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彼之道,還之校方
上一集問教評委員,這一集換問校方: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校方說未去識別化;院長被校方三級三審懲處,姓名公布於校方官方公開文件中,被全世界看到,校方要如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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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問的是系、院、校教評委員。
你們投下贊成票時,知道全貌嗎?
知道那份紀錄會被送進法院、被貼上標籤、被拿來製造另一層官方背書嗎?
你們知道,將一個沒有任何行政責任的人放進懲處脈絡,是什麼意思嗎?
你們真的認為有權可以將院長進行三級三審教評懲處嗎?
我不信院長完全沒有抗議。
我也不信每一位委員都真的知道後面會發生什麼。
但票已經投了。
紀錄已經留下了。
外部也已經拿去用了。
在下一章中,我再來用法律檢視你們的行為。
這一集,我不問教評委員。
我改問校方。
也就是以校長為主的那幾位。
包括校長本人。
也包括法制組組長。
因為事情走到這裡,已經不是單純某幾位委員投票的問題。
而是校方建立了一套標準。
然後這套標準,現在必須回頭量校方自己。
一、上一集問完教評委員,這一集換問校方
事情發展到這裡,其實已經很有趣了。
院長被處理的理由之一,是「未去識別化」。
換句話說,校方建立了一個標準。
很好。
我非常同意標準要存在。
只是標準一旦存在,就不能只長在別人身上。
它也要長回校方自己身上。
校方說陳情人的個資沒有保護好。
校方說,讓我這個被檢舉者看到是誰檢舉我,這就是問題。
好。
那我們就照這個標準來。
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校方說未去識別化。
院長呢?
院長遭遇三級三審。
最後是書面告誡。
而那份和院長被處理有關的校方公開資料,後來被外部拿去當成司法書狀的證據。
裡面出現院長全名。
而且那不是什麼地下資料。
那是從東華公開資料中下載的。
注意。
我的檢舉來了。
對照我的案子。
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校方說這叫未去識別化。
院長被校方懲處,被全世界看到,校方會怎麼說?
準備說這叫校務公開。
這不是很好笑嗎?
一個是檢舉我的人。
一個是被學校懲處的人。
一個只是被我看到。
一個是被全世界看到。
然後校方要告訴我,前者需要保護,後者不必保護。
這套邏輯如果不是雙標,那大概就是行政語言的高級魔術。
二、先模擬校方說法:校務公開,一切合法
我先替校方把話說完。
因為校方一定會說:
這不一樣。
陳情資料,是為了保護陳情人個資。
校教評會議紀錄上網,是校務公開。
一個是陳情案件。
一個是校務會議。
性質不同。
沒有法源問題。
一切合法。
很好。
我最喜歡「一切合法」這四個字。
因為這四個字通常不是結論。
它只是行政機關開始緊張時,最順手拿出來的滅火器。
我猜校方大概會這樣說。
漂亮。
非常漂亮。
字數不多,功能完整。
「校務公開」負責上光。
「資訊透明」負責美化。
「性質不同」負責切割。
「依法辦理」負責鎮壓。
四句話下去,行政機關立刻變成一尊金身。
問題是,金身不怕拜。
金身怕的是敲。
一敲,就知道裡面是銅,是鐵,還是紙糊的。
所以我不急著反駁。
我先把校方的說法完整記下來。
因為接下來,我要用校方自己的話,敲校方自己的門。
公開就公開,但公開不代表可以不用檢查可識別資訊。
性質不同可以討論;標準能不能一致,才是重點。
很好。請把法源、比例、必要性、遮蔽判斷全部寫清楚。
三、保護陳情人個資很重要,那保護被懲處人呢?
校方如果要說保護陳情人個資,我完全同意。
陳情人個資當然要保護。
問題是:
那保護被懲處人的個資,就不重要嗎?
陳情人不能被識別。
那被懲處人就可以被識別?
陳情人姓名要遮。
那院長全名、職務、事件、懲處脈絡,就可以直接掛在東華大學官方網站上?
陳情人是保護對象。
院長是展示標本。
這是什麼制度?
東華大學個資保護分級表嗎?
第一級:陳情人,請以最高規格保護。
第二級:校外檢舉內容,請嚴肅對待。
第三級:被校方懲處的人,請公開展示。
第四級:如果剛好可以拿來攻擊我,請自動升級為校務透明。
這不是去識別化。
這是選擇性保護。
四、陳情人是被我看到姓名;院長是被全世界看到
再來比較一下範圍。
陳情人檢舉我。
我看到陳情人的名字,校方說:
不得了,未去識別化。
好。
那院長呢?
院長不是檢舉人。
院長是被校方懲處的人。
結果院長的全名、職務、事件脈絡,被東華大學用官方名義公開上網。
不是給我一個人看。
不是給承辦人看。
不是給少數委員看。
是全世界都可以看。
院長被學校懲處,被全世界看到,叫校務透明。
這個標準,真是精準到令人感動。
精準在哪裡?
精準在它永遠只會往同一個方向打。
打到我身上,就叫未去識別化。
打到校方自己身上,就叫公開透明。
陳情人要保護。
被懲處人可以展示。
我看到,不行。
全世界看到,可以。
同一個名字,出現在我眼前,叫洩漏。
出現在全世界眼前,叫公開。
這不是法律見解。
這是行政魔術。
魔術師還不用戴帽子。
直接蓋校章就可以。
五、校務公開不是個資免死金牌
我知道校方一定會講「校務公開」。
問題是,校務公開不是個資免死金牌。
公開,不代表可以不用選擇公開範圍。
透明,不代表可以不用遮蔽可識別資訊。
行政需要,不代表所有姓名都可以原封不動掛上網。
校方如果要公開會議紀錄,可以。
那就請說清楚:
為什麼一定要公開全名?
為什麼不能以職稱替代?
為什麼不能遮蔽部分姓名?
一開始不是出現潘O福,後面怎麼出現全名?
一份文中兩種標準,要解釋嗎?
還是又是一切合法的罐頭語言?
為什麼不能只公開決議,不公開足以連結個人的完整脈絡?
為什麼公開後被外部拿去法院使用,校方還可以說自己沒有責任?
校務公開如果可以壓倒一切,那「未去識別化」四個字,當初拿來處理院長時,是裝飾品嗎?
校方不能一邊說個資保護很重要,一邊說校方公開就沒事。
不能一邊要求別人遮蔽,一邊自己公開全名。
不能一邊把別人的瑕疵放大成責任,一邊把自己的公開說成透明。
校方做叫制度。
這不是制度。
這叫替自己命名。
六、沒有法源?那院長被書面告誡的法源在哪裡?
校方可能還會說:
沒有法源問題。
好,那我也問得很簡單。
院長被書面告誡的法源在哪裡?
未去識別化可以處理院長,這個標準從哪裡來?
既然可以拿來要求院長,為什麼不能拿來要求校長?
既然可以進入教評脈絡,為什麼遇到校方自己公開資料時,就突然沒有審查必要?
這就像一把刀。
砍別人時,刀很鋒利。
轉向校方時,刀突然變成橡膠製品。
那不是法源。
那是開關。
而且開關還裝在校方自己手上。
想開就開,想關就關。
處理別人時,叫依法行政。
處理自己時,叫沒有問題。
問多一點時,叫性質不同。
再問下去時,叫不宜上綱。
真好。
行政法如果這麼靈活,法典都不用印了,印校方心情表就好。
七、一切合法?很好,請寫進正式紀錄
校方若要說一切合法,我也歡迎。
但是不要只在口頭上合法。
請正式寫進紀錄。
請正式說明:
一、校方公開院長全名,是否涉及可識別個人資料。
二、校方公開懲處脈絡,是否可能造成被懲處人名譽、人格或職務評價上的影響。
三、校方是否曾評估遮蔽、部分公開、摘要公開或職稱替代等較小侵害方式。
四、校方是否預見該資料可能被外部下載、截圖、送進法院或再利用。
五、如果被外部再利用,校方是否仍堅持與校方公開行為完全無關。
六、校方是否同意:同一套未去識別化標準,也應適用於校方自己。
不用急著說沒有問題。
請把「沒有問題」寫成可以被檢驗的理由。
不要只寫結論。
結論最便宜。
行政機關最會寫的,就是結論。
真正值錢的是理由。
如果校方真的認為一切合法,那請校方大方寫出來。
寫到白紙黑字。
寫到會議紀錄。
寫到可以被拿去比較。
寫到將來任何人看到,都知道東華大學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輪到校方自己時,就變成空氣治理。
八、換我檢舉校方:未去識別化院長個資
既然校方這麼重視「未去識別化」。
那很好。
換我檢舉校方。
檢舉事項也不用寫太長。
我幫校方整理成最熟悉的行政格式。
這樣寫,夠客氣了吧?
我沒有說太重。
我沒有說校方惡意。
我也沒有說校方蓄意散布。
另外,先講清楚。
不用保護我個資。
可以公開。
我不需要保護。
我現在問的是校方自己公開被懲處院長個資,為什麼不用同一套未去識別化標準?
我只是用校方最愛的語言,提醒校方:你們自己也沒有去識別化。
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校方就可以說未去識別化。
那院長被校方懲處,被全世界看到,我為什麼不能說校方未去識別化?
陳情人是個資。
院長不是個資?
陳情人的名字需要保護。
院長的全名、職務、懲處脈絡就不需要保護?
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校方覺得嚴重。
院長被學校懲處,被全世界看到,校方突然覺得很透明。
那我就照校方的玩法來。
請立案。
請收件。
請分案。
請調查。
請列入教評程序。
請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請說明校方公開院長全名是否已完成去識別化。
請說明校方為何不遮蔽姓名。
請說明校方為何不以職稱代替。
請說明校方是否評估過公開後遭外部再利用的風險。
請不要一句「校務公開」就想把自己送出場外。
因為校方處理別人時,可沒有這麼溫柔。
校方處理別人時,不會先問你心情好不好。
校方處理別人時,不會先說這只是性質不同。
校方處理別人時,不會先替你找台階。
校方處理別人時,程序跑得很順。
現在換校方自己站到同一把尺下面。
不要緊張。
這不是攻擊。
這叫校務公開精神的壓力測試。
如果校方認為沒有問題,那就更簡單。
請正式作成結論:
好。
請寫下來。
請蓋章。
請留在卷內。
因為這句話將來非常好用。
以後只要校方再拿「未去識別化」四個字處理別人,我就可以拿這句話回來請教:
這不是刁難。
這是同一標準。
校方自己發明的尺,請校方自己先量一次。
九、那就比照辦理:校長至少口頭申誡
我也不是不講比例原則的人。
院長被書面告誡。
那校長呢?
我不貪心。
不用書面。
不用太難看。
不用讓校方尷尬到晚上睡不著。
來個口頭申誡就好。
畢竟院長只是被校方認為「未去識別化」。
校長這邊,是東華大學官方網站公開留下院長全名,資料被外部取得、引用、加工、送進法院,甚至拿來攻擊當事人。
照理說,情節還更精彩。
但是我願意體諒校方。
我也尊重比例原則。
院長書面。校長口頭。
這已經很溫柔了。
溫柔到我自己都覺得不像我。
十、由院長對校長口頭申誡,畫面很美
誰來申誡?
簡單。
由院長對校長口頭申誡。
這畫面很有教育意義。
被公開姓名的院長,回頭提醒公開姓名的校長:
這才叫行政倫理。
這才叫同一標準。
這才叫真正落實東華大學偉大的個資保護精神。
當然,程序也不能隨便。
要有正式紀錄。
要有三級三審。
要完全比照辦理。
第一級,系教評會。
第二級,院教評會。
第三級,校教評會。
請正式立案。
請正式列入議程。
請正式討論校方公開資料是否妥善去識別化。
請正式確認校長是否應接受口頭申誡。
請正式作成決議。
請正式留下紀錄。
畢竟東華大學最重視程序了。
不是嗎?
既然可以為了陳情人個資,把事情送進教評程序。
那現在校方自己公開院長全名,當然也應該用同樣慎重的態度處理。
不然就會變成:
處理別人時,叫程序正義。
處理自己時,叫不必上綱。
處理院長時,叫未去識別化。
處理校長時,叫校務公開。
處理我時,叫維護個資。
輪到校方時,叫兩者不同。
十一、結論:雙標不是制度,是照妖鏡
所以,這篇不是在爭誰可以公開、誰不能公開。
這篇是在問一件最簡單的事:
如果可以,那就比照辦理。
如果不可以,那就請明說:
東華大學的個資保護原則,只適用於校方想適用的人。
不要怕。
寫出來。
寫出來就清楚了。
陳情人檢舉我,被我看到姓名,叫未去識別化。
院長被學校懲處,被全世界看到,叫校務公開。
別人沒有遮蔽,叫問題。
校方沒有遮蔽,叫合法。
別人的資料外流,叫要處理。
校方的資料被外部拿去攻擊,叫性質不同。
這不是制度。
這是一面照妖鏡。
照出來的,不是院長。
不是陳情人。
也不是我。
是校方那套只會往外打、永遠不回頭照自己的標準。
校方怎麼審別人,就請先照同一套標準審自己。
院長書面告誡。
校長口頭申誡。
由院長執行。
三級三審。
正式紀錄。
完全比照辦理。
不然,東華大學以後再談個資保護時,可能要先加一句:
至於被本校公開的人,請自行理解為校務透明。
校方說未去識別化。
校方說個資保護。
校方說校務公開。
校方說一切合法。
很好。
下一集,我不再只用諷刺。
我改用法律。
校方把行政瑕疵放進教評懲處脈絡,到底有沒有權限?
校方把院長姓名放進官方公開文件,到底是不是自己打臉自己的未去識別化標準?
下一集,逐條拆。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