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4
校教評紀錄到底寫什麼?不是我害院長被懲處
拆校教評紀錄原文,釐清它處理的是院長行政程序瑕疵,不是認定施清祥翻拍害院長被懲處。

一、先看程序鏈
這張圖真正要看的,不是對方幫它下的標題,而是校教評紀錄本身。
它呈現的是一條程序鏈:
系教評 → 院教評 → 校教評 → 後來被對方拿進民事庭使用。
所以,本篇先不急著講對方怎麼加工。我們先看原始紀錄到底寫什麼。
二、懲處理由到底是什麼
校教評紀錄的案由寫的是:
花師教育學院教育行政管理學系潘○○教授涉「未依規定保密陳情案個資,處理程序恐有行政違失」案之處置。
院教評的理由更清楚:潘院長未落實去識別化陳情人個資之行政程序瑕疵屬實,惟情節尚屬輕微,因此建議書面告誡。
所以真正的懲處理由是:未落實去識別化陳情人個資、處理程序有行政瑕疵、情節尚屬輕微、處置為書面告誡。
不是因為我違法翻拍。
不是因為我害院長被懲處。
三、提案結構本身很不自然
更有趣的是,這張紀錄的提案單位是花師教育學院。
被處理的人,卻是花師教育學院院長。
換句話說,從形式上看,就像院長所在的學院,把院長自己的案子送進教評程序。
自己是院長,自己的學院提案,最後校教評作成書面告誡。
這正常嗎?如果沒有上層壓力,這種案子會自然長成這樣嗎?難道院長會自己提案懲處自己?
我不說我掌握所有內部細節,但這個程序外觀本身,就已經足夠不自然。
四、書面告誡本身無關痛癢
書面告誡本身,其實無關痛癢。
它不是解聘、不是停聘、不是不續聘,也不是重大懲戒。
真正重要的,不是告誡本身。
真正重要的是,它被寫進校教評紀錄。
一旦寫進校教評紀錄,它就可以被公開上網、被引用、被截圖、被放進書狀、被拿到法院、被重新下標。
五、真正可怕的是標籤
這正好呼應我在第13篇談過的「標籤機」模式。
不是先證明事實。
是先貼標籤。
標籤一旦貼上去,後面的程序、書狀與輿論,就會沿著標籤閱讀你。
相關說明可參見:第13篇|標籤機如何運作。
下一篇,我們就來看這份書面告誡如何被製造成武器。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