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告誡如何被製造成武器:用真文件包裝假因果
拆對方如何把寫著院長行政程序瑕疵的真文件,包裝成「因施清祥翻拍行為」的假因果。

一、先出示對方怎麼下標
對方在民事書狀中直接寫:
看到這句,我只能說:真厲害。
翻拍的花,竟然可以接在懲處的木上。
這叫什麼?這叫移花接木。
二、原文和標題不是同一件事
校教評紀錄本身真的寫「因施清祥翻拍行為」嗎?
沒有。
校教評紀錄寫的是:
這講的是院長行政程序。
不是我違法翻拍,不是我害院長被懲處,更不是校教評認定我應該為院長被書面告誡負責。
三、這不是引用,是加工
可是到了對方筆下,整件事被重新包裝成:
這不是摘要。
這不是節錄。
這不是善意理解。
這是把卷內原本的責任結構,硬生生改寫成對我的栽贓敘事。
我不急著替它下法律罪名。我只問三件事:文件原文寫什麼?對方標題寫什麼?兩者是不是同一件事?
答案很清楚:不是。
這不是證據整理。這是用真文件包裝假因果。
這就像有人拿一隻鹿進法院。
然後在法庭上,當著眾多人,當然也包括我,指著那隻鹿對法官說:
當代版的指鹿為馬。
再加一層移花接木。
更麻煩的是,那隻鹿不是以真面目出場。
牠先被彩繪。
先被披掛。
先被重新命名。
先被包裝成一匹馬。
所以一般人第一眼看不出來。
這不是馬。
這是鹿。
而我做的事很簡單。
我一層一層擦掉馬的偽裝。
把彩繪擦掉,把披掛拆掉,把錯誤標籤撕掉。
讓那隻鹿露出原來的鹿角、鹿身、鹿的真面目。
文件原文,就是那隻鹿。
對方標題,就是那層馬的彩繪。
我拆的,不是文件本身。
我拆的是套在文件外面的偽裝。
四、這場訴訟只是其中一角
這場訴訟,是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事件,是對我求償的訴訟。
而這份「證物21」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但光是這一小部分,就已經可以看出一種模式:
無所不用其極。
不相干的事,可以打包。不相干的人,可以接上。校內的行政處置,可以搬進法院。院長被書面告誡,可以變成施清祥的責任。
至於真正的翻拍事件?那正是本連載後面要好好拆的核心。
五、收尾:武器是被製造出來的
現在先記住這一張圖。
因為它示範了一件事:
它是被選擇、被剪裁、被重新命名,最後被送上法庭的。
下一篇,我會把這條鏈重新整理一次,並寫上我的看法。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