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55 篇

有人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副題:這不是校方給不給方便的問題;這是被指控者最基本的防禦權。

東華事件紀實第55篇梗圖
第 55 篇|有人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本篇刀口有人拿資料檢舉我、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法院都有繕本,東華不能比法院更少防禦,否則就是蒙眼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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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篇,我說明了校方如何用不同理由擋資料。

但第55篇,我不想先繞進行政文字。

我要先從最基本的原則講起。

有人拿資料檢舉我。

有人拿資料指控我。

有人拿資料要求東華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

那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這不是特權。不是恩惠。不是校方看心情給不給。

這是最基本的防禦權。

這不是程序,這是蒙眼審判

原來有人可以拿一整包材料要求解聘我。

但我不能完整看到那包材料?

原來別人可以用資料攻擊我。

但我只能在看不完整、拿不到、不能複製的狀態下防禦?

這不是程序。這是蒙眼審判。

附件:第55篇核心資料

一、先說清楚:案子在教育學院層級已經結束

教育學院在114年3月28日已經作成結果。

除我因利害關係迴避外,其餘系教評委員均表示,本案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理由也很清楚。

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我違反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或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相關規定。

陳情人與我之間屬於私領域爭訟。

校內網站資源使用部分,也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所以我後來要求資料,不是為了干擾一個還在進行中的審查。

教育學院已經審完了。

我要求資料,是為了防禦已經發生的程序侵害,是為了救濟,是為了追究,是為了查明行政責任。

二、法院的基本原則:一方遞交資料,對方就應取得繕本

拿法院來說,這是最基本的程序原則。

任何一方遞交給法院的書狀、證據、附件,原則上都必須讓對方取得繕本。

為什麼?

因為對方要防禦。

對方要答辯。對方要表示意見。對方要提出反證。

對方要確認:你到底主張什麼?你到底提出什麼證據?你到底附了哪些資料?你到底用哪些文字、哪些頁碼、哪些附件來攻擊我?

不可能一方把材料交給法院,要求法院處理對方,卻不讓對方取得繕本。

不可能審判者看得到,承辦人看得到,只有我這個被攻擊的人不能完整取得。

如果這樣,根本不叫程序。

這叫暗場審判。

三、東華不是法院,但不能比法院更不給防禦

東華大學當然不是法院。

教評會也不是法院。

但正因如此,校方更不能隨便接外部刑事化、民事化、道德化的指控。

如果校方只是收文,不進程序,那是另一回事。

但本案不是這樣。

外部陳情人的資料被收進校方。

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被秘書室寫進行政命令。

外部陳情人的要求被推向「提送教評會審議」。

那就不是單純收文。

那已經進入校內程序。

法院程序都知道,一方遞交資料,對方要有繕本。

東華當然不是法院。

但東華不能比法院更不給防禦。

四、校方可以保護個資,但不能保護指控不讓我防禦

我從來沒有說校方不能保護個資。

地址可以遮。電話可以遮。身分證可以遮。病歷細節可以遮。無關第三人資料可以遮。

這些我都可以接受。

但校方不能把整份指控內容藏起來。

不能把對方如何指控我藏起來。

不能把對方附了哪些資料藏起來。

不能把對方要求解聘我的文字藏起來。

因為這些資料不是跟我無關。

這些資料就是在說我。在指控我。在要求處理我。在要求解聘我。

我當然有權取得。

五、我該申請的都申請了,校方還是不給

更重要的是,我不是一開始就翻拍。

我不是跳過程序。不是不告而取。

我該申請的,都申請了。

我該要求的,都要求了。

我該抗議的,都抗議了。

我該催告的,也都催告了。

3月25日,我要求校方正式答覆。

3月31日,我再次要求法制組正式答覆。

4月8日,我提出教師申訴抗議書。

4月9日,我提出正式抗議函,要求提供檢舉、陳情文件與內部決策資料。

4月25日,我提出第二次正式催告。

5月2日,我提出第三次正式催告。

我一路用正式文件要求。一路要求法源。一路要求資料。一路要求校方說清楚。

可是校方還是不給我影本。

也不給我電子檔。

六、看,不等於取得

我不是沒有看。

我有看。

但看,不等於取得。

閱覽,不等於複印。

現場翻閱,不等於完整卷證。

讓我看幾眼,不等於讓我有效防禦。

尤其這不是普通資料。

這是用來指控我的資料。這是用來要求解聘我的資料。這是用來要求不續聘我的資料。這是用來要求懲處我的資料。

我需要逐頁比對。我需要檢索文字。我需要確認A稿、B稿、C稿之間的複製關係。

這些不可能靠現場看完成。

也不可能靠記憶完成。

沒有影本,怎麼防禦?沒有電子檔,怎麼比對?沒有完整資料,怎麼救濟?

七、沒有資料,我連後續刑事、民事權利都無法實現

更重要的是,我後續要對相關人員提出刑事與民事法律行動。

我要判斷:誰提出陳情?誰複製誰的內容?哪一頁複製哪一頁?哪一段是不實指控?哪一段是斷章取義?哪一段是刑事罪名化包裝?哪一段涉及名譽侵害?哪一段足以構成民事侵權?哪一段可能涉及誣告、誹謗或其他刑事責任?

這些都需要原始資料。

沒有陳情書全文,我怎麼知道對方完整指控什麼?

沒有附件,我怎麼知道對方用了哪些材料?

沒有頁碼,我怎麼做逐頁比對?

沒有影本,我怎麼提出給法院?

沒有電子檔,我怎麼整理、檢索、比對、標註?

沒有完整卷宗,我怎麼實現我的刑事告訴權、民事求償權、行政救濟權、國家賠償請求權?

八、第55篇先停在這裡:翻拍,下一篇再談

第55篇先停在這裡。

這一篇只先說清楚一件事:

有人拿資料檢舉我。

有人拿資料指控我。

有人拿資料要求解聘我。

那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校方可以遮蔽個資。

但不能遮蔽我的防禦權。

我該申請的,都申請了。我該要求的,都要求了。我該抗議的,都抗議了。我該催告的,也都催告了。

校方仍然不給影本。

也不給電子檔。

那麼,接下來問題就來了:

我能怎麼辦?

第55篇,翻拍問題正式登場。

第55篇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5 篇|結尾梗圖|有人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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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篇先把權利基礎說清楚。第55篇,開始敘述翻拍過程。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55 篇
有人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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