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對系、院、校教評委員喊話:這張票留下的不只是紀錄
院長一路從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被作成書面告誡,這不是小事。投票留下的不只是表決結果;一旦紀錄公開上網,校方的教評處分紀錄就可能被外部取得、引用、加工,轉化為外部攻防材料,反過來消耗程序正當性與大學治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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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問一次:這是小事嗎?
我再把問題拉回來。
院長被一路從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程序處理,最後作成書面告誡,這是小事嗎?
如果這只是普通行政提醒,需要走到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嗎?
如果這只是程序瑕疵,需要留下校教評紀錄,還公開上網嗎?
如果書面告誡無關痛癢,為什麼又要走完整教師評審程序?
所謂何事?
這是大事嗎?
如果是大事,請說清楚大在哪裡。
如果不是大事,為什麼要把一位院長一路送進三級三審教評程序,最後留下公開紀錄?
二、投下贊成票時,表決結果就開始承擔後果
我想對系、院、校三級教評委員公開喊話。
你們投下的,不只是贊成票。
那張票承認了一份處理脈絡。
那張票把一個原本應該被行政釐清的問題,推進教評處分紀錄。
那份函文的背景,不是抽象材料;它本來是在回覆陳情人,同時副本給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
被指控者得以知悉陳情來源與處理結果,本來就是防禦的最低基礎。
可是票一旦投下,紀錄一旦成立,它就不再只停留在會議室。
它會公開上網。
它會被下載、截圖、引用。
它會進入法院。
它會被重新包裝成「因施清祥翻拍行為」。
最後,那張票不只是程序中的一格。
它成了標籤。
它成了紀錄。
它成了外部敘事可以借用的大學背書。
三、所謂何事?這是大事嗎?
再問一次。
所謂何事?
這是大事嗎?
一份公文正本回覆陳情人,副本給被指控者。
被指控者知道是誰陳情。
這在正常程序中,本來就是防禦的最低基礎。
到了東華,卻可以變成院長未落實去識別化陳情人個資。
再一路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
這到底是行政違失,還是程序常識被倒過來使用?
四、院長行政上真的有違法嗎?
經過我的分析,我要公開問東華校方。
院長行政上真的有違法嗎?
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的人,真的有問題嗎?
一份正式公文,正本回覆陳情人,副本給被指控者,讓被指控者知道處理結果,這不是最基本的程序告知嗎?
如果這也叫行政違失,那全國多少公文、判決書、不起訴書、裁定書,都要重新檢討?
東華校方要不要跟我公開辯論?
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被指控者,到底是不是行政違失?
院長因此被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到底合不合理?
不用繞。
不用躲在個資保護後面。
不用把程序說得很神秘。
東華校方敢不敢公開回答?
五、如果真有外部推力,那就是另一個潘朵拉盒子
我再說一次。
我沒有看到所謂處理院長的原始文件。
所以我不在這裡斷言是誰提出、如何提出、何時提出。
但如果我的合理推論最後被證明:真的是因為外部檢舉,才讓校方執意對院長懲處,那就是另一個潘朵拉盒子。
因為那表示什麼?
表示對方會食髓知味。
檢舉會不斷。
反正很容易。
堂堂國立大學院長,我的檢舉就能讓他被懲處。
留下紀錄。
留下標籤。
還可以拿來對施清祥提告。
還可以拿來炫耀。
還可以拿來羞辱。
還可以在往後的書狀裡反覆展示。
還可以當成豐功偉業,寫進自己的戰績清單。
看,我一檢舉,連堂堂國立大學院長都被處理了。
看,我一操作,學校就留下紀錄了。
看,我不只攻擊施清祥,我還能讓東華替我的攻擊留下公文與教評紀錄。
如果這條路真的走得通,那以後誰不能被這樣操作?
系主任?院長?校長?承辦人?教評委員?
只要外部檢舉寫得夠像一回事,校方就要幫忙啟動程序嗎?
這不是救濟制度。
這是外部壓力進入校內程序的高速公路。
六、東華把自己放到任人擺布的位置,怪誰?
東華大學如果真的讓外部檢舉一路推動到這種程度,那怪誰?
東華自己把自己放到任人擺布的位置。
外部丟檢舉,校方就接。
外部不滿結果,校方就繼續處理。
外部拿到結果,還可以拿進法院再加工。
這不是國立大學應有的程序主體性。
這是把校內程序交給外部敘事牽著走。
還是,真的像我前面諷刺的那樣?
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外力介入?
我可以好好來查。
既然你們可以把我送進程序。
那我也可以把程序一層一層拆開。
七、下一集,換問校方
這一集,我問的是系、院、校教評委員。
你們投下贊成票時,面對的不只是一次會議表決。
那是一份會留下來、被公開、被引用、被再加工的教評處分紀錄。
它一旦離開會議室,就可能變成外部攻防材料。
而真正受損的,不只是某一個人。
是程序正當性。
是大學治理信任。
下一集,我不再只問教評委員。
我改問校方。
校方怎麼審別人,就請校方先照同一套標準審自己。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