

它沒有先問這些指控是否已進司法。

它沒有先問這些指控與教師職務有何直接關係。

它沒有先讓我取得完整資料。

它沒有先給我陳述與防禦機會。

最後,教育學院自己都認定本案無具體事證、屬私人糾紛、無須送教評。

那我就問:

秘書室當初憑什麼把它推向教評會審議?

憑什麼?

憑陳情人的主張嗎?

憑陳情人的解聘要求嗎?

憑陳情人說如果不處理就要告學校、告校長、告監察院嗎?

這不是行政中立。

這是替外部檢舉打開校內程序的門。

更直白地說:這就是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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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篇先拆校方接手後的行政命令。下一篇先問一個更基本、也更常識的問題:把一個國立大學正教授推向教評會,是小事嗎?如果我也來檢舉校長、檢舉對方,這扇門也會打開嗎?

校方接手後,做了什麼?未審先判的行政命令|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 篇|結尾梗圖|校方接手後,做了什麼?未審先判的行政命令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 篇
校方接手後,做了什麼?未審先判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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